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再審條件「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的理解
關於再審條件「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的理解
葉赫那拉聞多解答;新證據、再審。
一、再審時效;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二、「新證據」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三、「新證據」提交的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綜上所述,在一、二審開庭審理結束後,提供未出示的過證據,不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新證據」,因此,本案再審申請,應當依法駁回。
以上為民事訴訟專家解釋。
❷ 如何准確理解民事再審程序中「新的證據」含義
有新證據是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之一,而所謂新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主要是指以下情形的證據:
1、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因於庭審結束後才發現的;
2、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
3、在原審庭審結束後形成,無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的。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七條 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事實或者裁判結果錯誤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
對於符合前款規定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再審申請人說明其逾期提供該證據的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和本解釋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百八十八條 再審申請人證明其提交的新的證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因於庭審結束後才發現的;
(二)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審庭審結束後形成,無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的。
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在原審中已經提供,原審人民法院未組織質證且未作為裁判根據的,視為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但原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不予採納的除外。
❸ 申請再審的法律依據和理由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❹ 刑事案件再審新證據怎麼認定
再審中的新證據的認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的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才符合再審的條件。因此,「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是再審中新證據的認定標准。如果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新證據只是證明原判決、裁定存在一般瑕疵的,則不應當認定為新的證據。
新的民訴法司法解釋對於再審中的新證據作出了細化規定,即「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事實或者裁判結果錯誤」。條文中的基本事實是指對原判決、裁定的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具有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等主要內容所依據的事實。再審中新證據的認定具體有以下幾種:
1、新發現的證據,該證據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因於庭審結束後才發現。
2、新取得的證據,該證據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
3、新形成的證據,該證據在原審庭審結束後形成,無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
4、未質證的證據,該證據在原審中已經提交,由於原審法院的原因,未組織質證且未作裁判根據的。
❺ 民事再審立案條件中關於」有新證據」是如何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就屬於所規定的新證據:
(一)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因於庭審結束後才發現的;
(二)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審庭審結束後形成,無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的。
另外,如果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在原審中已經提供,原審人民法院未組織質證且未作為裁判根據的,視為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可以作為新證據使用,但原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不予採納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七條 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事實或者裁判結果錯誤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
對於符合前款規定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再審申請人說明其逾期提供該證據的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和本解釋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百八十八條 再審申請人證明其提交的新的證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因於庭審結束後才發現的;
(二)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審庭審結束後形成,無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的。
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在原審中已經提供,原審人民法院未組織質證且未作為裁判根據的,視為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但原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不予採納的除外。
❻ 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新證據如何界定
1、如果在之前已經向法院提交,但是法院未予採納或者未予表述,不應屬於新證據,應該屬於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和證據不足的范疇;2、如果之前申請法院調取的證據法院未予調取,應該屬於程序違法的范疇,如果上級法院認為與本案有關,予以調取,可以視為再審程序中的新證據。
❼ 如何認定再審「新的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八條的規定, 再審申請人證明其提交的新的證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因於庭審結束後才發現的;
(二)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審庭審結束後形成,無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的。
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在原審中已經提供,原審人民法院未組織質證且未作為裁判根據的,視為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但原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不予採納的除外。
❽ 法律依據可以認定是再審的新證據嗎
法律依據不可以認定是再審的新證據,因為法律是客觀存在的,不是新發現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 再審申請人證明其提交的新的證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因於庭審結束後才發現的;
(二)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審庭審結束後形成,無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的。
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在原審中已經提供,原審人民法院未組織質證且未作為裁判根據的,視為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但原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不予採納的除外。
❾ 怎麼認定民事訴訟再審有新證據
怎麼認定民事訴訟再審有新證據
法律分析:
認定民事訴訟再審有新證據的情形:
(一)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
(二)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
(三)原審庭審結束後原作出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者重新鑒定、勘驗,推翻原結論的證據。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視為新的證據。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申請再審人提交下列證據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一)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二)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三)原審庭審結束後原作出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者重新鑒定、勘驗,推翻原結論的證據。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視為新的證據。
❿ 提起再審的法定理由是什麼
提起再審的法定理由有以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10)再審新證據如何認定客觀原因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要求規定:
1、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
2、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
3、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