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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庭審完結簽名會怎樣

發布時間: 2024-09-17 12:25:55

A. 簡易程序庭審結束後雙方當事人簽名畫押,法院裁定轉入普通程序,又要庭審。做法是否正確

《民事訴訟法》規定為兩種:一是普通程序,二是簡易程序。所謂程序轉換,從字面理解即是指將原來由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轉換為普通程序審理,或將原來由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轉換為簡易程序審理。這就涉及到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案件范圍的劃分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142條採用「概括式」即用定義的方式,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范圍進行了界定,符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三個要件的案件就可適用簡易程序,其餘則適用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意見》)第168條也對「三個要件」 的含義進一步作出解釋。但由於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釋對區分適用簡易程序案件還是適用普通程序案件的界限標准仍過於原則,收案范圍不明確,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缺點比較明顯。

幾乎是所有民事案件都適用簡易程序,在規定的三個月的審理期限內不能審結的,才轉為普通程序審理。這種做法很具代表性,也是傳統意義上的程序轉換模式,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在於:一是受《適用意見》第171條「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規定的限制,即訴訟程序不可逆轉,只能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而不能由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二是受大立案機制的限制。由於過分強調立審分離,立案庭將所有案件不分難易統一排期開庭,而不徵求業務庭意見,導致適用簡易程序不能審理終結的案件才轉入普通程序。

同時,立案時確定的簡易程序也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因案情存在的可變性也導致審理程序的可變性。《適用意見》第170條規定: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案情復雜」是一個彈性標准,法律沒有明確界定什麼情形屬於「案情復雜」,審判實踐中也很難把握。加之對簡易程序如何轉換為普通程序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轉換也較為隨意,損害了法律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由此可見,《適用意見》只規定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案情復雜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以及明確任何情況下不能由普通程序轉換為簡易程序審理,而未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何種程序的權利,充滿了法院職權主義色彩。

民事訴訟是解決私權的爭議,當事人應當有選擇程序最簡便、訴訟周期最短、訴訟成本最低廉的方式來解決糾紛,以盡快實現自己的權利。如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張貼公告後被告應訴,即使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即時開庭審理,但根據《適用意見》第171條規定,此時不得由普通程序改用簡易程序,明顯不經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則在這方面有重大突破和進步,賦予了當事人程序選擇權,體現了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尊重和保護。《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據此規定,將普通程序轉換為簡易程序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一是各方當事人自願,包括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若有一方不同意,則不能將普通程序轉換為簡易程序;二是當事人行使程序選擇權必須經人民法院同意,目的是防止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若不具備以上兩個構成要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將普通程序轉換為簡易程序。至此,按照民事訴訟程序正當性和民主性理論,給予了當事人訴訟程序選擇權,民事訴訟才實現了完全意義上的程序轉換,即既可由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審理,又可由普通程序轉換為簡易程序審理。

在概括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定義的基礎上,《若干規定》第1條用「否定式列舉」方式來明確簡易程序案件與普通程序案件的具體劃分標准,即除列舉的5類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外,其他案件均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同時,還明確了適用程序不當的救濟途徑和方法,即《若干規定》第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自己發現適用簡易程序不當有自行糾正的義務,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同時賦予了當事人對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不當提出異議的權利。在對當事人權利尊重的同時,《若干規定》對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未作具體的規定。筆者以為,提出異議的期限,當事人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因為訴訟程序的不可逆轉性,庭審結束意味著已查清事實,此時再將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既無實質意義,又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和訴訟成本的增加。而審判人員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轉為普通程序的,不受法庭辯論終結的限制,但應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並通知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方式,既可以書面形式,又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但口頭提出須記入筆錄。

B. 網上法庭開庭怎麼開

品牌型號:聯想小新Pro16 2022款

系統版本:Windows10

軟體版本:網路瀏覽器8.7.5

網上法庭開庭,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通過網路瀏覽器下載相應客戶端

1、完成注冊,進入會議

需要先注冊,注冊成功後進行登錄,也可以通過會議號進行登錄,跳過庭審列表頁面。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C. 我在庭審時承認了我的簽名5年後我可以不認嗎

我在庭審時承認了我的簽名5年後我不可以不認。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我在庭審時承認了我的簽名5年後。當事人在一審時陳述與簽字的事實,不得隨意變更。

D. 網上開庭怎麼操作

一、案件排期之後,當事人的手機會收到一條通知開庭的簡訊,簡訊中包含一個庭審碼,當事人需要通過庭審碼進入庭審。
二、進入智慧庭審界面後,在輸入框中輸入手機簡訊中的庭審碼進入庭審。首次進入庭審前需要閱讀法庭紀律及庭前告知等內容。
三、法官發起實人認證時,當事人需要通過面部掃描完成實人認證。系統根據當事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進行認證。
四、庭審過程全程錄音錄像。庭審過程中,您可以通過單擊滑鼠左鍵,將對應的視頻窗口放到居中的大屏顯示。在使用電腦端進行庭審的時候,當事人還可以上傳證據材料。
五、庭審結束前需要當事人確認筆錄。法官發起筆錄確認之後,當事人在確認無誤後,先勾選「我已閱讀筆錄,確認無誤」,然後再點確認筆錄。
六、點擊確認筆錄後,若是自然人或者代理人,屏幕會彈出二維碼。手機微信掃一掃二維碼後,會彈出以下操作界面,在白板上手寫簽名,然後點擊確認即可。筆錄確認之後,等待法官結束庭審。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四十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