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開庭起訴方不到法庭怎麼處理
開庭起訴方不到法庭的處理方式是要根據起訴方不到庭的具體原因來確定的。在我國的訴訟程序中,如果法院開庭的時間原告剛好不能到場,如果無無正當理由,可以按撤訴處理,如果被告反訴的話,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如果原告有正當理由的,可以申請延期開庭。一、開庭起訴方不到法庭怎麼處理?
1、原告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按照自動撤訴處理。
2、如果原告向法院說明了情況,法院一般會考慮的,從謹慎的角度出發,法院不會輕易認定原告撤訴。
3、按照撤訴處理後,視為原告沒有起訴,原告可以就同一事實同一理由再次起訴。
如果法院開庭的時間原告剛好不能到場,如果無無正當理由,可以按撤訴處理,如果被告反訴的話,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如果原告有正當理由的,可以申請延期開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法庭延期審理的規定
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法庭延期審理:
(一)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二)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進行查證的;
(三)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充、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四)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出意見的;
(五)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六)公訴人出示、宣讀開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准備的;
(七)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
(八)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
需要明確的是,開庭審理是屬於司法判決程序中的重要環節,如果在開庭後無故缺席的,則屬於放棄辯護的權利,對後期的司法判決結果是極為不利的,具體情況下還應當由司法機關對於不能到庭參加庭審的原因進行認定後,作出合法的判罰。
在我國的訴訟程序中,開庭的時候原告是需要在場,除非因為身體或是其他的原因才可以不到庭,如果故意不到庭的話是需要為自己行為負擔法律責任。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准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
2. 對方原因跳起爭端,但最終對方被打成輕傷如何處理
如果互毆行為且構成輕傷以上的,誰先動手在追究刑事責任時,就不太重要了,關鍵要看造成的後果。如果鑒定結果是輕傷,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不管是公訴還是自訴,都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等費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民事賠償的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