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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起火原因不明如何判決

發布時間: 2022-01-11 06:04:23

㈠ 貨車運輸的電瓶不明原因起火責任那個負

在法律上講究 誰主張 誰舉證,只要你有辦法證明是電瓶的原因導致整車自燃你就可以主張你的權利。但是情況好像對你不利,因為,人家的電瓶全都燒毀了人家還要你賠償他的電瓶呢,人家是委託方 你是承運方,好像所有責任都在你這一方。而且電瓶都燒毀了 即使是電瓶的原因引起的火災也很難舉證。情況對你不利,最好還是找一個好律師 當面咨詢一下吧。

㈡ 機動車自燃起火後,原因不明,需找哪個權威鑒定機構 速回!!!!!!!!!

下面有興趣閱讀下:
車輛損失基本險條款
第一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
(二)火災、爆炸;
(三)外界物體倒塌或墜落、保險車輛行駛中平行墜落;
(四)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
(五)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本條第(四)項所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對保險車輛採取施救、保護措施或就近將其移送至具備相應修理資質的修車處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該項費用不得超過出險當地政府頒發的有關收費標准,且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責任免除
第三條 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災;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
(三)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腐蝕;
(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
(五)他人故意行為。
第四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輪胎包括外胎及輪輞);
(二)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三)玻璃單獨破碎;
(四)保險車輛涉水行駛或被水淹後操作不當致使發動機損壞;
(五)減值損失;
(六)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以及在此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第五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或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徵用;
(二)地震;
(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
(四)非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
(五)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六)競賽、測試、在修理場所修理期間;
(七)因污染引起的補償和賠償;
(八)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九)由於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十)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葯物麻醉;
(十一)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沒有駕駛證;
2.駕駛與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軍隊或武警部隊駕駛證駕駛地方車輛;持地方駕駛證駕駛軍隊或武警部隊車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5.實習期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和帶掛車的汽車時,無正式駕駛員並坐監督指導;
6.實習期駕駛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運危險品的車輛;
7.持學習駕駛證及實習期在高速公路上駕車;
8.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或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駛證駕車;
9.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
(十二)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十三)未按保險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
(十四)除本保險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第六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保險期限
第七條 保險期限通常為一年。投保時,保險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費率計收保險費,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險費=年保險費×短期月費率系數

保險金額
第八條 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之一協商確定:
(一)按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確定;
(二)按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確定;
(三)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同類型新車購置價,超過部分無效。
保險人根據保險金額的不同確定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九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第十條 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輛損失及施救費用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免賠率,免賠率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准執行。
單方肇事事故的免賠率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准執行。
第十二條 本保險在實行免賠率的基礎上增加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絕對免賠額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標准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合同可約定絕對免賠額為零。
第十三條 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四條 根據保險車輛的損失情況,保險人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部損失
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後,如果保險金額高於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按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即:
賠款=(實際價值-殘值)×事故責任比例×(1-免賠率)-絕對免賠額
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後,如果保險金額等於或低於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即:
賠款=(保險金額-殘值)×事故責任比例×(1-免賠率)-絕對免賠額
(二)部分損失
1.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按投保時新車購置價確定的,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於出險當時的新車購置價,發生部分損失按照實際修復費用賠償。即: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殘值)×事故責任比例×(1-免賠率)-絕對免賠額
2.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於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發生部分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與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比例計算賠償。即: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殘值)×(保險金額/新車購置價)×事故責任比例×(1-免賠率)-絕對免賠額
保險車輛損失賠償及施救費用分別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部分損失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時,本保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三)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保險的財產,應按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占總施救財產的實際價值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十五條 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後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的單證齊全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後,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十七條 保險車輛發生本條款第一條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向第三者索賠。
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經法院立案後,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應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予以賠償,但被保險人應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由於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十八條 保險車輛發生本條款第一條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且確實無法找到第三者的,保險人予以賠償,但在符合賠償規定的范圍內實行免賠率,免賠率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准執行。確實無法找到第三者的,在道路發生的事故,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並出具的證明為准,在其他場所發生的事故,以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為准。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九條 投保人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如實申報,並在保險合同簽訂時或在約定的期限內交清保險費。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並按規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採取相應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被轉賣、轉讓、贈予、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並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採取合理的施救、保護措施,並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材料。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製造假案等欺詐行為。
第二十五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全車盜搶險
保險責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含投保的掛車)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實,滿三個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後受到損壞或因此造成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責任免除:
由於以下原因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非全車遭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被損壞;
(二)被他人詐騙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三)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保險車輛肇事導致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四)被保險人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導致保險車輛被有關機關罰沒、扣押、查封;
(五)被保險人因與他人的民事、經濟糾紛導致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
(六)租賃車輛與承租人同時失蹤;
(七)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由保險人與投保人在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當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高於購車發票金額時,以購車發票金額確定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或被搶奪後,應在24小時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並登報聲明。
賠償處理
(一)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保險單、機動車行駛證、購車發票、車輛購置附加稅(費)憑證、車鑰匙、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車輛已報停手續,以及保險人要求的其他必要單證;
(二)根據被保險人提供的索賠單證,保險人按以下規定賠償:
1.全車損失,保險金額高於實際價值時,以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並實行20%的免賠率;保險金額等於或低於實際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並實行20%的免賠率。但被保險人未能提供機動車行駛證、購車原始發票、車輛購置附加稅(費)憑證,每缺少一項,增加0.5%的免賠率;缺少車鑰匙的增加5%的免賠率;
2.符合本條款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按實際修復費用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全車盜搶險保險金額;
3.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向保險人提供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及車輛已報停手續,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三)保險人確認索賠單證齊全、有效後,由被保險人簽具權益轉讓書,賠付結案。
其它事項
保險人賠償後,如被盜搶的保險車輛找回,應將該車輛歸還被保險人,同時收回相應的賠款。如果被保險人不願意收回原車,則車輛的所有權益歸保險人。

玻璃單獨破碎險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本車玻璃單獨破碎,保險人按實際損失賠償。
投保人在與保險人協商的基礎上,自願按進口風擋玻璃或國產風擋玻璃選擇投保,保險人根據其選擇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燈具、車鏡玻璃破碎;
(二)安裝、維修車輛過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

車輛停駛損失險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發生車輛損失險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身損毀,致使保險車輛需進廠修理,造成保險車輛停駛的損失,保險人按保險合同規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保險人對下列停駛損失不負責賠償:
(一)車輛被罰沒、扣押、查封期間的損失;
(二)因車輛修理質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間的損失。
賠償限額
賠償限額以投保人與保險人投保時約定的賠償天數乘以約定的日賠償金額為准,但本保險約定的最高賠償天數為90天。
賠償處理
(一)在保險期限內,賠償天數累計計算,累計賠償的天數以保險單約定的最高賠償天數為限;
(二)部分損失的,在雙方約定的修復時間內,按保險單約定的日賠償金額乘以從送修並辦理交車手續之日起至修復並辦理完提車手續之日止的實際天數計算賠償;
(三)全部損失的,按保險單約定的最高賠償天數計算賠償;(四)本保險每次事故的絕對免賠額為一天的賠償金額。

自燃損失險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及運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以及被保險人在發生本保險事故時,為減少保險車輛損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等違反車輛安全操作規則造成的損失;
(二)因自燃僅造成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的損失;
(三)運載貨物的損失;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保險金額
本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賠償處理
(一)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按保險車輛的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二)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免賠率

新增加設備損失險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車輛損失險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上新增加設備的直接損毀,保險人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按照投保時新增加設備的新設備購置價確定。
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免賠率,免賠率按照車輛損失險執行。
其它事項
本保險所指的新增加設備,是指除保險車輛出廠時原有各項設備以外的,被保險人另外加裝的設備及設施。辦理本保險時,應列明車上新增加設備明細表及價格。

代步車費用險
保險責任
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發生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身損毀需進廠修理,在雙方約定的修復保險車輛期間內,被保險人需要租用代步車發生的費用,保險人按條款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免除
下列損失及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車輛被執法機關扣押、查封期間發生的租車費用;
(二)因保險車輛修理質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間的代步車費用;
(三)本保險不承擔其它附加險項下發生保險事故時需租車的費用。
賠償限額
賠償限額以投保人與保險人投保時約定的賠償天數乘以約定的日賠償金額為准,但本保險的最高約定賠償天數為30天。
賠償處理
(一)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一日的賠償金額;
(二)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在雙方約定的修復時間內按保險單約定的日賠償金額乘以從送修辦理交車手續起至修復辦理提車手續之日止的實際天數計算賠償;
(三)發生全車損毀,按保險單約定的賠償天數計算賠償;
(四)在保險期限內,賠償天數累計計算,最高以保險單約定的賠償天數為限

他人惡意行為損失險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因他人惡意行為造成保險車輛車身人為劃痕、倒車鏡及燈具單獨損壞,保險人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責任免除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駕駛員的故意行為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二)他人因與被保險人或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發生民事、經濟糾紛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三)車身表面自然老化、損壞;
(四)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和費用。
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免賠率。

保險責任
第一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二條 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及他們的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二)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三)減值損失;
(四)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腐蝕造成的損失;
(五)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第三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或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徵用;
(二)地震;
(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
(四)非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
(五)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六)競賽、測試、在修理場所修理期間;
(七)因污染引起的補償和賠償;
(八)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九)由於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十)機動車輛拖帶車輛(含掛車)或其他拖帶物,二者當中至少有一個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十一)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葯物麻醉;
(十二)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沒有駕駛證;
2.駕駛與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軍隊或武警部隊駕駛證駕駛地方車輛;持地方駕駛證駕駛軍隊或武警部隊車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5.實習期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和帶掛車的汽車時,無正式駕駛員並坐監督指導;
6.實習期駕駛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運危險品的車輛;
7.持學習駕駛證及實習期在高速公路上駕車;
8.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或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駛證駕車;
9.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
(十三)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十四)未按保險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
(十五)除本保險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十六)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
第四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保險期限及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期限通常為一年。投保時,保險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費率計收保險費,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險費=年保險費×短期月費率系數

賠償限額
第六條 第三者綜合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應根據不同車輛種類選擇確定:
(一)拖拉機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四個檔次:2萬元、5萬元、10萬元和20萬元;
(二)其他車輛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六個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且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三)掛車投保後與主車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掛車引起的賠償責任視同主車引起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掛車賠償責任與主車賠償責任所負賠償金額之和,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

賠償處理
第七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以下單證:
(一)保險單;
(二)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
(三)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四)傷者的診斷證明書、傷者的各項醫療費用單據、用葯清單、住院證明、出院證明;
(五)保險人認為能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其它有關的證明資料。

第八條 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免賠率,免賠率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准執行。

第十條 保險車輛因發生保險事故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壞的,應當盡量修復。修復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損壞及修復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一條 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准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一)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的賠償金額超過賠償限額時:
賠款=賠償限額×(1-免賠率)
(二)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的賠償金額低於賠償限額時:
賠款=應負賠償金額×(1-免賠率)

第十二條 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三條 第三者的財產遭受損失後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四條 主車、掛車在不同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比例分攤賠款。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的單證齊全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後,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十六條 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結案後,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賠償費用的增加,保險人不再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後,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投保人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如實申報,並在保險合同簽訂時或在約定的期限內交清保險費。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並按規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採取相應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被轉賣、轉讓、贈予、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並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二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採取合理的施救、保護措施,並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材料。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製造假案等欺詐行為。

第二十四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第三者人身傷亡責任基本險條款

保險責任
第一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即僅負責第三者綜合責任險中的人身傷亡損失部分。

責任免除
第二條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財產的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第三條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及他們的家庭成員;
(二)本車上的一切人員;
(三)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腐蝕造成的損失;
(四)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五)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徵用;
(六)地震;
(七)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
(八)非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
(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十)競賽、測試、在修理場所修理期間;
(十一)因污染引起的補償和賠償;
(十二)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十三)由於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十四)機動車輛拖帶車輛(含掛車)或其他拖帶物,二者當中至少有一個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十五)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葯物麻醉;
(十六)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㈢ 我的車在高速上失火 消防隊卻沒有火災鑒定 我想知道起火原因怎麼辦

原因要查的,油路還是電路,是否溫度過高引起,還是元器件質量問題。

㈣ 火災起火原因不明,如何承擔賠償責任求解

一、本案火災原因不明的幾種情況
火災事故不同於一般的刑事案件,它具有特殊性。火災現場容易遭到破壞,這和破壞作用,往往使火災現場能反映出起火部位、起火點、起火物和起火源的痕跡物證遭到破壞,致使在原來痕跡物證的基礎上又留下新的痕跡物證,從而使火災現場更加復雜化;火災調查過程中,要再現火災的發生過程是一個逆推理過程。在推理過程中,由於痕跡物證被破壞或燒毀,推理過程便容易受阻而中斷,這體現了火災的發生與起火原因之間的因果關系的隱蔽性。這和火災現場復雜性,隱蔽性的特點,給火災原因調查工作帶來了不少困難,甚至在有的火災現場,根本不容易找到起火原因的痕跡物證,從而出現了火災原因不明的情況。
1、 火災現場被破壞
火災現場是指發生火災的具體地點和留有與火災有關的痕跡物證的一切場所。火災現場被破壞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火災本身的破壞作用所致、火災撲救所致、人為的破壞。
2、起火點清楚,火源及起火物不清楚
通常情況下,火場燃燒最嚴重的部位是起火點。本起火災根據福州市倉山區公安消防大隊針對2007年7月9日凌晨發生的火災,作出的調查報告中,雖然認定起火點是在被告處,但該起火點與原告公司緊距離50公分。但並沒有查出誰對該起火災負有責任。構成火災事故的責任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行為人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如有上述違規行為引起火災的行為人應承擔火災責任。(2).必須是行為主觀上存在過錯。即故意或過失引起火災。
二、原因不明,被告是否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火災的發生,總有其一定的原因。然而,由於火災現場的復雜性、破壞性,火災證據的隱蔽性,因此,並非每起火災都能查清其起火原因。那麼,「火災原因不明時,火災責任能否認定呢」?這是當前火災調查所面臨的一個爭議的話題,也可以說是一個難題。就此問題,筆者認為,既然消防部門認定此起火災原因不明,也沒有追究任何人對此起火災負有責任,因此,被告不應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㈤ 貨車起火保險公司拒賠,因為以下原因,合理嗎

自己改裝線路引起來的火災只能說很大的責任在自己身上,保險也有責任

㈥ 我的一輛中型貨車,在拉貨中途不明原因起火,請問我有商業險可以索賠嗎

如果你是為貨車買了商業險,是可以索賠貨車的損失的。
如果你是為貨物運輸買了貨運險,是可以索賠貨物的損失的。
出事後已經及時報案,通知相關的勘探人員和保險公司的定損人員。

㈦ 貨車起火導致貨物被燒毀,是什麼引起的呢

每一年都有貨車因為起火導致貨物被燒毀的一個事件,特別是接近每一年的雙11購物狂歡節的時候,因為貨物太多,貨車裝的快遞量太多了,導致每一年都會有這種貨車起火的事件。但是由於這種貨車起火主要有三個方面,所以說分析起來的話也是比較麻煩的。

還有最後一個原因就是因為天氣,因為有可能由於天氣太熱了導致貨物起火或者是貨車起火,這就必須要求司機根據天氣的一個狀態來控制一下車速,還有及時的對貨車進行降溫等等的措施。特別是越靠近購物雙11節,所以說貨車起火的事故太多了,所以說司機們一定要在開車之前檢查好貨車的一些設備以及貨物的一個狀態。

㈧ 貨車自燃如何判斷起火原因

貨車裡面太悶,現在天氣太熱。貨車不要跑長途,跑長途3個小時看後備箱一次。

㈨ 我的半掛貨車好端端的停在路邊 駕駛室里著火了 我全險 保險公司說沒有火警的起火原因證明 不給賠 我該怎麼

讓消防隊給你做個起火原因證明呀

㈩ 我老叔開的貨車在運輸途中貨物不明原因的突然起火燒毀了所有的貨物。我老叔要賠償所有的貨物損失么

要的,除非你能證明貨物起火是由其他人引起的,或者證明運輸貨物本來就有易燃易爆的特性,而委託方並未進行提醒,這樣你老叔才能避免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