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怎么确定
订立遗嘱的自然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若其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则继承开始时,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若其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则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与法定继承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订立遗嘱的自然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若其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则继承开始时,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若其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则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与法定继承相同;发生法定继承时,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B. 如何推选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负责处理涉及遗产有关事务的人。
格局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按下列规定进行: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2.在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由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
3.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此时遗产属于无人继承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C. 如何确定遗产保管人
法律分析:遗产保管人是对被继承人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继承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由此可见,存有遗产的人,就是遗产保管人。遗产保管人绝大多数是死者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死者的其他亲友,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这种遗产保管人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在存有遗产的人为多人的情况下,是否要选定一个主要遗产保管人,可由存有遗产的人协商确定。
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的,遗产应由其生前所在单位或其住所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保管。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时,应予认可。若其他继承人有正当理由时,可以合议取消其遗产管理人资格。不管遗产管理人是个人还是组织,如果有理由认为其不胜任或不合适,人民法院可依照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更换遗产保管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D.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能够指定遗产管理人
法律分析: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E. 如何确认遗产保管人
继承开始后,根据被继承人生前定立的遗嘱确定遗产保管人;没有遗产保管人的,由继承人推选;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F.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能够指定遗产管理人
法院在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情况下能够指定遗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如果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若当事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G. 指定遗产管理人是什么程序
如果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在遗嘱正式生效后,需要一个人来通知继承人继承财产的事由,该人一般称为遗产执行人,同时也作为遗产管理人,可以申请的情况是: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首先可以由遗嘱人确定,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关于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裁判规则
1.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对遗产享有债权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2.被继承人去世未留遗嘱,多名后人争当遗产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创新适用“竞标”方式指定遗产管理人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遗产纠纷在法院存在诉讼且尚未处置完毕,被继承的遗产在被申请人控制管理下,不再指定申请人为遗产管理人
4.继承人下落不明,指定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5.被继承人无继承人,指定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
一、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请求指定遗产管理人:
1、被继承人无遗嘱,或者遗产虽然有遗嘱但是并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
2、遗产无继承人;
3、遗产有继承人,但是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4、遗产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继承人的行为或其财产状况已经或将要损害其债权。
二、、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1.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利于维护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当遗产不足以清偿遗产债务时,应当直接由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处理,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遗产合法、合理地分配给各个遗产债权人。
3.同时,还可以有效地防止欺诈遗产债权人行为的发生,也免去遗产债权人与继承人的债权人因财产混同导致对自己债权安全的担忧。另外,好的遗产管理人还可以使得遗产增值,这对于维护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具有毋庸置疑的益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H. 遗产管理人制度
一、遗产管理人的产生:(一)由遗嘱执行人担任一般情形下,继承开始后,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二)由继承人推选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三)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也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四)由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没有继承人,或虽然有继承人但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五)由法院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
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三、遗产管理人的责任: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