A. 犯罪原因系統的犯罪原因論
文章來源:東方法眼 2004-10-28 12:08:20 (一) 刑事新派與舊派的劃分
將不同派別的刑法學說包括犯罪原因論進行比較,首先遇到的問題是學派的劃分,正是存在不同類型的學說,我們才為研究之便,將其劃為不同的派別。而如何進行劃分,劃分的標准不同,對各派學說就會出現不同的對立統一的局面。日本學者大谷實教授,中山研一教授、大冢仁教授等都作出過不同的分類結果,我國學者亦存在不同的看法。[①]由於這些學者沒有明確劃分標准,劃分的結果雖有相近之處,但仍然很混亂甚至於不能自圓其說。
本文對舊派與新派的劃分標準是時代背景,學術觀點、研究方法。因此,貝卡利亞、邊沁、費爾巴哈、康德、黑格爾等屬於古典學派的代表人物。這一派的特點是產生於十八世紀中葉資本主義上升時期,反封建專制,追求自由、理性的時代背景,接受前人的啟蒙,以傳統的研究方法從事刑法學術研究,倡導罪行法定,罪行相適應,人道主義,客觀主義,尤其是意志自由論,是該學派的理論基石和與新派相對立的重要標志。也是本文所重點關注的。新派又稱近代學派,實證學派,他產生的時代背景是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自然科學的空前發展,社會矛盾尖銳,犯罪呈上升趨勢,該學派以實證的研究方法,該學派的觀點是強調犯罪的社會原因或先天原因,社會責任論,個別預防論等觀點,新派中又可分為刑事人類學派,和社會學派。他們分別強調人類學因素和社會學因素在犯罪中的作用。
孟清鄭德斯鳩,洛克、格老修斯,盧梭,等人一般歸於刑法思想的啟蒙者,這是因為他們的刑法思想雖然啟蒙了貝卡利亞等古典學派的諸學者,但他們並沒有形成系統的刑法理論。如果把攜拆孟德斯鳩,洛克、格老修斯,盧梭等稱為啟蒙派的話,他們啟蒙的是古典學派的貝卡利亞,邊沁,費爾巴哈等學者,而不是對實證學派的啟蒙。刑事實證學派與其說受了啟蒙派的啟蒙,倒不如說是受了達爾文甚至是伽利略、牛頓的啟蒙。這也難怪有的學者將啟蒙派也歸入古典學派。[②]
(二)犯罪原因的概念及犯罪原因論的重要地位
犯罪原因是犯罪學的主要研究對象,③犯罪原因論是犯罪學的最主要的組成部分,各學派的刑罰觀的不同歸根結底是由於其犯罪原因論的不同,犯罪原因論體現了一個學派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其刑罰觀與其犯罪原因論是否自成體系,是檢驗一個學派或學者能否自立於學術之材的重要標准。可以說有什麼樣的犯罪原因論就有什麼樣的犯罪觀和和刑罰觀。 (一) 主要論述及觀點
古典學派的學者對犯罪原因論述較,少以至於有些學者稱之為刑罰學派。例如美國犯罪學家Jon Lewis Gilin Harry ElmerBarnes NegleyK.teedengters等持這樣的觀點.[③]對古典學派的犯罪原因論可以作如下的概括:
1、人性自私。該學派普遍接受哲學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的人性惡的學說,認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而這種自私是一種惡,犯罪是人的本性的表現,任何人都有犯罪的可能。
2、意志自由.舊學派的學者認為任何人都有同樣的意志自由,都能根據自己的意願出自答隱頌己的行為,犯罪行為是個人選擇的結果,犯罪人本可以不犯罪,這也正是犯罪人對其自由選擇的犯罪行為承擔則任的根據。
3、趨樂避苦,犯罪人之所以選擇犯罪,是因為,犯罪是一種享樂,或可以避免不犯罪的痛苦處境。
4、功利主義,以最小的投入,換取最大利益,而不顧手段是否正當,犯罪行為符合這樣的特點的,犯罪行為可以實現正當手段根本不能達到的目的。
(二)評價
加羅法洛認為:犯罪並不是對權利的侵害,而是對情感的侵害,這是的情感,主要是指道德感,每個民族都擁有一定量的道德本身,它們不是產生於個人的推理,而是由於個體的遺傳。
沒有對自由意志進行定量的研究從而使得許多古典學派的學者僅主張以客觀危害作為量刑的根據.將自由意志由相對誇大到了絕對.將趨樂避苦看作人選擇犯罪的原因,但為什麼人們有著不同的苦樂觀,不同的苦樂觀又是什麼原因形成的。為什麼理性人面臨同樣的選擇,也僅是少數人選擇犯罪。即使特別強調這一點的邊沁和費爾巴哈也沒有作出解釋。 (一) 人類學派
1、主要觀點及論述
刑事人類學派的創始人龍勃羅梭認為犯罪是一種返祖現象,返祖的原因在於隔代遺傳,並且第一次提出犯罪人的分類,第一類是天生犯罪人,既先天已有犯罪本性,龍勃羅梭的學生加羅法洛是刑事人類學派的又一重要代表人物,他創立了自然犯罪概念。
2、評價
龍勃羅梭的犯罪人是實定法的犯罪人,其作為樣本的犯罪人都是監獄中關押的法定犯,而在其犯罪概念中也包括精神病人.這可以說是龍勃羅梭的研究未嚴格遵循統一律.龍勃羅梭取材的犯罪人多是危害治安的犯罪人並以慣犯居多,如搶劫,強奸,盜竊等類型的犯罪人,由此得出天生犯罪人論的的結論,難逃以偏概全的致命要害,難怪在其後期的觀點中一再降低天生犯罪人的比例。
加羅法洛的自然犯罪論是對刑事人類學派的重大改進, 也是加羅法洛的最得意之作,「有些思想無論是純學術的批判,還是我後來做的自我檢查,都無法在最細微的程度上影響我去做出改變.這就是僅僅與法律上或傳統上相對立的自然犯罪思想.我承認它可能用不同的形式表達,但我深信自然犯罪這一概念已經紮下了根了.」[④]如果 試想如果存在天生犯罪人,那麼決不能用法定犯來概括這一現象,因為法律有惡法與良法之分法律有可能將本不應規定為犯罪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而本應規定的犯罪不規定為犯罪,法律又時常在變化中,規定人性狀的基因又怎麼能隨著實定法的變化而變化呢?然而加羅法洛的自然犯罪概念,就超越了時空,把犯罪這一概念自然化,普遍化,這就與受自然規律支配的人的基因放到同一運動曾面上。在龍勃羅梭的邏輯體系裡,這一點是混亂的,既然犯罪人是天生的,那麼,犯罪就是一種自然現象,而其犯罪和犯罪人概念並沒有法定與自然之別,這樣龍的邏輯是混亂的,加羅法洛的自然犯罪的概念的提出,使得人類學派擺脫了這一困境,盡管加羅法洛並沒有完意識到這一點。人類學派的共同特點是企圖以低級的運動(生命運動)規律解釋高級的運動(社會運動)的規律,這就難免自陷機械論的泥潭,但他們破天荒得將實證方法引入犯罪學的研究,充實了犯罪學的研究方法功不可沒,並且不能不使我們思考這樣一個命題:「假定最終科學有能力『解釋』DNA,並能夠准確的預見遺傳缺陷的後果,那麼,在法律上將會出現許多難以回答的問題。刑事審判機關如何處置其行為由遺傳缺陷決定的犯罪人?當這些人實施危害行為之前,社會有權利進行診斷和隔離嗎?社會能夠從這些人一出生就對其進行預防嗎?」[⑤]
我想: 我們可以把人當作物去研究,而不能把人當作物去處理。
(二) 社會學派
1、主要觀點
社會學派與人類學派一樣反對把自由意志作為犯罪的原因,甚至否認自由意志的存在,但不同的是社會學派都是綜合原因論者,社會學派並不是只承認犯罪的社會原因,而是相對於人類學派,比較重視犯罪的社會原因。這正是日本學者曾將社會學派稱為折中派的原因。菲利在研究中運用了心理學,病理學、統計學的新成果,他將犯罪的原因分做三大要素,即人類學因素、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認為:「犯罪是有多種原因引起的,無論那種犯罪,從最輕微的,到最殘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心理因素狀態,其所出的自然條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於其中的社會環環境三種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⑥]這就是菲利的犯罪原因三元論。在此基礎之上,菲利提出了犯罪飽和法則,他把一定的社會比做溶劑,犯罪比做溶質,犯罪三原因比做溶液所處的諸如溫度,氣壓等條件。但也許是菲利的化學知識不夠的原因,這個比喻性的稱呼並不十分恰當,因為在一定的外在條件下,溶液的飽和只是反映溶質存在的最大量,但是實際上並不一定飽和,飽和只是特例,但菲利說的犯罪飽和是指:在一定的三要素條件下社會社會就發生一定量的犯罪,不多也不少。這與化學上的飽和並不十分相似。犯罪數量雖然與三要素緊密相關,但下結論說與三要素的變化成正比,就十分武斷。
社會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李斯特,批判地吸收了比利時學者凱特來主張的社會關系一元論和和刑事人類學派的先天資質一元論,並認為菲利所說的自然因素只是社會因素的一種。由此提出了犯罪原因二元論,即社會因素和個人因素。並特別重視社會因素,李斯特指出:「大眾的貧窮是培養犯罪的最大基礎,也是遺傳素質所以質變的培養液。改善勞動階級景況是最好的和最有效的刑事政策。」[⑦]
2、評價
菲利的三元論與李斯特的二元論並五實質差別,因為在李斯特看來,環境與社會是一元,並重視社會原因,這實際上已接近犯罪原因的真理,但李斯特沒有進一步論證兩元之間的關系,是其缺陷. (一) 對立觀點的總結
自由意志論是古典學派的理論基石,黑格爾指出:作為生物,人是何以被強知的,即他的身體和他的外在方面都可以被置於他人的暴力之下:但他的自由意志是絕對是不可能被強制的,[⑧]
新派反對舊派意志自由的觀點,認為犯罪現象正如是世界上的一切現象一樣受因果法則的支配。認為我們的行為一我們的身體上的要素與我們的環境的要素的競和而左右,從而為之的意思也依此等要素是必然的自然而然的因果,而我們決沒有成為意思自由之物。龍勃羅梭認為由於行為人的先天的身體構成異於常人,因而決定他必然犯罪。菲利對古典學派的認為犯罪是基於趨利避害的本性的自由選擇的結果的觀點給予了嚴厲的批評。他指出:「我們不能承認自由意志。因為自由意志僅為我們內心存在的幻想,則並非人類心理存在的實際功能。[⑨]認為:「犯罪有其自然的原因,與犯罪人的自由意志毫無關系。」古典學派早於近代學派,自然不能給予回應,然而後來興起的新古典學派對於近代學派給予了頑強的回應。圍繞著意志自由論與意志決定論以畢克麥耶為代表的新古典學派與近代學派代表人物李斯特進行了持續二十年之久的論戰。
(三) 對立觀點的哲學原因
刑事舊派的犯罪原因論是一唯心主義世界觀在犯罪觀的體現,自然法與社會契約是古典學派的出發點,自然法起源於古希臘。古希臘斯多葛派思想家芝諾(Zeno公元前350-260)認為自然法是遍及宇宙的統治原則,並被他們按泛神論的態度視之為神.斯多葛派認為自然法就是理性法,理性作為一種遍及宇宙的萬能的力量,是法律和正義的基礎。他們認為處處寓於所有人的頭腦之中的神聖的理性,不分國別或種族.因而存在一種基於理性的普遍的自然法它在整個世界都是有效,它的要求對世界各地的人都由約束力.[⑩]及至中世紀,阿奎那使自然法神學化,主張自然法是從屬於法體現神的理性的永恆法,認為理性的動物以一種特殊的方式受著神意的支配.[11]雖然作為近代自然法創始人的格勞修斯不再強調神意,.黑格爾和康德作為哲學家則是典型的唯心主義,新派的觀點總的來說是唯我主義的,但夾雜著明顯的機械性舊派與新派的對立,是自然法與實證派的對立。
既是世界觀的對立,也是方法論的對立,由於受社會發展水平的局限,古典學派的研究方法主要是,由假想的前提進行理性思辯,命題的正確性,可靠性依賴於思想家的天才的思辯能力,和對社會法律現象的直觀感受,他們的資料主要是前人的相關論著,在他們的時代社會的管理制度沒有為他們的研究提供豐富的統計資料,自然科學的發展也沒有為他們的研究創造出用於實證的測量工具,由於習慣或社會研究的傳統,他們也並不重視這些,他們在著作中所舉的事例與其說是證明自己的命題,不如說是在向讀者解釋他的命題,他們的學說是前人研究結論的線形延續,如貝卡里亞、邊沁等,他們的思想能在孟德斯鳩的,盧梭等人尋到影子,甚至可以追溯到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這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他們相似的研究方法和把前人的著作作為重要的研究對象的原因。
實證學派作為一個學派,是近代的事,是近代自然科學的發展為社會科學的研究提供了實證的思想和手段,諸如重觀察、測量、統計、驗證等,反對想當然的猜測。他研究的結論通常與人的直觀感受不同,例如,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論在刑法學界引起的軒然大波不亞於伽利略的落體理論和愛因斯坦的相對論曾在物理學界引起的震動,實證的方法在自然科學領域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不能不使一部分學者將實證的方法引入社會領域,方法的革命必然帶來結論的差別,否則,方法就沒有開拓性的意義,而不過是另一種方法的左證。實證學派的貢獻不僅是為刑法學說大廈添了新的磚瓦,而且貢獻了新的建築方法。
亞里士多德的關於自然科學的學說,在今天看來荒謬之及,然而其人文科學的學說仍被奉為經典,如果新派的研究方法稱為實證方法的話,舊派的研究方法尚一時不知怎麼稱呼,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它是傳統的方法,與亞里士多德的方法一脈相承,這種方法似乎極適合用於人文學科的研究。
不澄清概念的差別,不進行語境的統一,而渲染各派間的對立與爭辯,難免會出現關公戰秦瓊般的笑話,不能把犯罪的構成要件與犯罪的原因混淆,自由意志只是法定犯罪的構成要件,而不是犯罪的原因,既然在古典學派看來自由意志是人的根本屬性,是犯罪人和不犯罪人共有的屬性,他怎麼會成為犯罪的原因呢,說具有自由意志是犯罪的原因就等於說人具有大腦是人犯罪的原因一樣荒唐.犯罪行為是有自由意志支配的,如何使用自由意志,以及供自由意志選擇的可能性才是犯罪的原因,龍勃羅縮的犯罪的概念,加羅法洛的犯罪概念不同邊沁的犯罪概念與實證學派的犯罪概念,又存在差異,這也是它們的犯罪原因論對立的原因之一。 一個人發育正常的人對自己的行為有認知能力,既他知道自己的行為意味著什麼,會有或可能有什麼樣的後果,他的行為是他的意志所指向的,他的意志也能控制自己的行為,他是他的行為的決策者,(既舊派的意志自由論)。但這個自由是相對的,因為其各人的先天因素,以及其所處的社會環境,為准備了供其自由選擇的素材,他的自由僅限於現有的素材范圍的選擇,選什麼,雖然是完全自由的但素材的范圍是註定(新派的意志自由否定論)的,比如面對是否要搶劫一千元現金的選擇,無論是貧民還是貴族的意志都是自由的,因為決策者是他自己,都奔著最有利於自己的原則去選擇,所以,他們的意志同樣的自由,但他們面臨對比的另一面是不一樣的,這不是他們的自由意志所能決定的,貧民比貴族更渴望得到這一千元錢,而貴族比貧民更懼怕刑罰的追究。這種狀況不是意志所能決定的。
舊派與新派的犯罪原因論統一,從客觀上講,首先在於犯罪原因本身的復雜性,既一果多因、多因多果。就連最固執一端的龍勃羅梭在其後期作品《犯罪:原因和救治》中指出:導致犯罪發生的原因是很多的,並且往往纏結糾紛。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對犯罪原因遽下斷語。犯罪原因的復雜狀況是人類社會所常有的,決不能認為原因與原因之間毫無關系,更不能以其中的一個原因代替所有的原因。[12]
舊派與新派的統一,還在於方法論的統一。方法論統一的必要性在於作為研究對象的運動形式的統一。犯罪是一種社會現象,社會運動是最高級的運動形式,它包含了機械、物理、化學、生命等運動形式,[13]所以,在自然科學的研究中取得了巨大成功的實證方法不能不在犯罪問題的研究中佔有一席之地。但高級運動形式不是低級運動的簡單組合,有其特有的規定性,是實證方法力所不及之處,成為古典學派退守的城堡,[14]古典學派的方法論也就不至於因實證方法的對立而退出刑法學說史的舞台。
前文分別論述了各派的貢獻和不足,貢獻是其在刑法學說史上佔有一席之地的根本,他們的不足則為與其他學派的統一留下了介面。
舊派與新派的犯罪原因論分別作為一個片面統一於完整而正確的犯罪原因論.費爾巴哈的心理強制說在黑格爾看來,是假定人的意志是不自由的,這實際上作為舊派學者的費爾巴哈有著與新派相一致的一面,刑罰無論在費爾巴哈看來,還是在社會學派看來,都是作為一種外在的因素,影響行為人的選擇。
刑法學說史上的各路學者,都是帶著臉譜呈現在我們面前的,我們劃分他們的派別似乎不是根據他們所持的全部觀點,而是根據他們對刑法學說這座大廈的貢獻,龍勃羅梭無論怎麼減小天生犯罪人的比例,無論怎麼兼顧犯罪的社會原因,仍然處於刑事人類學派的行列里。因為天生犯罪人論是其對刑法學說大廈的獨特貢獻,在他之前這正是這座大廈所缺少的。總之,他們並不是那麼勢不兩立。我們願意讓他們帶著臉譜在歷史的舞台上對打,然而他們共存並統一於真理的刑法學說的大廈里。 每個學者的思想都有一個從片面到全面的過程,但該學者的特色及貢獻,仍是他當初堅持而後來作了修正的,被後人作為靶子批判的片面思想,這是該學者對真理的大廈貢獻的屬於自己的磚瓦,也為學術批評豎起了極為歡迎的靶子、縱觀犯罪原因論的發展史,整個思想大廈有一個從不完整到完整、從片面到全面的過程,只要貢獻有價值的總能在大廈中找到並保留自己的一席之地,就學者個人的思想而言,後來的思想家並不比前代思想家的貢獻大,這一點似乎並不遵守進化論,這些思想的大師,都是在不同的方面建築真理的大廈。
社會原因是犯罪的原因之一,但不是刑罰的根據,作為應受懲罰的犯罪並不關注社會原因,而關注個人原因,刑法是針對的犯罪的個人,而具有同樣社會原因的並不一定都犯罪。比如貧窮是某人犯盜竊罪的社會原因,犯罪人的貧窮是由於社會分配的不公造成的,當然社會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但並不是因犯罪人的犯罪才承擔責任,而是因為其不公的分配政策才承擔責任,應承當改善分配狀況的責任,也並不針對犯罪人而是對處於同樣處境的人都要承擔,這實際上形成一種新的政策,是社會政策,而不是刑事政策,如果社會僅對犯罪人承擔責任的話,這等於是對犯罪的鼓勵。所以社會原因是不能作為刑罰根據的犯罪原因。它為社會學家所重視,而不為職業刑法學家所關注。這是古典派的職業刑法學家很少提及的原因。
人身危險性是犯罪的原因之一,但也不是刑罰的根據,當某人犯罪後,我們探究犯罪的原因,有其自身的生理,或心理的因素在裡面,就現在的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發展水平,誰能根據其人身危險性,判斷某人一定犯罪或一定不犯罪呢?無論是已然之罪還是未然之罪,都應該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這到不是未然之罪不能作為刑罰的根據,問題是人身危險性不能證明未然之罪是必然之罪,未然的或然之罪不能作為刑罰的根據,但可以作為社會防衛措施的根據,這種防衛措施應該並不剝奪相對人的任何權益,甚至相對人根本不知道。否則,他就與刑罰的性質無異,國家只是對這類人提高警惕罷了。這已經不是法官關心的事了。如果把犯罪作為一種個人的疾病,對於犯罪的人的治療可以強制,但以有把握的確滲為前提。
犯罪原因系統論:犯罪原因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從因果關系鏈的角度講,有直接原因,有原因之原因;從原因所起的作用講,有內因和外因之分,從種屬的關繫上講有一般犯罪的原因,某種犯罪的原因,和個罪的原因。犯罪的條件和其他相關因素也被有的學者看作廣義上的犯罪原因,[15]這樣,犯罪原因的系統就非常龐大,舊派與新派的觀點都能在這一大廈中找到各自的位置。
B. 犯罪三要素
所謂犯罪論三要素學說,就是指將足以影響犯罪成立與否的三種要素即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按照一定的排列和組合,使其有機地結合起來的一種理論體系,它是整個大陸法系刑法理論的靈魂和核心。
對犯罪論三要素學說具有重要貢獻的是德國學者貝林格。貝林格認為,「犯罪是符合構成要件族拍的、違法的、有責的並對此有合適的處罰規定和滿足處罰條件的行為。」[1]這一關於犯罪論三要素學說的經典概括,至今仍然膾灸大陸法系飢穗扒刑法理論界,成為屹立不倒的理論通說。然而,三要素只是一種理論的概貌,至於三要素之間究竟是一種什麼樣的關系,它們各自究竟包含了哪些內涵,它們在整個犯罪論三要素學說的理論體系中究竟扮演著何種角色,這些問題在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可以說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有鑒於此,筆者認為,要正確把握犯罪論三要素學說的精髓,充分展示其內爛昌在的科學性和合理性,首先必須對三種要素本身在整個理論體系中的自我定位要有一個全面和准確的認識。
C. 犯罪社會學三個理論的關系
、社會結構理論
犯罪的社會結構理論主要有社會解組理論、價值失范理論、相對剝奪理論等。
(一)山塵社會解組論
社會解組論討論的是社會結構的解體和重組過程中所引發的犯罪問題,也叫社會生態學理論,它是美國芝加哥學派提出的犯罪社會學理論。
芝加哥學派認為,城市本來是一個「有生命的」有機整體,是一個歷史形成的自然體系,城市的區位結構是由於城市自身的社會規律而形成的同心圓。這個犯罪同心圓理論是芝加哥大學伯吉斯等人通過在地圖上標示,調查芝加哥違法犯罪少年居住地的分布,研究芝加哥犯罪情況後提出的犯罪學理論。
社會結構解體論認為,人們生活和活動在家庭、學校、游戲夥伴和團體之中,這些群體都適應於地區性的集體或大城市的某個市區,它們又反映了某個城市的歷史過程。由於大量移民,如歐洲移民與南方黑人的擁入,不僅使人口過度稠密,而且導致原有社會結構的解體,這種社會結構的解體又進一步導致閉歲人們文化准則的混亂,使人們價值觀發生嚴重混淆,不知道如何適應這種新的社會環境,從而導致個人的越軌和違法犯罪行為的增多。芝加哥學派認為,犯罪是社會和文化環境的產物,急劇的社會變遷、移民與人口流動等造成社會的迅速多元化,使各不相同的民族不自覺地共同生活在一起,使人們感到無所適從,因而犯罪率的上升也就在所難免。解決問題的辦法就是要向新移入的居民灌輸主流社會的文化,通過社會主流文化來形成對每個社會成員的有效控制。
(二)社會失范論
結構功能理論的代表性人物默頓認為,對犯罪的解釋,應當到社會結構和文化結構中去尋找答案。每個社會都有自己所鼓勵的文化目標,同時也給予實現這種文化目標的合法手段。如果人們缺乏其中之一,或二者同時缺乏的話,就會出現所謂的「失范」狀態,於是導致犯罪的產生。默頓認為,恰恰是最成功的和最完全的適應一種特定社會的文化價值觀念可能最終成為越軌犯罪行為的淵源,而美國文化正是這樣一種文化。美國社會給了每個人一個「美國夢」,但它並沒有給每個人實現「美國夢」的合法手段。由於美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結構並未給予所有階層的人民提供平等實現美國夢的機會,這樣就在文化價值目標和社會結構使其可以實現目標的「有限合法機會」之間形成巨大矛盾,造成了默頓所說的社會反常狀態。這種反常狀態減少了人們對合法手段的依賴,轉而接受非法手段,即用犯罪的或越軌的手段來獲得所希望的成功。
根據這種理論,默頓還提出了如何有效的控制社會犯罪問題的對策,他認為,至少有兩種解決辦法:第一,增加競爭的機會,使人們能夠更好地利用可得到的合法手段;第二,減少人們的慾望,以便目標與手段更容易統一。這種理論影響很大。但它很容易導致人們把犯罪僅僅看作是那些下層社會中缺乏機會和能力的人們的事,從而容易忽視上層社會的犯罪。
(三)相對剝奪論
「相對剝奪感」是美國社會學家斯托弗1949年在《美國士兵》一書中首先提出來的概念。社會學家默頓在《社會理論與社會結構》一書對此進行系統闡釋。他認為相對剝奪是指個體或群體對於自身相對狀況所持的態度,是一種主觀的心理感受。這種感受是一種社會比較的結果。後來,相對剝奪理論被運用於犯罪原因的論述。斯塔克認為,相對剝奪是導致犯罪的原因。因為處於相對剝奪狀態的人,一旦認為用合法手段不能克服自己的困境,就希望用包括犯罪在內的其它手段來達到目的。相對剝奪理論在解釋上層階級為什麼會犯罪的問題上具有較強的解釋力。在解釋不同社會類型的犯罪率為何不同也有一定的解釋力。相對剝奪與人們自身的經濟社會地位幾乎無關,即使是在物質豐裕的社會里,也會產生各種「相對剝奪」式的不滿和憤怒。因此,犯罪率的高低與社會的富裕或貧困程度沒有太大關系,而與社會的收入差距大小有很強的關系。
二、社會過程理論
(一)差異交往論
差異交往理論也被譯為不同接觸論、差異接觸論、不同聯系論等。所謂差異交往就是指犯罪不是天生的,也不是人格缺陷和情緒障礙等病態造成的,而是在與他人的交往過程中所形成的,犯罪如同讀書、繪畫等其他行為一樣,都是學習而來的。犯罪人的形成過程是在犯罪或違法團伙中學習越軌和犯罪的行為與價值觀的過程。差異交往理論回答了社會解體論無法回答的一個問題,即同樣在社會解組狀態下,為什麼有的人犯罪,而另一些人不犯罪?
差異交往論認為,違法犯罪不是由於所謂社逗態禪會結構解體的產物,而是源於另一種社會與文化結構,在這種社會與文化結構中,「贊同違法的論調超過了反對違法的論調」。違法犯罪的行為在這種社會結構中被認為是一種正常的行為。在這種社會結構中人通過相互交往活動,自然地學習了越軌和犯罪的價值觀和手段,學會了使其越軌或犯罪行為合理化和正當化。
薩瑟蘭的差異交往理論比較適合解釋少年犯罪和白領犯罪,但不能用來解釋所有犯罪。它只強調了犯罪的社會學習過程,而完全忽視了其他因素對犯罪的影響。
(二)社會標簽論
傳統的犯罪學理論都是圍繞犯罪人展開的,忽視了刑事司法機關和社會對犯罪行為的反應。標簽理論不再以犯罪人為中心考察和研究犯罪,它認為犯罪的形成原因並非單純地存在於個人素質和社會環境中,而在於個人與社會的相互作用。
社會標簽論認為,從來沒有天生的犯罪者,犯罪和其他各種違法行為都是社會創造的,是在社會相互作用過程中被社會自身創制和規定的。「越軌不是某些形式的行為固有的特性,它是由直接或間接看到這些行為的旁觀者賦予它們的特性。」正是社會組織通過制定規則創造了越軌行為。通過這些規則可以給某些社會成員貼上標簽,標明他們是為社會所不容的人。違法犯罪行為就是被人們貼上違法犯罪標簽的行為,違法犯罪者就是已被成功地貼上犯罪標簽的人。
標簽論與傳統的犯罪社會學理論有極大差異。它把犯罪行為與刑事司法機關、社會控制系統聯系起來進行研究,重點關注繼發性犯罪行為是如何發生的。
(三)社會控制論
社會控制理論同樣是從個人與社會的互動過程來解釋犯罪的一種理論,與傳統的犯罪社會學理論不同的是,它不是直接解釋人們為什麼違法犯罪,而是解釋大多數社會成員為什麼不違法犯罪的原因,從而間接地說明了社會犯罪的原因。
社會控制理論認為,家庭和學校教育的失敗是導致犯罪的主要原因,因此主張加強家庭教養、強化父母對兒童的直接監管;嚴格學校教育;以社區為單位,讓社會機構督促、吸引少年更多地參加合法活動,推進犯罪對策。這樣,社會控制理論就把控制犯罪的責任從國家轉移到社會層面,使社區和一般市民成為控制犯罪的主體力量。這與傳統犯罪學把控制犯罪的責任主要推向國家的主張有著根本的區別。
三、社會沖突理論
沖突理論是西方社會學一個重要的理論派別,它對犯罪社會學的發展必然要產生各種影響。沖突論源於馬克思主義的階級斗爭學說,但又作了某種意識形態的修正,成為西方社會學內部的一個理論派別。在沖突論看來,社會中不同階級之間,總是充滿著矛盾與沖突,占統治地位的權力集團總是要強制推行自己的價值觀念,維護其既得利益。犯罪的關鍵不在於他們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為,而在於它處於某種社會「沖突過程」之中,因而被人為地認定為犯罪者。
(一)文化沖突論
文化沖突論是在20世紀30年代後半期形成的犯罪學的社會沖突論理論。文化沖突論認為,文化的沖突是產生犯罪的原因,犯罪則是與主流文化相沖突的下層階級群體、少數民族群體和移民群體文化的產物。
塞林認為,社會存在著兩種文化沖突。一種是原發性文化沖突,一般指的是不同民族之間固有的文化觀念、價值尺度和行為習俗在規范意義上的劇烈沖突。這種沖突強烈地作用於持有相反文化特徵的行為人,如東西方民族之間的文化。處於這種文化沖突之中的人,就有可能因此而直接影響自己的行為規范意識。只有當文化沖突出現在規范意義上時,才可能因此而導致各種犯罪。另一種是繼發性文化沖突。繼發性文化沖突也可以稱之為第二次文化沖突。它可以有兩種表現。一種表現體現在第二代移民身上,它既可以表現為第二代移民堅持固有文化與所在國文化再次發生沖突,也可以表現為被所在國文化同化而與其原有民族文化的沖突。這種繼發性文化沖突是一種廣泛而普遍存在的,並能導致大量犯罪的文化沖突。文化沖突的極端反映就是針對社會主體文化意識而進行的犯罪。
文化沖突論的後期代表人物美國著名社會學家、犯罪學家沃爾特.米勒在20世紀50年代提出「下層階級文化論」。這種理論認為,人類社會總是在不斷地分化與重新組合之中,但始終存在著一個下層階級。下層階級基於其特定的社會生活環境和條件,其文化構成始終是一種可能導致犯罪的文化。這樣,米勒就把處於社會底層的人說成是犯罪文化的製造者,把下層階級說成是犯罪的主要來源。顯然是毫無根據的。
(二)階級沖突論
階級沖突論又叫「激進犯罪學」、「新犯罪學」或「批判犯罪學」。這是一種理論主張紛繁駁雜的犯罪學新思潮,其理論主要來源於馬克思和「西方馬克思主義」以及其他一些激進的社會變革理論。它起源於20世紀60年代的反帝運動、反戰運動、民權運動、學生運動等,但其直到20世紀70年代才提出激進犯罪學的基本框架。
階級沖突論的基本理論假設是,犯罪本質上是統治階級和那些成為刑事司法目標的窮人之間的階級沖突。這個學說的核心內容是對分層社會的透視,他們認為,刑法是統治者控制窮人和其他少數集團的一種手段,他們把本階級的道德要求利用價值標准強加於社會,並保護他們自己的財產和人身安全免遭少數集團特別是無產者的侵擾。同時,他們不斷擴張違法和犯罪行為的概念界限,把那些潛在地威脅其利益的人也納入其中。因此,不管窮人是否比其他階層的成員更好觸法犯禁,都會受到更頻繁的逮捕和嚴厲地處置,並隨時都可能被認為是犯罪者。同時,下層社會對剝奪他們參與機會的社會制度,自然要產生深刻的敵意。在階級沖突論看來,犯罪是一個「合理」的行為。犯罪人的犯罪是一種被迫的行為,因為社會的政治和經濟狀況使社會財富的分配不平等。
階級沖突論認為,在資本主義社會里,犯罪具有不可改變的特點。在一個有著不平等的權力體系中靠強制力來約束社會,犯罪將會永存,因為統治者需要將與他們的利益不一致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所以,犯罪實質上可以被視為一個階級、階層不甘於受中另一個階級、階層支配的體現。
犯罪的沖突理論注意到社會在確認犯罪時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結構的制約因素,表達了當代資本主義社會的基本問題和矛盾。然而,階級沖突論犯罪學不能明確解釋一個人發展成為犯罪的過程,其理論比較概括而缺少證據。
(三)女權主義犯罪學
女權主義犯罪學的產生背景是20世紀60年代以來的女性主義運動的迅速發展壯大。女權主義的核心理念並不清晰,但大致可以理解為解放女性,男女平權。但其經常表現出來的觀點則是一種激進的性別觀,主張徹底巔覆傳統的社會性別結構。女權主義犯罪學出現了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開始受到廣泛關注。由於女權主義自身的駁雜,導致女權主義犯罪學也存在許多不同的派別,大致可以區分為自由主義、社會主義、激進主義、馬克思主義等不同的立場。
女權主義犯罪學的主要存在形式是對以往的各種犯罪學理論的批判。認為他們雖然觀點不同,但都是以男性為主要研究對象,無視女性的存在。他們認為,如果把女性犯罪納入研究視野,則所有的傳統犯罪學理論都將面臨著崩潰的危險。女權主義的理論的一個重要來源是馬克思主義,但是,他們對馬克思主義同樣進行了嚴厲地批判,認為馬克思恩格斯在對資本主義的批判中並未對女性和犯罪的關系詳加探討,幾乎看不到女性的記述;歷史唯物主義把資本主義的壓迫結構簡化為階級剝削,忽略了性別歧視和各族歧視等具體形式的壓迫。馬克思恩格斯所期望的社會結構變革仍然是一種以男性社會為前提的社會結構變革。女權主義犯罪學還對刑事司法過程進行了全面地批判。
女權主義犯罪學的最大影響是對刑事政策的影響。特別是歐美國家對強奸罪、墮胎罪、賣淫嫖娼的規定的修改,還有在家庭暴力、性騷擾等問題上,明顯受到了女權主義犯罪學的影響。
女權主義犯罪學豐富了犯罪學的內容,引起了犯罪學家對女性犯罪問題研究的重視和反思,在犯罪研究中開始重視女性的視角和女性的生存體驗與思維方式。但是,它與其說是一種理論,毋寧說是一種視角,正如有的學者所說,它是一朵尚未完全綻放的犯罪學奇葩。
D. 犯罪學中,犯罪因素有哪些
一類是決定犯罪發生和變化的因素系統,即誘發、促成和影響犯罪及其過程的旦蘆因素,包括社會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自然環境因素以及文化因素等;另一類是影響犯罪存在和變化的因素,即有利於犯罪產生和發展的各種因素,是犯罪變化的第二位原因,它們本身並不產生犯罪,但卻對犯罪的產生起促進、加強、保證和提供便利等作用。
此外,還滑橋有不屬於犯罪的社會原因和個體原因的,但又是犯罪發生不可缺少的時空條件和被害人狀況等因素,也是犯罪原因系統的組成部分。犯罪原因又稱犯罪根源。是誘發犯罪的各種因素的總和。犯罪原因理論是犯罪學理論的基礎,決定了犯罪預防信遲猛理論的體系和內容,也是制定犯罪對策的依據。
犯罪現象犯罪原因犯罪預防的關系是如下:
1、犯罪現象是犯罪行為的外在表現,而犯罪原因是犯罪行為的內在原因,外在的犯罪現象通過內在的原因的驅使下表現為犯罪現象。
2、通過犯罪現象可以究其本質而探尋犯罪原因,從而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犯罪的發生有其原因和條件,犯罪預防就是通過多種手段、多個層次的努力,抑制、消除犯罪發生的原因和條件,或者削弱犯罪因素的作用和強度,達到減少犯罪的目的。
犯罪現象是一種極其復雜的社會現象,它是一個國家在一定歷史時期內所發生的全部犯罪行為的總稱。可以說.它既是人類社會自然出現的產物,也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所以,要構建起犯罪社會學的理論體系,必須把犯罪現象作為研究起點。
一般來講.犯罪現象是由犯罪事實、犯罪人及社會這三個要素構成的。當然,犯罪社會學不是就某一案件或某一個人來研究犯罪的.也不是以抽象的概念加以研究的,而是主要以個人或案件事實為載體對犯罪現象進行綜合考察研究的。
馬克思主義認為,社會的本質存在於人與人、個人與整體的關系之中,因為犯罪現象是社會的產物,所以犯罪現象的本質也應該從人與人、個人與整體的關系中去尋找。按照馬克思主義的一般觀點.我們認為.犯罪社會學對犯罪現象及本質的研究應當以社會的整體角度進行綜合考察.應當首先從犯罪現象的狀況、犯罪現象的特點和犯罪現象的規律等方面著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六十一條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E. 犯罪心理成因理論有哪些
犯罪心理成因理論有以下幾點:
1、挫折侵犯理論。這是美國心理學家多拉德和米勒提出的理論。認為人在受到挫折後,必定發生攻擊行為,發生攻擊行為必定有挫折。挫折是指對達到目的的行為動機的干擾或阻礙。人們追求目標的動機越強,受挫折後侵犯的強度越大。這個理論重視犯罪中的心理因素是正確的。但是,忽視了人們的意志對情緒和行為的控制。
3、社會學習理論。這是以薩莎蘭、班杜拉、希傑斯等人為代表的理論,認為犯罪是通過後天學習而獲得並保持的。這個理論對犯罪和犯罪心理的研究,集中在犯罪行為的學習機制上。
4、中和理論。這是由賽克斯等人提出的,認為人們的行為總是受其思想意識支
配的,即使犯罪也可能是接受了社會建立起來的規范。犯罪之所以發生,是因為罪犯對於犯罪感的中和,即把犯罪行為合理化,如表現為對罪責推卸、對犯罪後果的否定、對犯罪性質的歪曲和對譴責的反擊等。罪犯認為犯罪是合理的,因而促使了犯罪。
5、隨異交往理論。這是社會學家埃德文、薩莎蘭提出的,認為犯罪多是在諸如家庭、鄰輪差里或同輩團體這些親密的社會團體中和他人互動之後習得的行為。一個人臘坦皮是否犯罪,首先要看他是否把自己看作越軌者並扮演這一角色。如果只是和越軌者交往而沒有和越軌者認同,那麼產生越軌行為的可能性不大。
F. 菲理的犯罪學三元論應如何評價
社會學派與人類學派一樣反對把自由意志作為犯罪的原因,甚至否認自由意志的存在,但不同的是社會學派都是綜合原因論者,社會學派並不是只承認犯罪的社會原因,而是相對於人類學派,比較重視犯罪的社會原因。這正是日本學者曾將社會學派稱為折中派的原因。菲利在研究中運用了心虛漏中理學,病理學、統計學的新成果,他將犯罪的原因分做三大要素,即人類學因素、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認為:「犯罪是有多種原因引起的,無論那種犯罪,從最輕微的,到最殘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心理因素狀態,其所出的自然條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於其中的社會環環境三種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⑥]這就是菲利的犯罪原因三元論。在此基礎之上,菲利提出了犯罪飽和法則,他把一定的社會比做溶劑,犯罪比做溶質,犯罪三原因比做溶液所處的諸如溫度,氣壓等條件。但也許是菲利的化學知識不夠的原因,這個比喻性的稱呼並不十分恰當,因為在一定的外在條件下,溶液的飽和只是反映溶質存在的最大量,但是實際上並不一定飽和,飽和只是特例,但菲利說的犯罪飽和是指:在一定的三要素條件下社會社會就發生一定量的犯罪,不多也不少。這與化學上的飽和並不十分相似。犯罪數量雖然與三要素緊密相關,但下結論說與三要素的變化成正比,就十分武斷。
社會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李斯特,批判地吸收了比利時學者凱特來主張的社會關系一元論和和刑事人類學派的先天資質一元論,並認為菲利所說的自然因素只是社會因素的一種。由此提出了犯罪原因二元論,搜攔即社會因素和個人因素。並特別重視社會因素,李斯特指出:「大眾的貧窮是培養犯罪的最大基礎,也是遺傳素質所以質變的培養液。改善勞動階級景況是最好的和最有效的刑事政策。」[⑦]
菲利的三元論與李斯特的二元論並五實質差別,因為在李斯特看來,環境與社會是一元,並重視社會原因,這實際上已接近犯罪原因的真理,但李差山斯特沒有進一步論證兩元之間的關系,是其缺陷.
G. 理論包含哪些內容,犯罪構成的三個要件
犯罪構成三要素說
三要素說認為,一個行為要構成犯罪,除了行為符合構成要件並屬於違法之外,行為人還必須負有責任,也即是說一個行為要構成犯罪必須符合三個遞進式組合的條件。
(1)犯罪構成該當性。謹銀頌犯罪構成該當性也稱構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構成要件的實現,即所發生的事實與刑法條文規定的內容要相一致。具體來說該當性中包括了行為主體、危害行為、犯罪對象、危害結果、因果關系幾個要素。
(2)違法性。違法性要求犯罪行為不僅是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而且實質上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即必須是違法的行為。違法性的判斷標准在於是否有違法阻卻事由。違法阻卻事由是排除具有該當性的行為的違法性的事由。違法性阻卻事由一般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法令行為、被害人承諾等。
(3)有責性。有責性指能夠就滿足該當性和違法性條件的行為對行為人進行非難和譴責。是否具有有責性應該從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犯罪故意或者過失祥鄭等方面搏汪考察。此外,有責性還有兩種阻卻事由,一是違法性認識,二是缺乏期待可能性。
H. 犯罪學理論都有什麼
犯罪學有哪些理論啊 10分
最早的是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論,他是犯罪的鼻祖,之後他的三個徒弟,具體工么名字我給忘了,「義大利三傑」,貝卡利亞雖是刑法的鼻祖,他的理論也涉及很多犯罪學如腔純問題,之後出現很理論,和社會學理論相結合渣咐。具體我就說不全面了!
西方犯罪學有哪些理論
主要有:理性選擇理論,犯罪的生物學理論,犯罪的心理學理論,社會學習理論, 社會示範理論,社會控制理論, 標簽理論,沖突理論與批判犯罪學, 社會支持理論,整合性犯罪理論
犯罪學(Criminology),是一門以犯罪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廣義上還包括專門尋找犯罪行為出現的實際原因,以提供一個方法減輕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影響。
犯罪學有哪些理論 預防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心智不成熟。青少年是介於童年和成年之間的一個階段,這一時期的特點主要表現為:心理不穩定,對社會現象的認識直觀、膚淺,容易受到他人的影響,抵禦誘惑能力差;在處理問題時,缺乏冷靜的思考和理智的分析,容易走極端,形成錯誤的結論,導致錯誤的行為。此外青少年時期,也是人生的生理發育期,身體機能的發育成熟對青少年的心理、情緒、行為等各方面都將產生深刻的影響。尤其是生理成熟與心理成熟的不同步,導致了心理和生理發展上的不平衡,從而形成了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生理因素。
犯罪學專業的介紹
犯罪學是一門以犯罪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在我國大陸地區,無論理論研究還是實際操作范圍,犯罪學隸屬於法學,屬刑事法學方向。犯罪學作為獨立學科,在國外已經有一百多年的歷史。在中國,犯罪學作為獨立學科的形成,起始於20世紀80年代初期。1992年4月中國犯罪學研究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的犯罪學研究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當前,我國經濟發展迅速,在這一時期,各種刑事犯罪活動成為深化改革開放的消極因素和破壞力量。重大刑事犯罪,諸如金融犯罪、毒品犯罪、團伙與黑社會組織犯罪等都出現了新的特點,並有進一步嚴重化的趨勢,加強犯罪學理論的研究和犯罪學專業人才的培養,可謂迫在眉睫。與此同時,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發展,各種犯罪還將發生新的變化,出現新的特點,也還會出現新的犯罪形式。這也為犯罪學理論研究提出了許多更深的研究課題。
犯罪社會學的主要理論
西方犯罪社會學圍繞犯罪原因問題形成了多種不同的理論,其中主要有: 1939年由美國學者E.H.薩瑟蘭提出。他認為人的犯罪和其他異常行為並非生來就會的,而是通過隨異交往學來的。一個人由於與有犯罪傾向的個人或群體之間經常和密切交往,通過文化傳播過程學會了犯罪。犯罪的可能性取決於他的年齡,與別人接觸的強度,以及與守法者和違法者接觸的比率。西方學者還從社會沖突、等方面解釋犯罪行為。蘇聯的犯罪社會學肯定社會因素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並致力於提出具體的預防措施。
犯罪學講什麼的??
犯罪學,是一門以犯罪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廣義上還包括專門尋找犯罪行為出現的實際原因,以提供一個方法減輕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影響。相關的犯罪研究也會發表社會與 *** 對犯罪標准和反應。犯罪學屬於行為科學,特別著重於社會學和心理學層面上的研究,和法律、法學一樣。在1885年,義大利的法學教授加羅法洛(Raffaele Garofalo)創造了「犯罪學」這個專有名詞(即義大利語中的「criminologia」圓友),約同一時間法國人類學者托皮納德(Paul Topinard)首次應用犯罪學於法國(即法語中的「criminologie」)。
把犯罪和犯罪者作為整體進行分析綜合研究,探索犯罪發生的原因及其規律,稱犯罪原因學,也就是狹義的犯罪學。研究犯罪原因及其規律 ,是為了有效地處理和預防犯罪,從而又須尋求相應而有效的犯罪對策,以此為目的進行研究的稱為刑事政策學。廣義的犯罪學包括犯罪原因論和犯罪對策論。英美各國的犯罪學主要從廣義,歐陸各國學者多從狹義,日本學者不常用犯罪學而用刑事學一詞,傾向於廣義。
在我國大陸地區,無論理論研究還是實際操作范圍,犯罪學隸屬於法學,屬刑事法學方向。
犯罪心理學的理論流派有哪幾種
(1)犯罪的生物學理論;
(2)犯罪的心理學理論;
(3)犯罪的社會學理論;
(4)人格理論;
(5)行為主義理論;
(6)社會學習理論;
(7)認知與道德發展理論。
犯罪學的哪些內容可以應用到生活中
.統計學理論應用於犯罪學研究上,首推義大利犯罪學家菲利
通過早年對法國刑事統計及義大利監獄、精神病院的研究,菲利提出了他的犯罪分類理論。菲利將犯罪人分為五類:①天生犯罪人。指龍勃羅梭認為自己已經識別出來的那種各代遺傳類型②精神病犯罪人。指「患有某種精神病的臨床形態,甚至連我們的現行刑法也予以承認的人」。{ ③偶然犯罪人。又稱「機會犯罪人」,指「沒有任何先天固有的和後天獲得的犯罪傾向,由於經受不住個人狀況以及自然和社會環境的誘惑而犯罪的人。」④ *** 犯罪人。這類犯罪人一般都是過去表現良好、有正常的道德品質、多血質並且容易激動和過分敏感的人。⑤習慣性犯罪人。是由於在惡劣的社會環境中養成的習慣而犯罪的人。此外,菲利還對「天生犯罪人」與「偶然犯罪人」、「 *** 犯罪人」在形成原因方面的區別進行的說明,但同時又強調,各種犯罪人劃分的標準是相對的,僅僅存在程度和模式的不同。
2.犯罪原因三元論 。通過對法國犯罪統計資料的分析,菲利拓展了龍勃羅梭的犯罪原因理論,並在《對1826-1878年間法國犯罪的研究》一文中,首次對其犯罪原因三元論做出概括。菲利將人類的犯罪原因概括為三個方面,即人類學因素(個人因素)、自然因素、社會因素:①人類學因素。包括罪犯的生理狀況、心理狀況、個人狀況。②犯罪的自然因素。是指氣候、土壤狀況、晝夜的相對長度、四季、平均溫度和氣象情況及農業狀況。③犯罪的社會因素。包括人口密集、公共輿論、公共態度、宗教、家庭情況、教育制度、工業狀況、酗酒情況、經濟和政治狀況、公共管理、、、一般立法情況、民事和刑事法律制度等。此外,關於犯罪原因理論,菲利還指出:第一,各因素是互相聯系的,犯罪是各因素互相作用的結果;第二,三因素在犯罪自然形成過程中,對於不同類型的犯罪人具有各自不同的相對作用;第三,三因素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是社會因素。
3.犯罪飽和法則{ 。犯罪飽和法則是菲利在化學中的飽和定律的啟發下,根據他對犯罪統計資料的研究提出的。圍繞統計資料論證的「犯罪飽和法則」包括以下內容:①一定自然、社會因素作用下的犯罪現象的發生是絕對的,一般情況下,犯罪數量保持相對穩定,當主要由一種因素決定的犯罪數目減少時,由另一因素決定的犯罪數目將增多;在飢荒、經濟危機等異常情況發生時,原有的波動模式受到沖擊,產生短暫的「犯罪過度飽和」。②將個人因素置於整個社會大環境下時,它的變化微弱到可以忽略不計,而自然因素本身不具有規律性,因此決定犯罪周期性變化的只能是社會因素。③盡管犯罪呈現出周期性波動的現象,但是伴隨社會環境的變化,犯罪表現出周期性的增長趨勢。
實證派犯罪學與古典犯罪學的區別有哪些
古典犯罪學派與實證犯罪學派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一、研究方法上的差異
(一)古典學派用思辨的方法和演繹的方法進行研究,把啟蒙思想家甚至更早的思想家們提出的理論觀點作為大前提,使用三段論的邏輯思維方法,推論出當時的立法規定和司法實踐的不合理性和非正義性,演繹出自己的結論或觀點;而實證學派則採用實證的(經驗的)方法和歸納的方法把實際存在的客觀事實作為理論的基礎,從對客觀事實的調查研究中歸納出自己的觀點。正像菲利所說的:「對我們來說,實驗(即歸納)是所有知識的關鍵;對古典學派來說,一切都是從邏輯演繹和傳統觀念中得出來的。對他們來說,事實應當讓位於三段論(演繹法);對我們來說,事實有決定性作用,沒有知識就不能進行推論。對他們來說,科學僅僅需要紙張、筆、墨水,其他的則來自充滿了大量書本知識的大腦,而那些書本也是用同樣的方式產生的。對我們來說,科學要求長期地逐個檢驗事實,評價事實,獲得他們的共同特徵,從它們中抽取中心概念。對他們來說,演繹法或軼事法足以推翻通過多年的觀察收集的大量事實;對我們來說,情況正好相反。」
(二)古典學派主張自由意志論,認為每個人都有自由意志,犯罪行為是個人自由意願選擇的結果;而實證學派主張決定論,承認一切事物都存在因果決定性,犯罪行為是由一定的因素決定的,而不是純粹的個人自由選擇的結果。菲利指出:「古典學派和一般民眾均認為,犯罪含有道德上的罪過,因為犯罪者背棄道德正軌而走上犯罪歧途均為個人自由意志所選擇,因此,應該以相應的刑罰對其進行制裁,這是迄今為止最流行的犯罪觀念……相反,實證派犯罪學主張,犯罪人犯罪並非出於自願;一個人要成為罪犯,就必須使自己永久地或暫時地置身於這樣一種人的物質和精神狀態,並生活在從內部和外部促使他走向犯罪的那種因果關系鏈條的環境中。我認為這就是我的結論,也是我們實證派犯罪學在主要原則上與古典學派根本不同或者相反的研究方法。」2 (三)古典學派採用犯罪的法律定義;而實證學派並沒有採用法律上對犯罪所下的定義,他們或者創立新的明確的犯罪概念及定義,例如,加羅法洛的「自然犯罪」;或者沒有提出明確的犯罪定義,而是比較含糊地使用犯罪一詞,把一切危害社會的行為都包括在犯罪之中。
二、基礎理論上的差異 (一)兩大學派對於「人」的假設不同。犯罪古典學派認為每個人都有自由意志,該派主張人有從理性出發明白社會中的是非善惡、徒善遠惡,從而使自己的行為合乎社會規范和社會道義,即理性人的假設;犯罪實證學派認為理性人假設是一個毫無根據的虛構的神話,認為人的行為是受生理、心理等個人和社會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人是根據社會實踐經驗、內心體驗和個人偏好出發的經驗人。 (二)兩大學派的價值觀不同。犯罪古典學派認為,意志自由、理性是人性的基礎,因此,人任何時候都只能作為目的,而不能主要作為實現其他目的的手段。由此形成了犯罪古典學派的自由主義和個人本位的世界觀。而實證犯罪學派由於否定人的意志自由,重點關注的是具有反社會人格的犯罪人對社會的嚴重威脅,自然而然地將保護的重點放在被犯罪所侵害的社會上。 (三)兩大學派對於刑法的評價對象的認定不同。犯罪古典學派基於客觀主義立場,認為每個罪犯都是有自由意志的理性人,犯罪行為是由其主觀意思發動的,因此,行為和結果形成的社會危害性應成為刑法評價的對象。而刑事實證學 行為人本身應成為刑罰的對象。該派著名學者李斯特提出了「應受懲罰的不是行為,而是行為......
請問水晶魔杖有什麼用啊?
水晶魔杖是法師的主要武器,它是加回藍的,裝備後每次回藍13點。
I. 犯罪原因理論
犯罪原因又稱犯罪根源。是誘發犯罪的各種因素的總和。犯罪原因理論是犯罪學理論的基礎,決定了犯罪預防理論的體系和內容,也是制定犯罪對策的依據。在古代,由於科學不發達,人們的認識和判斷能力低,因而對犯罪原因的解釋往往與「逆天道」、「中惡魔』聯系起來,或認為金錢是犯罪之源、貧困導致犯罪。
犯罪原因:是指引起、影響犯罪行為發生的事物和現象。
產生犯罪現象的根源。犯罪是人類進入階級社會以來,各種社會形態中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但是,在不同的社會形態中,存在著不同的產生犯罪的原因。
資本主義社會中
對資本主義社會中產生犯罪的原因,資產階級學者進行過大量研究工作。例如,刑事人類學派根據自然科學的原理,研究犯罪人的容貌、骨骼、體質、心理等個人特徵與犯罪的關系,主張犯罪是由犯人生理、心理的特質決定的。義大利刑事人類學者C.龍勃羅梭曾提出「天生犯罪人」的概念,認為產生犯罪的原因,主要是由於某些人生來就具有犯罪的特質。他根據生理、心理的特質,把犯人分為遺傳犯、習慣犯、癲狂犯、激情犯、偶然犯等等。又例如,刑事社會學派著重研究犯罪與社會環境的關系。
他們認為犯罪原因包括:①犯罪人自身的、主觀的原因,如年齡、性別、遺傳等;②客觀的、外界的原因,如經濟關系、職業地位關系、貧富懸殊、失業、人口的密度、人種的不同、政治、教育、宗教、風俗習慣、氣候、天災、地域環境等。他們認定社會環境是產生犯罪的主要原因,即主要是由於外界原因的影響,通過犯罪人自身的條件,形成他們的社會危害性(或惡性),從而導致犯罪。資產階級學者的分析都有一定的片面性,特別是他們認識不到或者諱言資本主義社會產生犯罪的根本原因,因此找不到預防犯罪、減少犯罪和消滅犯罪的真正有效辦法。在資本主義社會中,總的傾向是犯罪逐年上升,有增無已。馬克思主義在人類歷史上第一次揭示了產生犯罪的社會經濟條件和階級根源,指出:私有制是一切剝削者統治的國家中產生犯罪的根本原因,資本主義制度本身,是資本主義社會中產生犯罪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