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單位寫錯離職原因怎麼更改嗎
自己無法更改,只能找單位重新填寫,且紙質版與電子版要一致。
『貳』 公司停保把離職原因寫錯了
應該可以更改的,公司出個證明就可以蓋公司的梁鬧公章。公司給員工在社保局辦理手續,把離職原因辦錯了,想要去改正的話當然是可以的。因為離職原因比較復雜,涉及個人、單位、家庭和子女,離職者可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自行選擇。法律分析可以修改的。不過需要單位提供證明。如果是單位辭退的話,也是個人原因導致的離職。除非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才可以享受失業金。社保局是不會去深究離職原因的。從單位離職後,單位會及時停止為員工繳納社保(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和工傷)。離職原因的不同區別在於,如果員工是非本人意願被辭退,可以向社保局申請失業金待遇;如果是員工本人提出辭職,就無法申請失業金待遇。在社保網上系統中辦理減員時變更原因可以選調離等。一般情況下員工辭職,停保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因單位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期滿」、「本級調出」、「市內調出」、「開除」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運鄭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旁渣頌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叄』 公司停保把離職原因寫錯了怎麼辦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離職後社保的處理辦法其實很簡單。如果在個人辭職後有新的單位接收,那麼就可以通過新單位繼續繳納社保,如果沒有新單位接收那麼就需要個人找一家企業掛靠並繳納社保,掛靠期間本由企業承擔的部分金額也需要個人來承擔。
個人離職後自行繳納社保的方法: 1.需要個人持本人身份證、接觸勞動合同證明書到當地就業服務中心做失業登記,領取登記表填寫並申請按規定享受失業救濟金待遇,同時辦理《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相關的政策優惠待遇。 2.到醫保中心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手續,所需要帶證件有失業證、再就業優惠證以及身份證。 3.繳納失業期間所需社保費用,繳費地點: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所轄社保中心個人繳費窗口。所需要證件:養老保險手冊、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登記卡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封存單、失業證、再就業優惠證以及自謀職業名義辦理社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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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勞動者網上退工備案時,將離職原因弄錯了,可以更改嗎
勞動用工備案里的解除勞動合同原因寫錯了,或者惡意申報違反解除用工備案、故意篡改退工備案信息、已經上報辦理了,不能改,必須經過企業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達成協議同意、可以更改用工備案信息登記、沒有經過勞動者變更協議簽字、情節嚴重追究刑事責任、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經辦人持身份證和需要變更的內容重新備案即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