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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转账怎样作为证据

发布时间: 2023-02-15 00:43:09

⑴ 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能不能作为起诉的证据有什么依据呢

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能不能作为起诉的证据?有什么依据呢?

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都是可以作为起诉的证据的,因为我们现在所有的转账记录都有迹可循,只要法院根据我们的转账记录,就可以很好地清算出对方的欠款是多少,从而最大化的保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现在夫妻之间或者朋友之间用支付宝进行转账的情况越来越多,如果要将支付宝或者微信的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的话,切记不要截图,因为截图的可篡改性比较高,证明力非常弱,大家要学会使用正确的办法,比如点开我们的微信,找到我们的微信账单点开常见问题,并且将里面的账单下载下来,后面会提示下载账单的用途,我们只需要点击,用作证明材料就可以填写上账单时间,并且填写邮箱地址,这样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⑵ 支付宝如何保留转账记录并具有法律效力

支付宝确认好转账人的账户信息保留转账记录并具有法律效力。支付宝记录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上述规定,支付宝和微信转账信息,属于电子数据。

⑶ 支付宝转账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可以。1,可以确定的是该支付凭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要想其具备法律效应,是需要提供支付宝官方的认证,法院才会采纳。如果只是在网上打印的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法院不会采纳。3,具体的可以咨询支付宝官网,看看怎么提供认证。转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本质都是属于书证的一种,在诉讼中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尤其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转账记录是不可或缺的一项证据,对证明借款的实际交付有着重要作用。1、银行转账记录。诉讼中提交银行转账记录,一般需要到银行网点打印银行流水明细或者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请下载转账明细,作为款项已转至对方账户的证据。2、微信转账记录。可以直接导出个人账户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并加盖腾讯公司的公章(电子章),具体操作:微信~钱包~账单~单笔账单~申请转账电子凭证,作为款项已转至对方账户的证据。3、支付宝转账记录。支付宝与微信略有不同,支付宝提供的是单笔转账导出回单的功能,可以直接导出个人账户转账支付回单并加盖支付宝公司的公章(电子章),方便用户自行取证,具体的操作:支付宝~账单~单笔账单~申请转账电子凭证,作为款项已转至对方账户的证据。(如果支付宝APP上没有申请电子回单单申请则需要用电脑登录支付宝官网进行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在公诉机关、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庭调查结果,斟酌法庭辩论全旨,依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

第三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将所有诉讼请求及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定,在起诉书中列明,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及法律的具体规定,做出全部满足、部分满足、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判。

⑷ 支付宝转账可以作为借钱的证据吗

支付宝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证据包括了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例如录像、录音资料等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4)支付宝转账怎样作为证据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规定,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