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給員工在社保局辦理手續把離職原因誤辦成自動離職,其實是公司解聘,可以 在社保系統上申請改嗎
應該可以更改的,公司出個證明就可以蓋公司的公章。公司給員工在社保局辦理手續,把離職原因辦錯了,想要去改正的話當然是可以的。因為離職原因比較復雜,涉及個人、單位、家庭和子女,離職者可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自行選擇。
法律分析
可以修改的。不過需要單位提供證明。如果是單位辭退的話,也是個人原因導致的離職。除非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才可以享受失業金。社保局是不會去深究離職原因的。從單位離職後,單位會及時停止為員工繳納社保(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和工傷)。離職原因的不同區別在於,如果員工是非本人意願被辭退,可以向社保局申請失業金待遇;如果是員工本人提出辭職,就無法申請失業金待遇。在社保網上系統中辦理減員時變更原因可以選調離等。一般情況下員工辭職,停保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因單位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期滿」、「本級調出」、「市內調出」、「開除」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❷ 社保局允許修改離職原因嗎
社保局與離職原因是沒有關系的,是不存在允許不允許修改。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❸ 離職原因分析及改善對策
每個人辭職總有一個理由,造成公司員工離職的原因林林總總,那麼員工離職的原因究竟有哪些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員工離職原因分析總結,希望能幫到你。
員工離職原因分析總結
一、外因
1 、求職高峰期誘使員工離職。每年春節後的前兩三月,即是員工求職的高峰期,一年過去,企業要發展,人員要調整。於是很多企業都集中在此時大量補充人員,因此,人員需求量較大,求職者在此時也更容易找到合適的工作。大量的求職機會將會誘使員工勇敢地選擇跳槽。
2 、企業互挖牆腳唆使員工離職。很多企業,為了使自己在新的一年中有更好的發展,在春節前即開始著手挖同行或其它企業的牆腳,而員工一般在春節前不會離職,因為還有年終分紅要拿, 「 不拿白不拿,拿 了不白拿 」 ,春節後,年終獎在手,一旦有更好的企業向他們拋來橄欖枝,就會無所顧忌地選擇跳槽。
二、內因
1 、企業文化影響 。企業是否有好的企業文化,是否有好的文化氛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該企業的影響力。沒有影響力的企業很難有號召力,而沒有號召力的企業,自然也不會有強的凝聚力。
2 、企業發展前景 。一個優秀的或渴望發展的員工,對企業的發展前景十分關注。只有企業發展了,員工才會有發展,企業前景暗淡,員工看不到前進的方向,就會對企業失去信心,而對企業沒有信心的員工, 選擇離職當是遲早的事了。
3 、企業薪酬水平 。在面試時,眾多的求職者在談到擇業標准時基本上都會談到三點: a 、工作開心; b、大的發展空間; c 、好的薪酬待遇。可見,不管你承認與否,薪酬水平已經成為影響求職者擇業的重要因素之一。每到年底,企業要總結,員工也要總結;企業要盤點收獲,員工也要盤點收獲。從馬洛斯的需求層次論也將生存需求排在了首位。所以,企業只有具備了有競爭力的薪酬水平,才可能有效地留住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