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原因查詢 » 發生事故如何分析原因
擴展閱讀
ppt怎樣做漢字筆順 2025-04-13 04:37:52

發生事故如何分析原因

發布時間: 2025-04-12 09:56:52

⑴ 工傷分析事故原因和整改措施

法律分析:1、員工的安全意識不強,對安全的警惕性不夠,注意力不集中,在高處作業又未注意周邊所處環境,因踩空或踩滑導致操作失誤跌落到地面,木料被帶落到地面造成物體打擊二次傷害,最終造成左腳骨折的工傷事故。2、管理人員對員工的安全預防糾正、對崗位工作中的安全隱患沒有引起高度重視。3、未穿戴任何勞保用品,未對受傷部位起到安全防護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