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作品出租權的權利現象有哪些
法律分析:作品出租權的權利就是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未經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應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⑵ 關於著作權中的出租權的問題
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七)項的規定,出租權,是指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由於本條規定對享有出租權的作品類型使用的完全列舉的形式,因此,能夠依照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享有出租權的作品只能是電影作品、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和計算機軟體這三類作品,其他形式的作品不存在本法所指的出租權(或許,在這里可以套用一下物權法中的物權法定原則)。事實上,日常生活中出租圖書的人往往都不是圖書作者,而更多是圖書所有人或管理人,他們將其所有或管理的圖書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借給他人使用的情形,無法適用著作權法,只能適用其他法律法規,即使該兩者因此出現糾紛,著作權法也無法對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調整。同樣的,作者本人將自己的著作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借給他人,也不能認為其是在行使該作品的出租權,道理還是一樣的,作者根本不能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對其圖書作品享有出租權。
⑶ 法律規定著作權中的出租權客體是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
知識產權你要明白他是什麼法的下位法!知產和物權兩者之間不能相同通用解釋,而你把知產來和物權法來聯系,完全就是在說桃子能不能當肉吃一樣!建議你學法律不要專牛角尖,脫離實際空想法律!把自己帶到死角。
所以知產是形式法律,不需要一定發生物權效力,相反也是。比如說作品發表權,發表權是作者的人身權,並不是誰拿著書稿誰有發表權!所以知產並不以物權發生效力為要件,相反的也就說發生知產轉移並不引起物權轉移!
所以出租權並不需要佔有!另外網站付費觀看我認為並不是出租權而是買賣合同!就像是買票看電影,與網站不同只是在不同地方和提供者形態不同而已!而出租,出租是有出有還對不對?我看完視頻還把我看過的思想還回去?如果說他出租影碟或者卡帶才是出租權!
再多說一句,計算機軟體出租者只能是原作者,也就是說任何人復制後出租都不可以出租,與其他作品的區別
⑷ 什麼是著作權出租權
著作出租權的含義為:著作權人依法就其有償許可他人使用其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行為,所享有的相關權利。取得著作出租權可以通過與權利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並支付報酬的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第二十四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四)付酬標准和辦法;(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⑸ 著作權人對什麼作品享有出租權
著作權人對什麼作品享有出租權?著作權中的出租權是是由於作品復製件是作品和載體的雙重結合,出租者出租作品復製件,實質上是在出租依附於載體上的作品。作品享有人即著作權人因此而享有禁止他人出租其作品復製件的權利。那麼著作權人對什麼作品享有出租權?著作權人作品享有出租權《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出租權,是指著作權人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其中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是指:如果出租的是一台裝有計算機程序的計算機,計算機是出租的主要標的,而其中裝載的計算機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在這種情況下,計算機程序的著作權人對該程序不享有出租權,就是說著作權人不能對其收取租金。這里,出租權主要限於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兩大類作品范圍。出租權是《著作權法》修改後新增加的內容。綜上所述,出租者作為作品復製件的合法購買者,按照傳統物權法理論的原理,其有權使用並出租該復製件並收取一定報酬,他人無權干涉。著作出租權似乎是對物權進行了限制,是法律的強制規定所造成。其實,在現有民法理論中,便能為立法提供堅實的法理後盾,賦予著作權人出租權是有深厚的理論基礎的。
⑹ 著作權法的出租權
所謂著作出租權,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7款的規定,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享有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但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必要標的的除外。著作權法的出租權有關依據著作出租權的主體為著作權人,既包括作者也包括依法取得著作出租權的人,如作者的繼承人、合同轉讓取得出租權的人。著作出租權系著作財產權之一種,其客體為作品而非作品的載體,並且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7款、第41條的規定,僅局限於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及錄音錄像作品。關於出租權的客體,有人認為是作品的載體,作品之載體乃用以固定和傳播作品的物體如圖書和光碟等,其為所有權之客體。著作權的內容,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7款、第41條、第46條和第52條的規定,可概括如下:1.著作權人有權出租其作品復製件。2.著作權人有權許可他人出租其作品復製件,非經著作權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出租其作品復製件,法律另有規定除外。3.著作權人有權從出租其復製件人那獲得一定報酬。
⑺ 著作權中的出租權是怎樣規定的
隨著著作的增多,大家應該對著作權有所了解,但是對著作權中的出租權可能不太了解。其實它就存在於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那麼著作權中的出租權是怎樣規定的?哪些人有這個權利呢?對什麼著作才擁有這個權利呢?著作權中的出租權是怎樣規定的一、著作權中的出租權的含義出租者作為作品復製件的合法購買者,按照傳統物權法理論的原理,其有權使用並出租該復製件並收取一定報酬,他人無權干涉。著作出租權似乎是對物權進行了限制,是法律的強制規定所造成。其實不然,在現有民法理論中,便能為立法提供堅實的法理後盾,賦予著作權人出租權是有深厚的理論基礎的。之所以賦予著作權人以出租權,是由於作品復製件是作品和載體的雙重結合,出租者出租作品復製件,實質上是在出租依附於載體上的作品。作品享有人即著作權人因此而享有禁止他人出租其作品復製件的權利。二、著作權中的出租權的權利主體(1)出租權的權利主體是指依法對作品享有出租權的權利人,即作品的創作者和作品的傳播者,它包括兩類:一類是普通主體,即享有真正版權的人,包括原始主體和繼受主體;另一類是特殊主體,一般是指傳播作品的鄰接權人。(2)我國新著作權法規定: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所謂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的創作的作品,按新《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新著作權法規定: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所謂錄音作品,按新《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製品;所謂錄像作品,按新《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的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製品。新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三、著作權人對什麼作品享有出租權《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出租權,是指著作權人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其中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是指:如果出租的是一台裝有計算機程序的計算機,計算機是出租的主要標的,而其中裝載的計算機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在這種情況下,計算機程序的著作權人對該程序不享有出租權,就是說著作權人不能對其收取租金。這里,出租權主要限於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兩大類作品范圍。出租權是《著作權法》修改後新增加的內容。
⑻ 著作權的出租有哪些規定
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出租權,是指著作權人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出租者作為作品復製件的合法購買者,按照傳統物權法理論的原理,其有權使用並出租該復製件並收取一定報酬,他人無權干涉。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項到第七項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⑼ 知識產權的法律問題,出租權。
所謂著作出租權,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7款的規定,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享有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但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必要標的的除外。
有關依據
著作出租權的主體為著作權人,既包括作者也包括依法取得著作出租權的人,如作者的繼承人、合同轉讓取得出租權的人。
著作出租權系著作財產權之一種,其客體為作品而非作品的載體,並且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7款、第41條的規定,僅局限於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及錄音錄像作品。關於出租權的客體,有人認為是作品的載體,作品之載體乃用以固定和傳播作品的物體如圖書和光碟等,其為所有權之客體。
著作權的內容,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7款、第41條、第46條和第52條的規定,可概括如下:
1.著作權人有權出租其作品復製件。
2.著作權人有權許可他人出租其作品復製件,非經著作權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出租其作品復製件,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3.著作權人有權從出租其復製件人那獲得一定報酬。
出租者作為作品復製件的合法購買者,按照傳統物權法理論的原理,其有權使用並出租該復製件並收取一定報酬,他人無權干涉。著作出租權似乎是對物權進行了限制,是法律的強制規定所造成。其實不然,在現有民法理論中,便能為立法提供堅實的法理後盾,賦予著作權人出租權是有深厚的理論基礎的。
之所以賦予著作權人以出租權,是由於作品復製件是作品和載體的雙重結合,出租者出租作品復製件,實質上是在出租依附於載體上的作品。作品享有人即著作權人因此而享有禁止他人出租其作品復製件的權利。
首先,作品復製件是作品與載體的雙重結合,作為作品表現形式的載體,絕不是作品的本身,作品復製件本身並不僅僅是單一的有體物,同時也是作品的載體,它雖不是作品本身,但包含著作品,並且作品與載體不可分離。一方面作品作為一種精神產品,在空間上是無形的,不可觸摸、不可耳聞目睹,其本身無法被感知,只有附著於一定載體,才能被感知。沒有載體的作品是無法客觀存在於世的,無從談起作品的存在。另一方面,載體亦離不開作品,離開了作品,單一的載體並不能構成作品復製件,就只剩普通的稿紙、塑料品等物體。
其次,出租者出租作品復製件,其實質是出租作品。作品復製件是作品和載體的雙重結合,當出租者將作品復製件出租時,並非單一的將載體出租,而將作品一同出租了。並且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是以租賃作品為合意,出租人以載體上附有作品為前提,出租作品復製件,承租人以欣賞作品之目的,承租該作品復製件。
再次,作品復製件購買者是無權對作品進行出租的。一般而言,出租權並不受權利耗盡原則制約。換言之,經著作權人同意售出以後,著作權人仍對這些復製件享有出租權。對於購買者而言,其合法購買作品復製件,依法享有對載體的所有權,並取得了對作品欣賞的權利,但並未因為購買作品復製件這個行為而取得對作品的著作權,在未經作者許可的情況下,其無權對作品進行任何處分,包括對作品進行出租。
因此,作品復製件購買者是無權對作品復製件進行出租的,著作權人有權禁止他人出租其作品復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