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火災責任是怎麼認定的
法律分析: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火災發生後,公安消防機構在查明火災原因的基礎上,依法對責任人承擔何種責任進行認定的行為。
法律依據:《火災事故調查程序規定》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現場勘驗、調查詢問和有關檢驗、鑒定意見等調查情況,及時作出起火原因的認定。
第三十條 對起火原因已經查清的,應當認定起火時間、起火部位、起火點和起火原因;對起火原因無法查清的,應當認定起火時間、起火點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證據能夠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作出火災事故認定前,應當召集當事人到場,說明擬認定的起火原因,聽取當事人意見;當事人不到場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製作火災事故認定書,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內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申請復核的權利。無法送達的,可以在作出火災事故認定之日起七日內公告送達。公告期為二十日,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第三十三條 對較大以上的火災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災事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開展消防技術調查,形成消防技術調查報告,逐級上報至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大以上的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起火場所概況;
(二)起火經過和火災撲救情況;
(三)火災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統計情況;
(四)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分析;
(五)防範措施。
火災事故等級的確定標准按照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火災事故認定後,當事人可以申請查閱、復制、摘錄火災事故認定書、現場勘驗筆錄和檢驗、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提供,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移交公安機關其他部門處理的依法不予提供,並說明理由。
㈡ 火災查不出原因誰承擔責任
火災查不出原因公共場合管理者承擔責任。
雖然不明原因的失火造成的損失為失火的責任難以通過正常的手段進行認定,從而導致一般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但是毫無疑問如果是公共場合的管理者或者組織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具有三個鮮明的特點:
一是主體的特殊性。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作出,公安消防機構是公安機關內部機構,因《消防法》授權而獲得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但同時,公安消防部隊又是我國一支實行現役體制的部隊,是我國武裝警察組成部分。於是,我國的消防工作就形成了「軍人執法」這一非常鮮明的中國特色。
二是科學性。火災發生後,事故現場因為火災的毀滅性和火災撲救對現場的破壞性,查明火災原因成為一世界性的難題,需要通過科技含量相當高的技術手段實現,由此使建立在火災原因調查基礎上的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也具有鮮明的科學性。
三是事實上的准司法性。要正確認定責任,除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背景外(能夠正確分析火災三要素與火災之間的事實因果關系以及全面掌握消防行政管理法規),還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在熟練掌握歸責原則的基礎上,能夠正確分析責任人引發火災的行為(包括導致火災蔓延、擴散的行為)與火災損害後果之間法律上因果關系。而法律歸責知識的掌握和對邏輯分析能力的要求,是法律職業人員的基本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