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因個人身體原因想辭去負責人(主任)一職,但領導不願讓我辭去,該怎麼樣寫
你好,與領導好好交流一下,說說你身體情況。不行,讓他找人,你幫忙協助一下,等那個新人能幹了,你在抽身。
B. 我是一個主播,因身體原因想跟公司解約。但是公司要求我退一賠一
第一,看合約里是否有這樣的條款,如果沒有,就可以不賠!第二,作為非主觀故意違約的,應該視情況而定!因為身體健康原因違約,不能強人所難,強要違約金!即使你不解約,也沒有能力履行合約,這種情況下,是可以解約的,不用賠償!
C. 身體原因想離職,但又不想等一個月,怎麼辦
身體原因想離職,不想等一個月可以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協商雙方同意後可以提前辦理離職手續。如果身體特別不舒服,是可以向用人單位請假,即便是一個月的離職告知期,也是可以正常請假休息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身體原因如何解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D. 因身體原因離職
不管是你什麼原因辭職那都是一樣的流程的你都是要提前一個月的時間提出來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