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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管理矿山

发布时间: 2022-01-11 14:49:46

‘壹’ 矿山环境管理方式有哪些

矿山地质环境是指曾经开采、正在开采或准备开采的矿床及其邻近地区,其岩石圈上部与大气、水、生物圈组分之间,不断地进行着联系(物质交换)和能量流动,这一部分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这一系统是以岩石圈为依托,矿产资源开发为主导,不断改变着地球表面和岩石圈自然平衡状态的地质环境,也是一个环境地质问题较多、地质灾害较突出的环境。 矿山地质环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采、选矿过程中产生的有素、有害气体、矿渣,废水,粉尘等,不仅直接影响作业环境和工作条件,而且给矿区周围的大气、水质、土壤造成危害;废石堆、尾矿库挤占大量土地、农田;污水和烟尘的排放,污染水源、江河和大气,也破环了景观和植被;露天矿边坡崩落,井下采空区造成地面塌陷;矿井突水、矿山疏干排水引起邻近地区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疏干涸干或形成海水入侵;采矿剥土等造成水土资源平衡失调,易诱发和引起土壤侵蚀、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以及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贰’ 矿山由什么部门管理

摘要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指各级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监察局

‘叁’ 矿山工作的管理难点是什么啊

成本控制是最难的,还有就是和外围关系

‘肆’ 国家如何管理矿山资源

我国有针对矿山做出如下管理法律制度:
1、基本法律制度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2、哪些地区不得开采矿产资源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3、开办矿山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三)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四)有矿山设计;
(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4、探矿权转让的条件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探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5、采矿权转让的条件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伍’ 小型矿山管理规章制度

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总则

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矿井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井下劳动条件。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2、各工程队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矿长资格证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特种作业证,方能上岗作业。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

3、各矿井和专职安全员负责人必须每天下矿井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安全生产情况记录。如遇无法排除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指挥人员撤出,同时报告省矿生产安全科或采区。

4、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

5、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和防止尘毒等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各矿井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

6、作业人员下井前严禁喝酒;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穿戴好防护用品,作业前必须检查通风情况,认真检查和处理作业地点顶、帮的浮石。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7、各矿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

8、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中途停电应切断电源。

9、井下偏僻与危险作业地点,严禁单人作业。

10、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每个生产中段和每个采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出口与安全出口相通。

11、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

12、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保证井下所需的风量、风质、风速;主要回风井巷,禁止用作人行道。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并符合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

13、井巷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通风、运输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检修与施工的需要。

14、严禁使用女工、未成年人从事井下工作。

15、搞好文明生产,保持矿区、工房、通道等整齐清洁和畅通无阻。

16、操作工必须熟悉设备性能要求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7、在矿区内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注意各种警告,严禁非驾驶员使用各种机动车辆;严禁从行驶的机动车辆爬上爬下。

1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19、发生安全事故时,矿硐负责人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省矿安全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20、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二、入井安全须知

1、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2、入井前严禁喝酒,必须自带照明灯具、正确佩戴安全帽和穿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准在井下打闹。

3、出入矿井的人员必须登记,严格实行交接班。矿井负责人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交班后,如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并及时查明原因。

4、无关人员不准私自入井。

5、行走时注意车辆来往和安全标志,如遇突然停电不准随便乱走,要有组织地撤离至安全地点。

6、不准用明火取暖照明。

7、禁止一个人在偏僻地点干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8、进入作业地点前必须清楚所在地点是否有爆破、炮烟和陷落、冒顶、片帮,确认无危险时方可准进入。

9、井下放炮时必须做好警戒工作,必须听丛警戒人员的指挥躲到安全地点,不准随便乱跑。

10、禁止在炮烟大的地点通过和逗留。

11、何人不准向溜井、坚井、通风井内投扔物品。

12、带长物入井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和碰触电。

13、在特殊情况下,如支柱发生剧烈的断裂声和顶板不断甩碴,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14、非操作人员不得乘井下运输车辆。

15、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设备、警示标记不准随意拆除,不准随意触摸灯线及设备。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协助车间主任(工段长)和班组长对工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任何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者,有权提出批评并加以制止。

3、经常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4、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主动进行处理。

5、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经常向有关领导反映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

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凿岩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进入工作面后,首先检查处理好顶板浮石,清理好路面的碎石后方准作业。

⑵ 工作面有瞎炮时,禁止打眼,禁止打残眼和在岩石的裂缝中打眼。

⑶ 发现受凿岩石震动后,顶帮掉碴要立即停止作业,查明情况,处理安全后方准继续作业。

⑷ 发现炮眼在大量涌水时,不能拨出钎杆,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⑸ 进入工作面后发现有辣眼、刺鼻或头昏的感觉,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⑹ 撬顶时,人员要站好位置,防止浮石脱落伤人,并且要防止人员堕落。

2、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凡从事爆炸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安全规程,应持有有效爆破证从事爆破作业;任何地点不准单人爆破作业。

⑵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的火工材料应妥善保管,雷管须用保险箱锁起,炸药、导火线须箱子加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严禁乱放、乱扔、私存、转卖或转借他人。剩余的火工材料应当日寄存,并办好出库和寄库手续。

⑶ 严禁烟火及明火照明。

⑷ 装药开始时,必须停止工作面其它作业,只准用木、竹炮棍装药,严禁用铜、铁等器材装药。

⑸ 地下爆破须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井下所有人员须全部撤至地面安全地点。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⑹ 导火索起爆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不得超过5根;导火索的长度须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米。

⑺ 同一工作面有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须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⑻ 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⑼ 最后一炮响后须经充分通风15分钟以上,工作面无炮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检查,发现瞎炮要立即处理,不准交班。

⑽ 瞎炮处理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壶边缘不得小于0.5米。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厘米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份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11)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3、井下运输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上班前必须对车辆全面检查是否运行正常,确保车辆设备正常后方能进行运输作业。

⑵ 制动与照明不正常的车辆严禁入井。

⑶ 行车时要注意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或障碍,防止碰撞伤人,与行人相遇应让行人先通过。

⑷ 要检查车上所装的矿、碴是否牢固、超高、超宽,有掉落在巷道的矿岩须及时清理。

⑸ 矿岩应按指定地点排卸,严禁随意乱卸。

⑹ 严禁矿碴与人员混装。

⑺ 露天行走时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要限速慢行,注意行人安全。

⑻ 井下行走车辆交汇时,距避车道近的车辆先避让于避车道内,待对方通过方可通行。

⑼ 严禁恶意堵占车道。

4、装矿(碴)工安全操作规程

⑴ 作业前必须保证工作面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检查好顶板、边帮,确认安全后方作业。

⑵ 装矿(碴)时应先用水冲喷矿碴,发现辣眼、头昏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⑶ 注意上下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和障碍物,防止碰撞伤人。

⑷ 使用大锤破大块矿石时,要先检查锤柄是否牢固完好,其它人员要离开危险区,以防飞石伤人。

⑸ 工作面有瞎炮要通知爆破工及时处理,避炮时要到安全区,在正常通风的情况下,最后炮15分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

5、井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⑴ 井下电工应对井下的用电安全负主要责任,应保证各作业工作面有足够的照明。

⑵ 井下电工应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电缆的绝缘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⑶ 电气设备的外壳不准随便拆除,其外壳和风水管等应有接地装置,对接地保护的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

⑷ 380伏以上的电路禁止带电作业,禁止湿手、赤脚操作电气设备。

⑸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丝。

⑹ 检修高压电气时不得少于二人,一人检修,一人监护,监护人员要负主要责任。

⑺ 操作高压电气时要正确使用符合耐压要求的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棒。

⑻ 配电盘应安装在干燥、无滴水的地方,以保证有良好的绝缘。

⑼ 电线和风水管、36伏照明线路和?伏以上的线路应错开安装,不得缠混在一起。

⑽ 动力、照明线路应吊挂整齐,接头可靠,绝缘良好。

⑾ 在停电检修线路或设备时应先事先所用线路的生产工,应在所检查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上挂上警牌,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⑿ 电气设备的线路安装、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设计要求。

五、违章处罚规定

矿井或从业人员违反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省阳山铁矿的处罚。

1、凡有违章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处罚,直至建议承包队解除用工或解除太矿方和承包队的合同。

2、凡有下列违章行为的队伍,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处罚,直至停产整顿或终止合同。

a未能按设计要求,越界滥采乱挖,破坏顶板、保安矿柱及井下、地表其它工业设施。

b随意堆放火工用品,私自将火工用品转借、转送他人及私自买卖。

‘陆’ 对矿山管理今后如何管理答辩报告

摘要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柒’ 矿山由什么部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捌’ 矿山安全管理该如何开展工作

矿山安全管理工作有很多种,关键看你是金属矿山和非金属矿山
我是安徽鼎信科技集团的,专业制作矿山安全系统的,其中包括铜陵有色冬瓜山铜矿(亚洲第一深)、马钢的姑山矿业(安全生产八十年,现资源快没了)
建议你查下矿山安全六大系统,照这个做就行了
不过现在都在搞数字化矿山,这个才是今后矿山安全的成功之道
有意打我电话:0551-5210256

安徽鼎信集团矿山安全研发部

‘玖’ 如何做好一个矿山管理,以及矿山管理制度谁知道

我认为管理关键是怎么样管好人,你的矿山人员的情况怎么样?

‘拾’ 谁有最全的矿山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内容

(一)、总则

1、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各矿山负责人是本矿山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的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规,贯彻“安全不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方针,牢记“安全重于泰山”、“安全第一”的思想,抓好矿山的安全生产。

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矿山的每个员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入井前必须通过安全员检查认为确实安全、经矿长同意后方可入井工作。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新入矿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入井工作。

4、坚决禁止不满18周岁的童工及女工进入井下作业,严禁酗酒者入井作业。

5、采矿过程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操作,不得违规作业。必须保留足够的支护矿柱,在采空区过大处,用水泥浆砌或人工矿柱加以支护。

6、严格用电制度,线路要规范,不得出现闸合裸露及接线裸露现象,矿洞内用127V电压照明,掌子面使用36V安全电压。

7、炸药、雷管民爆物品严格分开储存,堆放整齐;入库材料来源必须清楚,手续齐全,做好防火,防盗、防洪、防灾工作。

8、火工器材的领取必须由具有专业资职人员专人签字领取,不准冒名顶替,更不得库管员自盗或赠送他人。做到实物、帐面数量相符。

9、通风设施要完备,通风情况良好,方可入井工作,以防止炮烟熏人。

10、平时加强安全巡查,将一切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入井须知

1、入井前必须经过安全员检查坑道、工作面,确认安全后,经工区长同意后方可入井,入井时必须在井口挂牌,出井时取牌。

2、入井前必须佩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3、严禁一切闲杂人员入井,禁止酗酒者入井作业;

4、严禁童工及女工井下作业;

5、严格按照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不得违规作业;

6、井内发现不安全现象,应立即报告矿山负责人、工区长和安全员,矿山负责人和工区长应立即安排停工,拿出排险方案,现场排除险情后方可复工。

(三)、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

1、矿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规程,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工作安排,确定安全生产、环保目标。

1.2研究、协调和指导关系全矿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1.3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提出处理意见。

1.4及时报告矿山事故,并协助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事故。

1.5提出安全生产的奖惩意见。

1.6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安全生产现状,提出整改意见。

2、矿长(区)、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2.1对本矿山的安全、环保、职工的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直接领导本企业的安全机构或人员开展工作。

2.2贯彻执行并督促采矿坑口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决议、指示和各项规章制度。

2.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2.4认真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合理安排安全措施经费,并认真组织人力、财力,保证计划措施的实施。

2.5负责督促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6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定期向工人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2.7发生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协助调查、研究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并保证实施。

2.8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9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研究,制度解决措施并确保实施。

2.10矿山技术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上的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指导、组织制定各种安全技术规章制度和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并参与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3、专职安全员职责

3.1对本矿山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直接领导各工区的安全机构或人员开展工作。

3.2贯彻执行并督促采矿坑口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决议、指示和各项规章制度。

3.3认真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合理安排安全措施经费,并认真落实人力、财力,保证计划措施的实施。

3.4督促落实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5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定期向工人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3.6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参与抢救,并及时向矿山主管领导报告,协助调查、研究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具体实施。

3.7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8每天必须对矿山井上下及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现场进行整改。查出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向矿山主管领导上报,并做好纪录。

3.9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并参与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4、坑口、工区负责人职责

4.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及公司和矿山的指示和决定等,对其所领导的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全面责任。

4.2每天必须检查生产现场的建筑物、机械、设备、安全设施、作业环境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要求。

4.3负责组织实施安全隐患的整改。

4.4对本辖区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现场安全技术教育指导,对特殊工种要求必须持证上岗。

4.5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

5、班、组长的职责

5.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和操作规程,对所辖生产范围工人的安全、健康负责。

5.2经常教育和检查本班、组工人正确使用生产工具、防护用品、安全装置,注意劳动环境及安全,消除可能引起事故的不安全隐患。

5.3对本班、组工人进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检查其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遵守情况。

5.4如遇伤亡事故发生,应立即报告,并参加事故处理、调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6、班组安全员职责

6.1协助班、组长随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督促班组成员正确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种安全制度,制止违章作业。

6.2及时反映情况,积极协助领导采取措施,消除生产中的安全隐患。

6.3协助班、组长搞好经常性安全教育活动,发动职工开展

安全生产技术改造。

6.4教育和指导工人正确使用各种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

6.5协助领导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7、生产工人职责

生产工人必须遵守各自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各类安全生产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注意消除生产中安全隐患,加强个体防护,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指示。

8、爆破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8.1爆破器材的运输、堆放的距离要符合规定要求;

8.2领取爆破器材必须手续齐全;

8.3严格按规定标准发放爆破器材;

8.4放炮前必须进井下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放炮,放炮后,应确定填炮数量和响炮数量是否相符,若有哑炮,须间隔1小时后方可进洞检查;

8.5爆破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9、调矿安全责任制

9.1见矿山的指令才可装车,晚上一般不装车。

9.2童工及年龄过大的妇女不允许装车。

9.3统一调矿时车随到随装,不能耽搁时间。

9.4装矿时注意来车及倒车情况,注意安全第一,出现伤亡事故责任自负;

9.5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按核定吨位拉运矿石;运输途中所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由车辆自行负责。

(四)、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制度

1.1矿山负责人定期接受安监部门和矿山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达到矿山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安全管理知识水平。

1.2矿山技术、安全部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员每年度进行一次培训,通过培训应该了解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明确安全工作人员的职能范围,熟悉安全管理工作方法及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矿山安全技术知识。

1.3特殊工种必须接受安监部门的专门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

1.4新工人(包括学习、劳动、实习人员)必须进行入矿、坑口和岗位三级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5积极开展日常安全的思想教育及组织活动。采取召开各种会议和各种安全简报、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做好节前、节后、季节变化、工艺改革、人员变化时职工可能出现的思想波动及其它薄弱环节的教育工作。

1.6认真抓好典型经验事故和事故教训的教育。

1.7对所有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的职工进行登记造册,做到有据可查。

1.8所有培训必须做好培训纪录。

2、安全检查制度

2.1检查内容

2.1.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指令、决定及公司的制度、文件指令、决定等。

2.1.2安全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1.3设备、工具、运输、电气、照明、电器电路、风水管线和工作岗位上的各种安全设备、设施。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2.1.4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如井下贯通支护状况,回采工作面支护状况,空顶情况,运输贯通的安全间隙等等。

2.1.5防洪、防水、防火、防雷电、防寒、防暑降温等防止自然灾害的措施落实情况。

2.1.6通风、防尘设备设施完好和使用情况。

2.1.7爆破物品的贮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状况。

2.1.8安全措施计划的完成情况。

2.1.9发生过事故的坑口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及安全检查中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2.1.10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1.11特殊工种必须接受相关对口部门的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

2.1.12检查时必须做好检查纪录。

2.2检查方式

2.2.1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的安全检查。

2.2.2本企业组织有关领导、职工、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对本企业安全工作的定期检查。

2.2.3根据安全工作需要,对某一项或几项安全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2.2.4节假日或季节性的安全检查以及恢复生产前的安全检查。

2.2.5矿山安全员每天必须对井下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包括井上、下所有的不安全隐患,设备、设施及危险源。

2.2.6发动职工对本岗位、本坑口、本工区的安全工作自查和互查,动员职工对企业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揭发。

2.3、对查出问题所采取措施

对检查出的问题都要记录在案,并采取“一公布、三定、四不推、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一公布:把检查出的问题公布于众,让职工了解并督促解决。

三定:即定人员(何人负责,那些人参加),定措施(技术及管理措施),定时间(对关键性的、急需的安全问题要及时解决;对由于经费、技术条件等原因一时难以解决的要纳入计划限期解决)。

四不推:凡是自己能解决的问题,班组不推给坑口,坑口不推给矿部,矿部不推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不推给当地政府。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到位不放过。

3、其它安全管理制度

3.1考勤制度

3.1.1建立出入矿井的挂牌考勤制度。

3.1.2安全员、坑口负责人要准确掌握入矿井人数和工作地点。

3.1.3交接班结束(或下班)后,要如实清点人数,若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并立即查明原因。

3.1.4考勤结果要随时向职工公布,以接受职工监督。

3.1.5矿山管理人员考勤必须如实填写,包括上班、下井、出差及出差地点等

3.2劳动防护手品安全管理制度

3.2.1矿山后勤供应部门按时、保量发放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给矿山管理人员,工区负责人按时、保量发放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给所辖区域工人。

3.2.2上岗作业的职工必须配戴劳动防护用品。

3.2.3矿山后勤部门及工区负责人必须按时更换劳动防护用品。

3.3交接班制度

3.3.1上、下班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如实填写工作面及矿洞内存在和发现的各项不安全隐患;

3.3.2严格遵守上、下班挂、摘牌制度;

3.3.3交接班时心须当面移交所需的工器具的数量及安全状况。

3.4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3.4.1必须每天进行一次设备检查,如存在问题立即维修,不能有不安全隐患的存在。

3.4.2必须在每一周内进行一次设备维护和保养,并做好纪录。

3.4.3设备在运行中有突发事故出现,应做到“三不放过”的原则来处理;

3.4.4被替换设备应及时办理设备报废或入库手续;

3.5安全专项费用使用管理制度

3.5.1必须按规定设立安全专项经费,以防事故发生的财力不足;

3.5.2安全专项要费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做他用;

3.5.3该经费使用可由“事故抢救”领导小组直接支配。

3.6、矿山爆破材料库房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确实做好本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消除不安全隐患,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爆破器材的严格管理,做到措施有力、责任明确,特定此规章制度。

3.6.1按有关规定,严格对库房火工材料的看管、发放工作,库区保证24小时值班制。做好防火、防盗、防灾工作。

3.6.2入库材料来源必须清楚、手续齐全、炸药、雷管、导火索必须隔离存放,不得混放,做到堆放整齐。炸药库、雷管库距离保证在100米以外。

3.6.3严格发放环节,杜绝发放环节中的漏洞,火工材料必须由取得合格资证的人员专人签字领取,不准冒名顶替,更不得监守自盗或赠送他人,一经发现严格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库管员要及时上帐、下帐,做到实物、帐面数量相符。

3.6.4库房内线路要规范,炸药库不得有明线及普通照明灯炮。

3.6.5库区内禁止一切火源,必须配备有在有效期内的消防设施。

3.6.6规范火工产品领取制度,即火工产品必须分开领取,必须用专用工具装运。

3.6.7其它按国家的关规定执行,库管员责任按此规定落实。

四、安全奖惩制度

1、对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出突出贡献贡献的干部职工,每年度奖励每人50-200元人民币。

2、对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发现一次处罚50-100人民币。

3、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一次性处罚违章指挥人员或冒险作业人员500-1000元人民币,同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