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要如何認定
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認定如下: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根據相關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第七條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B. 如何證明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蓋章的書面離職文件(寫明離職原因)或者有相關的法律文書。只要能夠有效證明非自己因個人原因主動辭職的文件都可以證明自己非自願辭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C. 哪些情形屬於「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
在《實施條例》第十條和《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第5條的行文均表述為「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對於非因本人原因應當如何證明在實務中存在分歧。我們認為,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的證明應包括證明方式和證明責任兩個方面。
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的證明方式
對於哪些情形屬於「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發生用人單位的變動是司法實務中的難點。因為相關規定中對何謂「本人原因」都未界定,更何談「非因本人原因」。最高院在制定此司法解釋時也充分考慮到實際適用的困難,因此在《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第五條實際羅列了4種情形:(1)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2)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3)因用人單位合並、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4)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列舉的方式雖然通常能夠直觀的提供有效指引,但這條規定並未起到這樣的作用。這幾項規定僅僅是從用工形式外觀來定義勞動關系的變動原因,通過客觀的外觀形態來界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難免存在誤差。其次,各項規定存在不盡科學之處:第1項依據工作場所、工作崗位相同就認定前後兩個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連續計算無疑是不科學的。特別針對餐飲、快遞等替代性強的行業,經常會發生前後兩家相互獨立的用人單位在場所租賃、員工招聘上具有高度的類似性,那麼又如何區分此用工的法律性質呢?又如本案中雖然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一直沒有變化,但用人單位之間沒有任何關聯關系,我們又應當如何認定?第四項規定前後用人單位是關聯企業就可認定為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顯然也是有欠妥當的。首先對於關聯企業的界定缺乏明確法律依據。雖然《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對關聯關系有做界定,但這種界定無疑仍然是相當原則的。對實務中界定關聯公司依然缺乏具體的指導。
D. 怎麼證明自己非自願離職
用人單位蓋章的書面離職文件(寫明離職原因)或者有相關的法律文書。只要能夠有效證明非自己因個人原因主動辭職的文件都可以證明自己非自願辭職。既然非本人意願,現在想證明非本人意願,可以找同事作證。如果是現在單位經濟補償開這個證明的話,應該單位蓋章。這個證明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包括性別,身份證號碼,住址等信息。
2、當事人入職的具體年、月、日,以及入職公司後擔任的具體職務。
3、當事人於某年某月某日因什麼原因申請離職,以及離職當月的工資是多少,還需要寫明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4、在結尾要有寫明公司的名稱(加蓋公章),並註明簽署該非自願離職證明的具體年、月、日。最後,特別注意:不得遺漏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住址、電話、離職當月工資、離職原因。
員工辭職應注意什麼
1、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
員工這時需要書面形式的辭職信,在紙質的辭職信上,需要有員工親筆簽名,辭職信一般交給直接上級或企業的人力資源部。辭職信給了企業,員工怎麼能證明自己已經按勞動法的要求,用「書面」形式通知企業了呢?員工這時能做的,只能是在遞交書面辭職信的時候,跟企業要一個收到辭職信的回執。
2、辦理工作交接。
員工雖然到30天的時候可以不再上班,但一定要辦理工作交接。當然工作交接是企業安排的,如果企業不安排,也最好寫一份工作交接清單,用書面的形式,對工作及自己工作時間的安排進行說明,遞交給直接上級或人力資源部,一式兩份,自己保留一份企業蓋章或相關人員簽字的。不辦理工作交接,企業可以暫扣工資,直到交接後再發放,一直不交接就一直不發。企業還可能會在員工轉檔案,轉社保,開離職證明時,為難員工。雖然扣留檔案與社保不符合勞動法規,可參考:辭職時要考慮的四個法律問題(點擊打開),但經常有企業這么做,打官司會導致離職成本的增加。
辭職報告與離職申請的區別
辭職申請書和辭職信兩者的根本區別,就是用人單位收到辭職信後給勞動者辦理辭職手續時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用人單位在收到辭職申請書後做出同意的意見或者蓋章,則視為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E. 如何認定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下列情形認定為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3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5)如何認定非本人原因擴展閱讀
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是指勞動合同沒有到期而你自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滿後你不同意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
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