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出境被海關攔下不讓出境,可以再次出境嘛出境被海關攔下不讓出境;可以再次出境嗎
出境被海關攔下不讓出境,不可以再次出境。
海關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權力:
1、檢查權,在海關監管區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檢查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貨物。
2、查閱、復制權,查閱、復制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製品和其他的有關資料。
3、查問權,查問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嫌疑人。
4、查驗權,查驗進出境貨物、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
5、查詢權,查詢被稽查人在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6、稽查權,稽查企業進出境活動及進出口貨物有關的賬務、記賬憑證、單證資料等。
7、扣留權,扣留違反規定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及與之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製品和其它資料。扣留走私罪嫌疑人,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可延長至48小時。
8、連續追緝權,對違抗海關監管逃逸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或個人連續追至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將其帶回處理。
9、行政處罰權,對尚未構成走私罪的違法當事人處以行政處罰。包括對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處以沒收,對有走私行為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當事人處以罰款,對有違法的報關企業和報關員處以暫停或取消報關資格。
10、佩帶和使用武器權,海關為履行職責,可以依法佩帶武器,海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可使用武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條 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從對外開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邊防檢查機關的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