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帮客户在网上下的图片要跟客户写图片免责声明怎么
免责声明
在互联网上下载的图片,可能存在版权争议或使用权不明确的情况。因此,当您从网络获取图片并用于个人或商业目的时,建议撰写图片免责声明以保护自身权益。
免责声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权属声明:明确指出您是该图片的使用者而非所有者。例如:“本人/单位(姓名/单位名称)于(时间)下载了网络图片(图片名称)。”
2. 权利限制:强调图片的使用仅限于特定目的,并且不会侵犯原作者的权利。例如:“本图片仅用于(使用目的,如广告、文章配图等),不会用于商业销售或其他侵犯原作者版权的用途。”
3. 责任承担:声明因使用图片产生的任何法律纠纷,由使用者承担。例如:“由于图片使用引发的任何法律纠纷及后果,由(姓名/单位名称)全权负责。”
4. 授权声明:如果需要,可以明确授权给第三方使用图片,同时确保授权遵循原作者的规定。例如:“(姓名/单位名称)已授权(第三方单位/个人名称)在(具体使用场景)中使用本图片。”
5. 信息填写:包括个人或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用于后续可能的沟通或法律确认。例如:“姓名/单位名称:(填写实际信息)身份证号(单位可以不填写):(填写实际信息)联系电话:(填写实际信息)声明人/单位:(个人需手写签名,单位需加盖公章)日期:(填写实际日期)”
通过撰写这样的免责声明,可以明确用户在使用网络图片时的权利和责任,有效避免潜在的版权纠纷,保护自身免受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⑵ 公众号的图片可以随便用吗
法律分析:
不可以随意使用,可能构成侵权。在着作权法上,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区分行为人是否经过了权利人的许可,或者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情形。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使用他人享有着作权的作品,不论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如何,均构成侵权。在无法确定涉案图片作者及未征得许可的情况下,以搜索方式使用互联网上来源不明的作品,构成侵权。我国《着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着作权人的许可。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形,使用他人作品必须获得着作权人的许可。修改后的使用同样构成侵权。以摄影作品为例,着作权人对照片的整体和局部都享有着作权。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对照片进行加工修改后的使用,不仅涉嫌侵犯复制权,还涉嫌侵犯着作权人享有的修改权。此外,如果对着作权人的照片进行的加工修改,歪曲、篡改了权利人想表达的本意,对权利人的声誉造成损害,则会侵犯着作权人享有的着作人身权,侵权人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有要承担赔礼道歉等其他类型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第十一条 着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二条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作者等着作权人可以向国家着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着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衍生问题:
侵犯着作权罪如何处罚?
侵犯着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出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着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着作权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⑶ 百度上的图片拿来用会不会侵犯版权
使用网络搜索的图片,不能用于商业用途,只要符合《着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就不涉及侵权,否则,就可以有涉及侵权。
网络搜索的图片是有着作权的,但对着作权的行使,法律作出了限制。《着作权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因此,只要是符合上述规定的使用,不能用于商业用途,且要注明图片来源于网络就不属于侵权行为,否则,就可能涉及侵权。
(3)图片免责是怎样的扩展阅读:
使用网络、Google等搜索引擎非人工检索方式自动生成的图片资源,网络等搜索引擎公司对其图片的合法授权并未做承诺。
搜索引擎在其免责声明中往往明确,通过搜索引擎技术和服务所得的搜索结果链接的网页,以及网页的所有内容,均属于网页的所有者制作和提供,此外,网络等搜索引擎对其自身网站所包含的图片等资料的版权,也明确要求用户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综上,无论是搜索引擎自身所提供的图片,还是其通过搜索引擎技术所检索到的图片,如果用户拟用于商业用途,都要取得着作权人的授权。
《着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着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着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