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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網上通緝會怎樣

發布時間: 2022-01-23 08:30:27

A. 被網上通緝了會怎麼樣

網上追逃只是抓人的手段,和現實的通緝的功能一樣的。網上追逃說明公安已經立案偵查了,但還沒有定罪。定罪只能由法院來判決。並不一定說被上網追逃的人一定會被定罪,這要看案件的證據情況,如果證據不足或者法院認為不構成犯罪,就不會定罪了。網上追逃人員逮捕後,只有罪行輕微,符合條件的才能免於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B. 被網上通緝追查會受什麼影響

刑事犯罪不會影響民事權利的取得的,但網上通緝確實會影響個人的生活。

C. 網上通緝被抓後會被判刑嗎

網上追逃說明公安已經立案偵查了,但還沒有定罪。定罪只能由法院來判決。並不一定說被上網追逃的人一定會被定罪,這要看案件的證據情況,如果證據不足或者法院認為不構成犯罪,就不會定罪了。網上追逃人員逮捕後,只有罪行輕微,符合條件的才能免於刑事處罰。免予刑事處罰,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處罰,但因為自首或其他情節,導致不用接受刑事處罰。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原則。實行這一原則,可以防止和及時糾正對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人的錯誤追究,可以節約司法資源,避免無效勞動。免於刑事處罰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 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D. 被網上通緝了怎麼辦

實踐中,有些人做了犯法的事,沒有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公安機關就會將犯罪嫌疑人上網通緝。上網通緝是口語化的說法,實際情況是,公安機關立案之後,明確了犯罪嫌疑人,會將該犯罪嫌疑人決定拘留,並將相應的人員信息、案件信息錄入到公安部的內部網路之中,內部網路中有一個在逃人員信息庫。該信息庫全國公安機關全部聯網,任何一個公安局、派出所、警務站,以及民警手持的警務通,只要能登錄公安內部網路的電腦以及其他智能終端,都可以登錄並查詢。

同時,該在逃人員信息系統又會與鐵路售票系統、民航系統、旅館登記系統、銀行客戶系統等等幾乎所有政府機關的系統相對接,一旦在逃人員的身份登記出現在那個系統中,就會立刻自動報警並反饋到最近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其他警務終端,公安機關便會立刻派人實施抓捕。

對於已經被公安機關上網通緝的,如果確實是被冤枉的,那麼應當主動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一般而言,公安機關查清事實後會釋放犯罪嫌疑人,但也不排除有些時候因為證據巧合、他人誣陷等原因,因此要及時請求律師的幫助。

如果自己確實犯了罪,顯然,逃跑不是一個解決辦法,這時你可以找一個有經驗的律師幫忙,筆者曾經在公安機關偵查破案近十年,一個嫌疑人到了公安機關後,如何向偵查員陳述,對於最終能否定罪、定罪的輕重,往往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找一個專業的刑事律師,特別是有偵查經驗的律師特別重要。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是應當逮捕的對象,言下之意,就是如果只是一般的犯罪,理論上都可以取保候審,也就是不用進看守所,將來可能適用監外執行,如果能夠投案自首,再巧妙靈活應對,完全可能實現取保候審。當然,中國社會既是法治社會,也是人情社會,關系社會,如果人情到位,關繫到位,只要不是罪大惡極、累犯等原則問題,監外執行就大有可能。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通常是害怕承擔責任才會逃跑的,在網上被通緝如果是無辜的需要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清楚,如果害怕承擔責任的話,逃一輩子也是非常艱難的,所以最好自首。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相關律師。

E. 網上通緝被捉會怎樣

網上通緝犯被抓捕後分為三個階段,分別是公安機關處理、檢察院處理、法院處理。
一、首先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二、然後是檢察院提起公訴。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三、最後是法院審理宣判。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F. 網上通緝被抓捕後會被判刑嗎

網上通緝一旦將逃犯抓獲,要按刑事訴訟的程序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檢察院進行起訴,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才能定罪量刑。
所謂「網上通緝」是指公安部門內部網路共享全國范圍內的通緝犯資料,這樣當嫌疑人在其他地方出現時可以馬上進行資料對比,提高了抓捕犯人的效率。網上追逃逃犯信息只能在公安網上發布,僅供公安機關查詢比對,它對外保密,其受眾面僅限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公安部公刑(2000)99號「關於辦理《公安部通緝令》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被通緝人員信息必須先上公安網,錄入「公安部在逃人員信息資料庫」,網上追逃已吸收了通緝的部分職能。也就是對未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徵照片上傳到公安部網站,供警方識別和提供消息進行抓捕。
網上通緝的條件 :
1、是刑事犯罪;
2、犯罪事實清楚;
3、案犯在逃。

G. 如果被網上通緝了,會不會凍結銀行賬戶

一般是不會,除非案情需要。但多數會監控銀行卡的使用情況,通過犯罪人刷卡記錄、消費記錄可以追蹤到犯罪人所在的位置,所以,公安人員不會隨便放棄這一條追查嫌疑人的線索的。現在是萬物互聯的時代,不管你跑到哪裡你都跑不掉的,所以自首是最好的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2次會議通過,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法釋(1998)8號
為正確認定自首和立功,對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依法適用刑罰,現就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准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第二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第三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第四條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第五條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第六條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後,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第七條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前款所稱「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