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想問一下,能查到自己為什麼離職嗎因為我自己辭職,但可以領失業金
小查找自己為什麼離職,我認為這個原因是可以從檔案里查到的。可以領失業金的,你離職就不能領失業金呀。因為你這是離職,不是失去職業。是演技就是沒有職業。
2. 失業原因怎麼填才拿到失業金
失業原因應填寫實際原因,具體如下:
1、被辭退:包括在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期滿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被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部門撤銷、解除、宣告無效等;
3、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包括合同期滿,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
4、個人原因離職:包括因個人原因主動辭職、不適應用人單位工作環境、不適應用人單位工作要求等。
失業原因如下:
1、宏觀經濟原因:宏觀經濟狀況的不穩定和波動會導致企業經營不善,從而裁員、倒閉,這些都會導致大量的失業人口;
2、產業結構調整:隨著科技進步和市場變化,某些產業或行業可能面臨淘伏橘汰和轉型,這些變化可能會導致某些人失去工作機會;
3、個人素質和能力不足:個人的素質和能力不足會使其在就業市場上難以找到合適的工作,從而導致失業;
4、個人行為原因:比如個人不守紀律、工作態度不端正、不遵守規章制度等行為會導致被解僱或不被錄用;
5、其他原因:比如退休、生育、疾病等原因也可能導致個人失業。
綜上所述,導致個人失業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而不同缺畢團的個體失業原因也可能有所不同。了解失業原因有助於政府和個人採取有效的措施來應對失業問題,降低失業率,提高就業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數搜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