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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原因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2-03-11 23:45:51

A. 不可抗力因素有哪些

不可抗力因素,具體包括自然災害,例如台風、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為,例如徵收、徵用;以及社會異常事件,例如罷工、騷亂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B. 哪些情況屬於不可抗力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包括自然災害、如台風、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三方面。

主要因素

不可抗力因素之一:不可預見性

合同當事人對於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必須根本無法預見。如果能預見,或應該能夠預見,則不構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運輸一批貨物從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長出海前未聽廣播天氣預報即開船,結果遇上風暴使貨物受損。

該風暴對於船長來說就不是不可抗力。因為作為海上運輸的船長出海前應了解一下當天的天氣預報,而天氣預報已對該風暴作了預告,船長能夠預見,卻由於疏忽未注意應當承擔貨損的責任。

不可抗力因素之二:不可避免性

即使出現了不可預見的災害,如果造成的後果是可以避免的,那麼也不構成不可抗力,只有無法採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徵。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風暴,附近就有避風港但不進去致使貨物受損也需承擔責任。

不可抗力因素之三:不可克服性

這是不可抗力的最後一個特徵。指當事人對該事件的後果無法加以克服,即毫無辦法加以阻止這是不可抗力

政府或社會行為,譬如政策的變化、國家出現政權的交替等。

(2)不可抗力原因有哪些擴展閱讀:

免責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意外事件

實際上,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未將意外事件作為免責條件。因此,多數學者主張意外事件不應該作為免責事由。

C. 什麼叫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因素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當事人不能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情況,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D.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什麼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 1、自然災害、如台風、地震、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三方面。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4)不可抗力原因有哪些擴展閱讀:
不可抗力條款是規定在合同訂立後發生當事人在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時,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的條款。
當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遭遇事故一方應採取一切措施,使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在訂立買賣合同時,一般都訂有不可抗力條款,其內容包括:不可抗力內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 ,向另一方提出事故報告和證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責任范圍。
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則應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暫時阻礙合同履行,則一般採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發生不可抗力事故,當事方已盡力採取補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損失的情況下,可不負賠償責任。
不可抗力因素之一:不可預見性
合同當事人對於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必須根本無法預見。如果能預見,或應該能夠預見,則不構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運輸一批貨物從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長出海前未聽廣播天氣預報即開船,結果遇上風暴使貨物受損。
該風暴對於船長來說就不是不可抗力。因為作為海上運輸的船長出海前應了解一下當天的天氣預報,而天氣預報已對該風暴作了預告,船長能夠預見,卻由於疏忽未注意應當承擔貨損的責任。
不可抗力因素之二:不可避免性
即使出現了不可預見的災害,如果造成的後果是可以避免的,那麼也不構成不可抗力,只有無法採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徵。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風暴,附近就有避風港但不進去致使貨物受損也需承擔責任。

E. 請問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的因素包括那些

不可抗力因素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獨立於人的行為之外,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包括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現實生活中嚴重的自然災害,例如洪水、地震、冰雹、台風等。政府行為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以後,政府當局頒發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社會異常事件指一些偶發事件阻礙合同的履行。如罷工、騷亂等。這些行為既不是自然事件,也不是政府行為,而是社會中人為的行為。

(5)不可抗力原因有哪些擴展閱讀: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如台風、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三方面。

不可抗力的組成因素:

1.不可預見性,合同當事人對於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必須根本無法預見。如果能預見,或應該能夠預見,則不構成不可抗力。

2.不可避免性,即使出現了不可預見的災害,如果造成的後果是可以避免的,那麼也不構成不可抗力,只有無法採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徵。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風暴,附近就有避風港但不進去致使貨物受損也需承擔責任。

3.不可克服性,這是不可抗力的最後一個特徵。指當事人對該事件的後果無法加以克服,即毫無辦法加以阻止這是不可抗力。政府或社會行為,譬如政策的變化、國家出現政權的交替等。

F. 什麼叫做「不可抗力的原因」

某一情況是否屬不可抗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加以認定: 1、不可預見性。法律要求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有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這個事件是否會發生是不可能預見到的。在正常情況下,對於一般合同當事人來說,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生有兩個不同的標准:一是客觀標准,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合同當事人就應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有一定專門知識,那麼只要具有這種專業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則該合同的當事人就應該預見到。另一個標準是主觀標准,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年齡、智力發育狀況、知識水平,教育和技術能力等來判斷合同的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這兩種標准,可以單獨運用,但在多種情況下應結合使用。 2、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盡管採取了及時合理的措施,但客觀上並不能阻止這一意外情況的發生,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個事件的發生完全可以通過當事人及時合理的作為而避免,則該事件就不能認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對於意外發生的某一個事件所造成的損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後果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麼這個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間性。對某一個具體合同而言,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在合同簽訂之後、終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間內發生的。如果一項事件發生在合同訂立之前或履行之後,或在一方履行遲延而又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時,則不能構成這個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構成一項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二、不可抗力的分類 哪些事件屬不可抗力,我國法律沒有作出具體列舉式的規定。理論界將其劃分為三類:(1)自然災害。盡管隨著社會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逐步提高對自然災害的預見能力(如預測地震、台風),但是,人類仍無法抗拒它。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自然災害嚴重影響著人們的生活和生產,阻礙著合同的履行。(2)政府行為。合同當事人往往很難預見政府的政策,法律或行政措施的變化,若當事人在合同簽訂之後,政府頒布新的政策、法律或採取新的行政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應免除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責任。如政府幹預、禁令、禁運等等。(3)社會異常事件。主要是指阻礙合同履行的一些偶發事件,如戰爭、罷工、騷亂等。 各國對不可抗力事件的規定,寬嚴不一。一般地說,將自然災害、戰爭、嚴重的動亂和災害性事故看成不可抗力事件是各國一致的,而對上述事件以外的人為障礙,如政府幹預、不頒發許可證、計劃變更、罷工、市場情況的劇烈變動,以及政府禁令、禁運行政行為等歸入不可抗力事件則常引起爭議。這種區別是由於各國法律傳統、習慣和法律意識的不同而導致的。英美法系的各國一般將不可抗力條款稱為「合同落空」條款,英國的法律和判例往往將下列情況作為「合同落空」處理:(1)標的物滅失;(2)屬人合同的當事人死亡;(3)標的物不存在;(4)違法;(5)情況發生根本性變化;(6)政府實行封鎖禁運和拒發進出口許可證。大陸法系一般將不可抗力條款歸在「情勢變遷條款不」之下。法國法院對以「情勢變遷」為由要求免除履行義務的抗辯要求很嚴,一般不輕易接受。其判例認為,只有發生不可歸咎於債務人的不可預知情況並使債務人在相當期間內不可能履行合同的障礙,才能解除債務人的履行義務。即使發生罷工、進出口限制、政府徵用等意外事件,也要考慮具體的案情。 三、不可抗力的免責范圍 我國《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117條也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於上述規定不夠具體、明確,司法實踐中一些地方對「免除責任」的范圍作了擴大,從而損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確定不可抗力的免責范圍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把握: 1、不可抗力免除的責任僅限於違約責任。不可抗力作為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條件,是現代各國法律的通例。例如《法國民法典》第1148條規定:「如債務人系因不可抗力或事變而未履行給付或作為債務,或違反約定從事禁止的行為時,不發生賠償損害的責任」。因此,我們在界定「免除責任」的范圍時也應作相類似的理解,不能任意擴大。譬如買賣合同中賣方收取定金後遭遇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履行,賣方可免除雙倍返還定金的違約的責任,但不能擴大到賣方返還原定金的義務也可以一同免除。 2、不可抗力的法律後果不當然是全部免除違約責任。應視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分別處理:如果不可抗力已使合同債務人的履行成為不可能,則應解除雙方當事人的合同,並免除債務人的違約責任;如果不可抗力只造成合同債務人的履行部分不能,則應變更合同內容,免除違約方的部分違約責任;如果不可抗力僅造成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暫時困難,則可要求債務人遲延履行,但免除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 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當事人怠於履行通知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仍應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規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當事人應將不可抗力的事實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並應提供有關機構關於不可抗力的有效證明。

G. 工程建設中不可抗力了包括哪些因素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現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范圍一般包括因戰爭、敵對行動(無論是否宣戰)、入侵、外敵行為、軍事政變、恐怖主義、騷動、暴動、空中飛行物墜落或其他非合同雙方當事人責任或原因造成的罷工、停工、爆炸、火災等,以及當地氣象、地震、衛生等部門規定的情形。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不可抗力的范圍以及具體的判斷標准。

H. 不可抗力因素有哪些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災害、如台風、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三方面。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8)不可抗力原因有哪些擴展閱讀:

不可抗力條款是規定在合同訂立後發生當事人在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時,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的條款。

當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遭遇事故一方應採取一切措施,使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在訂立買賣合同時,一般都訂有不可抗力條款,其內容包括:不可抗力內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 ,向另一方提出事故報告和證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責任范圍。

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則應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暫時阻礙合同履行,則一般採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發生不可抗力事故,當事方已盡力採取補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損失的情況下,可不負賠償責任。

不可抗力因素之一:不可預見性

合同當事人對於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必須根本無法預見。如果能預見,或應該能夠預見,則不構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運輸一批貨物從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長出海前未聽廣播天氣預報即開船,結果遇上風暴使貨物受損。

該風暴對於船長來說就不是不可抗力。因為作為海上運輸的船長出海前應了解一下當天的天氣預報,而天氣預報已對該風暴作了預告,船長能夠預見,卻由於疏忽未注意應當承擔貨損的責任。

不可抗力因素之二:不可避免性

即使出現了不可預見的災害,如果造成的後果是可以避免的,那麼也不構成不可抗力,只有無法採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徵。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風暴,附近就有避風港但不進去致使貨物受損也需承擔責任。

不可抗力因素之三:不可克服性

這是不可抗力的最後一個特徵。指當事人對該事件的後果無法加以克服,即毫無辦法加以阻止這是不可抗力

政府或社會行為,譬如政策的變化、國家出現政權的交替等。

I. 不可抗力因素指的是什麼

不可抗力因素的意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對於不可抗力,如果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可以根據該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方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第五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