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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識錯誤的性質及其原因

發布時間: 2022-03-03 16:02:39

『壹』 如何認識洋務運動的性質和失敗的原因,教訓

1、洋務運動的性質:洋務運動是一場由失敗的封建大地主統治階級領導的自救運動。

2、洋務運動的失敗原因:包括傳統封建制度的弊端、缺乏完整的計劃、主事者見識不足、守舊人士的反對、官僚政風的敗壞等。

3、洋務運動的失敗教訓:地主階級不能擔負起中國近代化的歷史重任。

(1)如何認識錯誤的性質及其原因擴展閱讀:

洋務運動的積極作用:

1、洋務運動推動了近代中國生產力的發展,促使了中國民族資本主義的產生。

2、洋務派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外國資本主義的經濟輸入。

3、洋務運動打開了封建教育制度的缺口。

4、洋務運動促使了國防的近代化。

『貳』 什麼是刑法中的事實認識錯誤

刑法中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所認識、所意欲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客觀事實不一致,是指行為人對事實情況有不正確理解。對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會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事實情況的認識錯誤,則不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事實認識錯誤分為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及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行為人只是在某個犯罪構成的范圍內發生了對事實的認識錯誤,被稱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行為人所認識的與所發生的事實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構成,被稱為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

(2)如何認識錯誤的性質及其原因擴展閱讀:

事實認識錯誤的幾種形式

1、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

行為人對自己所實施的行為和所造成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實際發展有錯誤認識。行為人誤以為自己的行為已達到預期犯罪結果,但實際並沒發生這種結果;行為人所追求的結果事實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但行為人誤以為是自己的行為造成;

行為人的行為沒有按照預想的方向發展及其預想的目的停止,而是發生了行為人所預見所追求的目標以外的結果;行為人實施了兩個行為,傷害結果是由其中一個行為造成的,行為人卻誤以為是由另一個行為造成的。

2、客體的認識錯誤

行為人意圖侵犯一種客體,而實際上侵犯了另一種客體。

3、對象的認識錯誤

誤把甲對象作為乙對象加以侵害,而二者體現相同的社會關系;誤把甲對象作為乙對象加以侵害,而二者體現的社會關系不同;誤將犯罪對象作為非犯罪對象加以侵害;誤將非犯罪對象作為犯罪對象加以侵害。

4、打擊錯誤(或行為偏差)

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實際性質發生了錯誤的理解。行為人不存在故意犯罪的故意,因而不應論以故意犯罪,而應根據實際情況成立過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5、手段、工具的認識錯誤

包括三種形式。行為人由於愚昧無知或者迷信使用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方法;行為人意圖採用的犯罪手段具有產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可能性,但由於認識錯誤而使用了不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手段;行為人不具有危害社會的意圖,但由於誤解工具或拿錯物品造成損害結果。

『叄』 認識錯誤的事實上的認識錯誤

事實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與自己行為有關的事實情況有不正確的理解。對事實認識錯誤,通說採取「法定符合說」認定行為人的罪責。按照「法定符合說」,行為人預想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法律性質相同的,不能阻卻行為人對因錯誤而發生的危害結果承擔故意的責任。反之,法律性質不同的,則阻卻行為人對因錯誤而發生的危害結果承擔故意的責任。這里所稱的法律性質相同,是指屬於同一犯罪構成范圍內的情形;法律性質不同,是指屬於不同犯罪構成的情形。例如,甲本以為乙的提包中裝滿現金,竊取了乙的提包,結果發現裡面沒有現金,但有大量的其他財物。因為這種錯誤沒有超出盜竊罪竊取他人財物的范圍,故不影響甲對竊取的提包內的財物承擔盜竊罪責。反之,甲本以為乙的提包中裝滿現金,竊取了乙的提包,結果發現裡面沒有現金,但有5枚威力巨大的塑膠炸彈。因為這種錯誤超出了盜竊罪犯罪構成的范圍,涉及盜竊爆炸物的犯罪構成。所以阻卻甲對因錯誤發生的觸犯另一構成要件(盜竊爆炸物罪)事實承擔故意的罪責。
1.客體錯誤,指行為人預想侵犯的對象與實際侵犯的對象在法律性質上不同(分屬不同的犯罪構成)。例如甲竊取了乙的提包,回家後打開提包發現裡面還有一支手槍。甲竊取提包通常只有盜竊普通財物的故意,而事實上發生了竊取槍支的結果。因為槍支屬於《刑法》第127條盜竊槍支罪的對象;而財物屬於《刑法》第264條盜竊罪對象;分屬不同的犯罪構成,體現了不同的客體:公共安全和財產權,因此甲發生的事實錯誤不僅僅是具體對象的錯誤而是客體錯誤。客體錯誤阻卻行為人對錯誤的事實承擔故意的罪責。甲僅在盜竊罪的限度內承擔罪責,對誤盜槍支的事實不承擔故意的罪責。甲僅能成立盜竊罪。不過,甲如果將該槍持有,可成立非法持有槍支罪。
2.對象錯誤,指行為人預想侵犯的對象與行為人實際侵犯的對象在法律性質上是相同的(屬於同一構成要件)。例如,甲欲殺乙,卻誤認丙為乙而殺死了丙。甲預想侵犯的對象是乙;實際侵犯的對象是丙。由於乙和丙都是人,同屬於《刑法》第232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罪的對象,甲無論是殺了丙或殺了乙,都是剝奪他人的生命,都沒有超出故意殺人罪犯罪構成之對象的范圍,也沒有使犯罪客體的性質發生變化。因此,甲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可見,根據法定符合說,對象錯誤對行為的性質沒有影響。例如甲、乙等人夜晚在某居民小區尋釁滋事,遭該小區保安的追趕。甲在奔逃中感覺背後有保安追趕上來,甲拔刀轉身朝後面的身影刺去,結果刺死了緊隨其後的同夥乙。法院判決甲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對本案甲某行為認定為既遂,意味著認定甲某對同夥乙某死亡結果成立故意)
在適用法定符合說認定這種錯誤的場合,甲對乙死亡結果事實上的心態是故意還是過失的,已經無關緊要。
如果行為人預想侵犯的對象與實際侵犯的對象在法律性質上部分相同部分不同的。行為人只就相同的部分承擔故意罪責,對不同的部分不承擔故意罪責。
3.手段錯誤,指行為人對犯罪手段發生誤用,如甲本想使用毒葯殺害張三,但因為誤認而錯用了一種無毒的葯物(手段不能犯未遂)。這種錯誤不影響罪過的性質。因為該種錯誤並未造成任何非預想的犯罪結果,故從主觀方面講不成其為問題。成為問題的是客觀方面,這種客觀上的「不能犯」是否應當做為犯罪處理?
4.行為偏差,又叫做目標打擊錯誤、打擊錯誤,指行為人預想打擊的目標與實際打擊的目標不一致。如甲欲殺張三,朝張三射擊卻擊中張三身旁的李四。從現象看,這也是對象錯誤,但它不是因為辨認錯誤,而是因為行為本身的誤差(槍法不準)。這是一種客觀行為錯誤而不是主觀認識錯誤。對行為誤差一般也採取法定符合說,即適用對象辨認錯誤的認定方法解決。假如預想打擊的目標與(因行為偏差)實際打擊的目標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一致,不妨害行為人對誤擊的目標承擔故意罪責;假如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不一致,則阻卻對誤擊的目標承擔故意罪責。
5.因果關系錯誤,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和所造成的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實際情況發生誤認。(1)行為造成了預定的結果,但誤以為沒有造成該結果;(2)行為沒有實際造成預定的結果,但誤以為造成了該結果;(3)知道行為已經造成了預定的結果,但對造成結果的原因有誤解。這三種情形的錯誤對罪責均不發生影響。

『肆』 如何認識洋務運動的性質和失敗的原因、教訓

洋務的失敗大部分歸咎於李鴻章一人。
中法越南條約,1883年(光緒九年),中法戰爭在越南境內初起,清廷命李鴻章統籌邊防戰事。李鴻章則認為「各省海防兵單餉匱,水師又未練成,未可與歐洲強國輕言戰事」 導致福州馬江中法海戰的下級官員張佩綸福建海防事宜,兼署船政大臣下死命令不可先行開炮,違者雖勝也斬。福州水師被全部憋死在馬江。以李鴻章的私心不把最先進的福州水師憋死在馬江,他的北洋水師無法獨得海軍大權和經費。張佩綸因下揣上意有功被李鴻章招為女婿。福州水師船艦被法軍全部擊沉於馬江後,引起中國官兵同仇敵愾,然後中法進入大戰,清兵在余州大捷,收復10餘州縣。然後鎮南關大捷, 先後收復廣威府、黃崗屯、鶴江等地。此後,一路勢如破竹,乘勝追擊法軍,攻克文淵城,直逼諒山,終獲諒山大捷。南洋水師也告捷,重創兩艘大法艦,法國軍艦在港外游弋,不敢內侵。台灣對法軍也有基隆和淡水捷報。此刻法軍怕了,法國遊行四起,政府內部也群起斥責內閣總理茹費理的遠東政策,迫使內閣要求停戰和談。李鴻章同意了,最後居然簽了法國最初的條件,不平等條約。而站在左宗棠一邊,對法軍英勇抗戰的將領也對李鴻章主和不服。李鴻章指使親信潘鼎新、劉銘傳等陷害定邊軍首領王德榜、台灣兵備道劉敖,將他們充軍流放致死。而左宗棠突然死亡。
因李鴻章簽了〝中法越南條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使法國又得到很多權益,法國有中法越南邊界越境特權,中國西南門戶洞開﹐法國長驅直入雲南﹑廣西和廣州灣(今湛江市)﹐無須交戰,並使之與越南一度變成法國的勢力范圍。李鴻章簽了〝中法越南條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它隱藏著非常大的利益交換,變相割地,因為西方慣用的回扣賄賂,就是你給越多利益,從利益里回扣越多的錢給你,李鴻章賣國怎麼可能不大手筆。主和派會演變成仇殺程度,可見除了枱底賄賂利益,別無其他解釋。以李鴻章的才智想不到後果?如果,萬分之一的機會,他真是蠢才治國,那他只能是滔天大罪和大罪之分。
李鴻章甲午戰爭時,任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統管海陸軍,任用手下非船政大學畢業丁汝昌為海軍提督(總司令),理由陸軍比海軍勇猛,必須由陸軍之人帶領海軍,其私心之重,可謂司馬之心路人皆知。因為丁汝昌的原因,北洋水師成了李鴻章的私家軍。丁汝昌不但沒有基本海戰常識,還把陸軍的歪風帶到海軍,艦隊在平時訓練中弄虛作假,水手紀律鬆懈。艦艇機器維護極差,煤炭用的是劣等貨,船速減了三分之一,錢到那裡去了?軍火采購也存在嚴重問題,李鴻章親戚包辦軍火采購,炮彈質量問題很大,根本就不能用來發炮。在甲午戰爭正式爆發前嚴重錯判局勢。看看北洋陸軍豪無氣節,未打爭先恐後逃亡,致使北洋海軍腹背受敵全軍覆沒,北洋陸軍跟北洋海軍比,有天壤之別,不說就知道誰之錯。
問題是,李鴻章成立北洋水師處心積慮,把它變成了自己的私家軍,那算什麼功勞?那隻能算掠奪他人之功,那懂得珍惜水師成立之不易,沒有親身經歷,那知道培養水師人才之辛酸。北洋水師一步到位,班底全部來自福州船政,除了水師提督(總司令)丁汝昌之外,他本身海軍知識和管理一片空白。國內艦船也是來自福州船政造船廠,李鴻章不過是借用左宗棠和沈葆楨的功勞,來標榜自己洋務的成就而已。不要忘了,福州船政創立人是左宗棠,經營人是沈葆楨。李鴻章本身沒有知恥近乎勇的隱忍,沒有與時俱進的觸角,更沒有為宰相的胸襟,顯而易見是,爭權奪利,諉過於人,粉飾洋務,粉飾貪贓,這些才是李鴻章的真能力。否則北洋水師怎麼可能全軍覆沒。除了私心之外,中國隨便任何一位庸碌之才也不可能讓北洋水師全軍覆沒。李鴻章是有才,因其私心過重成了低劣之才,連庸碌之才也不配。
假洋務實貪污和賣國:1871年-最早入侵中國的電報通信是英國、俄羅斯、丹麥,密秘鋪設從香港至上海、日本長崎水線,全長2237海里。秘密從海上將海纜鋪入揚子江、黃浦江設到上海市內陸。中國所有商業和政府的高層秘密都在英國,俄羅斯、丹麥、以及後來強大的日本掌控之中。中國人從法國得到電報機的知識,於1873年,研製出我國第一台電報機,1875年在福建船政學堂附設了電報學堂,培訓電報技術人員。這是中國第一所電報學堂有全面成熟的電訊技術。並先在福州鋪設後又在台灣鋪設。電報是自己研發的,有自己的電碼術語和技術,不易被截獲。呈報給清政府,李鴻章出面拒絕採納,然後於1881年利用中堂(宰相)之權行貪腐之私,派手下盛宣懷建立國辦電報業,錢去了盛宣懷就是去了李鴻章口袋裡。表面是國辦電報業,實是跟丹麥勾結,國內通訊不設防,沒有自己的電報機和技術,全部仰賴西方技術,令中國電訊業倒退幾十年。洋務的目的就是有自己的科技,自己掌控,李鴻章倒行逆施,中國那能不弱不窮。李鴻章所建立的洋務只有一個目的,就是假洋務之名,行貪污之實。

『伍』 如何認識洋務運動的性質和失敗的原因,教訓

1、性質洋務運動是清朝封建統治階級中的地主階級洋務派為了維護清朝的封建統治而進行的一場自救運動。既有其進步性,也具有落後的保守性。
2、失敗原因 (1)洋務運動具有封建性。洋務運動的指導思想是「中學為體,西學為用」。洋務派企圖在不改變中國固有的制度與道德的前提下,以吸取西方近代生產技術為手段,來達到維護和鞏固中國封建統治的目的,這就嚴重限制了洋務運動的發展。
(2)洋務運動對外國具有依賴性。西方列強依據種種特權,從政治、經濟等各方面加緊對中國的侵略和控制。它們並不希望中國真正富強起來,而洋務派卻處處依賴外國,企圖以此來達到自強求富的目的,無異與虎謀皮。
(3)洋務企業的管理具有腐朽性。洋務企業雖然具有一定的資本主義性質,但其管理卻仍是封式的,企業內部充斥著營私舞弊、貪污中飽、揮霍浪費等腐敗現象。
3、教訓洋務運動是中國走向近代化的第一步。洋務運動的失敗說明,在不觸動封建專制統治、沒有擺脫外國資本——帝國主義的侵略與控制的前提下,謀求通過局部的枝節改革發展本國資本主義,達到自強求富的目的是行不通的。

『陸』 事實認識錯誤的幾種形式

所謂事實認識錯誤,即行為人所認識、所意欲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客觀事實不一致,是指行為人對與自己行為有關的事實情況有不正確理解。這類錯誤是否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如果屬於對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就要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屬於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事實情況的認識錯誤,則不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中文名
事實認識錯誤
外文名
the error of fact
性質
刑法學中認識

客體錯誤

對象錯誤

行為認識錯誤

因果關系錯誤
幾種形式
一是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
二是客體的認識錯誤;
三是對象的認識錯誤;
四是打擊錯誤(或行為偏差);
五是手段、工具的認識錯誤。

『柒』 認識錯誤的法律上的認識錯誤

法律上的認識錯誤,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發生誤解。表現為三種情況:
1.「假想非罪」。行為在法律上規定為犯罪,而行為人誤認為不是犯罪。例如甲未經許可收購珍貴樹木製作傢具,沒有意識到該行為屬於《刑法》第344條規定的非法收購、加工珍貴樹木及其製品罪。一般認為不知法律不是可接受的辯解,因此對「假想非罪」原則上不排除罪責,但是可以酌情減輕罪責,因為在發生假想無罪的場合,行為人畢竟不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主觀惡性較小。
2.「假想犯罪」。行為在刑法上並沒有規定為是犯罪,而行為人誤以為是犯罪,例如,某甲復制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作品,本來不構成犯罪,但他卻誤認為犯罪。因為判斷行為性質的根據是法律,而不是行為人對法律的誤解,所以行為人「假想犯罪」並不改變其行為的法律性質,不成立犯罪。這種誤解對行為性質不發生影響。
3.行為人對自己犯罪行為的罪名和罪刑輕重發生誤解。例如,某甲盜割正在使用的電線,某甲自以為是盜竊罪,而實際上依法是破壞電力設備罪;某甲自以為該罪沒有死刑,而實際上其法定最高刑有死刑。這種對法律的誤認不涉及行為人有無違法性意識(或者危害性意識),因此不影響罪過的有無大小,也就不影響定罪判刑。

『捌』 對所犯錯思,在性質上是如何認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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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刑法中認識錯誤的類型及處理原則. (要求作出簡單論述)

我是根據主客觀一致的新理論來回答你,認識錯誤,分為事實認識錯誤和法律認識錯誤。事實認識錯誤分為抽象事實認識錯誤和具體事實認識錯誤,而具體認識事實錯誤。有分為對象錯誤,打擊(手段),因果關系錯誤,我來舉個例子給你,對象認識錯誤就是主觀上想殺乙。結果由於看的甲像乙,殺了甲,主觀上想殺人,客觀殺了人,不影響定罪。打擊錯誤是因為技術太臭,打擊偏差,因果關系錯誤又分為狹義的因果關系錯誤,事前的故意,結果提前實現,這些都不影響定罪量刑,法律認識錯誤中有基於信賴利益的認識錯誤,如開店經過許可,

『拾』 事實認識錯誤的認識錯誤

行為認識錯誤包括兩種情況:
(1)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實際性質發生了錯誤的理解。比如,行為人把不存在的侵害行為誤認為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實行防衛,致人死傷。這種情況下,由於行為人不存在故意犯罪的故意,因而不應論以故意犯罪,而應根據實際情況成立過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2)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手段存在錯誤認識。
手段錯誤有三種形式:
其一,行為人由於愚昧無知或者迷信使用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方法。比如,行為人企圖用畫符念咒的方法達到殺人的目的。這種情況下,由於這種手段本身缺乏危害社會的可能性,行為不具社會危害性,因此,不能成立犯罪。
其二,行為人意圖採用的犯罪手段具有產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可能性,但由於認識錯誤而使用了不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手段。比如,行為人誤以砂糖為砒霜,實行殺人。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犯罪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只是由於認識錯誤,採用了不能使犯罪得逞的手段,因此成立犯罪未遂。
其三,行為人不具有危害社會的意圖,但由於誤解工具或拿錯物品造成損害結果。如,行為人誤把砒霜當作砂糖給人服用,造成他人死亡。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如果在主觀上有過失,成立過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