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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为学生家长应该关注学籍的哪些相关内容?
学籍是指某个儿童少年作为某所学校学生的身份。学籍档案是记录学生就学和成长过程的重要载体。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和有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学籍进行管理的行为,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部已建成全国联网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各类学籍业务均纳入系统管理。
拥有学籍是每个学生应有的权益。在经过批准的学校学习的学生都具有学籍。新入学或转学后,家长应及时到学生所在学校确认是否已为学生建立或转接学籍,是否“人籍一致”。“人籍分离”等问题可能导致学生无法办理与学籍相关的各种管理服务业务,甚至影响升学。学生离校时,家长要及时告知原学校学生的去向,方便原学校协助办理相应的学籍管理服务业务。此外,家长还要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二、学生入学或转学,地方教育部门是否可将有无学籍作为入学门槛或条件?
学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入学和转学的前提条件。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生。
三、学生入学后应如何办理学籍手续?
学生被学校招收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应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应为学生新建学籍并通过查重程序。如果遇到学籍系统或数据传输故障等特殊情况,学校可先通过线下流程办理转学等业务,线下流程完成后,即可作为拥有连续学籍的计算时点,学生即应视为在校生,享受在校生待遇(如参加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考试及各种活动),之后再通过学籍系统完成电子学籍档案转接,最终以学籍系统记录的信息为准。
四、关于学籍信息更新有哪些要求?
学籍信息是维护学生权益的依据。学籍信息更新是确保学籍信息准确的必然要求。《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问题学籍处理和建立数据质量核查机制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2号)要求各地各校加强宣传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常态工作机制,每学期核查一次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学生家长有义务及时将学生信息如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的变动情况告知班主任,由班主任将学生信息的变动情况通知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及时更新。
五、学籍号有几种?
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伴随学生整个学习生涯,原则上终身不变。学籍号分为“G”字头正式学籍号、“L”字头临时学籍号以及“J”字头学籍号三种。较为常见的是“G”字头正式学籍号和“L”字头临时学籍号。
“G”字头正式学籍号:具有“L”字头临时学籍号的学生经过全国查重和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进行比对,通过后分配“G”字头正式学籍号,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后,通过学籍系统下发。“G”字头正式学籍号为“G+身份证号”,但学生身份证号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下,二者可不相同。
“L”字头临时学籍号:学生首次注册学籍后,分配“L”字头的临时学籍号。“L”字头学籍号按照身份证号编码规则生成,与身份证号相似,但与身份证号不具有对应关系。“L”字头临时学籍号是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前办理各项业务的依据,在办理有关业务时与正式学籍号效力相同。各地各校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应对持有临时学籍号的学生一视同仁。
“J”字头学籍号是为暂无公民身份证号或原公民身份证号不可用的学生设计的。编码规则与身份证号相同。学生获得身份证号后,可以申请将学籍号更改为“G”字头正式学籍号,但保留原来的记录。
六、“G”字头正式学籍号是否一定和身份证号一致?
“G”字头正式学籍号依据身份证号生成,因此一般情况下二者应一致。之后学生身份证号发生变化才会导致不一致。不一致也不会影响学生办理任何业务,因此无特殊理由没有必要申请修改正式学籍号。特殊情况需修改“G”字头正式学籍号的,需要依申请按流程重新办理。
七、获得“G”字头正式学籍号后,是否可修改其中的关键信息?
“G”字头学籍号具有性。获得了“G”字头正式学籍号的学生,其学籍号不能轻易修改。因户籍关键信息变动,确需对“姓名”和“身份证号”两项关键信息进行修改的,必须履行相关程序。修改时,应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上传户籍等相关证明材料照片或扫描件,县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提交中央数据库进行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对没有问题的,可进行修改。学籍修改情况的历史信息将随学籍永久保留。
八、已获得的“G”字头正式学籍号是否可删除?
原则上不允许删除“G”字头正式学籍号。“G”字头正式学籍号通过了全国查重、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比对等一系列程序的严格检验,是学生身份的标识。如涉及问题学籍确需删除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佐证材料报教育部审核后方可删除。
九、转学、毕业后跨省就学办理时间有什么要求?
为做好毕业结业和升级处理工作,每年从7月15日零时至8月14日24时,学籍系统暂停发起转学业务,其他时间均可发起,7月15日零时之前发起的转学业务可继续办理。
每年毕业后跨省就学新业务发起时间限定为8月15日零时至12月14日24时、3月1日零时至5月31日24时。
需要注意的是,各省在国家规定的统一时段中,根据各自实际又规定了本省的转学及毕业后跨省就学时段,在这种情况下,以省级规定为准。
十、“出国”、“其他离校”、“退学”、“开除”状态的学籍是否可以办理转学及跨省就学?
为了方便群众,学籍系统除了允许在校生状态(休学除外)的学生办理转学及跨省就学业务外,还允许处于“出国”、“其他离校”、“退学”、“开除”等状态的学生办理此类业务。转学完成后,学籍状态不变,在转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后变为在校生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处于“休学”状态的学生,须在原就读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后再办理转学手续。
十一、办理转学时,家长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通过学籍系统办理转学,家长需要向转入学校提供学生基本信息表和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其中,学生基本信息表可由转出学校通过学籍系统打印,以证明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即家长签字的学生转学理由说明。
各地各校不应再要求家长(学生)提供纸质转学审批表。因为在学籍系统中办理转学业务流程时,已经设置了学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核办环节,相当于纸质材料的盖章审批,因此除了因系统故障需要先线下办理以外,不应要求学生家长再提供纸质转学审批表。
十二、毕业后跨省就学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减少跨省业务纠纷,转入省、转出省及学生家长应注意以下内容:
学生跨省流动客观存在,必须加以规范和引导。转入省份应明确外省学生就学、升学的条件和办理的程序,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妥善处理和核办毕业后跨省就学。就学和升学条件不得违反国家招生入学总体政策,不得利用学籍系统抢夺或变相抢夺生源。
转出省份对于外省份同意接收的要及时办理,不得以接收省份可能违规招生、学生分数可能未达到接收省份要求等理由驳回申请。
学生家长应提前多了解和遵循相关省份的招生管理要求。以免出现不必要的跨省业务纠纷。
十三、毕业生被学校错误调转学籍后怎么办?
原则上,被招生的学生到下一阶段学校入学报到后学校才能调转学籍并再次变为在校生。对误调转学籍的,学籍系统将按照“谁操作、谁负责”的原则增加回退功能,允许区(县)学籍管理部门在学生毕业后半年内将被误招学生退至毕业生状态,然后再由实际录取的学校将其学籍调入。
十四、小学新生入学政策年龄有哪些要求?
《义务教育法》对未满6周岁的儿童是否必须入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根据其确定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学生入学政策年龄的具体日期由各省份根据实际自行设定。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入学截止日期控制功能,由省级学籍管理部门自行设置。
十五、学生家长如何反映学籍相关问题?
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处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工作机制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4〕50号),建立了群众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分级妥善处理群众关心的学籍相关问题。涉及省内市与市之间转学和业务办理的,须由省级处理。涉及市内县与县之间业务的,须由市级处理并公布办理方式和电话。涉及县内学校间业务的,须由县级处理并公布办理方式和电话。仅涉及一所学校业务的,须由学校或县级处理并公布办理方式和电话。只有涉及跨省的,才有必要提交教育部协调。
㈡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怎么登陆
方法如下:
1、在网络中搜索:某省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例如“云南省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点进入。
注意: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首先要知道用户名和密码,而且只有学校管理员才可以登陆。此外,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是分省份登录的,所以要知道所登录的省份。
(2)河北省学籍管理系统怎样登录扩展阅读
系统原则:
未来,系统将涉及全国1.9亿名中小学生,遵循“一个也不能少”的原则,实现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的全面覆盖。
系统同时实行动态管理,包括对全国范围内的学生注册、学生信息维护、毕业升级、学籍异动的信息化管理,及时跟踪全国的学生流动,全面掌握全国中小学生的真实情况,为教育管理和决策、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学生资助等提供帮助。
教育部从2009年开始规划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中小学数据库。
作为4个试点省份之一的贵州省教育厅负责人表示,该系统自2012年春季学期在贵州全省运行,有效解决了过去多头统计、学生数据不准等问题,教育部门能及时掌握学生的真实信息,包括每天全省有多少名中小学生未到校上课等。
㈢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怎样登陆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首先要知道用户名和密码,而且只有学校管理员才可以登陆。此外,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是分省份登录的,所以要指导所登录的省份。
具体步骤:
在网络中搜索:某省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例如“云南省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点进入;
㈣ 怎样才能进入学籍管理系统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每个学校有两个登陆账号和密码。只有学校的学籍管理员才有账号和密码登陆学籍管理系统。
如果您是学籍管理员
1,在地址栏输入本省的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网址,进入管理系统;
2,输入给定的用户名和自己设定的密码,验证码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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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于2012年秋季学期实现全国联网并试运行。该系统将为每名中小学生建立全国唯一的、跟随一生的学籍编号,从小学一直沿用至研究生教育乃至继续教育,并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学生转学、升学等动态跟踪管理,对解决农村“控辍保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留守学生等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提供有力支撑。
参考资料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网络㈤ 河北省学籍平台能用手机登录吗
不可以,要通过用户名与密码登录。
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登记学生姓名的册子,专指作为某校学生的资格。2013年9月1日起,全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小中大学籍的信息管理系统。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冒名顶替取得学籍并获得证书者,一经查实,追回证书,并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证书查询网站上撤销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
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的学生,不管其在校学习时间多长,均无学籍。即使修业期满,成绩合格,也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学生可以通过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指定的网站查询录取信息,从而了解自己是否被正式录取。教育部已经制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办法》,学生可以凭借有效的信息通过指定的渠道了解自己是否是有籍的在校生。㈥ 全国中小学学籍网登录入口:http://zxx.hae.cn/
全国中小学学籍网登录入口: http://zxx.hae.cn/
具体学籍信息查询步骤如下:
1、登陆学信网主页。
2、找到网站右边的“学信档案”点击“注册”:进行实名注册。
3、注册完成后,进行登录。登录成功后进入学信网界面,点击学信档案。
4、点击学籍信息。
5、学生本人即可查看学籍信息,包括姓名、院校名称、专业名称、学籍状态(学籍已注册的学生学籍状态显示为学籍注册)。
一、补充:
学籍号是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文件"京教基[2000]062号"的要求编排,CMIS系统和学生卡系统用学籍号唯一标识一名学生。2013年9月开学,首部全国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我国2亿多中小学生将获得唯一的学籍号,实行"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学籍号长度:16位。学籍号字符:0至9数字。
二、制度:
1、学籍号以身份证号为基础。
2、将有助管理"高考移民"。
3、可跟踪择校状况变化。
三、其他:
1、2014年8月5日,教育部日前印发《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教育部将为每位学生核发全国唯一的学籍号。
2、通知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协作,对本省(区、市)学籍进行查重、查错,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问题学籍清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问题学籍进行核查处理。各省(区、市)内问题学籍处理工作原则上应于2014年7月底前完成。全部问题学籍处理工作结束后,教育部将为每位学生核发全国唯一的学籍号。 ;㈦ 河北学籍管理系统入口:http://xjgl.hee.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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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曹先生介绍,自己原在北京市大兴区工作,女儿曹雪雪在大兴区的金海学校就读小学。在女儿小学五年级时,其和妻子在固安县城买了学区房。
曹先生决定为自己的女儿曹雪雪转学,并亲自前往金海学校办理了转学手续,提取了曹雪雪的纸质档案。
随后,曹雪雪顺利转入固安县第一小学就读五年级。两年后,曹雪雪在固安县参加了小升初的考试,并顺利进入廊坊市开发区育人学校就读初中。
“真没想到会发生学籍不见这种事情。”去年3月,曹先生接到廊坊市开发区育人学校老师的通知,称学校在录入学籍时,其女儿曹雪雪电子学籍为空白。
曹先生觉得不可思议,称女儿在参加小升初考试时,准考证上是有学籍号、身份证号等信息的。
随后,曹先生找到固安县第一小学学籍处。工作人员称,那是电脑系统给出的学籍号,并非随意编造。
“当时,教育局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一个是转入学籍,另一个是重建学籍。”为了寻找女儿的学籍,曹先生又来到固安县教育局学籍部,并选择了重建。但教育局重建时,发现曹雪雪在北京的档案一直未删除,导致固安县教育局没有办法为曹雪雪重建学籍。
随后,曹先生又来到金海学校,工作人员表示,其女儿在北京的档案已经删除。但当曹先生再度来到固安县教育局,寻求重建曹雪雪学籍时,操作界面仍显示其女儿身份证信息与“金海学校六年级的曹雪雪”档案重复,重建失败。
“前前后后我已经跑了五趟金海学校了,妻子跑当地教育局的次数就更数不清了。”曹先生希望能够尽快解决女儿学籍一事,以免耽误中考。
系统未升级?操作不当?
“得知曹雪雪的遭遇后,我们积极联系了学校学籍处、大兴区教育局以及教育部,目前仍未能解决。”金海学校负责学籍管理的孙姓老师向南都记者表示,以前都是纸质档案,教育部统一要求实施电子学籍,各地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学籍进行了对接。孙老师推测,“可能是对接、系统升级时产生的问题。”
根据教育部官网2015年2月2日报道,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于1月10日全国联网试运行。2015年1月21日,教育部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全国中小学生发放了正式学籍号,并要求各地抓紧落实。
金海学校一位不愿意具名的工作人员称,金海学校按照规定进行了办理,问题出在河北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没有进行升级,导致河北的系统查询时,曹雪雪的信息仍在北京。
固安县教育局学籍部的一位孙姓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表示,其认为问题主要出在金海学校,可能是办理学籍转出时操作不当。
孙老师向南都记者表示,他们已经向教育部反映,希望能够由教育部出面解决此事。固安县教育局也表示,会继续想办法解决曹雪雪的电子学籍。
链接
多地曾出现学生电子学籍丢失
除了曹雪雪出现电子学籍丢失,与其同届的毛贝贝学籍也出现了丢失。
毛贝贝也是在五六年级时从金海学校转学回固安县。和曹雪雪不同,早在2015年,其所在初中就发现毛贝贝电子学籍丢失。
“前前后后,总共找了一年多,中间的过程实在是一言难尽。”得知毛贝贝学籍丢失后,其母亲王女士也反复前往当地教育局和金海学校。最后,由金海学校办理“毕业处理”,然后由当地教育局办理“跨省就学”,最终重建了电子学籍。
曹先生试图通过同样的办理实现女儿重建学籍,但未成功。
南都记者注意到,不少地方曾爆出学生电子学籍丢失,但像这种曹雪雪这种由教育部门出面协调后仍未解决的比较少见。
,成都市高新区多位学生升入高中后发现学籍丢失。当地教育局解释称,因为目前省级学籍系统停用,逐步推广的是全国学籍管理系统。学籍系统由省网对接到国网,在计算机运行时确实令高新区户籍的学生或某些特殊情况的学生学籍丢失。成都已专门为此给教育部打了报告,最终解决了相关问题。 ;㈧ 河北省学籍系统入口登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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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年修正本)》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省入学直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统筹安排全省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安排本市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作为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各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审核辖区内学生学籍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学生照片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学籍管理员、校长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和学生的各项基本信息实时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学校的在校学生数与电子学籍系统中录入人数一致,并相对应。
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分班采集安排、汇总、校验、上报、信息更新和学籍档案管理等业务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第五条全面实施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建立省、市、县、校四级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照“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审核、全国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性、连续性。
学校须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为本校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
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在应用电子档案同时保留必要的原始纸质档案。
第二章招生、入学、注册
第六条小学、初中均实行每年秋季招生、入学。小学、初中招生范围(片区)、招生计划及其它招生要求,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并报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直属学校合理划定招生范围,也可以委托直属学校所在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这些工作。各学校要严格按计划招生。
第七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送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免试、就近”的原则,就近安排其进入当地公办学校就读。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残疾儿童入学政策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具体由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进入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八条小学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从学生入学之日30天之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的学籍号。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
(一)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见附表1);
(二)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相关内容后交回学校,经班主任、学生学籍主管副校长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签字确认;
(三)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各学生学籍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及照片录入或导入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由电子学籍系统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规则自动生成。
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须在各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本行政区域内小学新生学籍。
第九条学校应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在校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在校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生基础信息采集表》;
(二)相关印证材料等。
第十条小学、初中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
第十一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就读学校应为其建立、接管学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第十二条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但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能使其获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小学各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注册。初中招生在电子学籍系统完成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后进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按“统一招生”和“自主招生”方式将招生结果导入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招生,并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
小学班额限定在45人以内;初中班额限定在50人以内。
第十四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各级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第十五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如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受控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审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的,由学校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休学、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如因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审核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休学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后做休学处理。
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其电子档案,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其《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十七条学生患有传染病或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令其休学。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单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票据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继续休学。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并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签章、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
学校应当根据复学学生实际情况,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其回原年级就读,或者按休学年级安排其插班学习。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学校应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年修正本)》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升级、跳级
第二十一条学生一学年升一级。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在后台统一进行,时间为每年8月10日24时。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一般不允许跳级。
个别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确实需要跳级的学生,其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可提出跳级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过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内。跳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留级。
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五章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一)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
(三)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
(四)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学(包括省内和跨省转学)可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根据就近入学原则,自行联系学校。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或学校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进城务工人员相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见附表3,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前往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同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学期将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转出情况书面上报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跨省转入、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具体跨省转学流程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跨省转学操作方法》(教基一司函〔2013〕68号)执行。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要按照属地原则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及时办理。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
涉及跨省转学的,其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第二十八条转入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转学时间原则上为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办理。
转入学校不得以试读等形式接收未办理(或未完成办理)转学流程的学生,转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缓办理符合转学条件学生的转学手续。
第六章辍学、退学
第二十九条学校要对学生每天出勤情况进行汇总。对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且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学生,首先要在系统中标注为“疑似辍学”,如果该学生重新回到学校,则对该“疑似辍学”学生进行返校操作。
经教师家访劝说无果的,由学校将该学生基本情况及开展“追辍”工作情况、家访记录等上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启动“控辍保学”程序。
在经过学校和相关部门核实后,该学生确实不再上学,将该学生学籍状态定为“辍学”。如果该学生确定为“辍学”后又返校的,所在学校学籍管理员直接对该辍学生进行返校操作。
第三十条学校要及时更新留守儿童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信息,对本服务区域内的学生家庭情况变化信息及时了解并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标注。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除因出国(境)定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因出国(境)定居申请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见附表4),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予退学。
学生出国(境)定居后又回国并仍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的,接收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其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三十二条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学生因失踪、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校须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尽量保留其学籍。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类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回校就读。
第七章毕业、升学
第三十三条凡在学校学习期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全部予以毕业,由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操作,无需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核办。
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编号、验印、颁发。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写实性证明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三十五条学生毕业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由学校在7月30日之前完成。学校和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生升级前的数据核查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第三十六条各学段(小学、初中)学生升入下一阶段就读时,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升入学校,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未升学的,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要确定学籍管理员,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政治可靠、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娴熟掌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学籍管理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备案。
第三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三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或完善本市适用的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有关文件,若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㈨ 河北省学籍系统入口:http://xjgl.hee.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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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什么拟录取名单里看不到对应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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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在登录管理招生平台后,点击我的申请志愿确认在列表中选择最终要就读的学校点击录取确认按钮完成学生入学。
注:当预录取学校只有一所时,无需进行确认录取操作,系统会自动对应至该所初中㈩ 如何查自己的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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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四川省学籍信息网:zxxs.sc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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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江苏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http://gzgl.etec.e.cn/uids/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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