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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國際重復征稅的原因及如何避免重復征稅

發布時間: 2022-01-11 19:00:54

A. 何謂國際重復征稅它產生的原因及後果是什麼

1、國際重復征稅的含義:

法律意義的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同一納稅人就同一征稅對象,在同一時期內課征相同或類似的稅收。

2、產生的原因:

有關國家所主張的稅收管轄權在納稅人的跨國所得或財產價值上發生重疊沖突的結果。

主要有居民稅收管轄權與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之間的沖突,居民稅收管轄權與居民稅收管轄權之間的沖突,兩個國家的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之間的沖突。

3、後果(危害):

從法律角度看,國際重復征稅使從事跨國投資和其他各種經濟活動的納稅人相對於從事國內投資和其他各種經濟活動的納稅人,背負了沉重的雙重稅收負擔,違背了稅收中立和稅負公平的稅法原則。

從經濟角度看,國際重復征稅造成稅負不公,使跨國納稅人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勢必挫傷其從事跨國經濟活動的積極性,從而阻礙國際間資金.技術和人員的正常流動和交往。

(1)論述國際重復征稅的原因及如何避免重復征稅擴展閱讀:

國際重復征稅的含義:

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兩個國家各自依據自己的稅收管轄權按同一稅種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在同一征稅期限內同時征稅。

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前提條件有二:

1、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擁有跨國所得,即在其居住國以外的國家取得收入或佔有財產;

2、兩國對同一納稅人都行使稅收管轄權。

兩國對同一納稅人重復管轄,主要是一國按居民稅收管轄權,另一國按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所得重復征稅。

國際重疊征稅主要是一國對位於本國境內的公司、另一國對居住於該國境內的股東就同一來源所得分別征稅。

它和國際重復征稅至少有兩點區別:

1、納稅人不同國際重復征稅是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所得重復征稅;國際重疊征稅則是對不同納稅人的同一所得兩次或多次征稅,同時,在國際重疊征稅的兩個納稅人中,就一般情況而論,至少有一個納稅人是公司;在國際重復征稅中,有時只涉及個人,而與公司無關。

2、稅種有可能不同。國際重復征稅是兩國按同一稅種對同一所得重復征稅;但是國際重疊征稅中,如股東也是公司,則兩國將按同一稅種分別征稅,如股東為個人,則一國按公司所得稅徵收,另一國按個人所得稅計征。

B. 國際重復征稅與國際避稅的關系

粗知淺見:國際重復征稅——跨國公司在兩個以上國家對同一稅種重
復交稅;
國際避稅——在多國間對同一稅種進行不足補繳,足額不
繳,不重復繳納。

C. 論國際重復征稅和國際重疊征稅的區別和聯系

國際重復征稅和國際重疊征稅的區別

1、納稅對象不同

國際重復征稅納稅人不同國際重復征稅是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所得重復征稅;

國際重疊征稅則是對不同納稅人的同一所得兩次或多次征稅

2、納稅人不同

在國際重疊征稅的兩個納稅人中,就一般情況而論,至少有一個納稅人是公司;

在國際重復征稅中,有時只涉及個人,而與公司無關。

3、稅種有可能不同

國際重復征稅是兩國按同一稅種對同一所得重復征稅。

但是國際重疊征稅中,如股東也是公司,則兩國將按同一稅種分別征稅,如股東為個人,則一國按公司所得稅徵收,另一國按個人所得稅計征。

國際重復征稅和國際重疊征稅的聯系

1、國際重復征稅和國際重疊征稅都存在兩個以上的征稅主體。

2、國際重復征稅和國際重疊征稅的課稅對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筆所得或財產價值。

3、國際重復征稅和國際重疊征稅都是同一征稅期間,即在同一納稅期間內發生的征稅。

4、國際重復征稅和國際重疊征稅的課征相同或類似性質的稅收。

D. 簡述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原因

居民管轄權與居民管轄權的重疊
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的重疊
地域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的重疊

E. 為什麼目前大多數國家普遍採用抵免方法解決國際重復征稅問題

採用抵免法的基本原則是承認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優先地位,但並不放棄本國的居民稅收管轄權。收入來源地所在國對來源於該國的收入有優先征稅權,但沒有獨占權,如果收入來源國實際上並未向跨國納稅人徵收所得稅,居住國則要根據本國稅法依法征稅。
由於抵免法既承認所得來源國的優先征稅地位,又不要求居住過完全放棄對本國居民外國所得的征稅權,有利於維護各國的稅收權益,而且還可以有效地免除國際重復征稅,避免納稅人稅負增加,因此被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所採用。

F. 國際重復征稅的含義

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兩個國家各自依據自己的稅收管轄權按同一稅種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在同一征稅期限內同時征稅。
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前提條件有二:
一是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擁有跨國所得,即在其居住國以外的國家取得收入或佔有財產;
二是兩國對同一納稅人都行使稅收管轄權。
兩國對同一納稅人重復管轄,主要是一國按居民稅收管轄權,另一國按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所得重復征稅。
國際重疊征稅主要是一國對位於本國境內的公司、另一國對居住於該國境內的股東就同一來源所得分別征稅。它和國際重復征稅至少有兩點區別:
第一,納稅人不同國際重復征稅是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所得重復征稅;國際重疊征稅則是對不同納稅人的同一所得兩次或多次征稅,同時,在國際重疊征稅的兩個納稅人中,就一般情況而論,至少有一個納稅人是公司;在國際重復征稅中,有時只涉及個人,而與公司無關。
第二,稅種有可能不同。國際重復征稅是兩國按同一稅種對同一所得重復征稅;但是國際重疊征稅中,如股東也是公司,則兩國將按同一稅種分別征稅,如股東為個人,則一國按公司所得稅徵收,另一國按個人所得稅計征。

G. 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有什麼

重復征稅是指對同一征稅對象課征多種稅或實行多次征稅。其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 對同一商品流轉額課征多種稅;(2) 在商品流轉的各個環節多次課征同一種稅;(3) 在生產環節中對原材料、半成品及產成品等道道征稅;(4) 兩個以上國家對同一課稅對象同時行使稅收管轄權,所造成的國際間雙重課稅。一般地,重復征稅是征稅制度中的一種弊病。它違背稅收的合理負擔原則,故一個國家在制定稅收制度時應力求避免。
重復征稅主要有以下幾種:
1.對同一商品流轉額課征多種稅收;
2.一種稅收在商品流轉的各個環節上多次課征;
3.在工業生產中對原材料和中間產品、出廠成品分別征稅;
4.對涉及各國稅收管轄權的同一征稅對象,兩個國家都進行征稅,即國際間的雙重課稅。我國建國初期的工商稅制採取多種稅、多次征的復稅制,主要表現為按當時的稅收制度,同一產品的流轉額要繳納貨物稅、工商稅、印花稅等,而且同一產品每進行一次銷售,都要繳納營業稅和印花稅。重復征稅不能體現稅收的合理負擔原則,不利於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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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國際重復征稅的根本原因是什麼

國際重復征稅現象產生的根本原因,是有關國家各自主張的稅收管轄權在納稅人的跨國所得或財產價值上發生重疊沖突的結果。
詳細可參見:http://www.66law.cn/lawarticle/3241.aspx

I. 法律意義的國際重復征稅與經濟意義的國際重復征稅區別與聯系

1、經濟意義的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同一納稅人對不同納稅對象的不同來源造成的國際重復征稅。經濟意義的國際重復征稅的形成原因是對同一稅收來源的納稅人征稅。它一般存在於公司與其股東之間的股息分配中。例如,公司和股東都是獨立的納稅債務人。但是,根據大多數國家的稅法,公司稅後分配給股東的利潤應以股東個人所得稅的形式支付。因此,對於企業利潤的稅收來源,國家實際上徵收了兩次稅,即經濟意義的國際重復征稅。
2、法律意義的國際重復征稅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有徵稅管轄權的主體對同一納稅人征稅。法律意義的國際重復征稅是因為不同的稅收管轄權源於不同的法律基礎。例如,甲乙雙方均行使居民管轄權。確定法定居民身份,第A國家採用注冊地點標准,第B國家採用實際管理地點標准。如果公司在A國注冊,其實際管理在B國,兩國均承認公司為居民納稅人,並行使居民管理。
3、但是法律意義的國際重復征稅與經濟意義的國際重復征稅又都屬於是國際重復征稅。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在國際上發生的重復征稅。即在同一納稅期間的兩個或多個國家對同一對象或來源的跨國納稅人徵收同一或不同的跨國納稅人。國際雙重征稅使跨國納稅人承擔雙重甚至多重稅收,這將不可避免地削弱其國際競爭力,影響其對跨國投資的熱情,阻礙國際人員、財產和貨物的合理流動和國際經濟分工的順利進行。和合作。因此,在處理國際稅收關系時,雙方都在努力尋求單方面或雙邊的方式和方法來減少和免除國際雙重征稅。
拓展資料
征稅的對象是指征稅對象的稅法。它是收稅人和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或多個對象。它是區分一種稅收的重要標志。例如,對消費稅規定中所列的應稅消費品徵收消費稅,對房屋徵收房地產稅等。稅收的對象是稅法的最基本要素,因為它反映了最基本稅收的邊界,決定了某一稅收的基本稅收范圍。根據稅收的性質,通常有四類:營業額、收入和特定的財產活動。因此,稅收通常被相應地分為四類,即周轉稅或商品和服務稅、所得稅、財產稅和行為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