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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司給員工在社保局辦理手續把離職原因誤辦成自動離職,其實是公司解聘,可以 在社保系統上申請改嗎
應該可以更改的,公司出個證明就可以蓋公司的公章。公司給員工在社保局辦理手續,把離職原因辦錯了,想要去改正的話當然是可以的。因為離職原因比較復雜,涉及個人、單位、家庭和子女,離職者可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自行選擇。
法律分析
可以修改的。不過需要單位提供證明。如果是單位辭退的話,也是個人原因導致的離職。除非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才可以享受失業金。社保局是不會去深究離職原因的。從單位離職後,單位會及時停止為員工繳納社保(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和工傷)。離職原因的不同區別在於,如果員工是非本人意願被辭退,可以向社保局申請失業金待遇;如果是員工本人提出辭職,就無法申請失業金待遇。在社保網上系統中辦理減員時變更原因可以選調離等。一般情況下員工辭職,停保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因單位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期滿」、「本級調出」、「市內調出」、「開除」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C. 公司停保把離職原因寫錯了
應該可以更改的,公司出個證明就可以蓋公司的梁鬧公章。公司給員工在社保局辦理手續,把離職原因辦錯了,想要去改正的話當然是可以的。因為離職原因比較復雜,涉及個人、單位、家庭和子女,離職者可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自行選擇。法律分析可以修改的。不過需要單位提供證明。如果是單位辭退的話,也是個人原因導致的離職。除非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才可以享受失業金。社保局是不會去深究離職原因的。從單位離職後,單位會及時停止為員工繳納社保(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和工傷)。離職原因的不同區別在於,如果員工是非本人意願被辭退,可以向社保局申請失業金待遇;如果是員工本人提出辭職,就無法申請失業金待遇。在社保網上系統中辦理減員時變更原因可以選調離等。一般情況下員工辭職,停保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因單位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期滿」、「本級調出」、「市內調出」、「開除」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運鄭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旁渣頌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D. 單位寫錯離職原因怎麼更改嗎
自己無法更改,只能找單位重新填寫,且紙質版與電子版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