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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金融监督管理局怎样

发布时间: 2023-02-07 21:19:41

Ⅰ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前景如何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前景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和收入都相对稳定,一直被广大应聘者称之为“钱多事少离家近”的理想工作单位。

Ⅱ 我就想知道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干什么的

贯彻执行金融工作法律、法规,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金融产业发展规划; 研究全省金融发展的重大问题,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做好货币政策落实及金融监管工作,负责地方金融监管。
拓展资料:
地方金融局是负责促进当地金融发展、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建设工作的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和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全市金融运行情况,拟订金融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金融要素市场发展规划,推动地方金融要素市场体系建设。
2、负责推进金融中心建设,优化金融产业布局。会同有关部门参与地方金融机构设立、改制和重组等工作,参与策划、指导、规范全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资产整合的融资工作,牵头协调重大金融项目招商工作等。
3、制定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资产重组等工作,推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配合省金融监管局推进地方要素交易市场规范发展。 4、推动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加强金融对外合作交流。协调全市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搭建产融对接平台,为重大项目、重点产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支持。
5、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其他非法金融活动,推进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6、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场所、典当行等实施监管,健全完善监管制度,引导行业规范发展等。 7、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蓉机构做好金融监管相关工作,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协调解决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8、统筹市、县政府金融工作,推进省市协同联动机制建设,参与、指导全市金融人才资源培育和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市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9、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Ⅲ 地方金融监督局是好单位吗

是好单位。

市级金融办一般作为地方政府下辖的一个办公室,一般为正处级单位。受上级金融局业务指导。工作人员在编制上有公务员编制和事业编制之分。对于军转干部来说,能否进去要看当地军转安置计划,若能进去一般是公务员编制,至少是参照公务员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金融产业发展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省金融改革创新,指导、协调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和区域金融中心等建设工作。

(三)培育和发展农村金融体系,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市场监管和风险处置,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国有资产风险。

(四)培育和监管产权交易、柜台交易市场等区域金融市场,指导和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参与协调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相关融资工作。

Ⅳ 金融监督管理局待遇好吗

就业待遇很好,福利也很好。 主要职责就是贯彻国家财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配合国家金融行政部门及其驻北京办事处实施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督;研究金融形势,分析金融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制定发展金融业的计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承担市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引导和促进金融和要素市场体系的建设。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和促进金融市场、要素市场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承担各类交易所的审批和监管职责,指导和协调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协调和促进非上市公司进入证券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试点和发展。
协调发展企业融资。促进企业上市、合并和重组,协调和促进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债券和中期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指导和促进风险资本和股票(工业)投资基金的规范化发展。
协调和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环境,推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产品服务创新,引导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地区的建设和发展,协调和促进农业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增强金融惠及农民的能力。
拓展资料:职能则是需要负责推进首都金融发展环境建设,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为北京市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服务。
负责小额信贷公司的审批和监管;金融担保机构的设立、批准和监督;承担集体转换上市公司产权的确认职责;承担市金融机构和地方审批金融机构的相应监管职责;加强对金融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促进市金融机构的改革和改组;在维护城市金融稳定的同时,与主管部门协调协调,防范、化解和消除金融风险;与有关部门协调合作,打击非法集资、非法买卖证券、非法买卖证券、非法买卖外汇、反洗钱、防伪;参与金融应急处理机制的建设。
指导和协调金融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和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Ⅳ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干嘛的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金融局是事业性质单位,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地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金融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在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下,推动地方金融改革发展。协同配合驻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风险处置、业务发展和消费者保护等协作机制。负责地方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

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金融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配合驻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研究分析全区金融运行形势,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协调解决全区金融业改革与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Ⅵ 金管局是什么单位

<一>金融局是负责促进当地金融发展、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建设工作的政府直属机构,不是金融机构。
<二>1、概念:县区金融办,是指县区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办是规划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态建设的组织者、金融产业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监控的防火墙,是代表地方政府负责金融监督、协调、服务的办事机构,使用事业编制,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县区政府直接管理,隶属政府办公室协调管理。
2、省级机构改革中,金融办已经成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挂牌机构: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金融办的职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突出强调了地方政府协调管理监督地方金融发展的监管职能。从已经审批的海南省、山东省、福建省、广东省、湖南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可以看出,在省一级,金融办已经成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挂牌机构。
3、金融办改革成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性质发生了变化,职能也随之变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省一级依然是政府直属机构,金融办改革成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挂子机构,主要是把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明确给了地方政府,并加强了地方金融的监督管理职能,与同级人行、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形成错位监管和互相补充。
4、突出监管职能: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主体,加挂金融办牌子,原来的职能也发生了变化,突出强调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其他金融业态的监管职责。今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办)除继续行使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协调服务职能外,更侧重于对地方金融及其他金融业态的监督管理,其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也会随着机构改革,由地方政府进行全面授权。
5、重新划分为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办)也会重新进行分类,由之前金融办被单纯划分为公益一类,改为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突出监管职能。行政执法机构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能否参公,从辽宁省的改革实践来看,已经取消了事业单位参公的属性(有消息称福建泉州、漳州市将试点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保持参公,并将组织新组建的行政执法局中事业人员过渡为公务员的培训考试)。
6、职能转型强化:在已经批准实施的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办)职能中,还增加了网贷监管职责,以及为了区别于原来的金融办,实施转型改革,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加快推进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促进全省金融业转型升级;和加强有关地方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以及负责推动全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将原来的公益服务型事业。
<三>法律依据:
金管局是在立法会于1992年通过对《外汇基金条例》的修订,以授权财政司司长委任金融管理专员后,于1993年4月成立。
外汇基金条例内容:
外汇基金条例是有关香港货币制度的法律。由立法局制订,于1935年12月6日经港督批准颁布施行,最初称为 《货币条例》 (Currency Ordinance),后改称 《外汇基金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对外汇基金的控制和管理及稳定港币的汇率。具体内容包括: 放弃银本位,禁止白银流通,发行以英镑为准备金的港元纸币和硬币等。此后,条例曾经过多次修订。
现行的 《外汇基金条例》 于1995年6月1日修订通过。
5.纸币的发行限额须予维持
如有任何规限纸币发行的条例或章程对纸币的发行订定最高限额,本条例并不赋权任何发钞银行发行超过该限额的纸币,而财政司司长根据第4条发出证明书时,须顾及该等限额。
(由1951年第4号附表代替。由1978年第7号第3条修订;由1995年第12号第6条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5A.金融管理专员的委任
(1)财政司司长须按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委任一名人士为金融管理专员。
(2)金融管理专员须——
(a)协助财政司司长执行其根据本条例获授予的职能;
(b)执行财政司司长所指示的职能;及
(c)执行任何其他条例委予或指派予金融管理专员的职能。
(3)财政司司长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委任其他人协助金融管理专员执行第(2)款指明的金融管理专员职能。
(4)尽管有第(2)(b)及(c)款的规定,金融管理专员及根据第(3)款获委任以协助金融管理专员的人,就所有目的而言,须视作为外汇基金事宜而受雇用。
(5)在本条中,职能(functions)包括权力与职责。

Ⅶ 金融监督管理局待遇好吗

像金融监督管理局这样的单位待遇都是非常的好的,都属于铁饭碗那种类型的工作。
【拓展阅读】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一)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京机构做好货币政策落实与金融监管相关工作。研究拟订本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推动本市金融市场、要素市场体系建设和发展,组织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指导、规范各类交易场所的设立和发展。指导推动地方股权交易中心规范发展。
(三)统筹推进本市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协调推动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指导、推动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产业)投资规范发展。
(四)统筹发展本市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小微金融。推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产品服务创新。协调、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与发展。指导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与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金融精准帮扶和扶贫。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五)统筹推进本市金融发展环境建设。协调推动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科技创新和社会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金融发展服务体系,为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京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六)协调在京金融机构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参与本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制定引导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拟订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协调金融机构综合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平台,为重点工程、主导产业、重要区域发展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支持服务。
(七)协调、指导金融服务本市社会民生工作。引导、协调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扩大服务范围,延伸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效率。
(八)推进本市金融信用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参与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和信用奖惩机制。
(九)研究制定本市金融业发展总体布局规划,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布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现代金融体系建设,指导金融功能区的建设发展,引导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进驻。监测分析各金融功能区发展情况。
(十)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行政审批工作,并依法依规监管。配合推进市属金融机构改革重组。承担集体改制企业上市的产权确认职责。指导、规范金融中介机构发展。
(十一)对本市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加强监管。
(十二)牵头负责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负责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本市金融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和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Ⅷ 市金融局权力大吗

法律分析:金融办是地方政府的下设机构,一般作为地方政府下辖的一个办公室,一般为正处级单位,受上级金融局业务指导。银监局是中国银监会在地方的派出机构,而中国银监会是中央政府管理经济的“一行三会”之一(央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单位。金融办和银监局两者之间不存在相互管辖,也就不存在谁是谁的上级。银监局管理本辖区的各人民银行分行、国有银行分行和股份制银行分行,金融办的职责更多的是协调本辖区的金融发展与规划。银监局是专业型的管理机构,金融办是行政性的管理机构。如果一定要说谁的管辖权更大,那就是银监局了,因为专业型优先于普通型。但是金融办的涉及范围更广,因为金融业不仅包括银行,还有其他担保、贷款等行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