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網上買土地如何操作
土地禁止買賣,但是可以將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信息發到土地流轉平台,藉助互聯網進行土地流轉。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2. 土地招標出讓方式的流程是怎樣的
1、制訂工作方案:制訂招標前期工作方案報領導審定。
2、編制招標文件:根據地塊材料編制、印刷招標文件。
3、發布招標公告:出讓人至少在投標開始日前20天發布招標公告,公布招標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時間、地點。
4、出售招標文件:按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出售拍賣文件,並組織現場踏勘。
5、組織現場踏勘:組織意向競買人對擬出讓地塊進行現場踏勘、答疑。
6、受理投標申請:在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內,投標申請人持投標申請書、營業執照副本、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辦理投標申請,並繳納投標保證金。
7、審查投標資格: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對投標申請人的開發資質、誠信記錄等進行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通知其參加投標活動。
8、投標:投標人將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表述投入標箱。
9、開標:出讓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10、評標:評標小組按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招標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並簽訂成交確認書。
11、公布成交結果:招標活動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出讓人將招標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並退還投標保證金。
12、簽訂出讓合同:競得人於簽訂《成交確認書》之日起10日內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網上自由競價土地經營權怎樣操作擴展閱讀
土地掛牌出讓工作程序
1、制訂工作方案
2、編制文件
3、發布掛牌公告
4、出售掛牌文件
5、組織現場踏勘
6、受理競買申請
7、審查掛牌資格
8、掛牌: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時間和交易場所,出讓人將宗地的地塊情況、最新報價情況等信息掛牌公告,並不斷接受新的報價、更新顯示掛牌報價。在報價截止後,如果還有競買人報價,可以填寫《競價申請書》,並通過傳真的形式將《競價申請書》傳真到掛牌文件規定的地點。
9、揭牌: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日次日,按照掛牌文件規定確定是否成交,並確定競得人。競得人與出讓人簽訂成交確認書,繳納定金。同時,對需要現場競價的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並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繳納定金和傭金。
10、公布成交結果
11、簽訂出讓合同
3. 土地拍賣的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辦事程序
1、政府出讓經營性房地產項目和其他具有競投性的項目用地;
2、原經批准劃撥或出讓,因改變土地用途、使用條件等用於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的土地;
3、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以拍賣方式進行的用地;
4、經法院判決需拍賣用於清償債務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l、土地拍賣的申請報告(1份);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文件(1份);
3、原土地使用證正本(1份);
4、原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復印件(1份);
5、土地利用現狀圖(劃出用地范圍紅線)(1份);
6、1:1萬地理位置圖 (1份);
7、法院判決執行通知書(1份);
8、地籍圖(5份)。 (一)一級土地市場的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
這里所指的一級土地市場與土地使用權招標所指相同,均指政府出讓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用地批租市場。
1、土地使用權拍賣的前期工作
① 按照市和各鎮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由市局規劃科完成編寫全市土地使用權拍賣的詳細年度計劃,計劃中列明每宗用地的具體位置、面積、用途、規劃要求等,並提前向社會公布;
② 根據土地使用權拍賣年度計劃,各鎮區國土所負責組織拍賣土地報批具體資料;
③ 根據土地使用權拍賣年度計劃,由市局規劃科負責完成辦理拍賣土地的農地轉用手續;
④ 由市局用地科和各鎮區國土所完成征地手續;
⑤ 由市局用地科完成供地報批手續,編寫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
⑥ 由市地產交易中心負責完成拍賣土地的拆遷及「三通一平」工作;(或由原土地使用者完成)
⑦ 市地產交易中心負責完成擬拍賣地塊的評估工作;
⑧ 市招標拍賣領導小組確定拍賣地塊的出讓底價。
2、土地使用權拍賣操作程序
市國土資源局委託市地產交易中心組織土地使用權拍賣工作。市地產交易中心根據拍賣年度計劃確定的時間,授權拍賣主持人在交易中心拍賣大廳主持拍賣。具體操作程序為:
①市地產交易中心在舉行拍賣會前30日向社會發出拍賣公告,拍賣公告在市報上發布或在交易大廳掛牌公告;
②競買者領取有關拍賣文件;
③競買者參加拍賣競投,應向市地產交易中心提出申請並繳交一定數額的保證金,認可資格;
④符合資格的競買者於拍賣前到市地產交易中心領取競價標志牌,進場就座;
⑤ 拍賣主持人按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主持拍賣活動。拍賣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自由競價,價高者得;
⑥ 競買者最後應價低於底價(保留價)時,主持人有權終止拍賣;
⑦ 競得人即時與市地產交易中心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於拍賣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沒有競得人退還所收保證金本金;
3、使用權拍賣的後期工作
① 土地使用權拍賣舉行後3個工作日內,市地產交易中心將《拍賣成交確認書》附本及有資料,移交給市局用地科;
② 競得人持《拍賣成交確認書》,於拍賣後5個工作日內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由市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③ 競得人按出讓合同付清地價款及有關稅費後,憑批准文件到市國土資源局地籍科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二)二級土地市場的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
這里所指是原劃撥和出讓土地改用途和使用條件等用於經營性房地產項目、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以拍賣方式進行和經法院判決需拍賣用於清償債務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1、土地使用權拍賣的前期工作
① 符合城市規劃,並經市規劃部門同意後,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將原經批准劃撥或出讓土地改變土地用途和使用條件等用於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用地;
② 市地產交易中心窗口受理申請後,進行初審;
③ 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批;
④ 完成擬拍賣地塊的拆遷及「三通一平」工作。(由原土地使用者完成或由市土地開發中心完成);
⑤ 市地產交易中心負責完成擬拍賣地塊的評估工作;
⑥ 市地產交易中心會同委託人確定拍賣低價。
2、土地使用權拍賣操作程序
具體操作程序與一級土地市場的土地使用權拍賣程序相同(略)。
3、後期工作
① 土地使用權拍賣舉行後3個工作日內,市地產交易中心主持雙方簽訂《出讓合同》,將《拍賣成交確認書》附本及有關資料,移交給市局用地科,由用地科完善劃撥用地的補辦出讓手續和已出讓土地改變用途的變更手續;
② 競得人持《拍賣成交確認書》於拍賣後5個工作日內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土地使用權補辦手續出讓合同和改變用途的出讓合同,由市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③ 競得人按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付清地價款及有關稅費後,憑批准文件和收費清單到市國土資源局地籍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1、建設用地批准書;
2、出讓合同;
3、轉讓合同;
4、土地使用證。 1、土地增值收益;
2、出讓金(轉讓除外);
3、轉讓稅費(出讓除外);
4、契稅;
5、管理費;中
6、土地交易服務費;
7、土地評估費。
上述程序因不同地區而有不同,僅供您參考!
4. 地方政府出讓土地的程序
出讓土地的程序包括:招標出讓土地程序、拍賣出讓土地程序、掛牌出讓土地程序、協議出讓土地程序。
一、招標出讓土地程序
土地交易的招標可採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通過土地市場載體、媒體等形式發布招標公告而進行的招標。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向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發出招標書面邀請進行的招標。
二、拍賣出讓土地程序
拍賣土地使用權,應發布拍賣公告,拍賣公告應在拍賣開始前20日發布。因特殊情況需要更改、補充或撤回公告的,按本規則第條規定處理,並在拍賣日不少於3日前告知當事人。拍賣公告發出後,競買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拍賣人提出書面競買申請交納競買保證金,並提交材料。
三、掛牌出讓土地程序
掛牌土地使用權,應當發布掛牌公告。掛牌公告應在掛牌起始日前20日發布。因特殊情況需要更改、補充或撤回公告的,並在掛牌起始日不少於3日前告知當事人。掛牌交易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至掛牌交易截止日前,競買人向掛牌人提出書面報價競價申請,交納競買保證金,並提交下材料。
四、協議出讓土地程序
1、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議出讓。
2、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3、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低於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經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或者通過報紙、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布。
(4)網上自由競價土地經營權怎樣操作擴展閱讀
一、土地交易的招標開標、評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點算標書;開啟標書;對標書和標書附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標書宣布為無效標書;評標和定標;確定中標人;對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與中標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二、土地拍賣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拍賣人、競得人的名稱(姓名)、地址;拍賣標的;拍賣在效時間、地點及價款;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三、土地《掛牌成效確認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掛牌人、競得人的名稱(姓名)、地址;掛牌標的;掛牌成效時間、地點及價款;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5. 土地招拍掛詳細流程
法律分析:土地招拍掛流程包括土地招標出讓流程、土地拍賣出讓流程、土地掛牌出讓流程。其中掛牌流程是在土地交易機構進行的;拍賣流程是通過拍賣公告和公開競價進行的;招標流程是通過公開招投標進行的。這三種方法明顯有利於土地的公平交易。土地招拍掛的共性是公開性,但具體操作又存在著差異性,時常讓人混淆不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6. 土地拍賣流程以及規則
拍賣程序與規則如下:
一、發布拍賣公告;拍賣公告至少應當在拍賣日前20日發布。
二、競買人報名提出申請並提交資格身份證明文件,交付履約保證金;
三、拍賣人按拍賣文件要求對競買人資格和資信進行審查、核驗,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頒發競買資格證書;
四、公開拍賣。拍賣應在拍賣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由土地拍賣主持人按以下程序主持進行:
1、拍賣開始前,競買人憑競買資格證書領取統一編號的應價牌,競買人少於三人的,主持人應當終止本宗地的拍賣;
2、競買人顯示應價牌,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3、主持人介紹拍賣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4、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予以說明;
5、競買人按規定的方式和要求應價;
6、主持人確認該應價後繼續應價;
7、主持人連續二次宣布最後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如果最後應價達到了拍賣底價,主持人在第三次報出最後應價後落槌,即表示成交,如果最後應價未達到拍賣底價的,主持人應宣布收回拍賣標的,停止拍賣;
8、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
五、拍賣成交後,出讓人、拍賣人、競得人當場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六、競得人應按規定繳納交易服務費並按《成交確認書》約定時間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拍賣人、競得人具有合同效力。
七、競得人支付的保證金可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他競買人繳納的保證金在拍賣活動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全額退還(不計息)。
八、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競得結果無效。所收保證金不予退還。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競得人反悔,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土地使用權出(轉)讓合同的;
2、競買人、競得人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3、競買人、競得人的採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競得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違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