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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產生的原因及結果如何

發布時間: 2022-01-15 19:09:51

㈠ 在實驗中,如果發現梁的兩邊的應變測量結果相差較大,試初步分析其產生的原因,並如何消除

計算某截面正應力步驟 1先對整個梁做分析,算出截面處的彎矩 2在根據正應力=彎矩×坐標÷慣性矩算出 3看是拉壓應力時的只需看其點與中性軸關系,在其上為正

㈡ 請解釋其產生的原因

因為食醋是一種酸的水溶液,酸刺激你的味覺器官給大腦發出一種信號,大腦反映出來的是一種酸的信號,所以你品嘗食醋就感覺食醋是酸的,蔗糖分子應該是刺激你味覺器官發出一種信號給大腦,大腦反映出來的是甜味,所以則糖是甜的。

㈢ 簡述什麼叫視差,其產生的原因及其消除的方法

視差是在光學實驗的調整過程中,隨著眼睛的晃動(觀察位置稍微改變),標尺與被測物體之間產生相對移動,造成難以進行准確的實驗測量的一種現象。
視差產生的原因:由於度量標尺(分劃板)與被測物體(像)不共面,使得當眼睛晃動(觀察位置稍微改變)時,標尺與被測物體之間會有相對移動。

消除視差的方法:

若待測像與標尺(分劃板)之間有視差時,說明兩者不共面,應稍稍調節像或標尺(分劃板)的位置,並同時微微晃動眼睛,直到待測像與標尺之間無相對移動即無視差。具體辦法是:在分光計目鏡前上下晃動眼睛並觀察:當眼睛向上移動時,若綠十字像向下移動,則說明綠十字像位置在分劃板前面,因此只需將目鏡略微移出來一點即可;反之,若綠十字像向上移動,則說明綠十字像位置在分劃板後面,將目鏡略微移進去一點即可;反復多次調節,直至像與標尺之間無相對移動即可完全消除視差。

㈣ 大學生常見心理問題及其產生的原因是什麼

大學生常見的心理問題,一般都是學習跟不上或者談戀愛了。主要在產生原因可能是自我心理調節能力比較差一點。

㈤ 如何看待精準扶貧其產生原因,具體措施以及好處又有哪些

精準扶貧:是粗放扶貧的對稱,是指針對不同貧困區域環境、不同貧困農戶狀況,運用科學有效程序對扶貧對象實施精確識別、精確幫扶、精確管理的治貧方式。一般來說,精準扶貧主要是就貧困居民而言的,誰貧困就扶持誰。

㈥ 原因與結果

也談正確認識和認定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內容提要】認識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應當先從行為的客觀性質著手確定行為與結果有無因果關系,然後再結合行為人的主觀罪過確定其行為是否屬危害行為,進而確定其刑事責任的輕重;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內在的、本質的聯系,危害行為(即原因)的產生帶有偶然性,刑法上因果關系本身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辯證統一;應當正確區分因果關系中的原因與條件;不能把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與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等同起來。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犯罪客觀危害中的一個主要內容,它反映了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內在聯系,正確解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對於正確解決危害行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有重要意義。
一、必須堅持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原理
辯證唯物論認為,因果關系是客觀世界普遍聯系和相互制約的表現形式之一。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中的任何一個現象,都會引起另一個現象。引起其他現象的現象是原因,由其他現象引起的現象是結果。因果關系就是指由包括時間先後程序在內的一種現象必然引起另一種現象的具有本質的內在的聯系。唯物主義同時認為,現象之間的因果聯系具有客觀的性質,因果關系的客觀性表現在因果之間的聯系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轉移為轉移的。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客觀世界普遍存在的因果關系的一種表現形式,正確認識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必須遵循馬克思主義哲學有關因果關系的基本理論,首先必須堅持危害行為引起危害結果是一種客觀的現象,是不以行為人的意志轉移為轉移的。正如列寧所指出的:「我們通常所理解的因果性,只是世界性聯系的一個極小部分,然而——唯物主義補充說——這不是主觀聯系的一小部分,而是客觀實在聯系的一小部分。」是「物本身中」含有「因果依存性」[1]。因此,認識和判斷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否存有因果關系,既不能以行為人是否認識和怎樣的意志為轉移,也不能以其他人的認識和意志為轉移。例如後母計厭丈夫前妻的女兒,經常持棒追打該女。而該女一見後母持棒追打,便會產生條件反射,奪門而逃。某日,女兒為逃避後母的追打,奪門逃到馬路上。此時,迎面開來一輛汽車,當場將女兒撞死。在這一案例中,我們可以認定後母追趕女兒是女兒被撞的一個條件,而司機駕車相撞是女兒致死的一個原因,即司機的駕車相撞與女兒致死之間存有因果關系。因為只有司機駕車相撞的行為才包含了女兒致死的結果。這種因果關系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聯系,它不是由人們主觀地根據自己的想像製造的,而只是客觀地反映在人們的頭腦中。
然而,在認識和評價因果關系的客觀性過程中,並不是不存在任何障礙的。當我們假設,如果後母工於心計,早就知道某時某刻有汽車經過,於是故意持棒將女兒趕上馬路,以致女兒被撞致死。面對此情此景,不知還有多少人能夠堅持女兒之死仍然與司機的駕車相撞行為存有因果關系。很多人自然地會得出結論,是後母的追趕行為與女兒之死存在著因果關系。既然認定後母的行為與女兒之死存有因果關系,就意味著後母的行為屬於故意殺人既遂。女兒已死後母就是故意殺人既遂,那麼如果司機駕車相撞僅僅撞傷女兒,那就意味著後母的行為屬於故意殺人未遂。這樣,後母的故意殺人是既遂還是未遂,完全取決於司機的駕車行為,而不是後母本身的追趕行為,這又無論如何也不符合刑法的基本理論。
為什麼有的人在理論上承認因果關系的客觀性特徵,然而在實踐中很難貫徹到底?為什麼有的人在抽象的角度上承認因果關系的客觀性,然而在具體的應用上又否認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呢?問題在於有的人在認識刑法中因果關系的時候,首先從人的主觀方面著手,查明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是危害行為,然後再確定行為與結果有無因果關系,這樣,因果關系就必然隨著行為人的意志轉移了。例如有的刑法學者提出,在刑法學上有意義的原因是危害社會的行為,有意義的結果是危害社會的結果。不具有危害性的行為與危害社會的結果間沒有因果關系。如竊賊慌忙逃竄,違章橫穿馬路被司機駕車撞死,如果司機主觀上無罪過,便就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2]。但在這個案例中,如果司機發現竊賊正是自己的仇敵,以致能剎車而不為,故意將竊賊撞死。按照有的人的觀點,此時司機的行為與竊賊之死就存在因果關系。這種貌似將刑法因果關系具體化的觀點,卻完全違背了因果關系必然是客觀的最一般原理,把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看成是可以隨著行為人的意志轉移而轉移的一種主觀聯系。
我們認為,如果作為客觀世界普遍聯系中的因果關系是純客觀的,它不以人們的意志轉移為轉移,那麼作為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同樣也是純客觀的,它也不以行為人和其他人的意志轉移為轉移。這就要求我們在認識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時,不能先從行為的法律性質著手判斷其是否屬於危害行為,然後再確定與結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而是應該先從行為的客觀性質著手確定行為與結果有無因果關系,然後再結合行為人的主觀罪過確定其行為是否屬危害行為,進而確定其刑事責任的輕重。按照先確定行為的法律性質、後確定因果關系的觀點,具有因果關系等於存在刑事責任,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在因果關系中已得到充分體現。然而這種觀點恰恰在這一點上有意無意地否定了因果關系的客觀性特徵。
那麼怎樣才能正確地堅持刑法中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呢?我們知道,當一個犯罪事實或者客觀事件發生之時,促成這一事實或事件發生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必須藉助犯罪構成的主觀罪過要件和客觀危害要件的評價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主觀罪過與客觀危害有著密切的聯系,但兩者又有相對的獨立性。而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作為犯罪客觀危害中的一個構成要素,同樣與主觀罪過有著相對的獨立性。我們認為,判斷和評價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正是藉助這種相對的獨立性,才能真實地考察其客觀性。因此,在我們確定因果關系的時候,絲毫不能受行為人和其他人的意識和意志的影響。只有在確定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之後,再結合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以確定有無刑事責任和有多大的刑事責任。怎樣才是堅持了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對於我們來說,後母無意中持棒追趕女兒與後母有意持棒追趕女兒致死,司機因不能預見或不可抗力而撞死竊賊與司機有意追求或放任竊賊被撞死,就像兩幕被抽掉了心理活動和語言表達內容的「無聲電影」重現在我們面前,我們純粹從行為的自然屬性和物質力量中去尋找行為對結果的影響作用。如果兩幕「無聲電影」中的一個場景被確認為存有因果關系,那麼另一個場景也應當同樣被確認為存有因果關系,反之亦然。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認識、判斷和評價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應當堅持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原則,就意味著必須將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暫且擱置一旁不予理睬,將因果關系純粹看成是客觀世界中的一種客觀聯系。完成這一客觀事實的認定後,再結合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罪過給予確定相應的刑事責任。當然,我們研究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堅持它的客觀性,並不是說社會上的所有行為都可以無限地進入我們的刑法評價領域。我們說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的一種客觀聯系,此時的「危害行為」實際上是我們在對這一問題進行獨立研究時的一種合乎邏輯規律的暫時假設,而是不是危害行為,只有通過揭示行為人的主觀罪過才能加以證實。但這一證實過程是在因果關系的認識、判斷和評價之外進行和完成的。正是這樣,我們才可以毫不遲疑地說,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僅僅屬於犯罪客觀危害中的一個構成要素。解決了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只是解決了行為人對特定危害結果可以負相應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但並不等於解決了刑事責任的全部問題。行為人最終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是以行為時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一定罪過為主觀依據的。只有主客觀要件同時具備並一致時,刑事責任的根據才完全具備。那種有意無意把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混為一談的觀點,都是不正確的,也是經不起推敲的。而把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混為一談的深層錯誤,就在於違背了因果關系的客觀屬性,把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看成是屬於行為人意識與意志支配下的客觀產物。
當然還需要指出,堅持因果關系的客觀性,並不等於在認識、判斷和評價因果關系時,一點不可能介入評價人的主觀能動性。我們認為,因果關系是客觀的,司法人員可以認識它、評價它、反映它,但不能以自己主觀的臆想創造它、消滅它,也不能以自己的意識和意志替代它。然而在客觀世界復雜的普遍聯系中,司法人員截取哪一節聯系環節作為評價對象,這多少是由人的意志決定的。但是截取的一節事實,本身仍是客觀的反映。這同樣體現了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同時,因果關系不以行為人的意志轉移為轉移,也並不等於說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活動對行為的發展一點不起作用。這里需要指出的是,行為人的這種精神力量實際上已經化為了行為中的物質力量。所以,因果關系歸根到底是一種獨立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客觀聯系,在行為之中本身已蘊含了結果發生的依賴性。
二、正確認識因果關系的性質
由於因果關系的復雜性,使得因果關系成為刑法理論中最有爭議的問題之一,而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如何認識和理解刑法上因果關系的性質和由此而產生的如何正確區分對結果都有影響的原因和條件,即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除了必然因果關系之外,是否還存在著偶然因果關系。持「一分法」的學者認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只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一種形式。這種觀點指出,危害行為總是在一定條件下產生的,如果行為人所實施的危害行為對所發生的危害結果起著引起和決定作用的,就是原因。它和所發生的結果之間的聯系是一種內在的、必然的聯系。如果所實施的危害行為對所發生的危害結果雖然起一定的作用,但並不能引起和決定這一結果的發生,那就是條件。它和所發生的結果之間的聯系是一種外在的、偶然的條件。無論必然現象還是偶然現象,都是一定原因引起的結果,都包含有因果性。但不能因此就認為因果關系也應當分為必然因果關系和偶然因果關系兩種形式,把必然聯系與偶然聯系和因果關系混為一談。因此,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系[3]。持「二分法」的學者認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除必然因果關系之外,還必然包括偶然因果關系。刑法上的偶然因果關系是由這一個必然因果關系環節與那一個必然因果關系環節(即一對因果關系與另一對因果關系),在連續的形式下的交錯和巧遇所間接產生出來的結果,這就不是單一的而是復雜的因果關系的形式——偶然因果關系的特點。這種情況是由行為人的行為同社會危害結果之間這種特殊對象所決定的。因為行為人的行為這一特殊形式的因,對於社會危害結果來說,它所起的作用,不限於直接的,還包括間接的,不限於直接造成前一因果環節中的果,還包括間接造成後一因果環節的果。如果前一因果環節的因同後一因果環節的果之間發生了間接關系,這種關系就是犯罪中的偶然因果關系[4]。這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都從大量的哲學原理中尋找根據,並試圖證明自己觀點的正確性,而認為對方沒有正確理解哲學原理中有關必然性、偶然性與因果關系的關系。持必然關系的學者認為:把一個完整的因果關系拆開後分為必然的因果關系與偶然的因果關系,「這實際上是把哲學上的必然性與偶然性這一對范疇,與因果關系這個概念混淆起來」[5]。持偶然因果關系的學者認為:「認為因果關系只有必然因果關系一種形式,是把因果關系等同於必然性,不能正確理解因與果,必然性與偶然性這些哲學范疇之間的相互關系的結果。」[2]由此看來,要解決刑法中有無偶然因果關系的存在,還必須首先要正確認識哲學原理中相關范疇本身的屬性和相互之間的關系。
我們知道,在揭示、描繪和總結客觀世界普遍聯系的現代哲學中,包含有大量的基本范疇。而在有著普遍聯系的客觀世界,反映客觀世界事物普遍聯系的這些基本范疇之間也存在著或多或少、或明或暗、或緊或疏的相互聯系。就因果關系這一對范疇而言,它不但與必然性、偶然性存在著一定的聯系,從而表明因果關系產生的必然性與偶然性,而且它還與其他范疇發生聯系。例如結果反映了某種事物存在的現象,而原因揭示了這一事物之所以存在的本質;結果可以表明某種事物成為客觀存在的現實性,而原因則可以揭示這種事物會產生某種現象的可能性。關系作為一個緊密結合的實體現象,它的產生固然有著其必然的原因,又有著其偶然的原因。然而,哲學中的每一對范疇不但它的本身是對立的統一,而且它的本身各自有著自身的獨特內容,它們與其他范疇之間有著嚴格的區別。正因為如此,它們各自才有可能從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內容上揭示客觀世界存在和具有的某種聯系和矛盾。不然,這些范疇不但不能揭示什麼問題,而且連它們自身存在的餘地也會喪失。
原因與結果這對范疇揭示了客觀世界中的什麼樣的一種聯系?它們之間的關系其本質是什麼?因果關系實際上是指客觀世界普遍聯系和相互制約的一種表現形式,即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中的任何一種現象的存在與出現,都是由其他現象所引起的並又能夠引起其他現象的產生。由於客觀世界是普遍聯系的,一定的因果關系現象的產生又是在一定現象作用下產生和形成的,所以因果關系是由一種現象在一定現象作用下必然引起另一種現象產生的兩種現象之間的本質、內在的聯系。前一現象為因,後一現象為果,對這一因果關系實體現象產生一定影響作用的一定現象可以稱之為原因的原因。
必然性與偶然性指的是什麼?它們是指客觀事物發生聯系和發展過程中的一種可能性趨勢。必然性是指客觀事物發生聯系和發展過程中一種不可避免、一定如此的趨向,必然性產生於事物的內部根據、本質的原因。偶然性則表明客觀事物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一種有可能出現、也有可能不出現的趨向。偶然性產生於客觀事物的外在條件、非本質的原因。必然性和偶然性在客觀事物發展過程中有著不同的地位並起著不同的作用。必然性是事物發展過程中居支配地位的、一定要貫徹下去的趨勢,它決定著事物發展的前途和方向。偶然性則相反,它對事物的發展只是起著加速或者延續的作用。必然性和偶然性是對立的統一。任何一個事物的發展過程中既包含著必然性的趨勢,又包含著偶然性的情形。這種矛盾現象的產生是由於客觀事物的發展過程本身存在的普遍聯系的客觀世界中的復雜性所決定的。事物發展的必然趨勢主要是由它的內在根據所決定的,然而這種必然趨勢能否實現而成為現實,又得取決於這一事物與其他事物的許多偶然的聯系,以致在事物發展中會產生多種多樣的搖擺與偏差。恩格斯曾指出:「偶然的東西正因為是偶然的,所以有某種根據,而且正因為是偶然的,所以也就沒有根據;偶然的東西是必然的,必然性自己規定自己的偶然性。而另一方面,這種偶然性又寧可說是絕對的必然性。」[6](P.543)正因為偶然性和必然性之間存在如此辯證的關系,恩格斯又指出:「被斷定為必然的東西,是由純粹的偶然性構成的,而所謂偶然的東西,是一種有必然性隱藏在裡面的形式。」[7](P.240)由此可見,在事物的聯系和發展過程中,必然性和偶然性是同時存在的。必然性通過偶然性為自己開辟道路,必然性通過大量的偶然性表現出來。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補充和表現形式。沒有脫離了必然性的偶然性。凡看來是偶然性在起作用的地方,偶然性本身又始終服從於內部的隱藏著的必然性。
辯證唯物主義揭示的這些基本原理告訴我們:第一,因果關系表明了客觀事物之間存在著的一種內在聯系。任何一對因果之間的聯系由於是它們內在的聯系、本質的聯系,因而也就是一種現實的聯系,而因果之間由於現實的聯系又必然使它們成為一個現實的獨立體,兩者不可分離。有結果必然就有原因,我們不但能夠找出這一原因,而且在解釋因果聯系時也必須找出這一原因。盡管就因果關系的客觀性而言,必定先有因,後有果。但就唯物主義的實踐論而言,人們的認識是從結果著眼,由果溯因,有果必有因。從這一意義上說,因果關系不但是現實的,也是必然的。但是當一種新的現象出現之前,無所謂有原因的存在,正所謂無結果就無原因。原因是以結果的產生而「產生」,是以結果的存在而「存在」,正因為如此,因果關系才是現實的,現實的又才是必然的。因果關系的必然性是以有結果必然有原因的前提為基礎的,而不是相反。因為任何一種現象能否必然引起另一種現象的產生,又得取決於許多偶然性的因素。例如開槍擊頭,其發展趨勢是必然導致死亡,但死亡是否成為現實,又取決於子彈不會打偏,被害人沒有躲避等因素。而開槍死人存有因果關系,是以死亡存在為前提的,沒有死亡就不發生開槍與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原因與結果永遠是一對現實的不可分離和分割的關聯現象,因果關系永遠是一種現實的聯系。而有死亡的存在,就必然有導致死亡的原因存在又表明,因果關系永遠是一種現實存在的實體現象內部之間的必然聯系。
第二,因果關系是作為客觀世界的一個實體關系而存在的一種客觀現象,這一客觀現象的產生和存在又有其復雜的原因,也就是說這里包含著許多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因素,但必然性和偶然性本身反映的是事物發展的趨勢,這種發展趨勢能否成為現實性,又包括了多種可能性。因此,必然性、偶然性就事物的發展趨勢而言,它永遠表明了一種客觀事物有引起另一種客觀事物的可能性,是站在可能性成為現實性之前的一種前瞻。因此,現實的是必然的,但必然性並不等於現實性。例如開槍擊頭,既包含著必然導致死亡的可能性,也包含著因偶然因素不產生死亡的可能性,比如子彈打偏、子彈失效、被害人反應敏捷及時將手槍打落等等。在一切事物蘊含的可能性發展趨勢成為現實性之前,這一事物發展趨勢的必然性和偶然性都是一種可能性。而當這一事物蘊含的可能性已經轉化為現實性,那麼這種現實性不但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統一的產物,而且也是必然性的最終反映,所以現實的都是必然的。因果關系是一種現實的聯系,所以因果關系又是一種必然的聯系。
我們說因果現象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統一的產物,是就因果關系作為一個有關聯的實體現象而言的,就因果關系實體內部的聯系而言,其本質不但是現實的,而且又只能是必然的,正如有的學者所說的,研究犯罪因果關系「是在已經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去查明這一結果是由誰所實施的行為造成的,無論這種因果關系原來是必然的或者偶然的,結果都是實實在在地發生了。如果說偶然因果(指原因——摘引者注)對結果的發生有一個從零到百分之百的或然性,而我們所面臨的正是百分之百。從相互轉變的觀點來看,偶然性在這里已經轉化為必然性了。」[8]這種觀點正確地表明了原因的偶然性並不表示因果關系的偶然性。原因的偶然性也並不能否認因果關系的必然性[9](P.28)。當然這里也需要指出,偶然性轉變為必然性,並不意味著偶然性本身沒有存在過和沒有發揮過作用,只是由於其自身量的堆積而發生質的變化轉變為必然性,以致才引起和造成某種結果的發生。正是在這一意義上,因果關系是一種必然聯系,只是在為什麼會發生這種聯系的問題上,才與必然性和偶然性發生聯系,但原因的偶然性反映在因果關系內部又表現為必然性,即結果必然是由原因引起的。
唯物辯證法關於因果關系的一般原理,對於我們認識和研究刑法中的因果關系無疑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實際上就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內在的、本質的聯系,在危害行為已經引起和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下,其因果關系是一種現實的聯系,因而也是必然的聯系。刑法上的必然因果關系承認危害結果是由一個危害行為基於必然的合乎規律的發展而造成的觀點無疑是正確的,只要這種觀點進一步承認危害行為(即原因)的產生帶有偶然性和刑法上因果關系本身是必然性和偶然性辯證統一的產物,那麼這個觀點就能夠正確解釋刑法上因果關系的現象和本質了。而相比之下,偶然因果關系的觀點存在著多方面的矛盾和謬論。
第一,偶然因果關系說把因果關系劃分為必然因果關系和偶然因果關系,實際上混淆了哲學原理各種范疇的基本內容,把因果關系與必然性、偶然性的聯系,看成是因果關系與必然性、偶然性的混合。如果這一觀點能夠成立,那麼因果關系這一范疇一旦與現實性和可能性、現象與本質等范疇相聯系,勢必又會出現現實因果關系和可能因果關系,本質因果關系和現象因果關系等不同劃分,這樣勢必造成思想認識上的混亂。在我們看來,因果關系與必然性偶然性是兩對不同的范疇,它們具有各自的固定內涵,它們之間具有的聯系並不能取代它們之間的區別,不可混為一談。因果關系是客觀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必然性與偶然性是指客觀事物發展趨勢的表現形式。因果性反映了必然性,但這種必然性並不排除偶然因素的介入。因果關系的偶然性也有其原因,但這個原因與所引起的結果之間的關系又是必然的。所以,對於作為現實的因果環節,具體的因果環節來說,根本不存在偶然的因果關系。
第二,偶然因果關系說把因果關系劃分為必然因果關系和偶然因果關系,實際上把因果關系本身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相互作用、辯證統一的產物看成是必然性與偶然性相互對立後的產物,以致於「把因果關系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從同一個因果運動過程中獨立出來,作為兩個實體而存在」[9](P.77)。有的持偶然因果關系說的學者甚至還不同意偶然因果關系僅僅是「前一因果環節中的因同後一因果環節中的果之間發生了間接關系」[4]的說法,認為在偶然因果關系的「原因和結果的這種聯系中,包含著三個或四個而不是兩個緊密連環著的必然因果環節。」[10]按照這種觀點,偶然因果關系不但能夠從一個完整的因果關系中獨立出來,而且這里的原因是通過三四個必然因果環節才偶然與結果發生聯系。然而這種觀點不但把原因產生的偶然性看成了原因與結果的偶然聯系,而且也實在不能解釋偶然因果關系為什麼只能是三個或四個而不是更多的必然因果環節的產物。而這種所謂的偶然聯系又想說明什麼問題?在我們看來,偶然性背後隱藏著必然性,必然性是通過偶然性為自己開辟道路的。一個因果環節本身就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相互作用的產物,在一個因果關系中必然性和偶然性不可分離,對同一個結果不可能存在必然原因和偶然原因。所以,偶然因果關系說把原因的范圍無限擴大,不但陷入了原因不可知論的泥淖,而且也無助於解決實際問題。
第三,偶然因果關系說把因果關系劃分為必然因果關系和偶然因果關系,實際上把因果關系因其產生過程中存有偶然性的因素而與偶然性發生的聯系,錯誤地理解為原因與結果的偶然聯系。而這種所謂的偶然聯系,又被說成是由於事物發展過程中的外因作用而使原因與結果之間存在著某種非本質的聯系,這實際上把一切對結果曾產生過影響,發生過作用的因素不作原因和條件的區分就統統視為原因。而把條件上升為原因,等同於原因,又違背了唯物辯證法關於分析因果關系必須遵循孤立、簡化的基本原理。這種想在無限的普遍聯系中尋找因果關系,既永遠不能確定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范圍,又會不恰當地引起刑事責任的擴大。在我們看來,客觀世界的諸多現象,總是處在因果相繼的普遍聯系和相互制約的無限之長的鏈條之中,研究因果關系只有通過孤立、簡化的原則,從中抽出一個具體因果環節加以考察才有針對意義。而在一個因果環節中,只有原因才具有引起和促成結果的作用,才能與結果發生本質的必然聯系,而原因的其他因素不過是原因能夠實現引起結果產生的條件,條件不是原因,條件與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由此我們想到,匡正偶然因果關系錯誤的一個重要途徑,就是正確區分對結果都發生影響與作用的原因與條件,把條件排除在因果關系之外,使因果關系真正反映事物之間一種內在的、本質的必然聯系。
三、正確區分因果關系中的原因與條件
唯物辯證法的原理告訴我們,客觀世界是一幅由普遍聯系和相互作用無窮無盡地交織起來的畫面,一個事物的產生與發展,都得依賴於其他事物的作用。同樣,在一個因果關系中,一個結果的產生,離不開原因的作用,而原因在引起和促成結果的發生時,又離不開條件的作用。由於原因和條件對結果都有一定的影響作用,和結果都有一定的聯系,只是兩者聯系的性質不同,兩種影響的作用不同,因此也產生了種種不同的觀點,其中最有影響的是「條件說」(主張條件即原因)和「原因說」(主張條件、原因有區別)。條件說認為,凡是引起危害結果發生的一切條件行為,都屬於刑法的原因;凡是原因對結果的發生都有等同的作用,所以這種觀點也稱之為條件等價說。這種觀點從邏輯的聯系角度出發,把自然科學上的「無前者就無後者」的因果聯系和思考方式全盤引進到刑法學中,把所有對結果產生有過聯系和影響的條件因素都看成是原因,而不問它們之間聯系的緊疏、影響的大小和作用的主次。條件說把自然科學上因果關系的評價標准作為判斷刑法上因果關系的標准,勢必導致刑法因果關系范圍擴大,從而導致刑事責任的擴大。為了糾正條件說所存在的錯誤,於是原因說應運而生。原因說認為從哲學意義上說,凡是引起結果發生的一切條件可以稱之為原因,但是刑法學應該在各種行為之間根據它們與結果的聯系性質將各種行為分成原因條件和單純條件,其中原因條件是原因,單純條件屬條件。應當承認,將各種對結果發生不同聯系和影響作用的行為分成原因和條件,對刑法理論的發展

㈦ 20世紀中國發生過哪些重大戰爭其產生原因及結果是什麼

八國聯軍侵華 辛亥革命 討袁戰爭 北伐 二戰 解放戰爭 朝鮮戰爭 對越自衛反擊戰

㈧ 壟斷產生及其產生的原因是什麼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高頓網校為您解答:


壟斷同競爭之間的關系分析

壟斷同競爭的關系

從自由競爭中成長起來的壟斷並未消除競爭,而是凌駕於自由競爭之上與之並存。在壟斷統治下,不但自由競爭在一定范圍內即在各非壟斷企業之間仍然存在,而且壟斷本身還必然產生出新的更為激烈的競爭。無論在各壟斷組織之間,壟斷組織內部各參加者之間,以及壟斷組織同非壟斷企業之間,都存在著尖銳復雜的競爭。在壟斷組織內部,參加卡特爾、辛迪加的資本家為了爭奪有利的銷售市場,佔有更大的產銷份額,必然引起競爭;參加托拉斯、康采恩的資本家為了爭奪對壟斷組織的控制權,同樣要展開激烈的競爭。各個壟斷組織之間,彼此為了鞏固自己的經濟地位,爭奪銷售市場、原料來源和投資場所,也存在著激烈的競爭。同時,壟斷組織總想控制、排擠和扼殺局外企業,局外企業為了自己的生存,也要同壟斷組織斗爭,它們相互之間當然還存在著自由競爭的關系。壟斷組織只有不斷地投入到競爭中去並取得勝利,才能維持和加強自己的地位。反過來,競爭也繼續產生出新的壟斷組織,加強著壟斷資本的實力,擴大著壟斷統治的范圍。壟斷與各類競爭同時存在,因而產生許多特別尖銳、特別劇烈的矛盾、摩擦和沖突,使資本主義所固有的各種矛盾進一步激化。

壟斷的發展

壟斷本身在各方面都是不斷發展的。從壟斷統治的范圍看,在20世紀初期,壟斷組織主要存在於如煤炭、鋼鐵、石油等重工業部門,今天壟斷統治的范圍已經擴展到輕工業、交通運輸業、商業、農業以至各種服務性行業等領域。從壟斷的程度看,壟斷企業本身的規模不斷擴大,少數最大壟斷企業的生產在社會生產中所佔的比重不斷提高,一系列重要工業部門愈益被少數幾家甚至一家最大壟斷企業所控制。從壟斷統治的形式看,由於壟斷企業採取多樣化經營方式,特別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更加廣泛地採取了混合多樣化即把許多相互之間並沒有什麼聯系的行業聯合在一起的經營方式,使愈來愈多的大壟斷企業變成了混合聯合企業。這就更加擴大了少數大壟斷企業直接控制和影響的范圍,加強了它們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統治地位。戰後跨國公司日益成為國際壟斷的主要形式,也是壟斷資本國際統治形式的一個新發展。壟斷的發展,即使資本主義生產走向全面的社會化,又進一步加深了資本主義的基本矛盾,這就為資本主義向更高級的社會主義制度過渡准備了物質條件並提供了強大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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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測量誤差按其產生的原因和對測量結果影響性質的不同

其實偶誤差稱真誤差
測量工作量實踐表明用測量儀器某未知量進行觀測各觀測值間總存著差異測量誤差產測量誤差原主要:儀器誤差、觀測誤差外界環境測量誤差按其產原觀測結影響性質同系統誤差、偶誤差粗差三類 系統誤差:相同觀測條件某量進行系列觀測現誤差符號、表現系統性或觀測程按定規律變化或者數種誤差稱系統誤差 偶誤差:其符號呈偶性單偶誤差沒規律量偶誤差統計規律種誤差稱偶誤差或隨機誤差稱真誤差 粗差:種量級觀測誤差指比觀測條件所能現誤差要誤差粗差由於觀測者粗或各種干擾素造所稱粗誤差或疏失誤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