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请问市政府代建管理中心主要做什么待遇和发展前途如何
印发《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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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人裤闷民政府
印发《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肇府[2008]37号
印发《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
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明确有关单位在代建项目建设中的责、权、利,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从制度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数纯宏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二)市本级政府资源性收入(包括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和经营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等用于建设的资金);
(三)政府性贷款及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指单位来源于经营服务性收入、非经营性资产租金收入、上级下拨收入、下属单位上缴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收入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环境保护项目;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市属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且市级政府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的原则上应当实行代建制;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且市级政府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可实行若干个项目捆邦后代建。
第四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五条 代建项目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只实行建设实施代建。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肇庆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以下简称“代建局”)。代建局可以直接负责项目代建,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代建单位。
直接代建时,代建局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代建单位的职责。
非直接代建时,代建局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对代建单位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二)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
(三)协调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关系,向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四)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五)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
(六)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七)参与工薯册程竣工验收,组织资产和档案移交。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市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评审工程预算和结(决)算。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负责审查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市监察部门参与推进代建制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组织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市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八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市代建局直接代建时,有关申请、报告等文件由代建局直接送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投资主管部门、市代建局和项目使用单位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四)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
(五)组织工程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投资主管部门、市代建局和项目使用单位备案。
(六)办理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
(七)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八)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市代建局和使用单位;
(九)按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拨款申请,经代建局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按月向市财政部门、发改部门、代建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向市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十一)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和代建局;
(十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市代建局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市代建局直接代建时,有关申请、报告等文件由代建局直接送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
第九条 使用单位(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编写项目建议书并办理报批手续;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
(三)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
(四)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对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提出意见;
(六)根据代建单位编制并经代建管理部门审查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向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
(七)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我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按《肇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查同意并确定项目是否代建及代建方式(即全过程代建或建设实施代建)、代建管理模式(即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或直接委托代建单位)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明确是否代建及代建方式、代建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实行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项目,由市代建局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二条 非直接代建时,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总承包资质、或乙级以上工程设计资质、或乙级以上监理资质、或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或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源;
(三)具有与开展项目代建工作相适应的资产;
(四)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五)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投标: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具有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制定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代建单位的条件以及招标的操作程序和具体办法,制定代建合同规范文本。
第十五条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代建单位,市代建局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向市代建管理机构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金额不低于工程估算总投资10%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依照合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方案和投资进行论证后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如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额,需报市政府同意。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初步设计概算1000万以上(含1000万元)的,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含10%)时有效;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20%(含20%)时有效。否则,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项目施工图预算必须经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作为最高控制价进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 估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前,市发展改革部门须委托工程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由代建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工作,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调整概算,涉及增加项目投资总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施工图设计需作重大技术调整。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代建单位自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之日起1个月内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有关档案。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四条 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三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市代建局审查(市代建局为代建单位的,有关申请、报告等文件由代建局直接送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年度投资计划由市代建局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市代建局送交项目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复市代建局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使用单位上报的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抄送代建单位和市代建局。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送市代建局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代建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按照市政府有关财政投资项目集中支付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资金专户,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
第三十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在概算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代建单位服务费。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服务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5%计算。项目代建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5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40%,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10%。
第三十一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市代建局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建设、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代建业务。
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暂停投资计划下达,市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工作中与市代建局或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未能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由代建单位赔付。
第三十七条 受政府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对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经查实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全市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代建局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由市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代建项目实行投资节余奖励制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可按不超过节余投资1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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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代建制工程管理
代建制工程管理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中达咨询招投标老师为你解答以供参考。
1 代建制的概念代建制是近年来在建设领域推行的一种较为新型的建筑工程管理模式。建设方只承担工程费用,而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标、采购、施工、调试及验收等工作由代建单位完成。该模式改变了传统业主方的行为及责权划分,是工程建设领域的有益尝试。目前多数代建项目是公益性政府项目,即业主方为政府等事业单位。代建制发展至今历程虽然短暂,但已经显露出一定的优势,并在实践中逐步丰富和完善。2 代建制的优势及不足2.1 代建制的优势1)各方责任明确。以往工程建设模式多存在投资主体与建设单位分离、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合一,甚至投资、建设、监管多位一体的状况。代建制的出现改变了这一权责不明的局面。代建实施后的各方责任可概括为:政府部门监督;业主负责融资、投资、重大决策的制定;代建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共同担当项目建设工作。各方责任明确后,将政府从具体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解放出来戚判,有利于提高其监管效率,各建设参与单位得到有效的约束。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由专业化的代建单位完成,可有效减少相互推诿现象的发生。2)项目运作效率高。代建制的实施充分发挥了代建单位的专业管理能力。以往由政府部门抽调各相关科室人员临时组建基建项目部,其管理人员多为行政人员物改出身。行政出身的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项目不甚了解,且多不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因此,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协调问题的处理上存在不当或滞后等问题。代建单位则具有各专业相关技术人员,同时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在处理协调及变更等问题上较为专业和迅速。代建单位通过制定合理的项目实施计划,协调各方关系,合理安排工作,可有效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及工作效率。3)降低腐败发生率。代建实施后委托单位、使用单位均不直接介入到项目管理中,对于建筑施工、设备采购等活动由代建单位主持。在代建单位得到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可以避免腐败情况的出现。这对切实保证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起到极大作用。2.2 代建制的不足1)项目前期推进难度大。代建单位不具有委托方同等的法律地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业务主管部门难以对代建单位的地位认同。这就造成了代建单位代为行使委托方权利过程中遇到困境,各项手续办理过程需要委托方出面。另外,在项目前期的征地、拆迁,项目后期的验收签字等方面代建单位均受到一定制约。2)代建从业人员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项目代建是对一个企业综合实力的挑战。代建单位是一个新生事物,是由建筑公司、监理公司罩仔判、工程管理公司等转型过来的,或者是其业务范围之一。上述各类型企业对工程管理均有某方面特长,但在工程项目的全盘把握上都存在一定不足。典型例子是建筑公司对于具体施工作业熟悉,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及验收较为熟悉。而对于跨越本专业的工程管理内容,难免表现出乏力的一面。更大的弊端则体现在代建单位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上。代建行业目前尚未明确提出资质的概念,无法对代建单位的实力从工程代建角度进行客观评判。项目管理人员存在知识面窄,特别是经济、财务、法律方面知识的欠缺。全面、综合人才的不足是代建制推广的一个障碍。3)代建市场竞争不充分。目前代建制的实施中对代建单位资质要求高,同时需要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对高资质的要求是建设工程代建实施质量的保证,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垄断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参与代建竞争的单位数量很少,这对降低业主的委托费用以及提高代建单位的危机意识有一定负面作用。同时代建制实施过程中还要避免可能出现的代建单位与各建筑承包商之间相互勾结现象的发生。4)责任认定困难。目前对于代建项目责任认定尚无具体规定,委托方和代建单位之间的项目责任难以区分。学术界现有两种较为流行但却相反的理论:a.认为代建单位已经承担起经济责任,还应通过法律规定,将刑事责任也由委托人转移至代建人[1];b.认为代建人承担经济责任是合理的,但刑事责任应由委托人承担,不能转移给代建人[2]。代建单位因有限的代建费用,不愿意承担过多的代建责任;委托单位也因代建单位不能完全承担起风险而对代建单位持有疑虑态度,双方的这种背离的期望目标对建设工程项目产生各种不利影响[3]。3 代建制的实施1)质量控制。代建单位参与到工程建设中,应积极参与经济分析、市场调研、施工方案论证等前期工作。为保证建筑质量,代建单位还需在如下各方面落实到位:首先,组建优秀的管理团队。代建项目部选择具有丰富施工及管理经验,并且有一定专业背景,熟悉建筑经济及法律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各个专业配备相应的技术工程师,避免一人兼任多职。明确划分各专业职责和任务。建立起代建单位内部施工记录,日汇报,周汇总等管理流程。其次,选择优秀的施工企业。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对其资产、管理团队、施工机械等条件进行细致考察。尽量选择业内声誉较好,项目荣誉较多,及曾经有过成功合作的建筑单位。一方面保证了施工硬件条件的实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双方的沟通,避免工程延期的出现。再次,合理选择监理单位。除资质及监理业绩的考察外,代建单位应多方面考察监理公司的人员配备情况。目前监理行业存在投标书中配备人员与实际现场工作人员不符的现象。因此,需要对监理公司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约束,杜绝中途转场另派替代人员的情况出现。施工过程中,做好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坚决不允许监理单位与建筑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的串通发生。2)进度控制。工程进度受到诸如人为因素、资金因素、环境因素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中,最主要的、最可控的、最能影响其他因素的影响程度的是人的因素。因此,工程管理的进度控制主要工作应该是在人的控制方面。首先需要坚持例会制度,包含代建方组织的周例会、施工单位日常例会、分项或分部工程例会等。积极准备及组织例会,完善会议纪要,对于会议上能决定的问题当场解决,对于会议上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跟踪解决。其次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代建单位每日安排值班人员,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同时,代建单位督促并检查各参建单位值班情况,确保任何一个单位责任范围内出现情况均有专人到场负责。各分包单位之间,也相应建立起沟通机制,及时解决施工交叉、碰撞等问题,确保工程进度。3)安全控制。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责任重大,涉及到责任方较多。代建单位如何界定自身在安全控制中的位置,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是每个代建在签订代建合同时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业主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以合同形式约定其职责,即代建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来自于合同,并非法律。代建单位是安全管理的具体组织单位。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到位与越位的边界。代建单位需要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安全管理,对于非合同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不可介入过深。代建单位在开工初期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责任网络,明细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建设过程中,定期及不定期检查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对于重大安全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方案并予以落实。建立安全管理动态报告制度,将安全管理情况通报常态化。4)资金控制。代建单位非工程款支付单位,但其工作却与工程款密不可分。代建单位本着对委托方负责的原则,应确保各参建方的工程款足额、及时到位。同时,对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签证合理工程处理,认真做好设计变更等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加的核对工作并及时做好相应记录。4 结论及展望本文对代建制工程项目管理形式进行了简要介绍,着重分析了代建制的优势和不足。在此基础上论述了代建制项目管理对于质量、进度、安全及资金等方面控制的特点。代建制的发展有赖于国家相关法律及规定的完善,给予代建单位明确的法律地位[4]。逐步建立起代建行业的资质制度,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实力雄厚、资金充裕、管理经验丰富的代建骨干单位。营造良好的竞争氛围,让代建企业感到压力,产生动力,提高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意识。加快代建人才的培养步伐,这不仅仅是代建单位的任务,更是整个行业的迫切需求。加大对代建单位的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其行为,防止违法违规现象出现。代建制是大型政府项目的一个发展趋势,需要各单位、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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