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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断谈话函询结束时间

发布时间: 2022-12-25 12:18:55

A.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多少日内办结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1)怎样判断谈话函询结束时间扩展阅读

具体是选择谈话还是函询,可以结合以下五个方面作综合考虑:

1、反映问题性质。反映的问题性质较为严重,如涉及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可以考虑谈话;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或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一般适用函询。

2、内容笼统的程度。建议对反映笼统、无具体内容的线索,可考虑函询;有部分信息、较为笼统的,可考虑谈话。

3、被反映人情况。结合考虑被反映人的年龄、职务、岗位等情况,对被反映人的关注度、关键性等作出评价,作出谈话或函询的选择。

4、反映线索数量。被反映人问题线索数量的多少虽不能作为其问题大小的依据,但在一般程度上反映了群众对被反映人的态度与评价。鉴此,反映问题线索数量的多少应成为考虑谈话或函询的因素之一,多的可以考虑谈话,少的考虑函询。

5、当地政治生态。从“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出发,以当地反映线索的总体情况作为基准,对被反映人的反映数量多少、反映是否突出等方面进行衡量,进而确定谈话为宜还是函询为宜。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B. 纪委收到反映问题线索如何处理"谈话函询"是什么

作为纪检机关处理问题线索的方式之一,“谈话函询”是什么?在实践中该如何操作呢?在了解这个概念之前,不妨先来看看“谈话”和“函询”各是什么。通俗地说,“谈话”就是纪检机关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跟被反映人谈话,让被反映人讲清自己的问题。“函询”就是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纪检机关给被反映人发函,请被反映人对被反映的问题给出书面解释。
分别对“谈话”和“函询”有了认识之后,两个词合起来的“谈话函询”也就不难理解了。“谈话函询”是指纪检机关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或函询方式进行处置,目的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监督执纪问责,理应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要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时间就是速度,时间就是力量。《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除了对执纪审查的时限有着严格限制,也明确规定了谈话函询工作的时限要求,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最后这一点挺重要,请注意: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多少个工作日以内

“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监察机关。”
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监察机关对实名检举控告应当优先办理、优先处置,依法给予答复。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
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按规定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并做好记录。
调查人员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对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其进行说明;对提供新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核查处理。
核查组在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全体人员签名。
拓展资料:
监察机关对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审核,并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本单位有管辖权的,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
(二)本单位没有管辖权但其他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
(三)本单位对部分问题线索有管辖权的,对有管辖权的部分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将其他问题线索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四)监察机关没有管辖权的,及时退回移送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D. 党内谈话与函询的区别

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措施,也是常用的工作方式。《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五章以专章形式强化对谈话函询的要求,将谈话函询的谈话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实践中,除谈话函询的谈话外,还有调查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廉政谈话等几类谈话。注意把握谈话函询的谈话与其他谈话的区别,有利于发挥不同谈话的作用,更好地加强党和国家自我监督。

注重与调查谈话区分。《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第四十条规定,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这两处所指的谈话,与谈话函询的谈话不同,是一种调查取证手段。

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可采取十五项措施,谈话是其中之一。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第二十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的有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的规定,强调了监督谈话和调查谈话两种谈话。谈话函询的谈话即为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监督谈话,《规则》规定的初步核实和审查调查期间的谈话即为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调查谈话。

谈话函询的谈话与调查谈话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前者是指在监督过程中对可能存在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的监督对象进行的谈话,主要用于第一种形态;后者是指在调查过程中对存在违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进行的谈话,主要用于第二、三、四种形态。

二是目的不同。前者定位重在打招呼提醒而非审查查证,后者定位重在获取证据,特别是在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期间,向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调查违纪和职务违法事实,能够对突破案件起到关键作用。

三是谈话主体不同。前者可以委托有关党组织负责人进行,后者由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直接进行。

四是适用对象不同。前者适用被监督的党员或监察对象,后者适用被调查的党员或监察对象,其中包括被留置的人员。五是要求不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的有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的规定,对调查谈话的场所、手续、出具文书、笔录等提出严格要求,但对监督谈话的地点和谈话形式没有强制性规定,谈话地点只要求是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谈话可以制作工作记录,必要时也可以形成谈话笔录,并且不需要严格按照谈话笔录模板制作笔录,可以在模板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

注重与提醒谈话区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提醒谈话指党组织对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的谈话;第三十一条再次规定了谈话,即我们所说的谈话函询的谈话,纪检机关“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

提醒谈话和谈话函询的谈话虽然都是落实第一种形态的有效形式,但两者仍存在一定的区别:

一是属于不同的监督体系。两种党内谈话制度分列于《党内监督条例》不同章节,前者属于党委(党组)履行的党内谈话制度,后者属于纪委监督范畴。

二是针对问题不同。前者针对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后者针对一般性违纪问题的线索反映。

三是谈话主体不同。前者一般是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后者是纪委工作人员。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也可以委托被反映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并签字背书。

四是处理结果不同。谈话函询的谈话是一种处置性(过程性)谈话,而非结果性谈话。谈话函询后,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本人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核,可能补充谈话函询以及进行抽查,根据不同的情况分类处置。提醒谈话可以作为结果性谈话,经过谈话函询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仍可采取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其他谈话进行处理。

注重与诫勉谈话区分。《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第三十条关于谈话函询后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分类处置的规定中,将诫勉谈话作为谈话函询后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处理方式之一。

诫勉谈话和谈话函询的谈话的区别主要有:

一是谈话主体不同。《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据此可知,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可以进行诫勉谈话。谈话函询的谈话既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

二是针对问题不同。诫勉谈话是针对存在轻微违纪但免予党纪政务处分的问题,《问责条例》将诫勉(包括诫勉谈话和书面诫勉)作为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方式,适用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情形。谈话函询的谈话针对的是一般性违纪问题的线索反映。

三是处理结果不同。如前文所述,谈话函询的谈话是一种处置性(过程性)谈话,而非结果性谈话。而诫勉谈话是一种结果性谈话,谈话后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同时可能对晋职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产生影响,各地各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中均有不同规定,标准尚不统一。如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注重与廉政谈话区分。廉政谈话在党纪法规里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些地区或部门将廉政谈话作为日常监督的一种方式。谈话函询的谈话和廉政谈话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是谈话主体不同。前者是纪检监察机关发起的,即使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谈话,也是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廉政谈话可以由党组织主动发起,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主动发起。谈话人一般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

二是针对问题不同。前者针对的是一般性违纪问题。后者一般可分为任前廉政谈话和履职廉政谈话,是对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以及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个人廉洁自律方面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教育。任前廉政谈话一般是对新提拔重用的领导干部及早提醒、申明纪律、从严要求,使其提高廉政意识,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严格廉洁自律。履职廉政谈话一般是针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组织人事纪律、选人用人情况,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情况,本地区、本部门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建议等进行的谈话。

三是时间节点不同。前者是收到一般性问题线索之后,后者是在领导干部任前进行或者履职过程中阶段性进行。四是谈话形式不同。前者是个别进行,后者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任前廉政谈话还可以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

E. 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几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

20个工作日。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5)怎样判断谈话函询结束时间扩展阅读:

根据对方的回答来获取有关资料,或对某些问题予以证实的一种查询方法。

在每一查账过程中,许多查账事项的最终查核要依赖被查单位以外的其他有关方面如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是否真实,可能在被查单位的账面上是无懈可击的,但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而是被查单位虚构债权债务借以达到某种目的。

但实际情况到底怎样,需要债务单位及债权单位书面证明或由查账人员直接审查他们的账目,或亲自询问对方。

F. 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予以了结,暂存待查是什么意思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1、谈话函询:

指通过谈话、发函的形式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一种方式。适用谈话函询的线索,主要是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2、初步核实

指纪检机关对受理的党员或党组织违纪行为的线索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其任务是了解问题线索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3、予以了结

指线索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而采取的线索处置方式。

包括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的;以及被反映人已去世的等情况。比如,案例中举报涉及李夏的内容如无新的情况,就应当予以了结。

4、暂存待查

指线索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时机、现有条件、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等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需要注意的是,《工作规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因此对确定暂存待查的线索,一旦条件成熟应立即开展核查工作。

(6)怎样判断谈话函询结束时间扩展阅读:

纪检人必须了然于心的五类线索处置方式处置标准:

1、谈话函询处置标准:

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2、初步核实处置标准:

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

3、暂存待查处置标准:

线索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是线索具体、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

(2)是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

(3)是经初步核实或者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

(4)是被反映人年龄过大的;

(5)是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且之后没有新问题举报的。

4、予以了结处置标准:

线索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是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2)是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

(3)是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的;

(4)是被反映人已离休或去世的。

5、立案审查处置标准:

经过初步核实,对照党纪条规,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责任的线索。

G.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多少日内办结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7)怎样判断谈话函询结束时间扩展阅读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由纪检监察机关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H. 纪委下函询通知给个人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纪委要先寻人去调查,调查后再通知下达处分给本人。

收到纪委函询领导干部该怎么做:

1、首先确认该函询是否合法,例如是否加盖公章等。

2、如果该函询确实是依法作出,则按照该函询要求,实事求是的进行书面答复。

具体如下:领导干部在收到纪检监察机关发出的函询通知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领导干部须报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回复时间。同时,《党内监督条例》规定,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组织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讲透彻,接受组织监督。

3、需要注意的是, 对不按规定对待组织函询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给予严肃处理,相关领导干部将承担产生的后果。而且,对回复问题模糊,问题解释不清楚,综合整改措施不具体的,纪检监察机关将再次发函询问。

对不如实回复函询问题的欺骗组织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被函询领导干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函询后不知止、不收敛,打击报复等违纪行为,依照相关党纪规定予以从重处理。

(8)怎样判断谈话函询结束时间扩展阅读: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I. 纪检谈话后多久才处理人

法律分析:这个没有具体的时间确定,而举报也不一定都立案,纪检部门要先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举报情况属实的才立案查处。但无论立案查处与否,实名举报的,纪委都会把调查的情况回复给举报人。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