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犯罪原因的外部因素包括
犯罪原因的外部因素包括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
一、自然環境對犯罪的影響
1、犯罪的鍾點特徵
有研究表明,搶劫、盜竊一般發生在18點至24點時較多,尤其以20點至24點最多。
2、犯罪的日期特徵
有些犯罪在時間段上容易表現出一定的規律性。
3、犯罪的季節特徵
在一年四季中,隨著氣候的變化,犯罪也呈現出一些規律性。
四、家庭因素對犯罪的影響
1、家庭結構的缺陷:缺損家庭,貧困家庭,有不道德、違法或犯罪成員的家庭,不和睦的家庭。
2、家庭教育的缺陷:過於嚴格,過於寬縱,差別對待以及方法缺乏一貫性。
五、犯罪的學校教育因素
1、不良學校教育會誘發少年犯罪的產生。
2、部分學校教育的缺陷。
3、教育功能的缺失。
B. 犯罪原因有哪些
法律分析:犯罪原因:是指引起、影響犯罪行為發生的事物和現象,產生犯罪現象的根源。犯罪是人類進入階級社會以來,各種社會形態中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但是,在不同的社會形態中,存在著不同的產生犯罪的原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C. 犯罪是由於什麼原因導致的
法律分析:犯罪主要是由多種因素彼此聯系決定犯罪發生和變化的因素。主要呈現在:1、社會環境的腐蝕,耳濡目染、潛移默化,嚴重的影響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長;2、缺乏倫理道德和法制方面的教育;3、媒體、網路的不健康感染;4、青少年對正面教育缺乏可信度,造成的後果是缺乏理想和信念。這些都會使其誘導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D. 犯罪 包括哪些因素
一類是決定犯罪發生和變化的因素系統,即誘發、促成和影響犯罪及其過程的因素,包括社會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自然環境因素以及文化因素等;
另一類是影響犯罪存在和變化的因素,即有利於犯罪產生和發展的各種因素,是犯罪變化的第二位原因,它們本身並不產生犯罪,但卻對犯罪的產生起促進、加強、保證和提供便利等作用。
此外,還有不屬於犯罪的社會原因和個體原因的,但又是犯罪發生不可缺少的時空條件和被害人狀況等因素,也是犯罪原因系統的組成部分。
E. 犯罪學中,犯罪因素有哪些
一類是決定犯罪發生和變化的因素系統,即誘發、促成和影響犯罪及其過程的旦蘆因素,包括社會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自然環境因素以及文化因素等;另一類是影響犯罪存在和變化的因素,即有利於犯罪產生和發展的各種因素,是犯罪變化的第二位原因,它們本身並不產生犯罪,但卻對犯罪的產生起促進、加強、保證和提供便利等作用。
此外,還滑橋有不屬於犯罪的社會原因和個體原因的,但又是犯罪發生不可缺少的時空條件和被害人狀況等因素,也是犯罪原因系統的組成部分。犯罪原因又稱犯罪根源。是誘發犯罪的各種因素的總和。犯罪原因理論是犯罪學理論的基礎,決定了犯罪預防信遲猛理論的體系和內容,也是制定犯罪對策的依據。
犯罪現象犯罪原因犯罪預防的關系是如下:
1、犯罪現象是犯罪行為的外在表現,而犯罪原因是犯罪行為的內在原因,外在的犯罪現象通過內在的原因的驅使下表現為犯罪現象。
2、通過犯罪現象可以究其本質而探尋犯罪原因,從而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犯罪的發生有其原因和條件,犯罪預防就是通過多種手段、多個層次的努力,抑制、消除犯罪發生的原因和條件,或者削弱犯罪因素的作用和強度,達到減少犯罪的目的。
犯罪現象是一種極其復雜的社會現象,它是一個國家在一定歷史時期內所發生的全部犯罪行為的總稱。可以說.它既是人類社會自然出現的產物,也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所以,要構建起犯罪社會學的理論體系,必須把犯罪現象作為研究起點。
一般來講.犯罪現象是由犯罪事實、犯罪人及社會這三個要素構成的。當然,犯罪社會學不是就某一案件或某一個人來研究犯罪的.也不是以抽象的概念加以研究的,而是主要以個人或案件事實為載體對犯罪現象進行綜合考察研究的。
馬克思主義認為,社會的本質存在於人與人、個人與整體的關系之中,因為犯罪現象是社會的產物,所以犯罪現象的本質也應該從人與人、個人與整體的關系中去尋找。按照馬克思主義的一般觀點.我們認為.犯罪社會學對犯罪現象及本質的研究應當以社會的整體角度進行綜合考察.應當首先從犯罪現象的狀況、犯罪現象的特點和犯罪現象的規律等方面著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六十一條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