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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楼层管理常遇的问题怎样解决

发布时间: 2022-03-07 14:01:11

❶ 多地楼盘烂尾现象频发,一旦出现这种状况应该怎么处理才正确呢

烂尾楼的出现不是孤立现象,因此应该有一个共同的解决方案和解决该问题的措施。总体而言,有三种方法可以解决烂尾楼的题:从发展源头出发,加强对开发商资质的管理和对资金能力的监督。烂尾楼出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房地产开发商的资格太弱,根本没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在整个项目开发过程中,任何资金问题都会导致资金链中断。截至2019年11月,2019年共有330家房地产公司发布了与破产有关的文件,每年将近300家房地产公司将发布与破产有关的文件。到2020年,全国多达383家房地产公司宣布破产!可以看出,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公司既没有能力,也没有财力进行房地产开发。因此,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准备和管理是防止烂尾楼出现的重要前提。

严格执行现行房屋买卖制度,严格监督买卖资金。在没有销售之前,特别是在住宅开发项目未公开出售之前,即使有未完成的现象,也只会影响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利益,而不会影响公众。出售给公众后,如果有烂尾楼现象,将影响成千上万的家庭。因此,为了减少对大众消费者的影响,严格的现有房屋销售制度可以有效地削弱烂尾楼对大众的影响。同样,房地产项目出售后,要加强对销售资金的管理,确保销售资金更多,以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终竣工和交付。

❷ 房屋质量问题怎么处理,哪些房屋质量问题可以要求赔偿

好不容易买的房子,却出现了质量问题,甚至严重影响居住。不少人为此焦急上火,当房子出现质量问题时,应该怎么办?房屋质量问题一般分为三种,一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比如地基、承重墙有问题;二是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比如不能正常供水供电,隔音效果不达标等;三是其他一般的质量问题,比如渗水、墙皮脱落等。针对不同的质量问题,法律上有不同处理方式。如是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对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法律容许购房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但买受人也可以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由卖房者承担由于修复造成的交付迟延责任或赔偿其他损失。对于其他质量问题,由于未对居住使用造成严重影响,只能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不能要求退房。综上所述,遇到房屋质量出现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决定采取什么手段维权。法律规定了多种方法,具体选择哪一种,当事人应该衡量采取哪种方式更有利于自己。

❸ 物业管理公司常常遇到的问题有哪些有解决的方法吗

一般收费是个大难题!
但我个人不建议采用极端的方法。我所管辖区域还是以服务为首
我所在的盘才交房后,有个业主家里水管除了问题,经检查确实是工程遗留问题,跟工程方协调是肯定的,不过效果并不那么明显也不那么及时。我每天都会给业主打电话,告诉他这件事情的进展情况,多和业主沟通,最后工程方没有解决这件事情(意料之中),但业主并没有责怪我。缴费时他对我说,工程那边真TMDxxxxxx,但对物业并没有很大的反感!
既然是服务行业,我觉得还是以服务为主,讲究方法。
希望能帮到你!

❹ 房地产销售中最常见也经常遇见的问题是什么

跳单:你的客户跳过你,直接找卖家,这就需要你和卖家签署协议,你带客户至现场,需要开发商签字确认该客户是由你介绍过来的。

溢价:需要跟开发商商量好,能否进行溢价销售,即高于开发商公布的价格销售,高出的溢价,在你和开发商之间如何分配。如果没有溢价,需要商量好你的佣金比例。

优惠:你介绍的客户能够享受其他的普通客户享受的优惠政策(一般均能享受)。

❺ 房地产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您好,我猜测你可能是房地产的销售人员,所以关心这样的问题。我在房地产销售行业工作了6年,如果问到客户常见的问题,那太多了,至少上万条吧,多半是房屋年限、周边配套、周边的交通、学校片区划分、房屋交付情况、如何交款等等,主要就是谈话技巧,建议你买2本房地产营销方面的书籍,网上有很多这样的书 。

❻ 遇到房地产纠纷,该怎样去处理,维护自己的权力

遭遇房屋纠纷,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的。房屋纠纷的处理主要可以和开发商调解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起纠纷诉讼。

房屋纠纷的类型

很多人在交付房子的时候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交付房屋关系质量验收、逾期责任、风险负担,双方对房屋质量及相关问题经常产生纠纷。下面是上海房产律师咨询就常见的十种纠纷并及相应解答意见。

一、一般质量问题,开发商应保修

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房屋质量不合格,业主可拒绝收房并提出解除合同

《建筑法》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标志,综合验收合格与规划验收合格则包括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整体验收,还包括取得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后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相同权利。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不过关,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三、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三个月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

根据《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质是出卖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允许迟延交房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出卖人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焦点。出卖人通常会将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作为免责事由。作者认为:能否免责应当考虑 1、出卖人是否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到;2、出卖人是否能够或应该能够解决;3、该事由是否足以导致延期施工。

不过在现实中,反映开发商延期交房的很多,但要求退房的却很少。在逾期交房的博弈中,开发商总是大赢家。

也有购房者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总结了自己的维权经验:

1、所有业主一定要团结一致,维护自身利益;

2、业主要推选出代表与开发商交涉,而不是所有人一窝蜂形成混乱状态;

3、一定避免肢体冲突,要告诉开发商,业主不是“扯皮”,而是要解决事情和维护应有利益;

4、拒绝开发商口头承诺,要求出示书面证据,并签章。

四、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不能交付

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暖、通讯、有线、宽带等;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运动场、游泳池、道路、花园、绿化、医院、学校、超市、会所等。基础设施完备是买受人正常居住必备条件,如该设施缺乏,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销售广告对公共设施的描述具体明确,足以影响买受人是否购买与房屋价格的,应当视为要约,出卖人拒绝交付或迟延交付时,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装饰和设备不合约定

买卖合同经常约定出卖人提供精装房,并在合同附件三和补充协议中约定装饰材料与工艺标准。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发现材料低档、做工粗糙,因此与出卖人发生争执。材料与工艺标准应当依合同约定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合同法》62条确定。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出卖人承担更换、重做、维修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交付房屋时,出卖人必须提供室内空间检测报告,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装修物存在有害物质如氨气、甲醛、氡气,造成室内空气污染,危及人体健康 时,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房屋相关资料不完备

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较权威地证明房屋业已竣工验收合格;

2、房屋测绘机构出具测绘资料,该资料用于权属登记,也可以确定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

3、《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前者是出卖人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后者是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的文书。

出卖人未提供第1和2项资料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未提供“两书”时,有判例认为:“两书”是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水平,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规定,未提供不构成拒绝接受房屋的条件。

七、房屋负担其他权利或产权瑕疵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之上可能负担多种权利,如银行的抵押权、先买受人的债权、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或者已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买受人尽管领受房屋,但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产权证书可能无法办理,随时将被真正权利人起诉腾房。如果出卖人事先未告知实际情况,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房屋。

房屋交付后,约定或者法定办证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如果属于一房二卖或者隐瞒抵押的情形,买受人可以根据《解释》第8、9条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八、规划、设计变更应告知购房者

规划涉及房屋乃至小区整体的环境与格局;设计则关系房屋的结构、户型、朝向、空间尺寸、供暖方式等。如果出卖人擅自变更规划与设计,可能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舒适程度、增值潜力等,买受人购房目的将受到重大影响甚至落空,故出卖人应当尊重买受人的知情权,如实告知变更情况,由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房屋交付时发现规划与设计变更,出卖人未事先告知或者未如实告知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和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九、前期物业纠纷

物业管理企业本应由业主大会选聘,由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建成至业主大会之前,必需实施物业管理,出卖人可基于第一业主身份选聘物业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与正常时期物业管理基本一致,买受人权利义务亦基本一致,可以接受物业企业服务,同时应当接受前期物业合同与业主临时公约约束,按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前期物业服务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十、交纳税费纠纷

出卖人经常将交纳或代收相关税费作为交房条件,买受人则持相反意见。对此应当具体分析:

1、合同约定由出卖人代为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必需交纳必需办证费用,包括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证件工本费、测绘费、公共维修基金。如无此约定,由买受人申请办证,直接交纳税费;

2、水、电、气、暖、有线、宽带的建设费与开通费,买受人是否必需交纳应当考虑:出卖人是否事先承诺必需提供;该费用是否列入项目开发成本;该费用是否计算在销售价格中;

3、买受人必需交纳物业管理费,但出卖人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交费作为交房的条件。

在收楼时到底要交多少费用,很多业主并不清楚,所以往往助长了发展商乱收费的行为。在这里要提醒,按规定,一次性缴交费用如下:

1.水电费周转金,多层住宅200元/户;高层住宅400元/户;水、电费周转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直接通过银行自动缴费的,可不收取。

2.装修保证金,多层住宅最高不超过800元/户;高层住宅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

房屋纠纷的诉讼

一、起诉要件及内容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特因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等。

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二、举证指南证明等

诉讼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院送达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并按照其规定尽可能全面地向本院提供认为可以证明其主张

或反驳对方意见的证据材料等。以下为您提供几种典型房屋纠纷案件通常情况下的举证指南,供您在诉讼中参考。

(一)房屋纠纷的共同证据

当事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如个体工商户或法人组织的, 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等。

(二)房屋买卖纠纷的证据

1、提供买卖房屋的合同,已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应出具产权证明。双方收、付款的证据,有证人证明的,提供证人(包括证人的姓名、地址及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房屋买卖后房屋交付情况证明等等。

2、出卖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及有优先购买权者 (共有人、房屋承租人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等等。

(三)房屋腾退的证明

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使用证,腾退人原住房情况证明等。

(四)房屋租赁纠纷的证据

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如要求承租人腾房的,要提供承租人有腾房能力的证据,如出租房被承租人转租他人的,需提供转租的证据等。

(五)房屋回迁安置纠纷的证据

原房屋动迁的时间、地点、被动迁人口的证据 ;被动迁房屋的"住户迁出通知"、"准住通知"、及"回迁安置协议书";属货币安置动迁的,需提供动迁部门货币安置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证明等。

(六)房屋居住权纠纷的证据

争议房屋共同居住人口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有关单位或居住地社区的证明 ;要求共同居住人腾房的,提供其有腾房能力的证明等等。

(七)房屋确权纠纷的证据

提供土地、房产登记证、房屋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证明 ;建房申请、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证据;确认房产共有,应提供共同投资建造、翻建、继承、受赠、共同投资购买的证明等。

三、地域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延付、迟付、拒付租金诉讼时效为一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确实不是由于原告的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中止计算,从障碍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上海房产律师咨询解答房屋纠纷的处理办法

第一,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第三,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第四,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打房产官司还应注意以下事项: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提起房产诉讼时,应提出明确的请求事项。围绕这些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有效证据。例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向开发商索赔时,就需要提交购房合同、开发商提供的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质量与合同及开发商承诺事项不符,给住户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客观证据材料等。

其次,如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可在终审(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请再审;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

其三,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另外,按照《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房产诉讼时,须在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以免丧失诉讼权利。

房地产纠纷除通过诉讼或由相应的行政机关处理外,对因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买卖、租赁和拆迁等方面引发的纠纷,还可以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或发生纠纷时订立仲裁条款或协议解决。根据仲裁条款或协议约定,提交给仲裁机构裁决。但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审理办结的房地产纠纷;2.涉及离婚、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纠纷;3.涉及落实政策问题的房地产纠纷;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争议;5.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房屋纠纷;7.驻军内部的房屋纠纷。

❼ 物业管理常见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物业管理常识性问答问:
1、 业主委员会依法如何产生?
答:住宅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自第一个业主入伙之日起满两 年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区住宅主管部门,区住宅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告知之日 起六个月内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协助召集业主大会。
分期开发的住宅区,经已入住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区住宅主管部门可以召集临时业主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临时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与业主委 员会的权利、义务相同。问:
2、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业主吗?
答: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 业主委员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可聘请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聘请执行秘书一至二名,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问:
3、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权?
答: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三)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订立、变更或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本住宅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五)审议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六)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问:
3、 开发商有权单方指定物业管理公司吗?
答:住宅区开始入住后两年内,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在此期间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并行使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但不得终止委托管理合同;开始入住两年后,业主委员会应依本条例规定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物业进行管理,原开发建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承包管理。
在住宅区开始入住两年后业主委员会仍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继续管理。问:
5、开发商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哪些建设施工资料?
答:(一)住宅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下管网竣工图;
(四)其他必要的资料。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划或合同的约定完成住宅区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 问:
6、房屋的维修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答:(一)室内部分,由业主负责维修;
(二)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 、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三)住宅维修基金由业主按规定分摊,分期缴纳,由住宅区管理处以房屋本体为单位设立专帐代管,用于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问:
7、什么是公共设施专用基金,该基金如何管理使用?
答: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区移交时,按住宅区除地价以外的建设 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一次性向业主委员会划拨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用于购买管理用房和住宅区公用设施的重大维修工程项目。
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由区住宅主管部门设立专帐管理。区住宅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正常使用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不得干涉。问:
8、《中山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规定普通商品住宅保洁服务应到什么标准?
答:中山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规定普通商品住宅保洁服务范围为:小区规划红线内,业主户门以外;服务内容为:(1)有健全的保洁制度,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范围;(2)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专用)楼、站、箱、桶及垃圾进行管理;(3)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无废弃杂物;(4)对楼梯间、门厅、电梯间、走廊等的门、窗、楼梯扶手、栏杆、墙壁等,进行一周一次清扫;(5)按政府有关规定向服务范围内喷洒、投放灭鼠药、消毒剂、除虫剂;(6)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7)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加强对业主的宣传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问:
9、物业管理企业在公共秩序维护服务方面承担何种职责?是否应对业主人身和财产负责?
答:物业管理企业在公共秩序维护的主要职责是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包括:(1)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昼夜有专人值班,危及人身安全储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2)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临时停车位置进行管理,保持车辆行驶通畅;(3)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花、草、树木、果实等;(4)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不少于2人,做到有计划、有记录;(5)有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的处置预案;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警和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物业管理企业原策上不对业主人身和户内财产负有看护责任,但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失的,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问:
10、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可以将物业管理的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
答:可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由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比如保洁、绿化、电梯维护等)委托给保洁公司、绿化公司、电梯公司等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以并委托给他人。问:
11、物业管理企业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是否有权对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
答:是。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授权,有权要求业主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对业主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授权采取其他处理措施。问:
12、车辆停放时停车人享有什么权利?应遵守什么规定?
答:车辆停放时停车人有权按照停车管理协议的约定向收停车管理服务。同时停车人应遵守停车管理制度,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在指定的区域停放车辆,停放车辆不能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问:
13、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如何交纳物业服务费?
答:目前,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及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分为两部分: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电梯水泵运行维护费,电梯水泵的运行维护费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于公共区域的保洁、保安、小区绿地养护、化粪池清掏、小区的日常管理、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小修。收费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月(绿化率30%以下),1.0元/平方米.月(绿化率30%以上)。有电梯和水泵的住宅,需加收电梯水泵运行维护费。问:
14、普通住宅如何交纳物业服务费?
答:目前,按照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价〔2005〕57号),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分为两部分:一、住户个人交费项目1. 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2. 保洁费3. 保安费4. 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5. 车辆存车费(自行车、三轮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6. 机动车存车费;二、 产权人交费项目1. 绿化费2. 化粪池清掏费3. 管理费4. 小修费5. 中修费6. 大修费7. 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8. 电梯费、高压水泵费、共用电视天线费等。问:
15、公房、安居房出售后,物业服务费用怎么交纳?
答:公房、安居房出售后,保洁、保安等使用人交费项目由购房人承担,产权人交费项目包括绿化、管理、公共设施维护、化粪池清掏费用、电梯、水泵等,公房由原售房单位承担,安居房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问:
16、高档住宅、非住宅类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如何确定?
答:高档住宅、非住宅类物业的物业服务费采取市场调节价的定价形式。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按房屋买卖合同(或物业管理公约、房屋使用维护管理公约)约定的价格收取费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定价。问:
17、交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还用在交大中修费吗?
答:交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不再交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费用。问:
18、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怎么交?
答: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可以按年(季度、月)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发生时再交纳。问:
19、出租房屋时,物业服务费用由谁来交纳?
答:出租房屋时,物业服务费用的交费义务为业主,如果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问:
20、开发企业已竣工但未出售的物业是否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答:开发企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应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问:
21、公房上市后,物业服务费用如何交纳?
答:公房上市后,原有产权单位不再承担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购买人承担。问:
22:电梯费用如何交纳?首层要交电梯费吗?
答:电梯费用由楼内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首层住户也要交纳电梯费用,业主大会另有决议以及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问:
23、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停车管理费的,在停车管理中应承担何种责任?
答:物业管理企业应负责停车秩序的维护,具体包括:有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出门凭证放行;保证停车有序,只提供场地不负责保管。(24小事设专人看管;长期存放的,应签订存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问:
24、装修时也是否要交纳装修押金和装修服务费?
答:装修时,业主应当按照装修服务协议缴纳装修押金和装修服务费。对于装修押金,业主装修工程完工后,没有违反协议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退还押金。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装修服务费的,应承担以下义务: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务制度;查验业主装修方案,与业主、施工单位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告知业主装修注意事项;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调节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业主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包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问:
25、因开发遗留问题可以拒交物业服务费吗?
答:不可以。开发遗留问题是业主和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问题,而物业管理费用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二者不能混淆。业主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开发遗留问题,业主应当与建设单位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纠纷。问:
26、业主或业主大会是否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费用进行审计?
答:物业服务费用实行包干制的,业主大会主要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不对物业服务费用进行审计。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物业服务支出或成本进行审计。审计机构由双方共同委托,审计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审计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问:
27、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问:
28、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是什么?
答: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即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以外的中修、大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问:
29、谁应交纳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凡是1999年 1月 1日以后签订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均应交纳。此外将商品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开发商也应交纳专项维修资金。问:
30、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怎么办?
答:不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其立契过户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问:
31、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是什么?
答:商品住宅(异产毗连型)的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买卖合同中表明的购房款的2%交纳(实测面积后有变化的以结算价款为准)。此外,非异产毗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者按购房款1%的比例交纳。问:
32、业主买房时是归集起来的维修资金由谁代为管理?
答: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属于业主所有的,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市小区办负责代管,并存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维修资金专用银行账户,保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据国家规定,维修资金在代管期间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问:
33、小区里公有住房建立过专项维修资金吗?
答: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负责归集并存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由市中心出具交存证明。公有住房出售后,其住宅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业委会申请,原代收(售房)单位应将维修资金移交给业委会管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监督执行。
问:
34、专项维修资金何时能划回到小区进行管理与使用?
答:业委会成立后,市小区办应将维修资金划转给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在指定银行系统(以下简称经办行)开户存储。经业主大会决议,业委会应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管理,并由业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维修资金委托代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帐,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问:
35、维修资金的支取使用程序是什么?
答:总体来说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年度普算--制定维修计划--编制工程预算--批准预算--委托施工--工程验收--分摊费用与支取资金--公布账目”的程序。问:
36、支用维修资金时按什么原则分摊费用?
答: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须进行维修工程的,属人为损坏的,有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使用维修资金。其他按照受益人(业主)原则分摊使用维修资金。问:
37、支用维修资金时按什么原则分摊费用?
答:如业主维修资金不足首次归集额的30%时,业委会应提议续筹。筹集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续筹金额一般按业主所拥有的建筑面积分摊,由业主直接交存到经办行,计入业委会账户和业主明细户。 问:
38、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能否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如何办理?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是满足业主正常的生活、工作需求所必须的,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擅自将小区内的学校改为娱乐场所、绿地改成商业设施等做法都是不被允许的。业主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问:
39、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物业公司或其他单位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和场地怎么办?
答: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或其他单位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和场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和场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或者按照事先制定的预案进行处理。问:
40、业主、物业公司能否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
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和物业公司都不能擅自占用。如需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问:
41、业主、物业管理企业能否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答: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如需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问:
42、能否在房屋楼顶架设广告牌?
答:一幢楼内有多个产权人的,如无特殊约定,楼顶是共用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需在小区楼顶上架设广告牌,应征得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用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问:
43、业主能否不按规定或约定封闭阳台、安装防护栏或搭建阳光棚?
答:封闭阳台、安装防护栏或搭建阳光棚等行为看似是业主自家的事,但是会影响小区的环境和整体外观。一个环境整洁优美的小区不仅使居住其中的业主感到舒适,而且能起到提升物业品质、使其保值增值的作用。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业主封闭阳台、安装防护栏或搭建阳光棚时,都应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和小区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问:
44、邻居占用了公共楼道怎么办?
答:公共楼道属于共用部位,邻居占用了公共楼道就是侵犯了相邻业主的权益,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其停止占用;造成共用部位损坏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问:
45、物业区域内的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管线和设施设备由谁负责维护?
答:物业区域内的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管线和设施设备属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服务单位所有,由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服务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养护。问:
46、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入户维修,业主是否应该配合?
答:小区内房屋结构相连,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物业具有系统性等特点,致使物业局部安全隐患不仅会业主、使用人,还会影响到相邻的业主,甚至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即物业安全隐患往往会影响到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物业管理企业需要进行入户维修时,业主应当配合。问:
47、业主不履行维修责任,造成损失的,是否需要赔偿?
答:由于业主不履行维修责任,致使房屋及附属设施已经或者可能危害毗连设施安全及公共安全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授权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造成损失的,业主应当赔偿。问:
48、小区内的共用设施损坏,维修费用该由谁承担?
答:如果是人为造成小区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责任不明确的,维修费用应该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担。问:
49、为什么要规范房屋装饰装修行为?
答:我国住宅房屋多数属于集合式楼房。在住宅小区中,住宅单体间存在共用部位,如主体结构承重部位;单幢楼或小区内有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水、暖、照明、消防等设施设备。不当的装饰装修会导致结构安全和装修人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影响到整幢楼、整个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对房屋装饰装修行为进行规范,因此,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也应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问:
50、业主装饰装修房屋,需要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吗?
答:装饰装修房屋是业主的权利,但这一权力的行使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在一个存在多业主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行为有可能会对其他业主造成影响。如装修噪音影响相邻业主生活和休息、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会对其他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等。同时,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而对物业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结构、功能、使用等情况的了解是完成这一义务的前提。因此,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问:
51、业主装饰装修房屋,需要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吗?
答:业主应当在装饰装修房屋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住宅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管理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问:
5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禁止行为有哪些?
答:按照建设部第110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5)未经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6)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问:
53、业主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能否进行入户检查?
答:业主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直至装修结束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问:
5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施工时间如何规定?
答:按照市建委、市规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每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问:
55、应如何处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垃圾?
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废弃物。问:
5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有多长时间?
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❽ 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应该怎么解决

上级终究是上级,下级毕竟是下级。既然如此,上级自然而然就有一种不容忽视的“权威”存在。无论是什么类型的单位,也不管这个单位是大是小,都必须使全体人员具有尊重权威的意识,并且要依据权威的指令去办事。技术有技术的权威,管理有管理的权威,只要充分利用权威的说服力,就能消除许多工作上的疑虑,使大家勇于冲刺,使事业欣欣向荣。
至于你诉说的这个情况,要想转变感觉很难是吧!记住我下面说的这句话,工作中有几大忌讳,其中之一就是忌讳与同事成为朋友(这包括同级之间也包括上下级之间)。不要告诉我你们之间只是亲密无间的团队中上下级合作关系,如果是这样的话,就不会出现不好意思这种顾虑,因为上下级能配合默契,这本身就存在了权威的管理。
你们这种问题解决起来难也不难,最主要就是管理理念上的战略性转变。要想保险起见,就要从根本上看待,不要怕伤所谓面子,就让你们领导重新明确员工管理中相关规定,有理有据的话谁也反驳不了。当然你也可以选个比较中庸的方法,找个环境好的地方,然后请下属喝杯茶,然后慢慢的对下属说,但是语气是温和的那种,然后批评完了,再表扬一次最近的工作等等,大家都能接受。

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❾ 怎样解决住一楼潮湿的问题

间歇的通风:如果一楼房间太潮湿,这时需要把朝风向(一般是朝南)的门窗关紧,防止室外潮湿的水汽进入室内,等到天气晴朗的时候再统一把门窗打开,让房间内通风透光,空气流通,加速水分的蒸发。

利用生石灰吸湿:用纸或布袋将生石灰包好,然后放在床下和墙角处,这样能有效的除湿,让房间内的空气干燥一些。

利用木屑吸水:如果公共场所的走廊上、过道上回潮严重,这时候可以撒一些木屑或是谷壳,这样既可以快速吸收掉水分,又能防止行人滑倒。

一楼装修注意事项

在位置低矮的地方通常会存在,也正是因为这样,在很多楼层中地楼都是做一个一米多高的仓库,做停车、置放杂物使用,因为商业发展,很多的一楼成了商铺。在雨季,一楼很容易出现潮湿发霉的情况。

可以重做地面,下挖一定深度,垫高楼层地面,当然,这样做需要取得相关机构的同意。也可以充分做好防水、防潮工作,不仅是地面,墙面也一样。一楼也就不要铺设地板了,尽量选用好的地砖。

以上内容参考 人民网-没有排水沟,导致一楼住户潮湿、人民网-家里的瓷砖“发霉”怎么办?

❿ 如何做好房屋管理工作

你可以把房屋管理拆开几个小部分然后整理下来,尽力的去做好每个小部分。这样你就会思路很清晰的知道自己有什么地方是需要改进的,有哪些地方可以做的更好,房屋租赁管理现在都有管理软件在帮你做,里面会告诉你比较详细的规则,比如“水滴管家”就可以很清晰的帮你管理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