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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原因無法到崗工資如何結算

發布時間: 2022-03-08 14:13:53

㈠ 因疫情被隔離不能上班工資怎麼算

因疫情被隔離不能上班工資的計算如下: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職工醫療期間,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回崗位的,工資待遇由所在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回工作崗位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㈡ 疫情被隔離,工資發放的標准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你好,隔離期間工資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

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㈢ 疫情隔離期間工資怎麼算有規定嗎

您好,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採取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工作的勞動者,公司應當支付勞動者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上述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法律依據】《關於審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10.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無症狀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如何支付工資待遇?
答:由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工資待遇中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等固定構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績效、獎金、提成等勞動報酬中非固定構成部分以及與實際出勤相關的車補、飯補等款項,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上述期間,用人單位安排上述人員靈活辦公的,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上述勞動者的工資待遇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處理。
有證據證明勞動者本人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導致被隔離治療或接受醫學觀察無法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比照事假處理。
11.勞動者結束本解答第10條所述的隔離措施後,如需要繼續治療的,應按什麼標准確定工資待遇?
答:勞動者在本解答第10條所規定的隔離措施結束後,仍需停止工作繼續治療的(無論是否被診斷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支付標准按《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一條執行。但勞動者被依法認定為工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12.受疫情影響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如何支付工資待遇?
答: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包括用人單位自設的福利假)、綜合調劑使用2020年度內休息日的,按照相關休假規定或勞動者正常出勤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調整後的工資標准支付勞動報酬,調整後的工資標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
未復工時間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個月)且不存在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勞動報酬中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等固定構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績效、獎金、提成等勞動報酬中非固定構成部分以及與實際出勤相關的車補、飯補等款項,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
未復工時間較長且不存在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參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待遇。對於滯留湖北未返京勞動者自2020年3月起基本生活費的發放,按照《關於穩定滯留湖北未返京人員勞動關系有關措施的通知》(京人社辦字[2020]30號)執行。
出差執行工作任務的勞動者,因疫情防控未能及時返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正常工作期間勞動報酬支付。未返京期間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處理。出差職工滯留期間的差旅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勞務派遣職工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1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結束治療進行隔離觀察期間,或勞動者返京到崗上班須先行隔離觀察14天期間,如何支付工資待遇?
答:上述期間不屬於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隔離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家上班或靈活辦公的,工資待遇支付參照本解答第9條處理。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工資待遇支付參照本解答第12條處理。
自北京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於2020年2月14日發布《關於進一步明確疫情防控期間返京人員有關要求的通告》之時起,在京勞動者因私出京返京後的隔離期間無法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比照事假處理。
14.疫情防控期間,勞動者在家看護未成年子女,如何支付看護期間的工資待遇?
答: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看護未成年子女期間在家上班,或安排勞動者採取錯時、彈性工作制等靈活方式提供勞動,或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的休息日,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支付勞動報酬。
不存在第一款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調整後的工資標准支付勞動報酬,調整後的工資標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
不存在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落實上述期間請假制度後,由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勞動報酬中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等固定構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績效、獎金、提成等勞動報酬中非固定構成部分以及與實際出勤相關的車補、飯補等款項,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
勞動者居家看護未成年子女期間,如用人單位已停工停業的,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
勞動者未在家看護未成年子女而正常出勤提供勞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上述期間加班費的,因缺乏明確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不予支持。
15.疫情原因導致用人單位停工停業或勞動者因疫情防控原因無法返崗復工,用人單位未經過協商一致安排勞動者待崗,勞動者以待崗安排未經過協商一致為由主張安排無效,要求按照正常工資標准支付待崗期間工資差額,是否支持?
答:疫情原因導致用人單位停工停業安排勞動者待崗的,《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並未規定此種情形下須雙方協商一致;勞動者因疫情防控原因無法返崗復工,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待崗,亦不可歸責於用人單位,雖鼓勵協商但不宜嚴格要求雙方必須協商一致,對勞動者的請求不予支持。

㈣ 今年疫情原因沒法去當地勞動局要工資怎麼辦

可以通過電話或者電子郵件跟當地勞動局聯系,告知自己的身份信息,請勞動局工作人員通過銀行把欠款打到你的個人賬戶上。

㈤ 因疫情原因停工工資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准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准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㈥ 請問大數據搜索到我路過了疫情區域,單位讓觀察期間,工資及期間所產生費用如何結算

請問大數據搜索到我路過了疫情風險區域,單位讓觀察期間工作及所產生的費用如何結算 回答是如果你因公路過疫情風險區域工作照發生活費用自理,如果你因私路過疫情風險區域 按缺請處理 生活費自理。

㈦ 2021年如果遇到疫情不能回公司上班,企業如何工資結算

摘要 疫情工資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來發放,因隔離沒有工作也需要發放生活費,勞動者未獲得工資待遇的,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處理。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