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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原因怎麼寫

發布時間: 2024-09-15 04:35:07

1.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怎麼寫

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中,要寫於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終止勞動合同的時間,對於證明書的文本格式沒有具體的要求,是用人單位根據企業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一、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怎麼寫?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本單位與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證號碼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簽訂的_______期限勞動合同,由於______________原因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解除,其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移轉至______________。該職工在本單位的相關工作情況:1.本單位與其最近一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該職工在本單位的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或工作崗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3.該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共計為:______________。

單位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二、誰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在單位離職時,單位開具的證明。一般情況下都是單位出具,然後去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勞動關系科蓋章辦理解除。如果超期了的話,可能還要根據辦事部門要求提供蓋公章的證明材料。

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違犯規定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控告。

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沒有固定的格式,只要能夠表達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即可。員工離職之後,用人單位要為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然後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社局勞動關系科辦理解除手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單位拒不執行,員工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

2. 勞動關系終止原因怎麼寫

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應該按照按實際原因寫,勞資雙方之間是因為什麼樣的原因解除勞動關系的都不一樣,有些是要職工自己離職的,而有些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是被迫辭退的,所以也不可能填寫的原因都是一樣的,因為不同的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所產生的法律後果都有差異。
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該怎麼寫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按實際原因寫即可。勞動者只是履行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不需要徵求用人單位的同意。
合法勞動關系成立後,並非一成不變,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況一樣,勞動合同在出現無法維持情形時也要解除。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用工雙方的權利義務即行終止:
1、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系
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按照《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必要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
2、過失性、非過失辭退
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消滅。即《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非過失性辭退是指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即非過失性辭退情況):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損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時,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裁員和辭職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被裁員人員即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勞動法》第27條對此類勞動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確規定。企業富餘人員辭職按國務院有關規定是允許的,同樣也導致勞動關系的解除。
4、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32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種情況:
(一)在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5、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系的自然解除
《勞動法》第23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終止,即「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假如說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是因為職工自己提出來的辭職,那原因就填寫上職工個人要離職,所以說,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這不是統一規定的。但是,縱觀這些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只要是非職工本人意願而解除的話都會產生相應的賠償金,但過錯性辭退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