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家要怎么样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规定了宗教团体组织机构、宗教团体职能、监督管理等内容。《办法》明确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履行对宗教团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
《办法》规定,宗教团体代表会议、理事会(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召开会议,决定相关事项,行使职权;宗教团体相关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宗教团体应当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章程规定的职能;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相关制度,加强自身管理。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13号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作安
2019年11月20日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团体管理,促进宗教团体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信教公民自愿组成,为团结信教公民爱国爱教、促进宗教健康发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宗教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公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规定,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并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未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在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不得以宗教团体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条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宗教团体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第六条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宗教团体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宗教团体组织机构
第七条 宗教团体应当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本团体章程规定,按照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
第八条 宗教团体代表会议是宗教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委员会)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对代表会议负责。
理事会(委员会)人数较多的宗教团体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对理事会(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 宗教团体代表会议、理事会(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定期召开会议,决定相关事项,行使职权。
第十条 宗教团体的理事(委员)、常务理事(常务委员)、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副秘书长(副总干事)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会长(主席、主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会长(主席、主任),所任会长(主席、主任)的宗教团体合署办公的除外。会长(主席、主任)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内地居民,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
会长(主席、主任)每届任期五年,一般可连选连任一届。
会长(主席、主任)一般应当在团体驻会办公,特殊情况下,会长(主席、主任)不能驻会的,应当由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主席、常务副主任)负责团体日常工作。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中应当至少有一位驻会。
第十二条 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当由会长(主席、主任)担任。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宗教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符合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经理事会(委员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其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宗教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宗教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五条 宗教团体应当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政治上可靠、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标准,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
第三章 宗教团体职能
第十六条 宗教团体应当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章程规定的职能。
第十七条 宗教团体应当向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关系,增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公民意识。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应当联系、服务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反映宗教界的意见和合理诉求,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履行公民义务。
第十九条 宗教团体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在业务范围内制定有关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应当履行宗教院校办学主体责任,对所举办宗教院校进行日常管理和指导监督,指导宗教院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提高办学质量,完善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等组织机构和议事决策制度,完善宗教院校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支持宗教院校改善办学条件,帮助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宗教院校有稳定的办学经费。
第二十一条 宗教团体应当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管理组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规范宗教活动和财务管理。
宗教团体应当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协商产生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选,并对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向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团体根据实际需要,依法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对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宗教团体应当进行宗教文化、宗教典籍研究,开展宗教思想建设,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第二十三条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宗教教职人员,并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团体应当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法治教育、政治教育、文化教育、宗教教育,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综合素质。
宗教团体应当加强教风建设,健全宗教教职人员奖惩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规章制度的宗教教职人员,依规予以惩处。
第二十四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规范留学人员留学渠道。
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制定本宗教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办法,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宗教团体的下列事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一)负责宗教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业务审查,负责宗教团体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宗教团体的注销登记清算事宜;
(二)监督、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能,对宗教团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团体章程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宗教团体依法向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审批的事项进行审批、监督和管理;
(四)监督、指导宗教团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指导和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宗教团体的下列事项,应当报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事项;
(二)调整本团体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和办事机构以及办事机构负责人,聘请名誉会长(主席、主任);
(三)举办重大会议、活动、培训以及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四)开展活动拟冠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为支持单位、主办单位;
(五)接受国(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或者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
(六)其他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宗教团体的下列事项,应当事前书面报告其业务主管单位:
(一)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二)大额财务支出、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三)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社会组织以及经济实体;
(四)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本团体内部或者本团体与其他方面发生矛盾、纠纷,影响本团体工作正常开展;
(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七)其他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的事项。
特殊情况下,不能事前书面报告的,宗教团体应当在事中或者事后及时书面报告其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八条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规范代表会议、理事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会长(主席、主任)会议、会长(主席、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完善民主决策机制。
第二十九条 宗教团体应当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远期目标和近期任务,并保障规划和计划得到贯彻执行。
第三十条 宗教团体应当制定本团体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的宗教活动、社会活动、对外交流等。
宗教团体工作人员包括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副秘书长(副总干事)、办事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学习制度,组织本团体工作人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政策法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宗教知识等。
第三十三条 宗教团体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遵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宗教团体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等,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第三十五条 宗教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主管财务的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在离任、退休、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宗教团体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未按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等问题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其会长(主席、主任)进行工作约谈;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
第三十八条 宗教团体违反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等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B. 如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待宗教的基本政策。我国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原则。
我国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各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自主办理宗教事业。我国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大限度团结广大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
(2)怎样管理教会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切实加强县级宗教工作执法主体建设。进一步理顺切实加强县级宗教工作执法主体建设,宗教部门机构设置,民族宗教部门独立设置,列入政府序列,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单列,确保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以便有效履行依法行政职能,为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夯实基础。
加强爱国爱教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为宗教教职加强爱国爱教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特别要重视有一定培养 前途的年轻宗教人士的培养,可选送部分到佛学院,神学院学习深造。
C. 什么是教会式管理
首先是哪个教会要先明确,比如天主教会,基督教会,等等,例如天主教会下的圣统治也有下面修会存在特殊性的管理模式!因此楼主要先搞清楚何种教会才能解答!
D. 怎样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法制化、 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是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保证。任何宗教 团体、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都要遵守独家法律法规,坚持国 家安全和国家利益至上,不妨碍社会正常秩序,不侵犯他人权 益,确保社会安定和稳定。《宗教事务条例》及相继制定出台 的一系列配套的法规,对做好宗教工作意义重大,是加强宗教 事务管理,保障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开展正常宗教活动,起 到极为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工作,一方 面是深人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和一系列管理办法;另一 方面是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宗教团体、信教群众切实 做到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第三是维护宗 教界合法权益,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依照国家法 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积极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 采取相应政策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E. 教会管理者的任务是……谢谢
我这作长老、作基督受苦的见证、同享后来所要显现之荣耀的,劝你们中间与我同作长老的人: 务要牧养在你们中间神的群羊,按着神旨意照管他们;不是出于勉强,乃是出于甘心;也不是因为贪财,乃是出于乐意; 也不是辖制所托付你们的,乃是作群羊的榜样。 到了牧长显现的时候,你们必得那永不衰残的荣耀冠冕。 (彼得前书 5:1-4 和合本)
F. 新形势下,如何使我们的教会管理得更好
浣思的现场管理采用科学的标准和方法对生产现场各生产要素,包括人(工人和管理人员)、机(设备、工具、工位器具)、料(原材料)、法(加工、检测
方法)、环(环境)、信(信息)等进行合理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检测,使其处于良好的结合状态。达到优质、高效、低耗、均衡、安全、文明生产的
目的。工厂车间的现场管理是生产第一线的综合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生产系统合理布置的补充和深入。
生产中出现的大部分问题的根源都是来自于现场的不完善管理。现场管理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企业管理水平的具体表现。现场管理方面能否做到到位,这要取决于现场
管理者是否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还必须对现场各工序的诸多环节了如指掌,熟悉各工种的基本作业,并能够把握住生产线各种管理要素,把现场管理工作处理得井
然有序,有条不紊。
浣思企管通过这几年的经验得出以下三个针对工厂现场管理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现场管理者要有配合意识和引导员工。
在企业里老板属于领导者,紧接着就是现场管理者再到以下员工属于执行者。所以说管理者担任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作为一名合格的现场管理者,浣思企管的
结论是必须要有一颗敢于承担责任和积极的心,对上级安排的工作要积极有效的配合,并要全力以赴,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对于上级安排的生产任务,现场管
理者必须按照生产指令带领员工高标准、严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去完成;当生产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现场管理者要和员工积极配合,妥善处理;若遇到自己
解决不了的问题时,要及时汇报上级领导,对出现问题的原因作出解释,并能够提供自己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在上级对此类问题作出合理安排时,要积极配合,
按照要求去执行;对于日常事务性工作,现场管理者更应该主动配合上级领导去共同完成;部门之间涉及工作关系时,则要给予有效的支持,这样才能现场工作中遇
到的问题通过大家相互配合共同完成。
二、现场管理者要有组织协调指挥能力。
“管”,是管理人和事,把现场管理好,而“理”,是把现场存在的问题处理的有条有理,使现场具有良好的生产秩序和生产条件。在安排工作和处理问题
时,现场管理者必须具备良好的是非辨别能力和良好的思想意识,不但要在生产线上起领导作用,而且在员工中要起模范带头作用;对员工、部属以及上级反馈或提
出的问题要及时有效、准确无误的给予处理和解答;当员工遇到挫折,情绪发生变化时,管理者要给予关心,并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使员工的思想观念和思想意识
与公司的要求保持一致;当现场工作出现困扰时,现场的管理者要通过各种合理的方法尽快协调解决,特别是员工之间为了工作争执解决不了时,现场管理者要主动
了解原因,找出问题点,按照公司的要求,做出合理的处理,使之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三、现场管理要让员工有归属感。
现场管理者是执行者最亲近的关系,在现场这个大环境下。要经常及多方面关心员工的状态。在日常的生产过程中,管理者要多与员工、部属进行接触、沟
通,要经常关心他们的工作、生活,关心他们的思想、行为,给予他们最大的帮助,只有对每个员工有了深入的了解,才能按照不同人的性格进行教育,也才能。起
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还要多鼓励员工,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使其不断发挥潜能为公司做更大的贡献。
G. 国家要怎么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各级政府对宗教工作还是比较重视的,但对宗教事务管理的目标、方法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误区。管理的出发点停留在“不出事”、“怕出事”这种实用主义的层面上。对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规在老百姓的宣传工作还不是很到位。有些群众错把“宗教信仰自由”等同于“宗教活动自由”,非法宗教活动屡禁不止。二是管理的手段和方式简单化,平时对宗教和宗教问题敬而远之,出了问题则简单处置,宗教方面不稳定因素不能及时化解。三是管理的力量不足,在乡镇(街道)一级,拥有行政执法证的一般只有民宗助理一人,进行行政执法,还要依靠上级民宗部门的力量,影响对基层属地管理要求的全面落实。另外,部分政府职能部门的协同作用在基层发挥得还不是很理想,各存想法,各自为阵,宗教工作难以真正形成合力。
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几点对策。
围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工作方针,结合公共管理的基本理念,我认为进一步加强宗教事务管理,要做到以下四点: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管理的目的。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就是要促进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宗教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关键是要妥善处理好自身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党和政府的“积极引导”要体现在通过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坚持正确引导、热情鼓励、改进服务和积极推动,努力营造一种和谐的社会环境。要坚持不懈地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活动,使宗教界人士牢固树立顺应时代、与时俱进的意识和自觉性,努力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并借以团结、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我们还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通过力所能及的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树立新时期宗教界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通过不断努力,增进宗教和睦,团结全体信教群众共同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
H. 教会诗班怎样管理
青青河畔草
《古诗十九首》
青青河畔草,郁郁园中柳。
盈盈楼上女,皎皎当窗牖。
娥娥红粉妆,纤纤出素手。
昔为娼家女,今为荡子妇。
荡子行不归,空床难独守。
I. 教牧人员应该如何管理和保护好教会财产
现在对教会最大的威胁是政—府,对他们基本没有更好的办法。