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果因為工廠的原因過敏,離職時工廠需不需要負責賠償
工作期間因為工廠原因過敏,工廠是否賠償原因如下:
1、如果是試用期單位不會支付賠償的,因為其有不適合公司工作的疾病,工廠不予其賠償。
2、如果已經過了試用期,是自己主動離職,也沒有賠償。
3、如果以身體由於公司的產品過敏為由離職,可以跟公司協商一下。
4、如果入職前能證明你對公司產品不過敏,工作一段時間後過敏,可以去醫院檢查,看看是因為自己身體原因,還是因為公司產品的原因,要查查身體過敏的過敏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以上內容即為問題皮膚過敏可以做工傷鑒定嗎的解答。
㈡ 因為家庭因素,選擇辭職,這種事情你會向老闆說明情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