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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系原因如何寫

發布時間: 2024-07-07 14:25:31

❶ 關於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該怎麼寫

解除勞動關系 的原因該怎麼寫?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 ,按實際原因寫即可。勞動者只是履行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不需要徵求用人單位的同意。 合法 勞動關系 成立後,並非一成不變,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況一樣, 勞動合同 在出現無法維持情形時也要解除。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用工雙方的權利義務即行終止: 1、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系 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按照《 勞動法 》第24條規定:「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 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的,沒有必要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 2、過失性、非過失辭退 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 法規 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消滅。即《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非過失性辭退是指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棗正》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即非過失性辭退情況):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損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時,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裁員和 辭職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被裁員人員即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勞動法》第27條對此類勞動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確規定。企業富餘人員辭職按國務院有關規定是允許的,同樣也導致勞動關系的解除。 4、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32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種情況: (一)在 試用期 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5、 勞動合同終止 導致勞動關系的自然解除 《勞動法》第23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終止,即「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假如說雙方解除勞動關凳棚悔系的原因是因為職工自己提出來的辭職,那原因就填寫上職工個人要離職,所以說,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這不是統一規定的。但是,縱觀這些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只要是非職工本人意願而解除的話都會產生相應的 賠償金 ,但過錯性辭退的和蔽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