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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怎样管理派遣公司

发布时间: 2022-12-14 05:32:01

㈠ 劳务派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务派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劳务员工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职业健康等方面从事劳务派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与劳务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并将劳务员工派往劳务用工单位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劳务用工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实际使用劳务员工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劳务员工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派往劳务用工单位的员工。 第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用工单位都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劳务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劳务用工单位应对事故承担主要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对事故承担补充管理责任。 第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不得非法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任何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务用工单位派遣的劳务员工,必须符合用工单位对其身体健康、文化程度、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岗位要求,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充分保障劳务员工的劳动安全权利,载明岗位性质、职业健康危害及劳动安全保障等事项,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鼓励为其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七条 劳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为劳务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劳务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定期组织体检,并建立健全本单位劳务员工的安全管理档案。不得强迫劳务员工从事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工作。 第八条 劳务员工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遵守用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主动接受教育培训、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如实报告,积极参与事故抢险和救援。 第九条 劳务员工原则上只从事一般性的工作,不得从事特种作业。如需从事特种作业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十条 劳务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员工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督促其掌握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使用、维护、保管和紧急状态下的自救互救知识。 劳务员工上岗或转岗前集中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劳务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劳务用工单位对劳务员工在本单位生产经营区域内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负有报告、救援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并应主动接受、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劳务派遣方面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用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㈡ 劳务公司怎么经营

一、正面回答
劳务公司的经营可以外派人员基本情况管理,服务单位管理,服务单位岗位信息收集,人员技能培训管理等。要做好劳务派遣公司需要制定好相关的运营策略。
二、详细分析
劳务公司要有自己的资质。一个公司要资质健全,才能合法的经营下去,是公司长久发展得基础。劳务公司要有自己的工作场所。劳务公司不是皮包公司,皮包公司不容易被人信服。劳务公司要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劳务公司必须要有自己的员工,员工必须遵守规章制度。劳务公司要有自己的服务宗旨。劳务公司的服务宗旨就是权力办劳工的出国工作。
三、劳务公司是什么意思?
劳务公司是指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向社会招收一些符合市场需求条件的人员作为该公司的劳务人员,然后再把这些劳务人员转租或派遣给其它的用人单位,从中获取劳动力差价的企业。劳务公司实际上是将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通过对劳动力资产的运作而从获取企业利润。

㈢ 劳务派遣公司归哪个部门管理

劳务派遣的监管部门,一般按照各地的政策来决定。具体如下:如果没有专项审批,那就没有主管单位;如果有劳动局专项审批,那才属于劳动局主管;经营建筑劳务分包,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劳务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区别如下:
1、基本区别,劳务派遣公司在派出劳务派遣劳动者后并不参与劳动过程,而劳务服务公司的服务人员为承包单位提供劳动;
2、合同名称,劳务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劳务派遣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与劳务提供方的关系不同,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务用工关系,而劳务服务公司的劳动者与发包方无直接关系;
4、对劳务提供方的管理权限不同,在劳务派遣公司,实际用工单位直接给劳务派遣劳动者分配工作任务。劳务服务公司的服务人员接受承包方的工作安排和监督指挥;
5、应用的业务领域不同,劳务服务一般应用于企业的非核心业务领域,劳务派遣的业务领域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企业直接对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安排和工作过程中的指挥监督,而不能或不便有第三方代为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㈣ 怎样对劳务派遣进行规范式管理

首先,要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的范围。
企事业单位用工,应以直接招聘录用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建立一支基本职工队伍为主,而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并不适合所有企事业用人单位,只适合一些特殊用人单位或特殊岗位。因此,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务型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明确规定派遣的范围。如外地企业进入当地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或当地未注册机构的所需用工,因其不具法人资格而不能直接招用工,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所以要由劳务型公司派遣劳务人员供其使用。再如,企业的保安、保洁、绿化养护等特殊岗位用人,银行、保险公司因编制所限需使用编外人员,也可由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
其次,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
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型企业,应与招聘录用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明确作为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及工种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及工资支付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等,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的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证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手续。劳务型公司在进行劳务派遣时,还必须与企事业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依法建立劳务派遣与使用关系,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标准,以及社会保险费结付标准和缴纳办法。可以说,劳务型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是依法规范用工、避免劳动争议和劳务纠纷的最重要的基础工作。
再次,要做好对劳务人员的跟踪管理和服务。
劳务型公司不能只管收费,还应认真履行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和义务,主动按月与用人单位核对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和考勤、工作业绩考核等资料,并将用人单位反馈的原始资料保存备案,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作为用人单位,不能只管用人,要求劳务人员提供劳务,而应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劳务人员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进行岗位培训,做思想教育工作,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并按月将所使用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结转和考勤、业绩等资料反馈给劳务型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可以由劳务型企业按月足额发放,并依法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可以由劳务型企业与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人单位约定,由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人单位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和代扣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代扣的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划转给劳务派遣企业,并将约定内容书面告知劳动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劳动者义务的,由劳务型企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通过劳务型公司与用人单位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对劳务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使劳务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要加强对劳务派遣的执法监察。
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型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和用人单位使用劳务人员的执法监察,重点是监督检查劳务型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情况,为劳务人员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使用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的情况。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劳务派遣政策规定的劳务型公司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以确保劳务派遣和使用劳务人员行为的规范化,确保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㈤ 如何经营好劳务派遣公司

可以选择加盟到大一点的劳务公司,可以提供给你完善的的行销系统及工具,带给你专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专业人才培训,最重要的是可以减低你公司成本,有兴趣的话可以加我qq号2212895627

㈥ 国家对劳务公司管理及要求

法律分析:劳务资质标准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2、技术工人在50人以上,需持有相应证书3、企业净资产在200万以上4、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至少5人,其中安全员、施工员、劳务员、质量员至少各1名5、企业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法律依据:《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管理,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㈦ 劳务派遣公司怎么运作, 其盈利模式是怎样的

主营业务:劳务派遣、代理招聘。

运作:劳务派遣-----业务员同客户谈业务签约,签约成功后,跟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每月核算保险人数、员工工资,给派遣员工缴纳保险,然后同客户核算本月费用,收取管理费。后续给员工发工资、办理医保卡等等。

代理招聘-----业务员同客户签约代理招聘协议,由公司招聘部门招聘员工推荐到客户面试,成功进入客户公司后,收取管理费。

劳务派遣公司运行特别需要一个良好团队的配合,前期制定劳务派遣协议,中期同员工签合同,后期核算费用,开具发票,工伤、生育的报销。

(7)企业怎样管理派遣公司扩展阅读: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

1 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2 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3 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4 受益归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非特指的“劳务派遣”是一个关于现象、机构、人群和行为的宽泛的概念,它有三种含义:“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型就业。

“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是用人单位通过外在的、只从事赢利性的劳务提供业务的组织,来安排一些临时的、非固定的或特殊的工作需要的工作安排形式。

“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组织是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一种新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它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来生存发展。

“劳务派遣”型就业“劳务派遣”型就业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与各类就业形式相比,“劳务派遣”型就业的特点是,它是固定期限的、依附性就业。

㈧ 劳务派遣公司管理流程

一、业务洽谈,
二、拟定劳务派遣合同,
三、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四、需协助或代理事宜,
五、人员登记及培训,
六、要求劳务人员提供的资料,
七、签订劳动合同,
八、办理录用及调转手续,
九、办理各项保险手续,
十、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
十一、办理退工手续。

㈨ 人才派遣公司是怎样操作人事管理的

人才派遣 人才派遣(rent a talent ;specializing in finding skilled professionals to fill a temporary need for a business )
也称人才派送、人才租赁,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选聘急需的人才,并由该机构分别与用人单位和派遣人员签订人才派遣合同和派遣员工合同,以规范三方在派遣期间的权利与义务,同时通过该机构为所聘人才发放薪酬、代办社会保险、管理档案等一种新型的用人方式。特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单位用人不养人,用人单位与派遣机构共同对派遣人员实行双轨制的考核管理。
一、人才派遣的类型
(一)按性质分类
1、全程派遣:由人才派遣机构承担从人才招聘、选拔、培训、素质测评体检等,到合同签订、人事档案关系转接、工资计发、社会保险的办理、职称评审等一系列的人事管理服务。
2、接转派遣:由用人单位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骏伯人才派遣中心与员工签订《派遣员工合同书》后上岗,或对用人单位已经在职员工转与派遣中心签订《派遣员工合同书》,并由派遣中心负责员的人事档案关系接转、工资计发、社会保险的办理、绩效考核评价、职称评审、党团组织关系管理等人事事务。其目的是减少企业固定员工,引入竞争机制,增强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
3、试用派遣:用人单位交在试用期内的新员工转至骏伯人才派遣中心,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其目的在于准确选才、减少可能产生的误差风险,有效降低人力资本。
(二)按派遣时间长短分类
1、长期派遣:适用于人员流动性不大、比较重要、稳定、含的工岗位,一般派遣期限在一年以上。
2、短期派遣:适用于人员流动性大、工作性质和内容较为简单的岗位,一般派遣期限在一年以内。
3、阶段性派遣:适用于项目性、阶段性的工作岗位,一般派遣期限根据工作项目所需的时间长短而定。
人才派遣的优势
1、人事管理简捷:用人单位不需要专门机构及工作人员对派遣员工进行管理,而只负责对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进行监督考核,复杂的人事事务则由派遣中心完成。
2、成本支出降低:用人单位通过考虑职位效益、市场价格制定工资标准,自主调整固定工资与浮动工资的比例,综合核算单位支出成本比在编员工大大降低。这利于引进激励机制,增加团队创造力和凝聚力。采用烽火猎聘公司为代表的猎头公司的高端人才寻访服务也使降低招聘成本的重要方式。
3、进入法制轨道:骏伯人才派遣中心介入劳动关系,更有利于用人单位与所雇用员工双方在派遣期间权利与义务的实施和维护,使三方的合作有了更多的监督与保障。
4、科学求才择业:针对单位可以派遣期间“短中择长”、发现人才、重点培养,真正留住英才;针对个人可获得更多就业选择和锻炼自己、表现才能的机会,增强受聘机率。
二、人才派遣的操作流程
1、单位提出用人要求。
2、搜寻资料。
3、对个人资料进行甄选,对个人进行面试、测评。
4、对初试合格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复试,确定正式录用人员名单;
5、对正式录用人员进行入职体检和岗前培训。
6、签订合同,即派遣中心与用人单位签订人才派遣合同,与个人签订派遣员工合同。
7、为派遣员工接转并建立档案;
8、办理员工工资卡;
9、发放派遣员工工作证、员工手册。
10、为派遣员工进行管理档案、发放工资、建立社会保险、职称评审、在岗培训等人事服务。
11、派遣关系维护:即派遣中心与用人单位、派遣员工之间日常派遣关系的维护。
12、合同的解除及续签。
三、人才派遣法律法规:
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审议;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摘录第五章第二节 劳务派遣(人才派遣,以下称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实施。第535号国务院令。
第四章 劳务派遣(人才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㈩ 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商业性质的盈利组织,应该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