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起火原因不明責任如何認定
一、起火原因不明責任如何認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公平原則的規定,起火原因不明責任可以分擔。火災事故是日常生活中難以避免的事故,火災事故現場有時會破壞嚴重,消防部門無法認定起火原因,只能做出起火原因不明的認定。人民的法律意識提高以後,遇到火災事故侵權時,會選擇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法律依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三十條
對起火原因已經查清的,應當認定起火時間、起火部位、起火點和起火原因;對起火原因無法查清的,應當認定起火時間、起火點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證據能夠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二、火災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標准如下:
1、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是公安消防機構在查明火災原因的基礎上,認定責任人的責任;
2、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的法律後果包括行政法、民法或刑法的法律後果;
3、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4、情節較輕的,主體的特殊性,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 火災原因不明時火災責任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甲應當賠償乙的損失。起火原因不明,但起火點在甲處。起火總因甲防範不當。如何可以減少賠償額,找乙的責任,火能蔓延到乙處,說明乙對火的防範也存在麻痹大意之責任,加之起火後,乙對自己的財產沒有及時疏散、保護,沒有盡到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五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火災撲滅後,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製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3. 火災查不出原因如何申請賠償
找相關部門解決進行賠償,因火災事引起的訴訟案件中,有許多火災事故起火原因不明,對於如何處理此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觀點不一、爭議較大,存在許多不同的意見,而司法實務界對此類問題研究也較少,導致許多法官在辦案時產生困惑,無法在裁判中達成統一的認識和判決。
首先,公平責任原則並非我國侵權法上的歸責原則。《侵權責任法》採用的是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相結合的二元歸責體系(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並未規定所謂公平原則,《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該條只是將公平原則作為一種侵權損害賠償的形態,其規定的是損害的分擔問題,而不是侵權規則的依據問題,故在侵權法領域,並不存在公平責任這一原則。
【拓展資料】
另外《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上述兩條對安全保障義務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安全保障義務的主要內容包括兩個方面,即「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以及「人」的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物」的方面主要體現為保管、維護及配備等義務。本案屬於「物」的方面安全保障義務,雖然火災事故起火原因無法確定,但該火災的起火點位於被告所存放可燃物的倉庫中間部位,倉庫中可燃物屬被告劉某所有,且由其管理。對於其中存放的大量煙花爆竹等可燃物,被告並未採取預防火災發生的相關安全措施(如隔絕火源、保持地下倉庫乾燥、通風等),其對火災的發生、制止未盡到安全管理和防範的義務,具有過錯(該過錯並非起火行為之過錯,應當加以區分)。故本案的被告劉某應在火災原因不明的情況下,作為倉庫內可燃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在能夠預防、制止火災發生的合理限度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4. 起火點是我家但是起火原因不明要承擔責任嗎
要。如果起火原因不明,由管理者來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本案火災原因不明的幾種情況有哪些:火災事故不同於一般的刑事案件,具有特殊性。火災現場容易遭到破壞,這和破壞作用,往往使火災現場能反映出起火部位、起火點、起火物和起火源的痕跡物證遭到破壞,致使在原來痕跡物證的基礎上又留下新的痕跡物證,從而使火災現場更加復雜化;火災調查過程中,要再現火災的發生過程是一個逆推理過程。在推理過程中,由於痕跡物證被破壞或燒毀,推理過程便容易受阻而中斷,這體現了火災的發生與起火原因之間的因果關系的隱蔽性。這和火災現場復雜性,隱蔽性的特點,給火災原因調查工作帶來了不少困難,甚至在有的火災現場,根本不容易找到起火原因的痕跡物證,從而出現了火災原因不明的情況。
1、火災現場被破壞:火災現場是指發生火災的具體地點和留有與火災有關的痕跡物證的一切場所。火災現場被破壞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火災本身的破壞作用所致、火災撲救所致、人為的破壞。2、起火點清楚,火源及起火物不清楚:通常情況下,火場燃燒最嚴重的部位是起火點。構成火災事故的責任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行為人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如有上述違規行為引起火災的行為人應承擔火災責任。(2)必須是行為主觀上存在過錯。即故意或過失引起火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