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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申領發票過後怎樣分發

發布時間: 2022-06-27 22:05:57

1. 雲票助手增值稅發票領回來後要怎麼分發

點擊「發票管理/發票領購管理/網路發票分發」菜單項,彈出網路發票分發窗口,該窗口用於顯示當前納稅人的網路發票及稅控盤中可用發票庫存信息,

點擊 「查詢」按鈕,查出納稅人所有的未分發的及待分發的網路發票,同時查詢稅控盤中的發票庫存信息。如圖5-1-7-3所示。

發票狀態說明:「未分發」表示該段票沒有分發給任何盤;「分發中」表示該段票分發給了當前盤,但是沒寫盤成功,可以再次分發

2. 購買回來的發票,網上怎麼分發

操作步驟:

【第一步】首先將稅控盤連接到本機USB介面上,進入開票系統。

【第二步】點擊「發票管理/發票領購管理/網路發票分發」菜單項,彈出網路發票分發窗口,該窗口用於顯示當前納稅人的網路發票及稅控盤中可用發票庫存信息。

【第四步】在上面的表格中單擊想要分發的發票,然後在「待分發發票信息」框中輸入想分發的份數,不能超過剩餘份數,分發份數不能為零;點擊「分發」按鈕進行分發操作;分發成功後會在下面的表格中(稅控盤庫存)顯示新分發的發票;

發票狀態說明: 「可開票」該段發票可以正常使用;「已寫盤」說明該段票寫盤成功了,但是寫盤成功後和伺服器交互失敗,再網路狀況好的情況下,點擊「查詢」按鈕會將發票狀態為「已寫盤」的發票記錄進行更新;更新成功後會變成「可開票」;

3. 專用發票四聯怎麼分發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分發方法如下:
1、備好金稅盤,用數據線連接電腦與金稅盤,點擊開票軟體,登入開票系統。
2、點擊發票管理裡面的發票領用管理,選擇網上領用管理,選擇領用專用發票。
3、在彈出界面,填寫起止日期,點擊手工下載。
4、填四聯發票代碼,起始號碼,發票張數,點擊下載。
5、回到主界面,點擊發票領用管理,選擇網上領用管理,選擇領用票量查詢。
6、查詢到四聯發票信息,則分發成功。

4. 網上申購發票後的流程

  • 稅控設備網上領用發 票操作

    金稅盤用戶

    在網上成功申領後,發 票使用稅控設備的納稅人需登陸金稅盤開票系統進行網上領用發 票操作:點擊【發 票管理模塊】——【網上領票管理】——【領用發 票

  • 擴展閱讀:

  • 納稅人需存在有效的發 票票種核定,同時納稅人狀態信息需要為正常。

  • 增值稅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當月申領2次以上(含2次)發 票的,需到辦稅服務廳前台辦理。

  • 納稅人領購網路發 票申請時,發 票必須已驗舊,稅控器具正常抄報稅。

  • 申請網上領 票前,稅控設備必須已清卡。

5. 山東省紙質專用發票稅盤領取後,還需要分發嗎

需要。
1、領到紙質的發票後,就插入金稅盤,打開開票軟體。
進入開票軟體後,點擊左上角菜單中的發票管理-發票領用管理-網上領用發票管理-領用發票。
點擊領用發票後,就可以開始查詢了,點擊查詢。
查詢完畢後,核對發票領用信息是否是一致的。
核對完後,點擊發票下載。
下載完畢後,點擊確認就可以了,這樣就可以開始開票了。
也可以在庫存查詢裡面查下是否下載成功。

6. 手機雲票領取發票後怎麼分發

你好,點擊「發票管理/發票領購管理/網路發票分發」菜單項,彈出網路發票分發窗口,

7. 雲票助手增值稅發票領回來後要怎麼分發

摘要 點擊「發票管理/發票領購管理/網路發票分發」菜單項,彈出網路發票分發窗口,該窗口用於顯示當前納稅人的網路發票及稅控盤中可用發票庫存信息,

8. 發票分發怎麼操作

發票分發具體操作如下:
1、從網上稅務局領取電子發票後,進行發票分發。在電腦上打開「e財稅」軟體,點擊「網上稅務局」;
2、在電腦端搜索當地稅務局官網,點擊進入;
3、選擇領取電子發票,點擊「提交」;
4、電子發票領用申請成功,使用開票軟體下載發票;
5、點擊「發票管理」,再選擇「發票領購管理」下方「網路發票分發」;
6、點擊左上方「查詢」,等待從伺服器獲取數據;
7、獲取到發票分發信息後,點擊右側「分發」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第十條 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製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
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製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第十七條 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