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怎样做好职业病防护
一、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是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关键所在。
二、大力推进生产工艺改革。一是改革工艺条件。采用低毒或无毒原料,代替高毒或有毒原料,努力开发无毒无害的新型原料。二是进行设备改造。逐步改造和更换敞开式、不安全、污染重的陈旧设备,努力实现密闭化作业,减少毒物危害;对噪声、振动较大的鼓风机、空压机、球磨机,砂磨机、冲床等设备,可采取吸声、隔声、减振、使用防噪用品或建立隔离操作间等防噪减振措施,降低噪声、振动的危害;建立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保养制度,加强设备的检查和维护,防止设备的跑、冒、滴、漏现象,确保设备安全完好、正常运行。
三、加强生产场所通风净化。
(一)从事粉尘作业的岗位,如配料、轧片、树脂投料等,必须设置通风防尘装置,保持完好有效,降低生产性粉尘对人体的危害。
(二)对敞开式或密闭不良的岗位及设备,如硝基稀料及成品包装,溶剂和漆浆贮槽、调缸等采取强制性的抽、排风装置,降低作业场所的易燃,有毒气体浓度,确保操作者的安全和健康。
(三)涂料生产中其他生产现场,也应加强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以降低毒滚档物浓度和防暑降温。
四、切实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一)加强个人防护是保障操作者职业安全健康的重要措施。个人防护用品包括用防护口罩、防毒面具、防护眼镜、手套、围裙及胶鞋等。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极为重要,特别在抢修设备等操作时。对于容易经皮肤吸收的毒物,或者接触接触强酸、强碱类化学品,要注意皮肤的防护。一切防护用具,必须注重它的实际效果,使用后要加强清洗和保管。自觉养成工作后洗澡,不在生产场所进食、吸烟、喝水等良消备改好的卫生习惯,以防误食毒物,造成中毒。
(二)进入容器、设备等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有关规定操作,防止人员中毒。
(三)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健康监护档案:新工人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这种体检一方面可以及早发现是否有职业禁忌症,例如,患有哮喘的病人,不宜人事接触刺激性气体的操作;另一方面,这是一种基础健康资料,便于今后观察,做好保健工作。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组织在岗定期体检,对查出不适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应及时调离或调换工作;对查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时处理。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资料要做到一人一档。
五、加强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一)在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建设项目时,要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把住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关”,即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二)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的贮存、运输、使用、领取的管理工作,防止毒物的泄漏、扩散和遗失。
(三)加强生产场所拿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及管理工作,随时掌握危害物质浓度变化,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坚持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提高广大职工职业病防护知识和自觉防护意识。
B.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含枯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亮老祥;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敬搏,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第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第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C. 如何做好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161号
【摘要】 结合职业卫生监管实际,现就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针对各地区仔扮在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职业卫生监管实际,现就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解决职业卫生工作的摆位问题
职业卫生工作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恪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站在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建设,抓紧协调相关部门加快职能划转,确保2014年年底前市(地)、县(区)全部完成划转工作,尤其要指导市(地)、县(区)两级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在积极探索和推进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等领域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工作中戚渗相融合的同时,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力量,确保与承担的任务相匹配。
二、注重购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逐步试点、推广政府购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各地区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社会组织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职业卫生检查和技术服务。
三、积极创新职业卫生监管方式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在摸清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逐步推行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管,突出执法重点,提高监管效能。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对生产工艺、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以及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等作出客观评估,并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推动用人单位整改隐患。
四、继续深化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以矿山采选、建筑施工(隧道)、水泥生产、石材加工、陶瓷制造、机械制造、冶金、铸造、石英砂加工、船舶制修造、耐火材料生产、电镀、蓄电池制造、箱包加工、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玩具制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重点开展专项治理,抓住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关键岗位或环节,组织开展科技攻关,通过革新生产技术、改进工艺流程、更新仪器设备、强化工程防护、加强个体防护等措施推进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署开展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各省(区、市)每年要选择2-3个、市(地)选择3-4个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进行治理,争取在3-5年内取得明显成效。
五、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
要根据职业病发病状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信息以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情况,确定辖区内职业卫生监管的重点县(区),实施重点监管。要加大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做到年度全覆盖、隐患及时整改。把矿山采选的掘进、支护、筛选,水泥制造的包装、装车,石英砂加工的破碎、筛分,木质家具制造的涂胶、喷漆,建筑施工的隧道施工等环节(岗位)的劳动者作为重点人群,从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以及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加强监管,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六、改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
进一步简化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程序,减少审批事项。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合作,建立建设项目审批联动机制。积极探索行业归口监督卖脊管理模式,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作用。严格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加强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监管,切实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控制和减少建设项目施工期职业病危害。
七、严格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
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推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有序开展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测、评价以及报告撰写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指导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每年随机抽查机构的数量不得少于本地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总数的10%,并将检查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强化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依法追究机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逐步探索建立行业组织自律管理机制,推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业自律管理。
八、增强职业卫生培训的针对性与实用性
进一步改进职业卫生监管人员执法业务培训,创新培训方法,以专项培训、以会代训、交叉执法等方式,加大职业卫生监管业务培训的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主要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通过师傅带徒弟、实际操作等有效做法,把职业病防治知识与日常管理措施结合起来,使从业人员熟悉职业病危害及防范措施,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九、推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卫生信息统计
进一步简化和完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注重收集用人单位最基本职业病危害信息,掌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掌握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建立健全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制度,对规划提出的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统计,掌握各地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基本情况,争取在2016年底前建立起基本完善的职业卫生信息统计体系。各地区既要统筹兼顾又要有所侧重,协调推进职业病危害申报和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工作。
十、加强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用人单位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的,发包单位要对承包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和能力进行调查核实,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之外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且劳务派遣工数量不得超过单位用工总量的10%。发现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主营业务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要通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依法惩处职业卫生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致使劳动者罹患职业病或者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急性工业中毒除外),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引发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组织调查处理。
十二、加强沟通协作,解决实际问题
加强与卫生计生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本地区职业病的报告情况、发病规律与特点,实施重点监管。对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用人单位确有不配合、现场调查无法开展情形的,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提请组织现场调查。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听取群众诉求,妥善解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化解潜在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11月18日
D.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规定内容见下面:
该规定对劳动防护用游返塌品的生产、检验、经营等世蠢均提出了较高要求,并明确指出将对不配发劳动防护神圆用品,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及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等行为予以处罚。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E.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如何制定
企业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内容
作为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主要应有以下内容:
一、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要求
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劳动条件,需要保护的部位和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选型。
2.使用人员必须熟悉散棚劳动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3.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护具,禁止违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4.特殊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还应经培训、实际操作考核合格。
5.职工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论处。
6.不许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许滥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明火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防护服装的式佯,应当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7.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加保护,不得拆改,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如有缺损应及时处理。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由企业的安全技术部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2.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县,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碰销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
3.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4.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
5.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6.防毒面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期更换滤毒罐(盒)。
7.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部门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8.企业应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励临时借用。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保持整洁,专人保管。
9.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用人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10.用人单位应根据上级部门规定的使用期限,结合企业经济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增发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定使用期限。
11.企业要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片。按时记载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和办理调转手续。定时核对工种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
12.凡发给车间、工段、班组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管理。如有丢失,要查清责任,折价赔偿。属于借用的,应按时交还。
13.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
14.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三、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制度。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
2.能够有效地预防对人各个暴露部位的危害达到全面防护。
3.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适用、美观、大方、时装化,使职工穿着舒适,佩戴使用方便,不妨碍作业活动。
4.选用优质、轻质材料,耐腐蚀,抗老化,对皮肤无刺激,各部、配件的吻合严密,牢固,经济耐用。
5.外观光洁,色泽均匀协调,美观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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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用品、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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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怎样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4.7 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4.7.1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以预防、 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
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应根据工艺特点、生产条
件和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选择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4.7.2 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
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是指设施符合产品自身的质量标准, 应该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合格的正规产品;设施符合特定使用场所职业病防护要求,能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
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保证确实有效并应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保证责任到
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每天上班之前应有人检查防护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并有日常运转记录,还应建立制度保障这些设备维修时的安全。
4.7.3 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台账
用人单位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并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台账包括
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名称、主要技术参数、安装部位、安装日期、使用目的、防护效
果评价、使用和维修记录、使用人、保管责任人等内容。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应有人负责保
管,定期更新,并应制定借阅登记制度。
4.7.4 制定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计划并组织实施
用人单位应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并制定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计划明
确经费来源、防护用品的技术指标、更换周期等;根据工种台账、按工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及水平配各相应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应保证安全有效符合职业
病危害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标准,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
维修及时更换超过有效期的用品,确保劳动者持有并会使用及维护。
4.7.5 按标准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特殊用品。如果职
业病危害隐患没有消除,职业病防护设施达不到防护效果。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就应佩脊缓戴个
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以消除或减轻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如防护帽、防护服、
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护口(面)罩、防护耳罩(塞)、呼吸防护器和皮肤防护用品等。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 对人体的影响途径以及现樱敏模场生产条
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水平以及个人的生理和健康状况等特点,为劳动者配备适宜的个人职
业病防护用品。
所使用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是由有生产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资质的厂家生产的符
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有关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备、选用标准参见有关国家标准,
技术参数和防护效率应达到要求。
4.7.6 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在发放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时应做相应的记录,包括发放时间,工种,个人职
业病防护用品名称、数量,领用人或代领人签字等内容。
4.7.7 及时维护并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
职业病防护设施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意义重大,如果不能正常运转势必影响防护效
果,所以用人单位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
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明确维修的响应时间、责任人、
维护周期,保证防护设施能正常运转。
4.7.8 及时维护并定期检测应急救援设施
应急救援设施在发生突发事故时,对于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有很大的作用,所以用人单
位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以及在发生事故使用应急救援设施
后,也应及时维修,并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干正常状态。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
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维护、检修,保证应急救援设施能正常运转。
4.7.9 及时维护并定期检测职业病个人职业病防护拿尺用品
职业病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具有重大意义。 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安全有效,
并不得擅自让劳动者停止使用。在发生事故使用职业病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后,也应及时维
修如果发生损坏时,应及时更换,防止发生意外事故。职业病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回收处
理按有关要求执行用人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维护、检修,
保证职业病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能正常使用。
G.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枣卖十五条(使用防护用品要求)
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防护用品分类)
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凳启逗:
(一)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二)眼、面防护用品类;
(三)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四)皮肤保护用品类;
(五)其他用品类。
第十七条(购置防护用品要求)
用人单位在购置防护用品产品时,为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和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用品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资质,检测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防护效果的结论。
用人单位不准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资质服务机构效果检测报告的防护用品产品。
第十八条( 建立防护用品责任制)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用品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用品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用品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用品管理规章制度;
(三)定期对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好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使用要求)
用人单位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用旁亮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三)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防护用品使用责任书。
第二十条(培训和指导)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护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