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四章 应急调度
在黄河遭遇严重干旱、流量骤降至预警水平,或遇到水库故障、水污染事故等可能导致供水危机或断流的紧急情况下,黄河水利委员会需采取应急调度措施。
黄河水利委员会需与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水库管理部门合作,制定旱情下的水量调度预案,预案需经过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得到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的批准。一旦旱情紧急,这些预案将被用来指导实施方案的制定,包括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和水库管理单位的行动,并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
地方各级政府和水库管理单位需根据批准的预案,合理安排用水,确保重要断面的下泄流量符合规定指标。在紧急情况下,黄河水利委员会有权调整取水和水库出库流量,并在必要时直接调度流域内相关省份的取水口。
当出现预警流量下降、水库故障或重大污染事故时,相关机构需迅速响应,采取包括压减取水量、应急泄流、加强监测和限制排污企业生产等措施。预警流量标准由黄河水利委员会确定。
在动用水库死库容进行调度时,黄河水利委员会需与相关部门协商,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水量调度方案,以确保应急措施的执行。
(1)流量管理的预案怎样写扩展阅读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经国务院第142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6年7月2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此令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此令的目的在于加强黄河水量的统一调度,实现黄河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黄河流域及相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