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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原因致死亡保險怎麼賠償

發布時間: 2023-11-14 17:25:47

❶ 保險事故中,同時發生的多種原因導致損失怎麼辦

多種原因同時發生,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大體上會分兩種情況: 1.如果這些原因都屬於保障的風險,則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這些原因都屬於除外風險,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這些原因既有保障的風險又有除外風險,保險公司則需要看損失結果是否可以分解,即區分損失發生的原因。對損失結果可以分別計算的,保險公司只負責保障的風險所致損失的賠付;對於損失結果難以劃分的,保險公司一般不予賠付。
拓展資料
最近在處理保險理賠事故中遇到一個理賠案例,就是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因嚴重的腦震盪而誘發癲狂與抑鬱交替症。在治療過程中,醫生叮囑其在服用葯物巴斯德林時切忌進食乾酪。但是,被保險人卻未遵醫囑,服該葯時又進食了乾酪,終因中風而亡,據查中風確系巴斯德林與乾酪所致,保險公司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很多人看到這里又要罵保險騙人的,保險這樣不賠那也不賠。那麼事實是這樣的嗎?保險公司為什麼不理賠呢? 這就涉及到一個關鍵知識點——近因原則,今天就跟大家詳細科普下。
一、什麼是近因 所謂近因並非指時間上或空間上與損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導性作用的原因。例如,船舶因遭受魚雷的襲擊而進水,使船舶沉沒。若以時間上最接近沉船事故為理由而判定海水的進入為近因是不合理的。因此,當損失的原因有兩個以上,且各個原因之間的因果關系尚未中斷的情況下,其最先發生並造成一連串損失的原因即為近因。
二、近因原則的含義 近因原則確定保險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基本含義是:一是規定近因的認定方法;二是在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的關系中,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保險人就應負賠償責任。近因屬於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三、近因的認定方法 (一)從最初事件出發,按邏輯推理,判斷下一個事件可能是什麼;再從可能發生的第二個事件,按照邏輯推理判斷最終事件即損失是什麼。如果推理判斷與實際發生的事實相符,那麼,最初事件就是損失的近因。 (二)從損失開始,按順序自後向前追溯,在每一個階段上按照「為什麼這一事件會發生?」的思考來找出前一個事件。如果追溯到最初的事件且沒有中斷,那麼,最初事件即為近因。 例如,暴風吹倒了電線桿,電線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房屋,導致財產損失。對此,我們無論運用上述哪一種方法,都會發現此案例中的暴風、電線桿被颳倒、電線短路、火花、起火之間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因而,財產受損的近因——暴風,也就隨之確定了。 ?
四、近因的認定與保險責任的確定 從近因的認定與保險責任的確定來看,主要包括下列幾種情況: (一)單一原因 即損失由單一原因造成。如果事故發生所致損失的原因只有一個,顯然該原因為損失的近因。如果這個近因屬於保險風險,保險人應對損失負賠付責任;如果這個近因是除外風險,保險人則不予賠付。如某人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後來不幸死於癌症。由於其死亡的近因是癌症,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故保險人對其死亡不承擔保險責任。 (二)多種原因同時並存發生 即損失由多種原因造成,且這些原因幾乎同時發生,無法區分時間上的先後順序。如果損失的發生有同時存在的多種原因,且對損失都起決定性作用,則它們都是近因。而保險人是否承擔賠付責任,應區分兩種情況:第一,如果這些原因都屬於保險風險,則保險人承擔賠付責任;相反,如果這些原因都屬於除外風險,保險人則不承擔賠付責任。第二,如果這些原因中既有保險風險,也有除外風險,保險人是否承擔賠付責任,則要看損失結果是否容易分解,即區分損失的原因。對於損失結果可以分別計算的,保險人只負責保險風險所致損失的賠付;對於損失結果難以劃分的,保險人一般不予賠付。如某企業運輸兩批貨物,第一批投保了水漬險,第二批投保了水漬險並加保了淡水雨淋險,兩批貨物在運輸中均遭海水浸泡和雨淋而受損。顯然,兩批貨物損失的近因都是海水浸泡和雨淋,但對第一批貨物而言,由於損失結果難以分別計算,而其只投保了水漬險,因而得不到保險人的賠償;而對第二批貨物而言,雖然損失的結果也難以劃分,但由於損失的原因都屬於保險風險,所以保險人應予以賠償。 (三)多種原因連續發生 即損失是由若干個連續發生的原因造成,且各原因之間的因果關系沒有中斷。如果損失的發生是由具有因果關系的連續事故所致,保險人是否承擔賠付責任,也要區分兩種情況:第一,如果這些原因中沒有除外風險,則這些原因即為損失的近因,保險人應負賠付責任。第二,如果這些原因中既有保險風險,也有除外風險,則要看損失的前因是保險風險還是除外風險。如果前因是保險風險,後因是除外風險,且後因是前因的必然結果,則保險人應承擔賠付責任;相反,如果前因是除外風險,後因是保險風險,且後因是前因的必然結果,則保險人不承擔賠付責任。
案例一:一艘裝有皮革與煙草的船舶遭遇海難,大量的海水侵入使皮革腐爛,海水雖未直接浸泡包裝煙草的捆包,但由於腐爛皮革的惡臭氣味,致使煙草變質而使被保險人受損。那麼,據上述情況可知,海難中海水侵入是皮革腐爛損失的近因,而由於海難與煙草的損失之間存在著必然的不可分割的因果關系,所以煙草損失的近因也是海難,而非皮革的惡臭氣味。
案例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疾病是除外風險)的被保險人因打獵時不慎摔成重傷,因傷重無法行走,只能倒卧在濕地上等待救護,結果由於著涼而感冒高燒,後又並發了肺炎,最終因肺炎致死。此案中,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與死亡所存在的因果關系並未因肺炎疾病的發生而中斷,雖然與死亡最接近的原因是除外風險——肺炎,但它發生在保險風險——意外傷害之後,且是意外傷害的必然結果,所以,被保險人死亡的近因是意外傷害而非肺炎,保險人應承擔賠付責任。 (四)多種原因間斷發生 即損失是由間斷發生的多種原因造成的。如果風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由於另外獨立的新原因介入而中斷,則該新原因即為損失的近因。如果該新原因屬於保險風險,則保險人應承擔賠付責任;相反,如果該新原因屬於除外風險,則保險人不承擔賠付責任。
案例一:在玻璃保險中,火災為除外風險,被保險商店附近發生火災時,一些暴徒趁機打破該商店的玻璃,企圖搶劫。此案中,火災與玻璃損失之間不是必然的因果關系,暴徒襲擊才是近因,故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 再回到我們文章一開始說到的理賠案例,就屬於多種原因導致的保險事故應該怎麼理賠。在此案中,食用相忌的食品與葯物所引發的中風死亡,已打斷了車禍與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食用乾酪為中風的近因,故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中風死亡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