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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重復出現問題的原因

發布時間: 2022-03-09 05:49:18

『壹』 為什麼質量管理檢查發現的問題總是重復出現

質量管理檢查發現的問題總是重復出現
那就是只是糾正,
而沒有分析問題原因,沒有針對原因採取措施。

『貳』 重復出現的問題該怎麼處理

世間上最美好的愛戀,是為一個人付出時的勇敢,即使被傷的體無完膚,也無怨無悔。

的人總是會用心地記住他生命中出現過的每一個人,所以我總是意猶未盡的想起你。在每個星光墜落的晚上,一遍一遍的數我的。

有些事情本身我們無法控制,只好控制自己。

要懂得珍惜,不要丟掉了白天的太陽之後,又錯過了夜晚的星星。

愛上一個人也許只需要一秒鍾,但忘記一個人卻需要一輩子。

我相信宿命,不相信。只是煙花,帶來暫時的溫暖和安慰。華麗只在瞬間。
我們的,之所以,只是因為找不到對手。

原來曾經的只能屬於過去,原來在愛里,其實沒有重逢。

世界上沒有一段感情不是千瘡百孔。每段感情開始的時候都有他存在的理由,結束時也有他結束的必然。

不要想像他應該會怎麼樣,我們真正愛上的,和我們以為會愛上的,常常差很遠。

不要怕愛會帶來傷害,要相信,他傷的只是,不是你。

別說一輩子,別說永遠,誰能對未來承諾呢?我們能把握的,無非是當時當地的感情。但一輩子,也是無數個現在組成的,努力好了每個瞬間,也就是永遠了。

愛就是心疼,可以喜歡許多人,但真正心疼的只有一個。

有些人,這一輩子都不會在一起。但有一種感覺,卻可以藏在心裡守一輩子。

這世界上有兩種東西可以讓人改變,一是時間,一是磨難。

當你真的喜歡上一個人的時候,你的眼中除了他整個世界都不存在。

真正愛一個人,你絕對不會計較那麼多,更不會在意世人的評判。因為在你的眼裡,她有著世人看不到的優點,有著專屬於你的美麗。
生命中的一部分可遇不可求,現在既然遇到了就別猶豫,緊緊抓住,否則錯過後悔就太遲了。「後悔」這兩個字容易寫,卻是人生最難捱的痛苦。

人活在世上有太多的牽絆,太多的不舍,因為那些舊東西烙上了昨日的歡痕,所以總是狠不下心來。丟棄需要勇氣,珍藏需要空間。

放棄一個很愛你的人,
並不痛苦。
放棄一個你很愛的人,
那才痛苦。
愛上一個不愛你的人,
那是更痛苦。
別因為而錯愛,
別因為錯愛而一生。

或許只有在離得最遠的時候,
才能把曾經走過的那段日子,
看的最正確最清楚。
.......................................................................................................

『叄』 電腦反復重啟問題的原因和解決辦法

1. 電源是引起系統自動重啟的最大嫌疑之一。
劣質的電源不能提供足夠的電量,當系統中的設備增多,功耗變大,劣質電源輸出的電壓就會急劇降低,最終導致系統工作不穩定,自動重起現象。電壓起伏過大還有可能導致硬碟等設備的損壞。
2.內存出現問題也會導致系統重起。
內存出錯導致系統的幾率相對較大。排除內存與插槽接觸不良的情況外,應該懷疑內存本身出現質量問題。另外,把內存的CL值設置的大小也會導致內存不穩定,造成系統自動重起。簡單的解決辦法:如果用的是SDRAM,就把CL值設為3,如果用的是VIA晶元組的主板,建議關閉「內存交錯執行」功能。另外降低F也是一個解決辦法,不過系統性能就會下降不少。
3.電網電壓起伏過大也會導致系統重啟。
如果你的電腦和空調、冰箱等大功耗電器共用一個插線板的話,在這些電器起動的時候,供給電腦的電壓就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往往就表現為系統重啟。最好的辦法就是為電腦專門配置UPS來供電,(當然這個也看情況而言)注意其它的電器就不要再接到UPS上了。
4.電源插座接觸不良。
電源插座在使用一段時間後,簧片的彈性慢慢喪失,導致插頭和簧片之間接觸不良、電阻不斷變化,電流隨之起伏,系統自然會很不穩定,一旦電流達不到系統運行的最低要求。電腦就會重啟了。解決辦法選購質量過關的插座。
5.系統運行時的溫度過高。
此時應該檢查CPU的風扇是否運轉正常,散熱條件是否良好。現在的主板都通過專門的控制晶元具備了在BIOS中檢測CPU以及系統溫度的功能。如果發現溫度過高,就應該更換風扇或者增加風扇。
6.硬體的兼容問題.
一般由主板與內存條的兼容性引起。但我也遇到過顯卡導致系統不斷重啟的例子

『肆』 如何避免重復性錯誤

內容提要:刑事訴訟法以其科學的制度安排和程序設計,試圖在有效地控制犯罪的同時,防止錯誤追究公民刑事責任的錯案發生。完全避免刑事司法錯誤難以辦到,但是,在隨後的司法程序上連續重復前面程序上所犯的刑事司法錯誤,卻是值得深思的問題。本文指出並分析了刑事司法重復性錯誤的主要原因,認為司法機關不能及時發現並糾正已經發生的刑事司法錯誤,相反重復前面已經發生的錯誤,其主要原因是司法人員的司法倫理水平低下;刑事追究對象的程序權利特別是辯護權被壓抑或削弱;程序制約機制弱化。

關鍵詞:刑事司法 重復錯誤 原因
對於無罪的公民進行立案追究,對於無罪的公民拘留、逮捕,對於無罪的公民錯誤提起公訴,對於無罪的公民判決有罪,對於罪輕的公民判決重罪罪名或者不應當處以重罰而處以重罰,一審作出錯誤的判決後,二審又作出維持或基本維持錯誤判決的錯誤裁判,所有這些,我們既可以用冤假錯案來表述,也可以用刑事司法錯誤來指稱。刑事訴訟中認識對象的復雜性和人們認識手段和認識能力的局限性,決定了刑事司法過程中不可能徹底杜絕刑事司法錯誤。然而,前面的訴訟程序上所發生的刑事司法錯誤被後面的訴訟程序所再次確認和強化卻是不應該的。後面的刑事司法錯誤是前面已經發生的刑事司法錯誤的繼續和重復,比如錯判是提起公訴這一錯誤的繼續和重復,錯誤起訴又是錯拘、錯捕的繼續和重復,錯誤拘捕則是錯誤立案的繼續和重復,當二審法院維持或基本維持一審錯判無辜的判決時,二審所犯的刑事司法錯誤又是一審判決錯誤的繼續和重復。因後面的錯誤與前面的錯誤有著共同的本質和內容,所以,相對於前面已經發生的刑事司法錯誤而言,可以將這類刑事司法錯誤稱之為重復性錯誤。雖然重復性刑事司法錯誤是最初的或前面的刑事司法錯誤的繼續,但是,從某種意義上說,重復性刑事司法錯誤危害更烈。因為,重復性錯誤的發生,意味著原有的錯誤未能被發現或糾正,原有的司法錯誤因為後面的錯誤而被模糊,而被強化,而被披上正確和合法的外衣。並且,由於後面的訴訟環節可以確認或者否定前面訴訟環節上所作出的司法決定,因而後面訴訟環節上作出的錯誤決定也更具有「權威性」,更難被糾正。同一性質的刑事司法錯誤被重復的次數越多,就越難以糾正。況且,如果司法錯誤的性質是對無罪公民錯誤追究刑事責任,那麼,在對無罪公民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這一刑事司法錯誤被連續重復的過程,本身就是無罪公民受刑事司法侵害的狀態的延續過程。綜觀刑事錯案現象,大多存在著不同程度的錯誤重復情形,大多數可以被稱之為錯案的案件都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逮捕之後才被發現和糾正錯誤。刑事司法錯誤被重復的環節,本來是檢驗前道訴訟程序,及時發現和糾正刑事司法錯誤的環節,現在卻沒有發揮刑事訴訟法設定的功能,相反起了一種擴大錯誤、加強錯誤、延長錯誤的消極作用,其原因何在,應該引起重視並加以認真研究。重復性刑事司法錯誤的要害在於刑事司法錯誤的重復性,因而,從另一角度看問題,重復性刑事司法錯誤在其原因上有其不同於一般意義上所說的錯案原因的地方。本文試圖對刑事司法重復性錯誤的原因作一初步的概括和分析。

原因之一:司法人員的司法倫理缺陷
如果刑事司法錯誤被多次重復,我們有理由首先對部分司法人員的司法倫理水平進行懷疑。刑事司法關乎公民的生殺予奪,能否避免錯誤侵奪公民生命財產權利的錯案發生,首先決定於刑事司法人員的司法倫理水平。司法倫理水平的低下是一些重復性刑事司法錯誤的主要原因。
過去,我們更多地把刑事司法錯誤的發生和重復歸因於司法人員缺乏法制觀念或法制觀念不強。這當然沒有什麼不對。司法人員法制觀念不強,法制觀念不健全,刑事司法過程中的違法現象自然難以避免,並可能因此造成冤錯案件。但是,更具有深層意義的是司法人員的司法倫理缺陷。
倫理與道德的精確區分不是本文的任務。我們把倫理理解為社會關系中各種道德准則的總和。所謂司法倫理,與司法道德並無實質性的區別,應該包含司法人員的司法道德意識、司法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司法人員應當遵循的司法道德准則等等。法和倫理的區別早已是人們的共識,「法和倫理是不同的規范,對這一點已沒有異議。在法律上雖然不被認為違法,而在倫理上被視為不道德;或者在倫理上沒有任何可指責的行為,而在法律被視為違法的無須一一舉例,也是不言而喻的。」 盡管倫理與道德分屬不同的領域,但對於事實上行使著解釋和執行法律的權力的司法人員來說,司法倫理對其運用法律的過程起著重要的作用。「當法律出現模糊不清和令人懷疑的情形時,法官就某一種解決方法的『是』與『非』所持有的倫理信念,對他解釋某一法規或將一條業已確立的規則適用於某種新的情形來講,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司法倫理與關於刑事司法的法律規范事實上也非常接近,它們遵循基本相同的價值觀,包含著共同的行為要求。同時,倫理信念深深紮根於司法人員的內心,在很大程度上支配著司法人員對於法律和當事人的態度,支配著司法行為。因此之故,完全可以這樣認為:有什麼樣的倫理信念,就會有什麼樣的執法行為;在倫理信念上發生問題,幾乎必然導致司法行為的偏差。
正是基於倫理水平對刑事司法人員行為的決定作用,我們可以把刑事司法中那些重復性錯誤的原因部分地歸結為司法人員的司法倫理水平的低下。以一個從錯誤立案,到作出錯誤的一審判決、二審裁定的典型刑事錯案加以分析,不難看出司法倫理水平的低下怎樣使重復性刑事司法錯誤形成甚至被再次重復。盡管這類重復性刑事司法錯誤的原因並非都可以最因於部分司法人員司法倫理素質方面的缺陷,但在絕大多數場合中可以發現司法人員倫理素質缺陷與司法錯誤被重復之間的因果關系。實踐中,除了適用法律上確有爭議而導致錯案的情形以外,更多、更典型、更不可原諒的是定罪證據明顯有瑕疵、證據明顯有疑問或明顯不充分,或者適用法律明顯錯誤的錯案情形。而在這種情形中,一般來說,已經不能再用案件復雜、辦案水平不高、或者認識不統一等來解釋刑事司法錯誤為何被一再重復。例如,某個公民被懷疑實施了殺人行為,最終被一審判處死刑,上訴後維持死刑判決或者只是將死刑改為死緩,但過了一段時間後真正的犯罪分子自首了或者在另外一起案件的訴訟中自動交代了殺人的事實。真正的犯罪分子客觀上幫助無罪的公民洗刷了冤枉,這種對於司法機關極具諷刺意義的案例並不十分罕見。在這種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極力抗爭是無疑的,非法取證是必然的,定罪的證據不足也是肯定的,從立案到二審判決作出,立案以後經歷了如此多的訴訟環節,不可能每一個訴訟環節上都沒有人發現其中的問題,事實上可能有人早已發現了前面環節上所造成的錯案,至少總有人會發現其中疑問甚多。既然如此,為什麼後面訴訟環節上的司法人員仍然要維持已經形成的錯誤呢?具體的原因可能有所不同,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就是這些司法人員的司法倫理信念不足以促使他們堅持法律正義。他們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採取了漠視的態度,對當事人缺乏足夠的道德情感,道德責任感極端淡薄,他們重視的只是遵從少數權威人物的意願或者維護與其他司法機關、司法人員的合作關系。為此,他們有時盡管在作出有罪認定時內心也很沒有把握,遠未達到「無合理懷疑」的程度,甚至內心深感不安,也寧願犧牲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遷就前面訴訟環節上司法人員已經造成的刑事司法錯誤;他們寧願重復前面已經形成的刑事司法錯誤,也不願為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大膽提出異議,堅持真理,以致讓其他某些司法人員或某些權威人物不高興。杜培武當庭出示遭受殘酷刑訊供的有力證據,可謂觸目驚心,可以想像,承辦案件或參加定案的檢察官和法官對這樣一些刑訊供的證據不會有多少懷疑,對刑訊供的事實也不會有多少懷疑,但從市裡到省里有關的各級司法機關,竟然視而不見,聽而不聞,無動於衷,麻木不仁,反映出一部分司法人員司法道德情感上的極端冷漠和道德責任感的極端微弱。 在這里,主要不是辦案水平問題造成了錯案,而是一部分人的司法倫理缺陷造成了無辜公民的悲劇。

原因之二:辯護權利的壓抑與削弱
刑事司法的重復性錯誤,究其原因,與當事人的辯護權受到壓抑和削弱肯定有關。
刑事司法過程中,處在被追究刑事責任過程中的公民相對於全副武裝的國家司法機關而言,是一個極其弱小的角色。盡管理論上努力賦予這樣一個可憐的對象以刑事訴訟主體的資格並試圖不斷增加其權利,增強其抗衡的能力,但畢竟這樣一個主體與同樣被稱為訴訟主體的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在力量對比上是懸殊的。如果沒有有效的法律保護措施,這樣一種主體就極易受到司法侵害,這種侵害的典型和極端的表現便是對無罪的公民追究刑事責任。為了使當事人能「對抗」強大的國家機器,免受國家司法機關的非法侵害,國家通過立法,設置了一系列旨在保障當事人權利安全制度、規則和程序,一方面武裝當事人,使之提高自衛和對抗的能力;另一方面對國家司法機關的權力加以限制,防止其濫用權力,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於正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來說,最為重要的權利莫過於辯護權。辯護權存在於刑事訴訟過程的始終,辯護權除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還可以通過委託辯護人,由辯護人幫助其行使辯護權。
如果辯護權能充分行使,有效行使,無疑有助於及時防止、發現和糾正已經出現的刑事司法錯誤,從而減少重復性刑事司法錯誤的發生。反過來也可以說,許多重復性刑事司法錯誤的發生,是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辯護權受到壓抑和削弱的結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辯護權的壓抑和削弱,在觀念領域、立法領域和刑事司法實踐三個領域都有明顯的表現。
首先,在觀念領域,人們總是習慣於把辯護與法庭辯論聯系在一起,談被告人的辯護權,實際上也就是談被告人親自或委託辯護人在庭審過程中與控方進行辯論的權利。很少有人關心、論及和強調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 觀念領域的這種模糊認識狀態,使辯護制度的意義和作用受到極大的限制。實際上,當一個公民被列為犯罪嫌疑人的時候,他就享有了辯護權。憲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自然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審判前訴訟階段上所享有的辯護權。觀念領域的模糊和片面,使犯罪嫌疑人在審判前階段上基本上只是一個消極的負有供述義務的追究對象,所謂辯護權也只是不受重視的無力的甚至不能自由行使的辯解權利而已。
其次,在立法領域,辯護權同樣受到壓抑和削弱。在觀念上,人們認為只有到了審判階段才有辯護權和辯護人,這種認識在立法者那裡或多或少同樣存在。1996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自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委託辯護人。這至少意味著,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還沒有必要或還不允許通過委託辯護人來行使辯護權。此外,反映更為強烈的是,立法上對辯護人進行調查取證設置了重重障礙,加大了刑事辯護的風險,使辯護人有效地進行辯護受到人為困難的制約。再則,雖然法律規定了犯罪嫌疑人在案件被移送審查起訴後就可以委託辯護人,但此時的辯護人究竟有何辯護手段,立法上沒有提供。其結果是,當事人可以依法較早地委託辯護人,其意義也僅僅在於讓辯護人有更多的時間去考慮和准備法庭辯論。
第三,在司法實踐領域,辯護權的壓抑和削弱更是一個普遍的事實。在偵查階段,許多偵查人員經常把獲取口供作為最重要的有時甚至是唯一的任務,很難聽得進犯罪嫌疑人為自己所作的辯解。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採取強制措施或受到第一次訊問後,即可得到律師的法律幫助,律師可以向其了解有關案情。律師會見當事人時,偵查機關可以根據案情決定是否派員在場。但在實踐中,在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偵查機關幾乎在所有的場合都要派員在場,不管究竟是否真有必要。同時,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除了向犯罪嫌疑人解釋法律條款的含義以外,任何試圖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情的努力幾乎都受到在場偵查人員的禁止。在整個審判前階段上,偵查、起訴機關根本沒有考慮是否聽取律師的意見。司法解釋和審判活動中限制辯護人辯護權的情形不僅限於此,比如,法官在庭審中也常會以「不要重復前面的觀點」為由限制辯護人的辯論行為。
辯護權利的壓抑和削弱,自然壓抑了辯護方的積極性,削弱了辯護職能,使辯護職能只能在法庭辯論時真正得到有限的體現和實現。由於審判前階段上辯護職能微弱,在錯誤立案後,錯誤拘留、錯誤逮捕、錯誤起訴等重復性司法錯誤就因為聽不到不同的聲音而難以被發現和糾正。並且,由於律師調查取證權行使困難,審前又只能接觸控方極其有限的證據,因而同時也限制了審判階段辯護的有效性程度,無法有效地幫助法院防止重復控訴機關的刑事司法錯誤。我們可以想像,假如在整個刑事訴訟中被追究對象及其委託的律師,都能夠充分地行使辯護權,重復性刑事司法錯誤就會大大減少。

原因之三:司法機關相互制約機制弱化
為了保證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得到正確、嚴格的實施,防止刑事司法錯誤的發生,刑事訴訟法把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關系作為基本原則加以規定。同時,根據這一原則,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相應的程序。法律除了對司法機關在刑事司法活動中的橫向關系加以規范以外,對同一司法機關系統的上下級之間的縱向關系也通過《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作了相應的規范。所有這些原則和程序對刑事司法錯誤都具有預防的功能,而對於及時防止、及時發現、及時糾正刑事司法錯誤最具有重要意義的是,法律通過明確規定司法機關的相互制約關系,構築了刑事司法錯誤的預防機制。遵循相互制約的原則,主導後一道訴訟程序的司法機關理應能夠及時防止、及時發現、及時糾正前一道訴訟程序上其他司法機關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刑事司法錯誤。
在相互制約的關系之中,如果刑事司法錯誤已經發生並且已經被意識到,比如,已經錯誤地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了強制措施,提起了公訴等等,那麼,後一道訴訟程序上的司法機關在意識到刑事司法錯誤存在的情況下,要麼及時制止、及時糾正前面已經形成的刑事司法錯誤,要麼全部或部分地重復前面已經發生的刑事司法錯誤,二者必居其一,別無第三種選擇。基於此,我們可以邏輯地推演出這樣的結論:重復性刑事司法錯誤的發生,正是司法機關相互制約關系嚴重弱化的結果。
在刑事司法錯誤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相互制約機制的弱化必然導致重復性刑事司法錯誤,這不僅僅是一種必然的邏輯推論,而且是一種客觀的事實。我們隨便舉一個從錯誤立案到作出錯誤的二審裁判的錯案為例分析,便不難看出這一點。任何一個這樣的錯案,不可能在各個訴訟環節上大家都有明確的一致的錯誤認識。換言之,肯定會在某一個或某幾個訴訟環節上有些司法人員持有不同意見,有人看到了甚至指出了已經發生的刑事司法錯誤。正確的司法決定往往還不容易形成共識,達成一致意見,何況錯誤的司法決定,不可能有一致的認識。在這種情形之下,最初的刑事司法錯誤居然能夠沖破一道道具有制約功能的關口,順利達到錯誤的終點,只能有一種解釋,即後面的訴訟程序上,司法機關放棄了對前道訴訟程序或前面程序上司法機關的制約。
致使法律創設的刑事司法機關相互制約的機制弱化,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這里僅提出三點主要原因加以分析。
首先,司法機關共同的卻又偏頗的價值趨向。盡管在司法民主化浪潮推動之下,人們特別是司法人員的刑事司法價值觀也在發生變化,即從單純的完成控制犯罪任務的觀念到同時注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障的觀念變化,但是,對於這種變化我們不能估計過高。深受歷史和文化的影響,我們的國家,我們的民族極其重視社會安全、社會整體利益的保護,始終把個人權利置於服從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地位。這種根深蒂固的傳統影響和社會意識在司法機關那裡反映得尤為突出,這是他們同刑事犯罪作斗爭所具有的職責特徵使然。這種刑事司法價值趨向在刑事程序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動中都有明顯的反映,「如果分析刑事程序立法和司法運作機制,我們可以發現實際上我國奉行的是犯罪控制至上的觀念。大多數訴訟規則都主要考慮了追究犯罪的需要,司法實務為此亦不惜在一定程序上嚴重限制個人權利。」 司法機關之間,無論是橫向關系,還是縱向關系,有一點是共同的,即他們都是同犯罪作斗爭的專門機關,他們必須共同協作,完成打擊犯罪的任務。並且,他們的價值趨向都是把打擊犯罪放在絕對重要的位置上作為最高價值,而把當事人的權利保障放在次要的位置上作為次要價值。這種價值選擇並無根本性的錯誤,但確實是一種偏頗的選擇。這種共同的偏頗的價值趨向,使司法機關在其相互關系中始終把相互配合置於絕對的地位,而把相互制約放在服從的地位。因此,某些司法機關在面臨著行使制約權與履行相互配合職責、保障公民個人權利安全與保障社會利益安全的兩難選擇時,有時候就會寧願冒重復刑事司法錯誤的風險,而不願行使制約的權力以破壞相互合作,妨害同犯罪作斗爭的任務的完成。
其次,刑事司法錯誤責任追究機制的缺陷。大凡搞錯了案件,對公民進行了錯誤的刑事追究,而不管這種刑事追究已經發展到了何種地步,都是刑事司法錯誤,都應該由有關的司法機關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但是,這種由國家承擔的錯案責任與有關司法人員的個人責任並非一回事。國家司法機關給公民造成了司法侵害,在任何場合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只要司法人員主觀上並無過錯,不存在失職、瀆職,就不應該承擔無過錯責任。然而,在許多地方司法部門,現行的錯案追究機制不健全,不科學,不成熟,刑事司法錯誤出現以後,不是無人承擔錯案責任(盡管某些司法人員確實存在著過錯),就是對有關司法人員不管有無過錯,一律追究其錯案責任。無人承擔錯案責任,自然不會擔心重復前面的刑事司法錯誤會導致什麼不利的結果,從而也就不會積極認真地行使制約的權力,防止重復刑事司法錯誤。在不管有無過錯,一律追究錯案責任的條件下,則又可能出現同樣會妨害相互制約的情形:即前道訴訟程序上的司法人員會設法讓後道訴訟程序上的司法人員放棄制約,淡化制約;而後道訴訟程序上的司法人員也會因體諒前道程序上司法人員的風險壓力而盡可能放棄制約,減弱制約。有些刑事司法錯誤被一再重復,就是司法機關相互之間或有關的司法人員之間進行「交涉」和妥協的結果。
第三,司法機關系統內部不正常的工作機制。盡管司法業務更需要、更強調獨立性,但司法系統事實上同樣存在著濃厚的行政色彩:下級部門向上級部門匯報、請示案件處理的設想,或者司法各機關之間在處理案件過程中事先進行相互溝通,有時,它們還得服從同一個權威,在同一個權威的協調下統一認識。在這樣一種頗具行政色彩的工作機制下,真正的相互制約就會變得困難。比如,上級司法機關或其工作部門已對下級司法機關或其工作部門的請示作了答復,下級司法機關依其錯誤的答復作出了錯誤的刑事司法決定,那麼,當上級司法機關依程序處理這一案件時,即使發現了下級司法機關的刑事司法錯誤,也很難理直氣壯地行使制約的權力,糾正這種刑事司法錯誤,相反,有可能為了自己的權威而再重復一次錯誤。不同司法機關之間如果事先已通過溝通或協調達成了共識,則會出現同樣的情形:即使當案件轉到自己手裡時發現了前道程序上的司法決定是錯誤的,也極有可能為了保持相互配合的關系或為了尊重同一個權威而放棄制約,放棄糾正一個自己曾經支持過或贊同過的刑事司法錯誤。

簡短的結論
重復性刑事司法錯誤的原因是復雜的,多樣的。刑事司法人員的倫理缺陷、當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辯護權受到壓抑和削弱以及司法機關橫向之間和上級對下級之間制約機制的弱化,是重復性刑事司法錯誤的三大基本原因,但遠不是原因的全部。保證刑事司法活動從一開始就絕對不發生錯誤是不可能的,或者說是很難做到的,但盡可能不重復已經發生的刑事司法錯誤卻是應該的,而且是可能的。越是在後面的司法程序上,發現和糾正前面已經發生的刑事司法錯誤的責任就越重大。因此,分析刑事司法錯誤重復現象的原因,尋求防止和避免重復性刑事司法錯誤的對策,應該成為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伍』 對各部門出現的各種重復性問題如何處理(管理、質量、交貨期、設計)

首先我們應該看這些重復的問題是否影響了公司的利益,畢竟在某些問題上的重復可以避免公司利益的流失,一方面避免了一個部門在一些業務上的「獨裁」,另一方面也能使各部門加強競爭,作為一個管理者應給善於是自己的員工在一定程度上競爭,這樣公司才更有活力。
如果這些業務的重復損害了公司的利益,那就要好好考慮一下了,是精簡結構還是其他,畢竟公司內部總會有大大小小的利益集團,如果管理層有足夠的力量,那用鐵腕手段就好了。如果沒有這種力量,也可以通過協商拿出各方面多能接受的方案。但是出現這種情況的話,管理層就應該警醒了,在以後的工作中要注意盡可能回收權力。
以上只是個人的一些不成熟想法,如有不到之處還請原諒。

『陸』 如何解決QQ群消息重復出現的問題

尊敬的樓主,您好,這里是《時尚空間團隊》為您解答,第一:進入該QQ群第二:點擊聊天記錄第三:點擊第四:點擊希望能幫到您

『柒』 安全生產一些問題重復出現,主要原因是什麼如何改進

有一些問題重復出現是很常見的,哪個公司都有這種情況。如果是一些未遂事故或者習慣性違章重復出現,建議加強溝通和交流。比如對未遂事故進行RCA分析,制定追蹤整改措施。習慣性違章就要每天都要強調,每天開安全早會(tool box meeting),天天說天天講。實在不行就抓個典型處理一下

『捌』 雨課堂在ipad上顯示+重復出現問題怎麼辦

摘要 您好,雨課堂在iPad上顯示重復出現問題的原因。

『玖』 生產管理中遇到重復發生的品質問題該如何去面對及處理

1、以顧客為關注焦點:關注顧客當前要求和未來的期望;關注顧客的反饋和滿意度;(顧客要求是不斷變化的)。
2、領導作用:制定企業的質量方針(發展方向),質量目標(達到的結果);凝聚企業力量為其實現目標;
3、全員參與:力爭讓每一位員工都能意識到其要做什麼(職責);該如何來做(SOP);不這么做會產生什麼後果;自己做的怎麼樣(是否達到目標);如何可以做的更好;
(體現與領導作用呼應:每個人都為實現目標做努力);
4:過程方法:不要孤立的看待自己所做的事情,而是要看到你所在的事情對其它與之相關聯的過程的影響;然後再來看你做的怎麼樣對公司對產品符合性的影響。
5、管理的系統方法:把相互關聯相互作用的過程作為系統來管理,有助於提高效率。
6、持續改進:顧客要求是不斷變化的,對應與公司產品過程也應不斷完善,應用PDCA,不斷提升過程業績。
7、基於事實的決策:無論是設定目標,實施改善都應從事實做出決策,事實是從日常的數據分析中得來。
8、與供方互利的原則。

『拾』 同樣問題反復出現,有沒有最簡單的方法解決

先靜下心來,再歸納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