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社区的农贸市场里开门头,经营什么好啊!
哦,我不认同楼上的看法,在社区的人最重的方便与轻快。楼上的当然也是可以图方便,但锁定的消费群有限,如果能开一个柴米油盐,还有烟酒呀什么的这样的店我认为可以一炮走红,当然你要留下你的电话以便人家需要方便的时候,你可以随叫随送。老兄听我的没错,祝你成功!
㈡ 社区农贸市场如何管理
第一题:首先做好调查,了解原因。作为街道副主任,应该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并且将结果汇报主任。其次组织街道办人员,挑选有经验和能力的人员对占道商贩进行说服工作和宣传工作,讲明利害关系。最后联系农贸市场相关工作人员让其配合治理。同时联系城管部门、市容管理部门协同整治。
第二题:首先做好调查工作,走访当地居民,并且要求居民对走访内容保密。如果确定有非法传销活动,及时联系当地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做好协同调查准备。如果调查得知并未产生传销活动,即了解举报居民的初衷,做好安抚工作,并且加大力度宣传违法传销活动的危害性。
第三题:1,阐述会议内容
2,介绍本社区特困残疾人群体的基本情况
3,从特困残疾人群体中挑选一个有代表性的具体事例说明这些人群的困难程度
4,号召大家对特困残疾人进行帮扶。请大家发言
5,对大家的发言进行总结,并且挑选出居民们认为可行的方案
6,感谢大家到会,并且宣布帮扶具体内容和对象
这可是我绞尽脑汁一个字一个字打出来的。
没有参考答案,是我总结琢磨出来的,都这个套路,不敢说对,你参考一下,并且把我的润色一下,八九不离十的
judyjingwei
㈢ 如何运用市场和社会的力量进行社区管理
一、完善机制体制,发挥城市社区的基础平台作用
社区是政府实施社会管理的“终端”,是传递政关爱的桥梁。各社区要切实履职尽责,完善各项体制机制,大力推进城市和谐社区建设,实现“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社区建设目标,进一步夯实社会管理基础。要加强社区居委会体系建设,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群众自治组织为主体、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新型城乡社区管理机制,引导社区多元建设主体在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推动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有效衔接、良性互动。要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明确软、硬件建设标准,积极争取发改委和财政部门增加投入,发挥市场多元主体作用,多渠道落实资金,大力推进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强和完善社区服务功能。要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精神,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全面开展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居民会议、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在社区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切实保障基层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要深化“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片组户联系”工作,探索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的新途径、新方法,整合社区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力量协调处理群众利益问题,加强社区舆情掌控,强力推进网络问政,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在城市社区建立完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重大舆情报告、疏导与防控机制,促进社区和谐稳定。要着力加强社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构建社区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围绕人、财、物管理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资产资金资源管理制度和党务、居务、财务公开制度等,着力形成自律与他律、要求与制度相衔接的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
二、改善民计民生,发挥社会救助的保障兜底作用
保障社会底线公平和增进国民福利是时代赋予的最紧迫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基本民生最首要、最基本的任务。各社区务必高度重视,紧紧围绕提高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从改善民生入手,切实构筑底线公平。要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做好城市低保对象调查、认定、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就业及收入状况,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困难群体基本生活。要制订社区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小组和应急小分队,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切实增强社区灾害应急处置及防灾减灾能力。要加强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劝导和生活救助,引导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同时加强辖区内精神病人基本情况调查,逐一建卡立档,强化监管,确保管控万无一失。要大力组织社区党员、志愿者“攀穷亲”、“结穷对”、“帮穷户”,对社区困难群众进行帮扶。要大力发展社区慈善事业,加强对社区捐助接收站点、“慈善超市”的建设和管理,搭建社区居民自助互助平台,增强社区扶贫济困作用。要重视福利彩票销售,积极配合开展福彩销售进社区工作,大力搞好公益宣传,树立“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福彩公益形象。要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工作评价体系,推行“乡、村两级联查联审制”、“城乡低保听证评议制”、“票决制”、监督员制度和资金发放打卡直发制度,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社会救助的申请、调查、审批、公示等程序,不断增强社会救助工作透明度,使社会救助工作真正成为阳光操作、对象准确、管理规范、社会满意的民心工程。
三、深化服务内涵,发挥公共服务的利民惠民作用
为民服务是社区建设的本质。各社区务必把为民、利民、舒民、安民、娱民作为社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拓展服务内容,深化服务内涵,努力提升社区服务水平,确保居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要加大力度、加大投入,大力推进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搭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网络和社区服务热线等服务平台,为推进社区服务奠定基础。要健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网络,落实促进就业服务政策,完善政府扶助、社会参与的就业技能培训机制,对城镇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基本技能培训服务,积极开展创造“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促进和吸纳下岗职工在社区就业。要积极开展平安社区创建活动,建立健全警察和居民自治相结合的社区治安防范体系,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安置帮教、守楼护院等活动,认真做好对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努力打造平安社区。要着力打造宜居社区,大力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社区活动,建立健全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自治、业主管理和物业服务“三驾齐驱”的社区环境卫生治理格局,完善社区环保听证制度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制度,探索建立社区环境治理长效机制,为居民提供卫生环保、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维修和绿化维护等基础性服务,促进社区人居环境的全面改善。要切实贯彻娱民宗旨,以社区市民学校为载体,加强公民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通过文明小区、文明楼院、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社区文明程度,努力打造文明社区。要建立社区信息网络服务平台,推行就业信息、致富信息、家政服务信息等居民需求的信息公布制度,为辖区居民提供及时的信息服务。要强化为老服务,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大力发展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基础,社区老年医疗保健、社区老年文化体育教育、社区老年参与社会发展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老年服务体系,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向社会化、规范化、专业化方向迈进。要切实改进服务方式,大力推行“为民服务代理制”,依托社区工作站无偿为群众提供代理服务,主动为民解难,切实为群众提供方便。要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文体和教育服务、社区公共安全和商业服务体系,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努力打造全方位、多层次、多需求的生活服务圈,实现社区服务全覆盖。要加强社区服务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街道社区创先争优活动,以“筑坚强堡垒,树先锋形象,促科学发展”为主线,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强市”的目标,从社区实际出发,大力开展党员岗位承诺、设岗认责、志愿服务等活动,推进社区服务水平的提升。
㈣ 农贸市场综合管理整治具体做法
主要做法是:
一是从组织推进入手,实行项目化运作。
按照“工程化管理、项目化运作”的思路,把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纳入中心城市民生六项工程建设三年计划,对每个建设项目明确投资主体和实施主体,并排定时间节点,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考核”的原则,由市“两场一街一中心”建设工程分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分指挥部”)负责统筹组织推进。为确保把这项民生实事工程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在工程启动实施前,市政府专门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对新建或改造升级的“两场一街一中心”(菜市场、停车场、餐饮特色街、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凡产权自持的,免缴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和服务性收费,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土地按成本价出让,开发保企业所缴纳的全部税收市以下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二年减半奖励。特别是对标准化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项目,市政府专门出台配套奖补政策,下发了《宿迁市区标准化菜市场改造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由市、区两级财政和市场举办者三方按照2:3:5比例分摊改造资金;对菜市场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标准规范进行修订完善,出台了《宿迁市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为菜市场的建设改造提供标准规范支撑;制定了配套考核办法,对老旧农贸市场改造按照实施主体自查、市直部门专项检查、联合考核评定三个步骤,对改造工程的方案制定、宣传发动、实施进度、改造效果、资金保障、安全生产等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考核,做到完成一个考核验收一个,并将考核结果与奖补资金相挂钩。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并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推动;市分指挥部充分发挥了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作用,全面制定并落实了工作例会、联合会办、现场推进、督查通报等系列工作制度;各实施主体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方案、一个班子、一抓到底”的推进机制,对每个建设改造项目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有效保证了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实施到位。
二是从硬件设施入手,推行标准化建设。
“硬件短腿”是造成农贸市场环境差、管理难的主要因素。
三是从周边环境入手,开展立体化整治。
一是全面治脏。每个市场按至少1人∕500平方米标准配备了清扫保洁人员,每个市场保洁管理人员由过去的平均4人增加到现在的10人,保洁范围向市场周边适当延伸,实行全天候动态保洁,并因需配备了垃圾收集容器,做到场内场外产生的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
二是全面治乱。在菜场周边科学合理施划停车位,并规范车辆停放,做到车头车尾一条线和同向停放;全面取缔场外流动摊点以及倚门出摊等行为。对9个“打时差”摊贩比较集中的“马路市场”予以取缔,疏导马路摊点经营者“入市”经营,室内农贸市场经营户由过去的不足2000名,增加至2871户。
三是全面治差。对污旧破损的市场建筑立面进行重新贴砖或粉饰出新;对空调外机乱安乱装或管线乱扯乱挂现象从外观进行包装美饰;对乱搭建的临时设施依法进行拆除;对室内外店招标牌进行统一设计、统一制作。四是全面治劣。农贸市场作为保障市民“菜篮子”、“米袋子”的主要来源,市工商部门狠抓食品安全质量整治,开展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行动,重点查处假冒伪劣和过期变质等问题米面、粮油、肉制品,开展食品抽样检验1470个批次,立案查处农贸市场内食品案件57件,查获各类不合格或劣食品290余公斤,罚没款7.5万余元。经营户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健康证“三证”齐全率显着提高,凉菜、卤菜等散装与现场制售食品卫生环境显着改善,从源头上保障了食品安全。
四是从规范管理入手,健全长效化机制。
大力推广“335”管理模式。
一是在管理主体上实现“三方”参与,即主办方自我管理,农贸市场主办方作为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市场内经营秩序、商品质量、环境卫生、消防、物业等事务负管理责任,对场内经营户实行信用分类管理;部门联合监管,属地负总责,工商部门牵头,城管、商务、住建、食药、环保、物价、公安、消防等部门共同建立农贸市场综合执法联合联动协调机制;目前,市工商局、城管局及市场属地基层政府共同构建“一场三方联勤共管”市场日常管理机制,排定中心城市18个市场责任人名单,实行干部“驻场”管理。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卫生局、质监局等单位也都明确了联络员。行业自律管理,发挥“宿迁市市场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开展“文明诚信市场”创建,提倡诚信自律,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二是在管理方式上“三化”并用,即实行契约化管理,市场主办方与经营者签订农贸市场《商位租赁合同》和《经营管理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约定履约保证金,提升双方履约自觉性;实行标准化管理,各部门依据职责,落实《宿迁市市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实施标准化管理考评,强化考评结果综合应用;实行信息化管理,采取信息化技术手段,对市场主体管理、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管理、主办方管理效果考核、环境卫生动态监测等,达到科学化、精确化、高效化协同管理。
三是在落实办法上“五措”并举综合运用,即落实政府投资,将农贸市场作为新建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建设纳入城市控制行详规,提升农产品流通“最后一公里”的组织化水平。探索采取政府股权投资等模式,以资金换机制,通过加大政府刚性投入力度,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支持国有资本投入,发挥市场服务宏观调控的积极作用,建设改造公益性农贸市场;落实责任机制,政府与各街道和职能部门、街道与市场主办方签订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市场主办方与经营户签订《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及物业服务合同》,推行履约保证金制度;落实全程管理,实行静态监管,将市场业态布局、划行归市信息、各区域管理和保洁责任人、经营户信用情况、被督办整改情况等信息通过互联网向消费者公示,保证公众随时掌握市场最新动态。实行实时监管,将市场内摄像头进行联网,实时监控,针对监控发现的问题立即通知相关市场综合执法整治组前往现场处置;落实分类管理,开展“文明诚信市场”和“文明诚信经营户”创建,加强行政指导和业务培训,对市场主办方管理差、群众意见大的市场,及时开展市场秩序、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集中整治。
建立“农贸市场经营者”信用数据库,纳入“诚信宿迁”社会信用建设体系,将各部门对市场主办方和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纳入“农贸市场经营者”信用数据库在市信用平台上予以公示。目前,我市汇集市区21个农贸市场的2871户经营户主体基本信息数据,通过公示力量,推进经营者由他律向自律转变,增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内生动力。落实考核奖惩。由市城管委负责对农贸市场管理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综合考评。
㈤ 如何加强农贸市场管理
如何提高农贸市场管理与服务
——加快市场改造升级及新型市场建设启用
本市中心城区的农贸市场大都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硬件条件及配套设施都明显落后,市场经营户的经营环境以及消费者消费环境明显跟不上发展。虽然新建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市场近几年也有一定数量的启用,但所占比重还是很低。大部分还是设施陈旧,环境脏差,安全性低的老市场。如何提高市场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首先是要加快老市场的升级改造,对由于条件制约不能升级改造的,应该予以关闭,整体规划搬迁到新建市场。农贸市场作为老百姓菜篮子工程的一部分,结合目前城市建设发展、市容品位提高,农贸市场也要相应抬升档次,这就意味着先要在硬件上下功夫,来解决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市场经营户及消费者对市场目前设施整体偏低所带来的矛盾。
目前中心城区有些农贸市场,属于临时市场,建设初期硬件条件就相对简陋,再加上经过数年的使用,虽然对市场进行不定期的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但市场当前的配套设施,经营购买环境已经明显落后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就连市场本身的安全性也越来越引起市场管理者的警惕与担心。老市场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布局不合理。市场内部功能区块不明确,存在混杂销售。活禽销售与屠宰放置在市场门口区块,大大影响了市场容貌,消费者进入市场就闻到强烈的臭味。由于活禽销售屠宰营业房处于露天,一到下雨天,屠宰的血水、
鸡鸭的粪水都向市场通道漫溢,严重影响了环境以及消费者的购买心情。同时对于经营户来讲,也不满意这种经营环境,急需得到改善。2、市场硬件落后。老的农贸市场一般采用大棚,由于设计时候,大棚高度偏低,导致了市场内采光不好,晴天都需要照明,阴雨天打开照明市场内还是比较阴暗,这也给消费者挑选商品和经营户的交易带来了不便,同时也增加了能耗。市场内过道狭小,经常发现人挤人的现象,甚至当一些摊位前选购的人较多的时候就堵塞了其他消费者的通行道路,另外经营户搬运货物也相对不方便,一不小心很容易发生货物碰撞行人。市场内地面不平整,引起积水和污水横流,容易导致行人滑倒。市场通风不畅,发生潮湿,异味等现象,不能有一个良好的经营购物环境,市场人气也随之下降。还有就是现在蔬菜水果等品种丰富,过去的摊位大小不适应现状,就容易出现摊外摊,商品掉落的现象。市场内垃圾桶太少,使得一些经营户将垃圾丢弃在摊位旁。3、市场周边问题突出。现在一些老市场周围存在公园广场或则居民区的死角,容易让流动摊贩聚集市场周围设摊,产生马路市场。不仅对进出市场通行带来不便,更突出的是对市场内经营户造成非正当竞争,直接影响到市场内的生意,随之给市场管理带来很被动的局面。4、市场防盗安全措施需要加强。现在的老市场由于没有安装实时电子监控系统,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往往会给小偷可乘之机进入市场偷盗。一旦发生偷窃事件,不仅造成经营户损失,而且不能给公安机关提供一定的线索。以上是针对老市
场现状谈及的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当然还有许多细节问题也需要改善。
老市场的升级改造以及新市场的建设要在各个环节上做到科学合理,在改造和建设上从市场今后实际为出发点,科学、务实地将配套设施设计好,要注重小的细节方面,体现市场的人性化。市场的功能分区上要明确,水果摊、干货摊、蔬菜摊、豆制品、生肉摊、海鲜行、水产行等要区分明确,切不能将冲突的行业放在一起或临近。比如:糕点熟食摊不能跟海鲜水产肉相邻。还有活禽摊也应该是完全独立的,要放在市场专门一侧靠里
的铺面里,活禽铺面前要砌有一定高度的挡坎,避免鸡鸭产生
的污水外流弄脏市场。活禽屠宰跟活禽销售要放在同一侧临近的地方,屠宰铺面要全封闭,一个是卫生屠宰,第二个是减少屠宰时的污水外流到市场通道。糕点、熟食要放在市场最前面,方便消费者一买就走。鱼肉、海鲜味道较重,要放在市场后面,避免味道影响行人。市场的地面要呈拱形,中间高,四周低,这样能便于排水。因为下雨时会带进雨水,如果地面太平或者凹凸不平就容易积水,导致市场内污水横流。地面中高周低的这种设计,就能解决了这个问题。海鲜水产摊位要设置玻璃鱼缸,摊位附近要多增排水沟、排水口,避免产生积水滑倒路人。市场进口前要设立导购牌,牌子上按市场功能分区,清晰标明各行业的具体位置,即使第一次来市场买菜的人,都能很快找到自己需要的东西。市场摊位都要设置内置垃圾桶,摊主清理出来的烂菜叶、烂水果
等,都有放置的地方。在水果摊前,还要有外置的垃圾桶,便于顾客品尝水果后作丢弃果皮、果核之用。市场内的摊位面积要扩大了1倍,市场区间道路要增加0.5米-1米,电子监控设施要完善等。市场的改造提升要达到功能齐全,设施完美,结构合理,环境优美。在市场改造用建设材料方面也要使用节约型、环保型等新材料,比如市场内照明设备可以选用节能的LED光源,不仅使用寿命长,而且节约电耗,减少了市场开支。市场公共卫生间可以使用感应式龙头,提升档次也节约了水,同时也增强了人们节约水资源的意识,可以说一个小小改变好处是多方面的。
除硬件改造外,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也要再上新台阶。将食品安全检测,商品准入制管理,消防治安安全管理等完善落实。为了防止市场周边整治工作变成短期突击行为,要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街道社区、居民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逐步取缔“马路菜场”,使市场管理长效化。提高市场设施及相关配套服务,大方面科学务实,小细节更注重人性化,只有在硬件软件上共同提升,才能管理好市场,服务于人民。
㈥ 社区菜市场怎么样
最近刚搬来三区18号楼,这附近好像就这么一个稍大点的菜市场,品种还算挺全,吃的用的百货日杂都有,价格也不算贵。服务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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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菜市场建设,规范菜市场经营管理,保障市场供给,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内六区及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区域内投资建设、经营管理菜市场以及在菜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地区,其菜市场的建设、经营和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进行果蔬、油、禽蛋、肉类、水产等农副产品及加工食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四条菜市场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保障菜市场健康发展。对投资建设和经营菜市场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菜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菜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菜市场周边地区乱摆乱卖等违法行为进行清理。公安、市容、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质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全市菜市场布局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菜市场布局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临时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八条编制菜市场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布局。菜市场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二)便民利民。菜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三)协调发展。菜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九条菜市场一般按照每万人1000至1500平方米、服务半径1000至1500米的标准规划建设。
第十条规划部门审批新建居民区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本市菜市场布局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明确菜市场的位置和面积。菜市场位置和面积一经确定,应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十一条现有居民区未达到本市菜市场规划要求的,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划要求组织改建、补建菜市场。
第十二条开办菜市场应当设立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应当向所在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菜市场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新建菜市场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本市菜市场建设标准的,可享受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的优惠扶持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本市菜市场建设标准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菜市场应当在建成后6个月内开业经营。无法按时开业或无力继续经营的,应当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菜市场转作他用。
第十五条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的经营者,可以在菜市场内划定一定区域,允许其临时入场经营。
第十六条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菜市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登记、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卫生、消防、环保等其他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对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违反菜市场管理制度的,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七条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对场内经营者进行经营资格审查,明确和落实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建立管理档案。对粮油、禽蛋、肉类、水产等重点监查食品,可以采取“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方式入场经营。国家和本市对活禽活畜屠宰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果蔬等主要农副产品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可以在场内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负责督促场内经营者对主要经营商品货源进行登记,登记记录应保留3个月以上。登记内容包括:
(一)商品品名、品种、规格、数量、商标;
(二)种植、养殖及捕捞的初级农产品来源、品种、数量;
(三)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生产、经营者获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专项许可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内容。第十九条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电话、地址。
第二十条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负责受理消费者对场内经营者的投诉,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菜市场管理制度,遵守协议、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文明服务。答案补充
第二十二条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提供良好服务。对必要的执法检查应当采取联合、集中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对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和场内经营者在菜市场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予以免收,但涉及食品安全、人身健康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委托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向场内经营者代征税款。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五条监察、价格、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制止并及时查处对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及场内经营者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行为,对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和场内经营者的投诉,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场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菜市场转作他用的,由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追缴有关补贴资金。
第二十八条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由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取消对其菜市场的认定,追缴有关补贴资金。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㈧ 农贸市场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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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
益,根据《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
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并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农贸市场管理长效协调机制,保障
农贸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具
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价格、农牧、动物防
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按照资源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农
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建设管理方案。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 者,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
市政府令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
依法举办的农贸市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依法设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市场开办
第十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协调发展的原则,会同规划与建设
、国土资源、房产、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
布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二)农贸市场的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并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
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
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
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
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二)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报告相关行政主
管部门;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设有经市法定计量 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合格计
量器具)、意见箱和监督电话;
(三)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
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理制度(含农副产品
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
筑安全、价格、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动物防疫协管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
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合格计量器具;
(六)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农副产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准入制度:
(一)与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农副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农副产品的退市
、召回、退货等条款,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设置规范的
市场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二)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每天派专人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
重要农副产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
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
格的,禁止入场销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或监督
其销毁,做退市处理;对病、死畜禽应在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并作无害化处理;
(四)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
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
入市场进行检测,市场内蔬菜和水果农药残留抽查检测结果应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以协议方式或督促场内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
屠宰场、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
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农副产品的安全。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按规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
,专兼职人员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有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严禁违章搭建
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应当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房屋安
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四)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第十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有序:
(一)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市场通道畅通
,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
(二)承担农贸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有完善的清
洁制度、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设置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收集容器,及时
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设立独立家禽经营区出入口,并与其他经营区隔开,家禽经营区内的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禽类
经营区域也要相对隔开;
(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
度;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弃置设施,做好无害化处理和消毒措施;
(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车辆停放整齐;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凡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照核
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经营。
农(牧)民进入农贸市场销售自产农(牧)副产品,应在指定的地点、区域进行交易,免缴市场管理费。
〖HT5H〗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安全责
任:
(一)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查验
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
,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质量合格证明,包括:畜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明、牲畜肉类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有相应的检验合
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
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及其产品的采购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每天对经营场所实
施清洁消毒,并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
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应由专人负责;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
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有健康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主动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
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的标价签或者价目牌应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内容。对物价部
门规定有参考价或临时销售限价的,应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内严禁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
第二十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严禁下列行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强买强卖、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人为破坏等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
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对农贸市场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信息网络,记录农贸市场管理
相关信息以及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情况等,供公众查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农
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应当予以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交易行为进
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第二十七条 农牧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畜产品和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包
括对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进行检疫及药物残留检测,对蔬菜、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等。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畜禽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查验畜禽及水产品检疫检
验合格证明和进行定期清洁消毒。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
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新建、扩建、改建
及重新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未按法律法
规要求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规划与建设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
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对
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农贸市场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
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
建的农贸市场,依照有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查和 验收,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计量器具、商品质量和计量行
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质量技术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
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相关监督抽查结果,并根据
各自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农贸市场登记注册手续擅自出租、出售市场摊位、店铺的,对符合农贸市场开办条件的,责
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农贸市场开办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不履行划行归市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HT5H〗第三十六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
明查验义务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农贸市场内及场外责任
区范围内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予以处罚。
〖HT5H〗第三十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HT5H〗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5H〗第四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合法开办的农贸市场,不
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一年内予以搬迁;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应当在本
办法实施二年内予以改造;逾期未搬迁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搬迁;逾期未
改造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搬迁和改造期间,有关证照不予审核。
㈨ 如何健全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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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理职责
1.根据公司经营目标,负责制定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和各阶段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按照市场管理公司工作要求,负责制订和完善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规范、高效管理。
3.负责市场招商方案的拟定,商位使用权转让的审核以及市场秩序的监管工作。
4.积极开展市场调研,把握市场经营动态和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
5.做好与相关部门、部门下属员工之间的协调合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6.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员工素质,积极培养团队合作精神。
7.抓好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市场安全运行。
8.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场办主任职责
1.按照市场管理公司工作要求,负责制订和完善部门内分管各班组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协助市场各项招商方案的拟定,及商位使用权转让的审核以及市场秩序的监管工作。
3.积极开展市场调研,把握市场经营动态和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
4.协助经理做好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协调部门下属员工之间工作关系,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5.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员工素质,积极培养团队合作精神。
6.协助经理抓好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市场安全运行。
7.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场管理员职责
1.负责责任区内日常经营情况和秩序的检查和维护。保持商位正常营业、证照齐全并按规定位置摆放;商品陈列安全、整齐、有序;通道畅通、无占道经营现象;车辆按序停放,地面卫生整洁;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和商业氛围;做好日常巡查记录。
2.做好责任区内的电线私拉乱接、使用大功率电器的检查处理;未经审批动用明火、焚烧废弃物、烧香点烛、小孩溜冰、玩火玩水、乱爬天窗、无证摊贩、乞讨人员等不安全行为和不文明现象的劝阻、整治等消防安全及综合治理工作,并做好各项记录。
3.负责责任区内商位装修的监管工作,装修完工后负责联系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4.与经营户紧密沟通,负责市场各类信息的采集和整理,掌握市场运行态势和发展趋势;配合信息员建立市场信息抽样调查网络,高质量地完成各项调研工作。
5.负责责任区内市场基础信息档案的建立;熟练掌握责任区内商位、商人、商品的信息;负责责任区内商位转让的调查。
6.建立信息反馈网络,及时掌握市场不安定因素,力争把各类矛盾纷争处理在萌芽阶段,及时汇报、处理市场内各类突发事件和违法、违规行为。
7.热情接待客商和经营户的咨询、投诉,及时处理或汇报相关部门,并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8.负责责任区内商位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规费的催缴工作。
9.负责责任区内相关证件、宣传资料的发放工作。
10.服从调配、互相配合,积极开展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公开、公正、公平地管理市场,做到廉洁自律。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场夜守人员职责
1、负责责任区内夜间市场安全工作。
2、负责市场大门和通道门早晚按时开闭和车辆、人员进出管理及登记工作。
3、做好夜间市场安全巡逻、排查工作并作好记录。
4、负责夜间市场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领导。
5、负责市场夜间消防安全工作。
卫生保洁人员工作职责
1、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调配,按时上下班。
2、严格执行卫生保洁操作程序和标准,保质保量做好本区块的卫生工作,市场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3、注重自身形象,衣着整齐、佩证上岗、语言文明、举止大方。
4、关心集体、拾金不昧,切实维护公司形象,对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人和事应及时检举和制止。
5、爱护公物,垃圾筒、消防设施等公共设备每周擦洗一次。
6、团结友爱、互助互让、顾全大局,工作中不互相推诿扯皮,共同做好市场保洁工作。
7、发现安全隐患或涉及安全问题时,应及时与管理人员联系或向上级领导汇报。
8、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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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标准化菜市场的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菜市场设置与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规定了菜市场选址、场内环境、建筑装修、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卫生质量、现场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经营、市场管理、诚信经营等应达到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社区菜市场的新建、改造与管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1、菜市场
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蛋品、家禽、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是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2、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无害化处理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4、水产品“二去”服务
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5、农产品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1、选址要求
菜市场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
菜市场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并选择在交通便利处。
以菜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2、建筑
新建菜市场应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新建菜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
新建菜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6米;非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10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米。
菜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市场应设共厕,建设标准一般为二级标准,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3、面积
菜市场的面积根据规划区域内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改造菜市场的面积一般不应小于400m2,新建菜市场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小于600m2。
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新建菜市场,应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场的停车场面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4、装修及场内布局
菜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向通道两边倾斜;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拦板以及其他线路等。
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要相对集中;分区要标志清晰。市场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活禽经营区应相对独立,与其他经营区隔开,相隔间距不得小于5米;
经营早点区或快餐配套服务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以1-2家为宜,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贮运鲜活家禽;
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20米。
新建菜市场应考虑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设施,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份处理。 (一)给排水设施
1、供水设施
场内经营用水应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卫生应符合国家GB 5749的要求,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节约用水的规定。提倡在保证满足用水卫生标准的条件下使用循环用水。
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区专间供水到加工间。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
场内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体和设备设施。
2、排水设施
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安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购物通道下水道必须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可以设明沟。
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米-0.1米,弧度深度0.03米-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通畅,地面保持干燥,不堆积垃圾。
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符合GB 8978。城市菜市场污水隔渣过滤处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农村菜市场污水排放应增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
(二)供电设施
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各经营区域应配备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市场内环境照明供电设施配置应符合GB 50034的规定。柜台(操作台)上方灯照度应达到100lx,肉类分割剔骨操作台灯光照度不小于200lx。场内通道应配备照明灯,各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三)通风设施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菜市场应安装不低于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应增加300W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布局的应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设置。
场内窗户的设施应保证空气能够顺畅对流。
活禽销售点应设置排风设施。
需要实施温控的食品专间须配置相应的通风及温控设施。
(四)垃圾处理设施
菜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桶(箱)。
(五)消防安全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GBJ16-1987和GB50222-1995的要求;菜市场应按照GB/T17110规定标准配置灭火器材。
卤味、熟食交易区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可以设置前店后厂。其他交易区内不得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
(六)营业设施
1、柜台设施
摊位柜台应按不同品类经营需要统一制作,柜面及边缘挡水凸边使用面砖或不锈钢材料制作。柜台面积按长1.5m-2m、宽0.75m-0.9m设置,柜台高度宜以0.7m-0.8m。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凸边,高度不低于5cm。柜台内应留有同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
冷冻、冰鲜水产品、鲜肉柜台应采用不锈钢台面,活水鱼摊位外设隔水墙,隔水墙应高于鱼池(盆)上沿20cm。
蔬菜柜台宜采用阶梯摆放式设计 。柜台高度宜为0.7m-0.8m,以0.1m-0.15m呈阶梯上升,一般设计为三层;每组柜台宜设商位数4个左右,每组柜台设1个-2个宽度为0.7m出入口。
2、冷藏设施
商品保质保鲜有温度要求的,应采用温控设备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货到即时存入冷藏、冷冻设施,保证商品陈列、销售与加工、运输环节形成的冷链不拖节。
冷冻肉及冷冻水产品应配备低温冷柜,冰鲜水产品应配备冰台。经营冷却肉应配备冷藏柜,温度保持在0°C-7°C。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配备冷藏设施。
2000m2以上的菜市场应设置冷藏室,有条件的菜市场宜设置冷藏保鲜设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 (一)进货管理
场内商品进货商应向供货商索取产品的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商品检验检测合格证。
蔬菜宜从当地“场地挂钩”的批发市场或从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货。
鲜肉类必须从当地定点屠宰厂进货或从“场内挂钩”的批发市场进货,并附有与货物相符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未实行定点的鲜牛、羊肉等,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水产品进货应有产地质量检测机构核发的产品合格证或批发市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
豆制品和熟食制品必须向有营业资质和卫生许可的生产、经销企业进货,市场应索要与货同行的送货单等留存市场备案。
其他食品进货应有与货相符的食品卫生合格证明。
(二)入市检测
菜市场应根据需要配置快速检测设备,并对入市蔬菜、水果的有机磷类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残留含量进行监测。
市场应每天核对进货商品与商品检疫检验合格单(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质检人员应对各种单证进行真伪及有效期验证,对初次入场的经营者资质证明及其商品质量证书原件应留复印件存档,建立可追溯机制。
(三)劣品清退
场内经营的商品出现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等质量卫生问题时,应及时下架封存,并报食品卫生管理部门处理,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机制。
(四)禁营项目
菜市场内禁止销售国家规定的野生保护动植物;
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规定的禁营商品;
严禁销售病死畜禽肉、变质肉、注水肉、未经检疫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肉类及其制成品;
禁止场外加工的肉糜入市销售;
场内不得销售现场制作的炒货食品。
(五)零售加工
散装蔬菜上柜前应做洁净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提倡净菜或半净菜上市。需保鲜的蔬菜应使用保鲜膜包装,需捆扎的应使用无毒材料捆扎。
熟食卤品的整理加工,肉类统货的分割剔骨,鲜活、冰鲜水产品的现场去头、去内脏、去鳞等加工服务,应使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刀具、刮器、绞肉机、容器等并在符合卫生要求的操作台(板)上进行。
菜市场内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场外活禽加工应使用安全卫生的工具,加工后的商品需严格清洗。
(六)商品陈列
1、蔬菜类
蔬菜上柜销售前应加工整理,排列整齐,分类陈列。
预包装蔬菜排放应保持新鲜,整齐美观,方便销售。
2、鲜冻肉类
鲜肉经营鼓励设品牌销售区,其经营场地内必须设有温控设施,其区域温度不高于25℃。当天交易剩余的鲜肉、分割肉须进行冷藏保质,保管时间根据季节确定。
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和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集中处理。
3、水产品类
冰鲜水产品柜台应在多孔不锈钢板上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
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专门的容器中陈列销售。
4、豆制品类
豆制品须分类陈列,摆放整齐。
豆制品销售前后必须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藏设施中贮藏。
5、熟食卤品
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室内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并做到无鼠、无蝇侵害。
熟食销售人员严禁直接用手接触食品。
6、酱腌菜类
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当加盖销售,并配备防蝇、防鼠等设施,做到无鼠、蝇侵害。
严禁用手直接接触食品。
7、清真食品
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运作必须符合国家和有关民族政策。
经营清真类食品应符合清真食品供应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的要求。
(七)包装
菜市场内禁止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提倡使用无毒、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明码标价,并在商品价外收取塑料购物袋价款,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严禁使用非食用和非环保型塑料袋。
腌制品应使用食用盛器,严禁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
熟食卤品采用食品袋密封包装密封型容器包装。
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1、环境卫生
菜市场的环境卫生应符合GB 14881 的要求。
菜市场应保持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菜市场内应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等现象。
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集中回收,统一处理。废弃物需全部装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随时将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并定期清洗,确保场内购物环境整洁有序。水产品零售点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水产品废弃物应当由菜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
场内卫生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责任人;场外卫生应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应设有专职卫生监督人员和日常保洁人员。
2、设施卫生要求
鲜肉类、水产品、熟食类加工所有的操作台、切割用具及盛器均应每天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并按规定位置加盖存放。
活水鱼蓄养池应用消毒水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其他蓄养用具应定期清洗。
菜市场应设有收集副食品废弃物的垃圾箱(桶)。
3、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菜市场应设有专职食品卫生管理监督人员,并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食品卫生责任人,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每个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菜市场熟食销售及食品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应符合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加工人员上岗时应穿戴白大衣、白帽、白口罩操作,操作前应在消毒水盆中清洗双手;收钱和找钱应使用专用盛盘和夹具,不得直接接触钱币。熟食从业人员上岗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 (一)制度规范
1、菜市场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菜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菜市场管理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市场经营者守则、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销毁制度、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菜市场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商品预先赔付制度、市场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
2、菜市场应建立服务台帐、顾客投诉处理台帐、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帐、计量器具台帐、校秤记录台帐、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帐等。
(二)质量规范
1、鼓励市场经营者采购经销经过国家认证的有机的、绿色的、无公害的农产品。
2、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等不合格商品。
3、菜市场应在场内明显处设置检测室,检测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应配备专业的检验人员和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每日必须对上市商品抽样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4、对场内发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应按照卫生防疫的有关要求处置。
(三)证照规范
1、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豆制品和副食品等还必须同时领取卫生许可证,不许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2、随商品同行的当日合格证、检疫证、送货证、确定单等商品证(单),应由场内经营者自行保存备查。
(四)价格规范
1、销售各类商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2、包装内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3、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计量规范
1、市场内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定期校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2、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当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人员培训
1、菜市场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别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或轮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佩戴统一印制的胸标。
2、菜市场应建立经营者食品卫生及业务规范培训机制。
(七)服务规范
1、菜市场应设立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服务台、广播设施、顾客休息等服务设施,并在菜市场显着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投诉处理应制度化,菜市场应实行先行赔偿制度。
2、菜市场应设立宣传栏、公示栏、导图栏、供应区域标志。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价格行情显示屏。
3、菜市场应建立服务监督机制,定期对消费者进行满意度抽样调查,征询消费者对菜市场的意见和建议,并限时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及时反馈消费者。
(八)信用规范
1、菜市场应建立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档案,公开、公平、公正地管理场内经营者。
2、场内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培育良好的社会信誉,自觉抵制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的发生。
3、市场举办者应开展优秀经营户或诚信经营户的评选表彰活动。对信誉差的经营者进行曝光公示,情节严重的,可以清退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