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经营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的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经营管理由三类主体构成:旗县级以上的联合社、社有企业和农村牧区基层合作经济组织。联合社作为行业领导机关,受地方党委政府委托,承担多项重要职能,如组织农牧民经济合作、推动农村牧区现代商品流通和参与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联合社享有全额预算的经费支持,以行业主管部门的身份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但主要侧重于宏观管理和指导,而非直接参与企业经营。
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合作社出资兴办,执行政府的政策性经营任务,帮助农牧民进入市场,促进农牧业产业化。它们是系统竞争力和服务功能提升的依托,采取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形式,是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
在基层,有四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乡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和农畜产品专业协会。这些组织紧密连接农牧民,通过入股、入社等方式,形成基层供销合作经济实体,是供销合作社体系的基础,主要实行集体所有制和股份合作制,直接服务于农牧民,是为农牧业提供服务的关键环节。
(1)村级联合社怎样管理扩展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立于1949年7月。作为以农牧民为基础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始终承担着组织农村牧区商品流通的任务,是党和政府联系农牧民的桥梁和纽带。到2010年底,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已形成遍布全区、联结城乡的经营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