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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采暖阶梯时间是怎样规定

发布时间: 2023-05-12 12:58:27

‘壹’ 每天供暖是分时间段的吗

每年的供暖分时间段,缓扮每天的供暖不分时间段。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1)请问采暖阶梯时间是怎样规定扩展阅读: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五十一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穗首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五十二条 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猜哪数未供天数全额向用户退还热费。

‘贰’ 国家采暖政策

我国各地区针对电采暖的优惠政策如下:
1、北京市:低谷时段享优惠,电采暖用户每年从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享受低谷用电优惠。低谷优惠时段为晚23点至次日早7点。在低谷优惠时段内,不区分用电性质、供热对象,一律按0.2元/千瓦时计费。对于居民用户来说,采用分户式电采暖的,低谷优惠时段内采暖设备、居民生活用电一并享受低谷优惠。
2、天津市:峰谷电价享优惠,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推行可中断负荷补偿电价政策对已采用电采暖的居民用户,凭供热部门出具的证明,采暖期间用电按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每度0.51元瞎唤执行,非采暖期按居民阶梯电价执行;
3、河北省:电采暖间无阶梯电价 ,居民小区整体或整栋楼统一建设安装电采暖设施,且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的居民用户,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实行分表计量的,其生磨搭凯活用电执行居民阶梯电价,采暖用电按照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未实行分表计量的,每年11月份到次年3月份采暖期用电按照合表用户电价执行,其他月份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4、辽宁省:采暖低谷期电费半价,辽宁省采暖用电时间为每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在此期间,凡事采用电力为唯一取暖方式的居民,在每天枝掘夜间22点至次日凌晨5点的低谷用电时间所用的全部电费,在居民生活目录电价的基础上,下调50%。每日其余时间段为平时段,电价照常;
5、山西省:电采暖供热电费优惠,电采2016年1月1日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峰段8点到22点,谷段22点到次日8点,峰谷电价相差约2角。电_暖居民用户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实行分表计量的,其生活用电执行居民阶梯电价,采暖用电按照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未实行分表计量的,每年采暖期用电按照合表用户电价执行,其他月份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其他城市的优惠政策可查询有关文件得知。

‘叁’ 暖气供暖时间段

北方法定供暖时间一般从每年的11月15日开始,到次年的3月15日停止,共4个月。
不过各地区会根据自身情况有所调整。因为我国地域辽阔,南北各省冬季到来的时间不同,国家规定的供暖时间各个省市是不同的,各地方政府会有相应规定,一般是根据所处地理位置来决定。如果有剧烈降温等极端天气还会提前供暖,南方没有采暖期。
各地区供暖时间段:
西安:西安供暖时间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
济南:供暖时间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
天津:全市供暖工作将于11月1日正式启动,根帆袜据天气情况逐步升温,完全截止时间为明年3月31日。
哈尔滨:10月20日至次年4元20日;
新疆地区:每年10月15日到次年的4月15日,共6个月。
北京:11月15日正式开始,特殊区域及场所11月5-15日不定时开始
国家规定城市及县城区供热标准是18度-16度以上。供暖温度多少用户因特殊原因确需改装室内采暖设施的,可以向供热单位申请,经供热单位确认改动不会影响供热效果的,方可由供热单位进行改动,用态念激户应负担相关费用。不要遮盖暖气片加上“包装”的散热设施,首先影响了热的传导、对流和辐射作用,从而影响了供热效果,经过试验发现,有“包装家中的暧气片”比没有“包装”的室温大约低3℃。不能及时发现暖气设施故障和不便于检查检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供热服务》第五条在正常高州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热温度不低于18℃。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

‘肆’ 国家规定供暖时间是几月到几月

因为我国地域辽阔,南北各省冬季到来的时间不同,国家规定的供暖时间各个省市是不同的,各地方政府会有相应规迹薯定,一般是根据所处地理位置来决定。如果有剧烈降温等极端天气还会提前供暖,南方没有采暖期。

北方法定供暖时间一斗并般从每年的11月15日开始,到次年的3月15日停止,共4个月。不过各地区会根据自身情况有所调整,例如,哈尔滨的供暖时间为10月20日至次年4元20日;新疆地区是每年10月15日到次年的4月15日,共6个月。

大概有以下四种供暖时间:

10月1日至来年姿销者5月1日;

10月15日至来年4月15日;

11月1日至来年4月1日;

11月15日至来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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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现状与分析

中国北方地区冬季供热以煤为主要燃料,但随着供热技术和设备的发展供热方式的多样化,供热能源结构也出现了一些变化。目前,以气、油、电位为供热能源的供热面积在逐年增加,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煤、气、油、电等构筑的供热能源结构渐趋合理,供热收费也日渐市场化,部分地区已出现了按热用量收费的试点小区。

但我国供热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居民缺乏对集中供热的认识和了解,使得集中供热工作开展有很大阻力;热费收缴率偏低,供热企业处于保本微利状态,供热积极性降低,影响供热质量;

缺乏对供热设备的规范和,设备质量参差不齐,使得供热实际水平达不到设计标准,浪费严重。同时,我国缺乏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对供热产生的污染没有惩罚措施使得大气污染较为严重。

针对上述问题,有采取解决措施:努力提高热费收缴率,以提高供热企业的积极性;完善集中供热设备的认证体系,建立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以政策扶持来推动我国集中供热的发展。

参考链接:网络_供暖

‘伍’ 标准及供暖结束时间 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

国家对供暖标准、供暖起始时间和标准温度没有相关政策,都是以各省市的地方性政策为主。

以黑龙江为例: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当地居民年度供热的起止时间,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不得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不得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做雀内温度定期抽样测温制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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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各省市供暖政策:

1、青岛市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2、哈尔滨

根据《哈则仿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市规划区内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

县(市)供热起止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

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居民用户室温检测方法按孙胡纤照有关规定执行;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长春

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月二十日零时至次年四月六日二十四时。

鼓励供热经营企业提前供热、延期停热。

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供热经营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 供热期内,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昼夜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或者其他部分的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热用户室内的供热温度由供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