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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爱卫协会怎样管理

发布时间: 2023-01-27 09:40:34

‘壹’ 杭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全社会的整体卫生水平,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市辖县、市)的爱国卫生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城乡卫生面貌、提高环境与生活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健康教育、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护、消灭“四害”、单位内部卫生、农村改水、改厕等内容。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的基本方针。第五条爱国卫生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城乡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第七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的义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组织和协调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四)表彰奖励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第九条各级爱卫会下设办事机构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爱卫会的决议并组织实施;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落实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三)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检查评比和效果评价;
(四)宣传爱国卫生工作,推广爱国卫生工作先进经验;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科学研究、技术指导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执行爱卫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第十一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在当地爱卫会的领导下,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第三章制度与管理第十二条每年4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月。第十三条各区、县(市)、乡(镇)、街道应当设置和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各乡(镇)、村应当结合乡(镇)、村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安全卫生供水、卫生厕所修建和环境卫生建设。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并建立卫生宣传、清扫保洁、周末卫生日、检查评比等爱国卫生工作制度。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宣传科学卫生保健知识。
学校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保健常识教育。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消灭老鼠、苍蝇、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下。第十七条个人应当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垃圾污物;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四)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行为。第十八条各级爱卫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爱国卫生监督员。
爱国卫生监督员职责:
(一)宣传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管理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违反有关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同级爱卫会委托的其他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九条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爱卫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十条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或卫生质量明显下降的,由授予其荣誉称号的爱卫会或上级爱卫会取消其荣誉称号。

‘贰’ 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提高社会卫生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旨在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保护人民健康的活动。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各级组织和个人均有参与和维护社会卫生的义务,均应遵守公共规范。第四条爱国卫生的工作方针是: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地方负责、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第五条本市实行爱国卫生月和周未卫生日制度,由各级爱卫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规定在所辖行政区内的贯彻,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使环境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各有关部门对分管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要努力创造条件,改善环境卫生状况,提高环境卫生水平。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国家和省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统一规划,部署本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驻地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和义务,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评价。
四、组织动员社会成员参加除害防病的社会卫生活动,开展卫生竞赛;
五、开展国内我社会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及其他组织的爱国卫生工作机构成员,要在当地政府爱卫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行业和本单位和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第三章管理第十一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第十二条各有关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活动,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自学接受健康教育。
各县(区)教育部门应组织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托幼组织在进行卫生保健常识教育。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以改善饮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为重点的卫生村、镇建设、组织开展群众性的防害防病活动,改善村容村貌。第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维护社会公共卫生,执行市政府颁发的有关卫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屑果皮等废弃物,严禁随地便溺。第十五条文化娱乐场馆、医院、车站候车室、机场候机室、图书馆、学校教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要有明显的禁烟标志。第十六条各级组织和个人均须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庭院、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的室外环境卫生,绿化、美化环境,保持环境清洁优美。第十七条减少和消除病媒生物(鼠、蝇、蚊、蟑螂、臭虫)是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由市、区、县爱卫会统一领导,爱卫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除四害消杀服务机构必须在爱卫会统筹安排下开展工作。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四害密度监测和技术指导。第十八条各单位和个人都要参加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臭虫等病媒生物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及其孳生场所的卫生条件控制在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以内。第十九条杀来病媒生物的药品必须经过国家和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生产经营。第二十条各单位和个人的消灭病媒生物经费,本着“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解决,可以进行自灭,也可以由专业队伍实行有偿服务。第四章检查监督第二十一条各级爱国卫生工作机构通过监督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督促各地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落实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完善自我监督体系,使卫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叁’ 青海省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卫生综合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由政府组织、地方负责、全民参与,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保证人民健康的群众性、社会性活动。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社会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国卫会)统一负责协调、部署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爱卫会的统一规划和部署,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爱国卫生检查员。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指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第二章制度与管理第七条每年4月为本省爱国卫生月,爱国卫生月期间,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活动,重点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卫生问题。第八条城市、城镇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等级卫生街道(镇)标准,设置和完善卫生基础设施,美化环境,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逐步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卫生指标。
乡(镇)、村应当结合乡(镇)、村建设规划,开展改善环境卫生、安全卫生供水、修建卫生厕所及牲畜饲养棚圈活动。
各单位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搞好室内外卫生,健全、落实卫生制度,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卫生标准。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和孳生场所的卫生条件,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第十条城市在下列场所(除指定地点)禁止吸烟,并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一)影剧院、歌舞厅、图书馆、展览厅、体育馆等公共活动场所;
(二)车站、机场候车(机)室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
(三)学校、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四)医院病房、大中型商场、礼堂、会议室等场所;
(五)其他应当禁止吸烟的场所。第十一条医院、疗养院、科研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化学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中,必须由本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宣传科学卫生保健知识。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保健常识教育。第十三条严格管理灭鼠药物和杀灭病媒生物药品。
禁止生产、销售没有标明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出厂和有效日期、厂名、厂址的灭鼠药物和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和卫生设施,不得在公共场所乱贴乱画、乱倒垃圾和污水;不得在城市的公共场所和旅游区乱丢烟头、纸屑、果皮(核)、包装品等废弃物;不得随地吐痰和便溺。第三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县以上爱卫会可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
(一)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受同级爱卫会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出示证件。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当设立爱国卫生检查员,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进行工作。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或向爱卫会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八条各级爱卫会对在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爱国卫生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卫生质量明显下降的。

‘肆’ 洛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公共卫生水平,根据《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增强社会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生活环境,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公共卫生活动。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的爱国卫生发展规划。第四条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应当设立基层爱国卫生组织,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并在各级爱卫会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职责与管理第七条市、县(市、区)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发展规划;

(三)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四)组织开展卫生创建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爱国卫生工作标准和检查办法;

(六)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爱国卫生工作;

(七)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城乡除害防病、健康教育、卫生基础建设(包括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期实施。第九条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繁华地带,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应当在醒目处设置固定的健康教育专栏。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体应当设立健康教育固定栏目。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加"除四害"活动。

卫生、商务、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除四害"工作中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爱卫会工作要求,对饮食物品的存放、生产、销售场所进行依法管理。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禁止在城市区内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焚烧杂物、丢弃废物;禁止乱贴乱画和随地吐痰、便溺。

建设、旅游、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爱卫会工作要求,做好城市街道、旅游景区(点)、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卫生保护和管理。第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医疗卫生标准的消灭、防治病媒生物药品。

药监、工商、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爱卫会工作要求,依法对消灭、防治病媒生物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管理。第十三条影剧院、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车站、机场等公众聚集单位应当按照《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做好禁止吸烟工作;个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进行管理。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村容村貌及改水、改厕等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并达到有关标准。第十五条城镇单位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工作,做好门前"三包"和门内卫生达标。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城市区禁止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学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楼院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爱卫会的要求,做好楼院卫生综合治理。第三章监督第十七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

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爱卫会的监督检查。

‘伍’ 上海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
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群众性卫生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管理原则)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第五条(各级政府职责)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第六条(爱国卫生宣传)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爱国卫生的宣传工作。第七条(爱卫会机构)
市和区、县、乡镇(街道)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卫会下设办公室。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第八条(爱卫会职责)
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职责;
(四)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五)表彰奖励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第九条(爱卫办职责)
各级爱卫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爱卫会的决议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落实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三)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和效果评价;
(四)总结交流爱国卫生工作;
(五)进行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
(六)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工作;
(七)执行爱卫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条(单位爱卫机构、人员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及其他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爱国卫生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并在所在地爱卫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第十一条(工作制度)
每年4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月。爱国卫生月重点解决社会卫生的突出问题。
提倡和推行建立卫生劳动日制度,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六为本市卫生劳动日。第十二条(城区爱国卫生)
各区、县、街道、县(区)属镇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等级卫生街道(镇)标准,设置和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按期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卫生指标。第十三条(农村爱国卫生)
乡(镇),村应当结合乡(镇)、村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安全卫生供水、卫生厕所修建和环境卫生建设。第十四条(单位爱国卫生)
各单位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健全、落实卫生制度,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卫生标准。第十五条(健康教育)
各单位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宣传科学卫生保健知识。
学校应当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保健常识教育。第十六条(除四害)
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消灭老鼠、苍蝇、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以下。第十七条(个人社会卫生规范)
个人应当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垃圾污物;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四)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行为。第十八条(监督队伍及其职责)
市和区、县爱卫会可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
(一)对所管理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受同级爱卫会委托,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第十九条(执法规范)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陆’ 爱国卫生工作管理组织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 中央国家机关爱卫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指导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

(二)制定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

(三)组织开展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

(四)开展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绩效评价;

(五)研究解决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中央国家机关爱卫办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国家机关爱卫会的工作部署,拟订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年度计划和专项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

(二)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宣传教育、健康促进和群众性公益活动;

(四)对各部门、各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五)协调与北京市及各区县爱国卫生工作关系;

(六)完成中央国家机关爱卫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6)村爱卫协会怎样管理扩展阅读: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干部职工应积极参加本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爱国卫生活动,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公共卫生设施,养成文明、卫生的生活习惯:

(一)不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

(二)不破坏绿地、树木;

(三)不破坏市政、环卫设施;

(四)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五)不违规饲养宠物、动物;

(六)不参与其它有碍社会公共卫生的活动。

‘柒’ 爱国卫生工作管理组织的内容是什么

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共有六项标准,主要考核政府重视爱国卫生程度,爱卫会组织管理、爱国卫生办事机构,爱国卫生活动开展情况、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建设,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等内容。
内容:(一)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率先垂范、真抓实干,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责任落实。
(三)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四)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爱国卫生活动。
(五)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基本条件之一)
(六)设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平台,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认真办理群众投诉,群众反映问题解决或答复率≥90% ,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基本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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