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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原因辭職不給工資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3-05-25 16:44:37

⑴ 突然離職不給工資怎麼辦

突然離職不給工資的處理辦法如下:
1、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
2、如果協商不成,當事人前歷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來索要工資,公司不按時支付員工工資的,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立即要求公司支付員工拖欠的工資以及按照拖欠工資的支付經濟補償金液搭;
3、當事人還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者在拖欠慧埋搜工資的維權中需注意哪些事項
1、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的事實,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文件記錄;
2、確認勞動關系後,對於單位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可與老闆協商,要求單位補發工資;
3、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4、如果拖欠工資數額比較大的話,可以直接請律師打官司,通過訴訟的方法來要回被拖欠的工資。

⑵ 因身體原因辭職了不到期就走了,公司不給發工資怎麼辦

首先,第一,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單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第二,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如果單位存在未繳納社保、未支付加班費的情況,可要求補繳並支付加班費。

第三,如果單位拖欠工資,可以主張適當的賠償。具體的賠償數額,需要根據您的證據、工作性質、工作年限等進行計算。針對您的案情,列出以下法條僅供參考:

第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時,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期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⑶ 辭職不給工資應該怎麼辦

辭職不給工資的解決辦法如下:
1、辭職不給工資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與公司友好協商;
2、辭職不給工資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3、辭職不給工資可以向當地桐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1)如果未簽訂勞動搏沖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2)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4、辭職不給工資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1)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後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經仲裁後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屬於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基輪殲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⑷ 家裡有事離職不給發工資怎麼辦

家裡有事離職不給發工資有以下辦法:
1、辭職拖欠的工資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一次性支付;
2、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
3、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拖欠工資多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拖欠工資一個月通常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如果超過一個月畝斗帶沒有發放給勞動者的,則是拖欠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等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銷配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六條迅蘆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⑸ 因為特殊原因發不起工資,員工辭職怎麼辦

由於公司拖欠工資離職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者勞動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因為實際上如果公司拖欠工資的這種狀況的話,那麼是需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的,畢竟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這屬於一種違法的行為。
一、由於公司拖欠工資離職怎麼辦?
1、由於公司拖欠工資離職是鍵李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者勞動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離職證明是由用人單位出具的,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時,離職證明要載明勞動者離職原因、離職的時間等內容。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稿游遲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磨襪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該做什麼
1、很多單位把競業限制當作格式條款,與所有員工都簽訂,但實際上多無必要,而如果沒有在勞動合同解除前解除競業限制,則可能需承擔三個月的經濟補償。
2、沒有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作健康檢查。
在此情形下,如果後來進入其他單位的職業病崗位上班而導致職業病的,則原來的單位也可能需承擔責任。
3、沒有把稅費承擔的問題約定明確。
在協議中沒有對經濟補償、代通知金的稅費承擔問題說清楚,容易引發爭議。當然,從現行規定上可以推斷出收入應由員工納稅,但如果不約定清楚,仍有員工可能無法理解。
4、以試用期"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勞動解除的法定事由,不是不勝任工作,而是不符合錄用條件。事實上兩者的概念完全不同,不符合錄用條件不但包括了不勝任工作的情形,還包括了道德品質、工作態度等情形,此對於用人單位而言,自主權更大。
在現實生活當中對於一個公司而言,如果一直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導致勞動者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之下離職的話,是屬於用人單位方面存在著過錯,不僅僅是需要將拖欠的工資不足,而且還需向對勞動者承擔相關的賠償的責任。這是需要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確定。

⑹ 離職不給發工資怎麼辦

辭職後不發工資的處理方式如下:

(1)與用人單位協商;

(2)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向勞動行政知絕部門舉報;

(4)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向人民法院請求支付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凱棗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搭孫姿當承擔不利後果。

⑺ 非正常離職不發工資怎麼辦

勞動者非正常離職的,用人單位是應當支付其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 申請勞動仲裁 。 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談模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 未簽訂勞動合同 ,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 解除勞動關系 ,還可以要求 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含碼緩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模段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 拖欠勞動者工資 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 最低工資標准 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 違反勞動合同 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