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程延期原因有哪些
法律分析:工程延期的原因有:其一發包人不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的。其二發包人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進行的。其三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的。其四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的。其五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八小時的。其六發生不可抗力。其七專用條款中約定或者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它情況。這些情況屬於發包人違約或者是應當由發包人承擔的風險。反之,如果造成工期延誤的原因是承包人的違約或應當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則工期不能順延。
法律依據:《建設監理試行規定》第二十條 在監理實施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應定期向建設單位報告工程情況,未經建設單位授權,總監理工程師無權自主變更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簽署的工程承包合同。由於不可預見和不可抗拒的因素,總監理工程師認為需要變更工程承包合同時,要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設,協助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協商變更工程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