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部隊處分有哪幾種
法律分析:針對不同的人其處分種類不同:
1.對義務兵,有8種處分,分別是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或者撤職;降銜;除名;開除軍籍。
2.對士官,有7種處分,分別是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或者撤職;降銜;開除軍籍。
3.對軍官,有7種處分,分別是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級)或者降銜(級);撤職;開除軍籍。處分程度依次由輕到重。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義務兵的處分項目:(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記大過;(五)降職或者撤職;(六)降銜;(七)除名;(八)開除軍籍。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輕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重處分。降職不適用於副班長,降銜不適用於列兵。
第一百一十二條對士官的處分項目:(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記大過;(五)降職或者撤職;(六)降銜;(七)開除軍籍。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輕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重處分。降職不適用於副班長;降銜不適用於下士;降職或者降銜通常只降一職或者一銜;降職、降銜後,其職務、軍銜晉升的期限按照新的職務、軍銜等級重新計算。
第一百一十三條對軍官(文職幹部)的處分項目:(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記大過;(五)降職(級)或者降銜(級);(六)撤職;(七)開除軍籍。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輕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重處分。降職(級),即降低職務等級(專業技術等級);降銜(級),即降低軍官軍銜(文職幹部級別)。降職(級)不適用於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降銜(級)不適用於少尉軍官(九級文職幹部)。降職(級)、降銜(級)通常只降一職(級)或者一銜(級)。對被撤職的軍官(文職幹部),至少降低一職(級)待遇;對被撤職的排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不適用於降職(級)待遇。降職(級)、降銜(級)後,其職(級)、銜(級)晉升的期限按照新的職(級)、銜(級)重新計算。
2. 處分原因怎麼寫
具體啥原因就咋寫,包括行為、違反條例等要素就可以了。
3. 在部隊受了警告處分怎麼辦
第一,警告以及嚴重警告是營連級單位給士兵的最輕紀律處分,也就是說違規違紀行為應該不嚴重,一般來說不會有太大影響。年輕人犯點錯誤不可怕,積極認識,虛心接收教訓把缺點改正就好了,所以,最好表現的好一些,痛改前非,這是消除影響解決問題的首要前提。
第二,部隊對戰士的處分,是本著懲前毖後、督促戰士改正錯誤的原則來實施的,不是准備一棍子打死。在士兵退伍前,各單位會派出文書去軍務部門整理退役士兵檔案,准備移交地方的工作。一般這個時候,只要戰士改正了錯誤,在其退役時會從抽出處分的相關材料,因為畢竟戰時還要在社會上發展,部隊領導沒必要做惡人。當然,如果受處分後還是一直作風稀鬆,紀律渙散,大錯不犯小錯不斷,那就不好說了。
第三,如果是更高級的處分,例如記過記大過之類,基本上沒希望拿出檔案,因為那是團以及單位給予的處分,連隊是不能處理的。但是一般來說,即使處分留在了檔案里,地方的單位也不會太在意的,他們更看重你的現實表現而不是既往表現。
4. 部隊處分的問題
第一節 處分的目的和原則
第三十六條 處分的目的在於嚴明紀律,教育違紀者和部隊,加強集中統一,鞏固和提高部隊戰鬥力。
第三十七條 處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依據事實,懲戒恰當;
(二)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三)紀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節 處分的項目
第三十八條 對士兵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或者降銜(銜級工資檔次);
(六)撤職或者取消士官資格;
(七)除名;
(八)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低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高處分。
降職不適用於副班長;降銜不適用於列兵和各級士官;降銜級工資檔次不適用於最低銜級工資檔次的各級士官;降職或者降銜(銜級工資檔次)通常只降一職或者一銜(一檔)。
第三十九條 對軍官、文職幹部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級)或者降銜(級);
(六)撤職;
(七)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低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高處分。第(五)項中,降職(級),即降低非專業技術軍官、文職幹部的職務等級和專業技術軍官、文職幹部的專業技術等級;降銜(級),即降低軍官軍銜和文職幹部的級別等級。
降職(級)不適用於排職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降銜(級)不適用於少尉軍官和九級文職幹部。降職(級)、降銜(級)通常只降一職(級)或者一銜(級)。對被撤職的軍官、文職幹部,至少降低一職(級)待遇(不適用於排職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
第四十條 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當年受本條令規定的記過以上處分的;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時間較長的;任職命令公布後,未經組織批准,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到職的,其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士官軍銜等級工資,從翌年一月起,停止定期增資一年。具體實施辦法,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規定。
第三節 處分的條件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散布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出版有政治性問題的文章、著作,參加軍隊禁止的政治性組織或者政治性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二)作戰消極,臨陣畏縮,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三)戰時故意損傷無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四)虐待俘虜,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五)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六)消極怠工,無故不參加學習、工作、訓練、執勤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七)工作失職,造成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八)弄虛作假,欺上瞞下,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九)違反規章制度、操作規程,造成責任事故或者其他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十)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造成失密或者泄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十一)擅離部隊或者逾假不歸,時間較短、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時間較長、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時間過長、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十二)打架斗毆或者參加聚眾鬧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十三)酗酒滋事,妨礙正常秩序,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十四)參與賭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十五)調戲、侮辱婦女或者發生不正當性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十六)觀看、傳播淫穢物品,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十七)盜竊、詐騙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十八)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遺失、遺棄、損壞裝備,擅自銷售、出借或者私存裝備物品,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十九)違反《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有關軍容風紀和軍人行為規范的規定,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
(二十)造謠誹謗,誣陷他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二十一)侮辱、打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部屬,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二十二)利用職權,打擊報復或者刁難給自己提過批評意見或者向上級反映問題、提出控告(申訴)的同志,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二十三)在戰友、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或者國家公共財產遇到危險時,見危不救,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二十四)利用職權,侵佔士兵、部屬的經濟利益或者公共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二十五)貪污、行賄、受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二十六)挪用、隱瞞、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違反財經紀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二十七)參與經商或者偷稅漏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二十八)轉業、退伍、調動(分配)工作時,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離隊)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不服從組織決定,無理取鬧,干擾正常秩序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二十九)其他方面違反紀律,其性質、情節同上列違紀行為相當的,分別給予警告至撤職、除名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軍籍:
(一)已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處有期徒刑不滿五年的人員或者過失犯罪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員在服刑期間,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抗拒改造,情節嚴重的;
(四)違反紀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已喪失軍人基本條件的。
第四十三條 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適用本條令第四十二條規定給予開除軍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第四節 處分的許可權
第四十四條 對義務兵實施處分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警告由連批准;
(二)嚴重警告由營批准;
(三)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團、旅批准;
(四)除名、開除軍籍由集團軍批准。
對士官實施處分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初級、中級士官,警告由連,嚴重警告由營,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團、旅,除名、開除軍籍由集團軍批准;
(二)高級士官,警告由營,嚴重警告由團、旅,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旅、師,除名、開除軍籍由集團軍批准。
實施取消士官資格處分,按照選取士官的審批許可權執行。
對士兵實施降銜(銜級工資檔次)處分,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的士兵軍銜授予、晉升的批准許可權執行。
第四十五條 對軍官、文職幹部實施處分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排職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警告由營,嚴重警告、記過和記大過由團、旅,開除軍籍由軍區批准;
(二)連職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軍官,科員級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文職幹部,警告和嚴重警告由團、旅,記過和記大過由旅、師,開除軍籍由軍區批准;
(三)營職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軍官,科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級文職幹部,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記大過由旅、師,開除軍籍由軍區批准;
(四)團職和專業技術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軍官,處級和專業技術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文職幹部,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由集團軍,開除軍籍由軍區批准;
(五)師職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文職幹部,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由軍區,開除軍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六)軍職以上和專業技術三級以上軍官、文職幹部的各項處分,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實施降職(級)、撤職處分,取消軍官、文職幹部身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軍官、文職幹部任免許可權執行;實施降銜處分,取消軍官軍銜,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規定的許可權執行;實施對文職幹部的降級別等級處分,按照總政治部規定的許可權執行。
對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文職幹部實施降職(級)、降銜(級)或者撤職處分,應當報總政治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 各總部、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執行軍區的處分權。
第四十七條 海軍艦隊、海軍航空兵、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可以批准副團職和專業技術九級以下軍官,副處級和專業技術九級以下文職幹部的開除軍籍處分;正團職、副師職和專業技術八、七、六級軍官,正處級、副局級和專業技術八、七、六級文職幹部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第四十八條 相當於連、營、團、旅、師、集團軍級的單位,分別執行連至集團軍的處分權。
第四十九條 各級司令部、政治部(處)、後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機關對直屬單位和所屬部門的人員,執行下一級部隊(分隊)的處分權。
第五十條 對離開原單位,被組織派遣參加集訓和執行臨時任務的人員,在此期間違反紀律的,由臨時所在單位徵求其原單位意見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實施處分。
設有臨時黨委(支部)的臨時單位,可以按照上級明確的許可權對所屬違反紀律的人員實施處分。
第五十一條 對從地方初中、高中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學員實施處分,按照對士兵處分的許可權執行;對從地方大專、本科畢業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級的院校學員實施處分,按照對排職軍官處分的許可權執行;對軍官、文職幹部學員實施處分,按照其入學前所任職務(專業技術等級)的處分許可權執行。
第五十二條 對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實施處分,按照其中較高的行政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處分許可權執行。
第五十三條 處分通常應當按照處分許可權實施,因編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上級可以對下級越級實施。
第五節 處分的實施
第五十四條 處分應當根據違紀者所犯錯誤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影響,本人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等情況,按照本條令規定的處分項目、條件和程序,慎重實施。
對於一人同時犯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的,應當合並處理,加重給予處分。
對一次處理的一種或者多種違紀行為只能給予一次處分。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待錯誤,或者主動退還贓款、贓物的;
(二)主動檢舉共同違反紀律中他人的錯誤,並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和影響,或者積極阻止危害後果發生、發展的。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隱瞞或者拒不承認錯誤,以及偽造、銷毀、藏匿證據的;
(二)在二人以上共同違反紀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包庇共同違反紀律人員中他人的錯誤,或者阻止他人檢舉、交待錯誤、提供證據的;
(四)其他干擾、妨礙查處違紀行為的。
第五十七條 實施處分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首長組織或者承辦機關負責,對違紀者的違紀事實進行查證,並寫出書面材料;
(二)黨委(支部)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對違紀者的處分;超過本級處分許可權的,報上級黨委審定;
(三)根據黨委(支部)決定,由批准單位的軍政首長實施處分。
在緊急情況下,首長可以直接決定對部屬實施處分,但事後應當向黨委(支部)報告,並對此負責。
第五十八條 對違紀者應當及時處理,一般在發現違紀行為四十五日以內給予處分。情節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限時,應當報上級批准。
第五十九條 處分決定宣布前,應當同受處分者見面,聽取本人意見。受處分者如果對處分不服,可以在處分決定宣布後十日內提出申訴。在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第六十條 處分決定以書面或者口頭下達,在隊列前、會議上宣布,也可以書面傳閱或者只向受處分者宣布。書面下達的處分決定採取通令形式。書面和口頭下達的處分決定,必須填寫《處分登記(報告)表》(式樣見附錄四)。處分宣布後,應當將《處分登記(報告)表》、處分通令以及其他有關的處分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對受處分者應當說服教育,熱情幫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視、侮辱,嚴禁打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第六十一條 違紀人員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滿六個月,受記過、記大過處分滿十二個月,受降職(級)或者降銜(級)處分滿十八個月,受撤職處分滿二十四個月,確已改正錯誤的,不再因受到處分而影響其晉職(級)、晉銜(級)。有特殊貢獻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限的限制。
第六十二條 對符合除名條件,又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士兵,應當先勞動教養,期滿後再予以除名。
第六十三條 軍官、文職幹部要求提前退出現役,未獲組織批准,經教育仍堅持錯誤要求的,或者因此擅離部隊和逾假不歸的,給予降職處分或者取消其軍官、文職幹部身份(取消軍官身份的人員,同時取消其軍官軍銜),作退出現役處理。
第六十四條 對被除名的士兵,取消其軍銜,原有職務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遣送。
人民武裝部對被除名的士兵,應當在本縣(市、區)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六十五條 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取消其軍銜和在服役期間獲得的獎勵,原有職務、級別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各種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遣送。
人民武裝部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應當在本縣(市、區)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四章 特殊措施
第一節 行政看管
第六十六條 行政看管是維護秩序,制止嚴重違紀行為和預防事故、案件發生的措施。
第六十七條 對有打架斗毆、聚眾鬧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脅上級或者他人、違抗命令、嚴重擾亂正常秩序等行為的人員,或者確有跡象表明可能發生逃離部隊、自殺、行凶等問題的人員,可以實行行政看管。
第六十八條 行政看管的時限,一般不超過七日,如需要延長時間,應當報上級批准,但累計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六十九條 實施行政看管的批准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義務兵和初級、中級士官,由團(旅)長、政治委員批准,也可以由單獨駐防的營或者獨立營營長、政治教導員批准;高級士官,由師(旅)長、政治委員批准;
(二)排職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由團(旅)長、政治委員批准;
(三)連職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軍官,科員級和專業技術十三、十二級文職幹部,由師(旅)長、政治委員批准;
(四)營、團職和專業技術十一、十、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軍官,科、處級和專業技術十一、十、九、八、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級文職幹部,由集團軍軍長、政治委員批准;
(五)師職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六、五、四級文職幹部,由軍區司令員、政治委員批准;
(六)軍職以上和專業技術三級以上軍官、文職幹部,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准。
軍區司令員、政治委員以下各級首長按照規定的許可權批准實施行政看管,應當同時報上級備案。
對從地方初中、高中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學員實施行政看管,按照對義務兵和初級、中級士官行政看管的批准許可權執行;對從地方大專、本科畢業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級的院校學員實施行政看管,按照對排職軍官行政看管的批准許可權執行;對軍官、文職幹部學員實施行政看管,按照其入學前所任職務(專業技術等級)的行政看管批准許可權執行。
對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實施行政看管,按照其中較高的行政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行政看管批准許可權執行。
各總部、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的正職首長,執行軍區司令員、政治委員的行政看管批准權。
海軍艦隊、海軍航空兵、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單位的正職首長,可以批准對正團、副師職和專業技術八、七、六級軍官,正處、副局級和專業技術八、七、六級文職幹部實施行政看管。
相當於營、團、旅、師、集團軍級單位的正職首長,分別執行營至集團軍正職首長的行政看管批准權。
各級司令部、政治部(處)、後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以及其他相當等級機關的正職首長,對直屬單位和所屬部門的人員,執行下一級部隊(分隊)正職首長的行政看管批准權。
各級副職首長代理正職首長職務時,執行正職首長的行政看管批准權。
解除行政看管的批准權,按照行政看管的批准權執行。
在特殊情況下,上級正職首長可以越級批准或者解除下級實施的行政看管。
第七十條 對士兵實施行政看管,由各級司令機關承辦。對軍官、文職幹部實施行政看管,由各級政治機關承辦(行政看管審批表式樣見附錄五)。
第七十一條 對被行政看管人員,應當進行教育,不得虐待、侮辱、打罵體罰。對其問題應當盡快查清,妥善處理,並根據其所犯錯誤的事實、性質、情節和被行政看管期間的態度,給予適當的處分或者免予處分。
第七十二條 對被行政看管人員,通常應當單獨看管。看管場所室內應當備有床、凳、桌以及有關學習材料,具備一般生活、衛生和安全條件。
第七十三條 對被行政看管人員,准許其攜帶寢具、衣物和洗漱用品,佩帶帽徽、肩章和軍種(專業技術)符號;生病時,准其就醫。
第七十四條 實施行政看管應當有專人負責。對被行政看管人員必須嚴格管理,嚴格要求,防止發生各種事故。接收被行政看管人員,應當填寫《行政看管登記表》(式樣見附錄六)。
被行政看管人員必須服從管理,認真檢查錯誤,遵守有關規定。
第二節 其他措施
第七十五條 駐城鎮的部隊、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以及派駐車站、港口、機場的軍事代表機構,在本轄區以及所在地區發現其他單位的軍人有功績時,應當主動向其所在單位提出獎勵的建議;發現其他單位的軍人違反紀律或者擾亂社會秩序時,應當勸阻和制止,制止無效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暫時予以扣留,及時通知當地警備(衛戍)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處理。
第七十六條 當違反紀律的軍人處於神志不清、精神失常、傷病嚴重或者醉酒狀態時,應當先行照管或者治療,待其神志清醒、脫離危險後,再行處理。
第七十七條 軍人發現臨陣脫逃、投敵叛變、行凶殺人的犯罪行為,來不及報告時,應當採取緊急措施予以制止,事後立即報告首長,並對此負責。
5. 部隊的處分
你膽子也太大啦 英雄啊 祝賀你你何以回家啦 你這樣的兵要是不退回去 你們領導就是閑自己官當太久啦
6. 部隊處分原因怎麼寫
額, 如果是已經轉業到地方的話最好是不要寫。
7. 在部隊被處分
記過以上都會進檔案,但是在你被處分的那個團里你有關系的話可以找人幫你拿掉,然後就是降職,除名,開除軍籍,這三個除非你有很大關系,否則不可能拿掉
8. 關於部隊處分
你好,部隊講究紀律嚴明。你有事可以請假外出,幹嘛要私自外出啊。《紀律條令》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擅離部隊累計30日以上,或者無故逾假不歸累計30日以上的,應當除名。
9. 部隊的處分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或者降銜(銜級工資檔次);
(六)撤職或者取消士官資格;
(七)除名;
(八)開除軍籍。只有第六條以上的會被送回家第八條弄不好會被關起來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第六十條處分決定以書面或者口頭下達,在隊列前、會議上宣布,也可以書面傳閱或者只向受處分者宣布。書面下達的處分決定採取通令形式。書面和口頭下達的處分決定,必須填寫《處分登記(報告)表》(式樣見附錄四)。處分宣布後,應當將《處分登記(報告)表》、處分通令以及其他有關的處分材料歸入本人檔案。可知,處分下達後是沒辦法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